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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翘神州:控股股东质押330万股公司股份

【义翘神州:控股股东质押330万股公司股份】义翘神州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办理股份质押,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质押330万股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0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1%,质押用途为融资,质押期限至质押解除日。本次质押前爱力克持股6514.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3.55%,已质押股份2570万股;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29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44.52%,占公司总股本23.84%。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026-09-07 17:45:38 互动详情

银星能源:8522.15万股限售股将于9月10日上市流通

【银星能源:8522.15万股限售股将于9月10日上市流通】银星能源公告称,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将于2026年9月10日上市流通,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522.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8%,涉及股东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应股份无冻结/标记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比由31.59%降至22.31%,无限售条件股份占比由68.41%升至77.69%,总股本不变。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6-09-07 17:45:17 互动详情

*ST元道:发布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第七次提示公告

【*ST元道:发布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第七次提示公告】*ST元道公告称,公司因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股票自2026年6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此外,公司因IPO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交所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8月31日开市起停牌。
2026-09-07 17:45:17 互动详情

章源钨业公布9月上半月长单采购报价

【章源钨业公布9月上半月长单采购报价】章源钨业公布2026年9月上半月长单采购报价:55%黑钨精矿41.30万元/标吨,55%白钨精矿41.20万元/标吨,仲钨酸铵(国标零级)60.00万元/吨。注:以上单价含13%增值税。
2026-09-07 17:45:17 互动详情

温氏股份:将温氏蛋业并入肉食事业部调整组织架构

【温氏股份:将温氏蛋业并入肉食事业部调整组织架构】温氏股份公告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同意将独立经营单元温氏蛋业并入肉食事业部,作为肉食事业部下辖一体化公司运作,以融入一体化体系,共享渠道与后台资源,提升组织效能,降低运营成本。
2026-09-07 17:44:56 互动详情

商务部:“丝路电商”已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引擎

【商务部:“丝路电商”已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引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十年来“丝路电商”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新引擎,推动全球电商普惠包容发展的新实践。十年来“丝路电商”合作布局广泛。我国与五大洲38个国家签署了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深化与上合组织、中国—东盟、中国—中亚等多边区域电商合作。此外,我国推动平台和地方建立近200个线上线下国家馆,打造上万种伙伴国优质特色商品进入中国大市场的电商直通车。同时支持电商平台建立60余个海外直采直供基地,带动跨境物流、移动支付、云服务等全产业链发展,“做电商找中国”已然成为多国共识。
2026-09-07 17:44:36 互动详情

温氏股份:8月肉鸡收入33.30亿元 肉猪收入40.16亿元

【温氏股份:8月肉鸡收入33.30亿元 肉猪收入40.16亿元】温氏股份公告称,2026年8月销售肉鸡12406.90万只,收入33.30亿元,毛鸡销售均价12.89元/公斤,同比分别变动6.31%、12.65%、6.09%;当月销售白羽鸡苗1413.57万只。同期销售肉猪297.35万头,收入40.16亿元,毛猪销售均价10.86元/公斤,同比分别变动-8.39%、-16.77%、-21.87%。
2026-09-07 17:44:15 互动详情

慈星股份:拟斥1亿-1.2亿元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慈星股份:拟斥1亿-1.2亿元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慈星股份公告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A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不超过1.2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按回购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1.50%。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等相关主体未来六个月无增减持计划。本次回购存在股价超回购价上限、方案终止等不确定性风险。
2026-09-07 17:44:15 互动详情

新坐标:2026年半年度拟每10股派现1.30元

【新坐标:2026年半年度拟每10股派现1.30元】新坐标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9月7日以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6年上半年公司海外营业收入2.50亿元,占总营收60.82%;其中欧洲子公司营收1.64亿元,同比增长37.13%,净利润2475.57万元;墨西哥子公司营收3059.00万元,净利润183.52万元。公司2026年半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目前公司丝杠产品收入对业绩未形成明显影响,持有拿森科技1.47%股份,业务合作尚处初期。
2026-09-07 17:43:54 互动详情

福莱特:多名董高及特定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0.89%股份

【福莱特:多名董高及特定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0.89%股份】福莱特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裁魏叶忠、沈其甫,副总裁韦志明,特定股东陶虹强、陶宏珠、潘荣观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于2026年10月8日至2027年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2089.0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16%。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026-09-07 17:43:54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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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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