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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承东:已经有2万多个鸿蒙原生应用和元服务上架,鸿蒙学堂的学习人次也超过了614万。

余承东:已经有2万多个鸿蒙原生应用和元服务上架,鸿蒙学堂的学习人次也超过了614万。
2025-05-16 19:48: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05月16日19时37分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北纬39.70度,东经82.9

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05月16日19时37分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北纬39.70度,东经82.93度)发生3.6级地震,震源深度12千米。
2025-05-16 19:47: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北京市面向无车家庭再次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北京市面向无车家庭再次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为更好满足无车家庭用车需求,北京市在定向增发4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基础上,再次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并于5月26日公布入围家庭名单。据悉,2025年小客车指标配额16万个,其中年度配额10万个,增发新能源指标6万个。增发的指标全部面向申请新能源指标的无车家庭配置。
2025-05-16 19:47: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太极实业:拟1亿元至1.2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太极实业:拟1亿元至1.2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太极实业5月16日公告,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38元/股(含)。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5-05-16 19:45: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未名医药:收到北京科兴分红款1.35亿元

【未名医药:收到北京科兴分红款1.35亿元】 未名医药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分红款项人民币1.35亿元。根据北京科兴董事会决议,按照各位股东在北京科兴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可分配利润中的部分利润进行分配。公司持有北京科兴26.91%股权,可获得现金分红款人民币1.35亿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上述全部现金分红款项。
2025-05-16 19:45: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深南电A:拟受让四川锐南75%股权

【深南电A:拟受让四川锐南75%股权】深南电A(000037.SZ)公告称,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以承接及代为偿还科陆电子所欠四川锐南1833.75万元债务的方式,从科陆电子受让四川锐南75%股权,以进一步补链强链,逐步构建综合能源服务商商业模式。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四川锐南75%股权,四川锐南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25-05-16 19:45: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市场消息:教皇利奥十四世有意将梵蒂冈作为俄罗斯和乌克兰直接会晤的场所。

市场消息:教皇利奥十四世有意将梵蒂冈作为俄罗斯和乌克兰直接会晤的场所。
2025-05-16 19:45:2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与两家特殊机构客户签署备产协议

【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与两家特殊机构客户签署备产协议】 亚光科技(300123)5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亚光于近日与特殊机构客户1签订《产品预估备产协议书》,预估总金额1.17亿元,与特殊机构客户2签订《产品预估备产协议书》,预估总金额1.78亿元,协议标的均为科研生产任务器材。本次签署的两份协议总金额为2.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31.06%。
2025-05-16 19:43: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伯恩斯坦将联合健康目标股价从594美元下调至377美元。

伯恩斯坦将联合健康目标股价从594美元下调至377美元。
2025-05-16 19:43: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卡倍亿: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卡倍亿: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卡倍亿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协实业于5月16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协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新协实业系持有卡倍亿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新协实业通过“新协实业”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卡倍转02”,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
2025-05-16 19:43: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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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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