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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火箭制造商伊萨尔航天火箭发射任务再次推迟

【德国火箭制造商伊萨尔航天火箭发射任务再次推迟】德国火箭制造商伊萨尔航天(Isar Aerospace)当地时间4月9日宣布,取消当天发射,以评估复合材料缠绕压力容器(COPV)的泄漏情况。伊萨尔航天称,发射中止是火箭行业的一部分,每家成功的火箭公司都经历过这种情况。团队正在评估此事,将很快重返发射台。此前在3月,伊萨尔航天称,一艘未授权的挪威渔船闯入海上危险区,出于安全考虑,取消其“光谱”运载火箭发射任务。
2026-04-10 16:16: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印尼称已查封588万公顷棕榈油种植园。

印尼称已查封588万公顷棕榈油种植园。
2026-04-10 16:15: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标普:战争将通过市场波动间接冲击亚洲保险公司。

标普:战争将通过市场波动间接冲击亚洲保险公司。
2026-04-10 16:13: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第十四届澳门旅博会开幕 首次组织中亚旅游业界访澳考察

【第十四届澳门旅博会开幕 首次组织中亚旅游业界访澳考察】第十四届澳门国际旅游(产业)博览会10日在澳门金光会展开幕,吸引59个国家和地区、逾700家旅游相关企业及官方机构参展,逾600位海内外特邀买家参与。特区政府旅游局首次联同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设在中亚国家的中国文化中心,组织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国的旅游业界代表在展会期间考察澳门的文旅资源,有利澳门进一步拓展国际客源市场。
2026-04-10 16:12: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澳大利亚工业与资源部:资源与能源生产及出口的五年预测已被推迟至2026年6月底。

澳大利亚工业与资源部:资源与能源生产及出口的五年预测已被推迟至2026年6月底。
2026-04-10 16:12: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冰川网络: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净亏损950万元至1350万元

【冰川网络: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净亏损950万元至1350万元】冰川网络公告,预计2026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950万元至1350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89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亏损为2900万元至3350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86亿元。报告期内,基于前期游戏产品测试数据,公司持续对SLG类新产品《X-Clash》开展大规模市场投放,销售费用同比显著增加。
2026-04-10 16:11: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国能日新:2025年度拟每10股派4.5元并转增4股

【国能日新:2025年度拟每10股派4.5元并转增4股】国能日新公告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已获董事会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预案显示,公司拟以总股本132,583,72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662,675.80元(含税);同时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总股本将变为185,617,213股。2025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90,156,932.32元,占净利润比例为69.22%。
2026-04-10 16:11: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大和证券(中国)49%股权以约7亿元转让 将成大和证券全资控股在华子公司

【大和证券(中国)49%股权以约7亿元转让 将成大和证券全资控股在华子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最新披露信息显示,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16%股权已于4月8日完成交易,成交金额2.3亿元,受让方为株式会社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与此同时,该公司另一笔33%股权也同步完成挂牌转让,成交金额约4.75亿元,受让方同为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两笔交易合计对价约7亿元。本次两笔股权转让的标的合计占公司股权的49%,为两家中方股东全部持股。交易完成后,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对大和证券(中国)的持股比例由51%升至100%,这意味着大和证券(中国)将成为又一家外资全资控股券商。
2026-04-10 16:11: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严格执行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和上市推荐负面清单制度

【证监会:严格执行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和上市推荐负面清单制度】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问:本次改革在防风险、强监管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本次改革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创业板准入、持续监管直至退出,切实加强全过程、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执行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和上市推荐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好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等作用。强化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交易所审核、上市委审议、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二是严防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监管质效,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健全深交所与证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用足法律赋予的手段,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司法机关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三是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厉打击配合造假、突击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四是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债融资等方面对优质创新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进一步提高便利度和效率。对于存在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继续依规加强监管。五是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
2026-04-10 16:11: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国能日新:2025年营收7.17亿元 净利润同比增长39.88%

【国能日新:2025年营收7.17亿元 净利润同比增长39.88%】国能日新公告称,2025年营收7.17亿元,同比增长30.49%;净利润1.32亿元,同比增长39.88%。主要因功率预测产品及电站资产运营收入规模增加,带动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分别同比增长42.09%、40.25%。不过,营业成本同比增长46.18%,财务费用同比增长784.04%,所得税费用同比增长57.62%。期末资产总额24.1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4.87%;负债总额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1.57%。
2026-04-10 16:11: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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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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