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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P134细胞注射液获临床试验批准

【天士力:P134细胞注射液获临床试验批准】天士力公告,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P134细胞注射液用于复发胶质母细胞瘤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该药物是由天士力与北京神经外科研究所共同开发的创新生物药,作用机制为特异性识别并结合在原发性和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中呈现特异性互斥高表达抗原靶标,高效激活并延长T细胞寿命,从而杀伤肿瘤细胞。截至公告日,公司对P134细胞注射液的相关研发累计投入总计为人民币4958.78万元。
2025-04-11 15:35: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摩根大通分析师:现在对美国关税的公开评论有所缓和。

摩根大通分析师:现在对美国关税的公开评论有所缓和。
2025-04-11 15:34: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纽约期银日内涨幅达2.00%,现报31.38美元/盎司。

纽约期银日内涨幅达2.00%,现报31.38美元/盎司。
2025-04-11 15:34: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莱绅通灵: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理决定书

【莱绅通灵: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理决定书】莱绅通灵公告,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8万元;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被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514.86万元;合计565.84万元。公司另须缴纳滞纳金30.14万元。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595.98万元,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2022年-2024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443.15万元、71.72万元和81.11万元。
2025-04-11 15:34: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灵康药业:子公司注射用维库溴铵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灵康药业:子公司注射用维库溴铵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灵康药业公告,全资子公司海南美兰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的注射用维库溴铵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该药品主要作为全麻辅助用药,用于全麻时的气管插管及手术中的肌肉松弛。公司已投入研发费用397.8万元。根据IMS数据,2024年上半年注射用维库溴铵市场销售额为4235万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将获得支持。
2025-04-11 15:33: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东方电气:控股股东拟1亿至1.5亿元增持公司股份

【东方电气:控股股东拟1亿至1.5亿元增持公司股份】东方电气(600875.SH)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2025年4月11日至12月31日,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为1亿至1.5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25-04-11 15:33: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新华医疗:产品获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新华医疗:产品获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华医疗公告,公司近日获得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名称为乳磨牙预成冠。该产品主要用于缺损乳磨牙的临时修复,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可延长儿童乳牙的使用寿命,改善口腔修复质量。此次注册证的取得标志着公司正式进入儿童牙科治疗和护理领域,丰富了口腔产品线,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产品上市后实际销售情况将取决于市场推广效果,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
2025-04-11 15:32: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国化学:控股股东拟3亿元-6亿元增持公司股份

【中国化学:控股股东拟3亿元-6亿元增持公司股份】中国化学(601117.SH)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5-04-11 15:32: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集团重大内部交易进行界定 审议重大内部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集团重大内部交易进行界定 审议重大内部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本集团情况对集团重大内部交易进行界定,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规定明确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建立健全内部分级审查程序,审议重大内部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侵害投资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风险传染等问题。
2025-04-11 15:32: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俄罗斯拉夫罗夫:在俄美直航能够重启之前,需要解除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Aeroflot)的制裁。

俄罗斯拉夫罗夫:在俄美直航能够重启之前,需要解除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Aeroflot)的制裁。
2025-04-11 15:32: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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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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