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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科大讯飞: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科大讯飞公告称,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推进,拟新增智慧皆成、讯飞武汉等公司作为“星火教育大模型及典型产品”共同实施主体,增加合肥、武汉等地为实施地点;新增词元星火作为“算力平台”共同实施主体。2026年6月18日,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议案,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同意此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2026-06-21 15:34:46 互动详情

亿道信息: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触及5%整数倍,持股降至54.86%

【亿道信息: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触及5%整数倍,持股降至54.86%】亿道信息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57.30%变动至54.86%,触及5%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系因睿窗科技、亿道合创、亿丰众创、深圳亿嵘于2026年6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23.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以及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流通上市、回购股份注销导致总股本变化。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026-06-21 15:34:25 互动详情

欢瑞世纪:持股5%以上股东970万股将被司法强制执行

【欢瑞世纪:持股5%以上股东970万股将被司法强制执行】欢瑞世纪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青宥仟和持有的97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0.9888%)将被司法强制执行,卖出价格不得低于2元/股,执行方式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青宥仟和与其他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9983%。本次执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起,股份为2016年重组上市时增发。执行时间不确定,且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影响公司治理及经营。
2026-06-21 15:34:25 互动详情

智微智能:2025年与英伟达合作销售额约3000万,持有元川微4.41%股权

【智微智能:2025年与英伟达合作销售额约3000万,持有元川微4.41%股权】智微智能公告,公司股票于2026年6月16日至1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20%,自4月以来涨幅达112.61%,市盈率122.11倍高于行业均值。针对市场关注的与英伟达合作,公司于2024年9月成为英伟达NPN合作伙伴,基于Jetson模组推出边缘计算及具身智能控制器产品,2025年度相关销售额约3000万元,占营收不足1%。此外,公司2026年对元川微实施多轮战略投资,目前持有元川微4.41%股权,该公司为专注于大模型推理LPU+芯片的初创企业。公司正在筹划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获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2026-06-21 15:34:04 互动详情

洁美科技:筹划发行股份购买长沙埃福思100%股权进展披露

【洁美科技:筹划发行股份购买长沙埃福思100%股权进展披露】洁美科技公告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周林、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持有的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经初步测算,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不会导致实控权变更。公司股票及可转债于3月3日起停牌,3月17日起复牌。截至公告披露日,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正有序推进,后续将按程序推进并及时披露。交易尚需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2026-06-21 15:33:03 互动详情

巨星科技:拟3.2元/股收购网商银行1.54%股权

【巨星科技:拟3.2元/股收购网商银行1.54%股权】巨星科技公告,公司拟以3.2元/股的价格收购杭州禾博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86%股权(对应股本56,735,361股),收购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网商银行0.68%股权(对应股本44,678,207股),公司将分别向禾博士和万向三农支付股权转让款1.82亿元和1.43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网商银行1.54%股权。本次交易尚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批。
2026-06-21 15:32:43 互动详情

奕瑞科技:实施“奕瑞转债”赎回暨摘牌 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奕瑞科技:实施“奕瑞转债”赎回暨摘牌 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奕瑞科技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19日至6月8日触发“奕瑞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决定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赎回登记日为7月3日,赎回价格101.0479元/张,赎回款7月6日发放。“奕瑞转债”最后交易日为6月30日,最后转股日为7月3日,7月6日起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提醒持有人限期内转股或卖出,避免投资损失。
2026-06-21 15:32:02 互动详情

中国中铁:完成8亿元A股股份回购 并将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中国中铁:完成8亿元A股股份回购 并将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中国中铁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154,911,600股,占总股本的0.6275%,回购最高价格5.75元/股,最低价格4.66元/股,均价约5.16元/股,使用资金8.00亿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资金源于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目的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于6月22日注销所回购股份并办理变更登记。
2026-06-21 15:32:02 互动详情

银河微电: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

【银河微电: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银河微电公告,公司因筹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恒泰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6年6月12日起停牌。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就本次交易方案等进行沟通、协商和论证。由于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6-06-21 15:31:41 互动详情

诺思格:首次回购0.06%公司股份,成交总金额为252.86万元

【诺思格:首次回购0.06%公司股份,成交总金额为252.86万元】诺思格公告,2026年6月1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37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最高成交价为47.9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5.9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52.8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6-06-21 15:31:41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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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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