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2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主题为“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筑牢注册制改革基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讲话。
活动发布了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推荐了投资者欢迎的注册制投教产品,发布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2022)系列子报告,启动“股东来了2022”知识竞赛。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发布《加强注册制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倡议书》。同日,证券监管系统各单位同步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
上述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分别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案,全国首例公司债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五洋债案,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案,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胜诉案——恒康医疗案,全国首例依据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判决案——东方金钰案,“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案——新纶科技案,“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案——E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调解案,期货行业纠纷调解案——H期货公司居间人纠纷调解案。
康美药业案——标志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
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五洋债案——彰显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态度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
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飞乐音响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有益经验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
飞乐音响案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恒康医疗案——实现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
恒康医疗案是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的案件,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东方金钰案——集中体现“追首恶”理念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新纶科技案——充分彰显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制度优势
2021年6月,深圳中院对某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等进行调解。
截至目前,已累计调解成功案件300多宗,帮助400余名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
该案是“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众多投资者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了赔偿,充分彰显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
E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调解案——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2021年11月,调解组织湖南省证券业协会通过“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平台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15天实现从接收委派到完成调解,41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项全部到账。
45名投资者足不出户,成功达成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充分体现了“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意义。
H期货公司居间人纠纷调解案——为大量类似纠纷调解提供重要参考
2021年9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依据新发布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成功化解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及其居间人之间的纠纷。
近年来,在期货行业的民事纠纷中,一半以上为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纠纷。
该案的顺利解决为大量类似纠纷的调解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期货行业发展、对居间人执业行为、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均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央广网)
今天,是以“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为主题的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阿牛智投,首先祝所有投资者节日快乐!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点多面广,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公安部公布,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种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成为最为突出的5大高发类案。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的受害人多为具有一定收入、资产的单身群体或热衷投资、理财、炒股的人群。诈骗分子主要犯罪手法为:首先,诈骗分子通过多种渠道锁定受害人并骗取其信任。锁定受害人的方式包括通过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并建立联系、发布股票外汇等投资理财信息网罗目标人群、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确定婚恋关系骗取信任等。
在获得受害人信任后,诈骗分子采用冒充投资导师、金融理财顾问,或谎称有特殊资源可获得高额理财回报等方式,引诱受害人加入“投资”群聊、听取“投资专家”直播课、接受“股票大神”投资指导。随后,诈骗分子将诱导受害人在其提供的虚假网站或APP上投资,前期小额投资试水可获得返利,一旦受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后,就会发现无法提现或全部亏损,并被诈骗分子拉黑,且虚假网站、APP无法登录。
2022年4月,北京于某在某直播平台上观看炒股知识直播时,与一个自称该主播的账号私聊后添加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甄军”,在微信上让于某扫码进入炒股交流群。随后,该群管理员向于某发送APP安装包,让其下载安装并注册账号。一周时间里,于某按照“甄军”和该群管理员要求,先后向对方账户分10笔转账347万元,期间按照对方的“投资指导”,在APP内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操作,并成功提现37.3万元。于某感觉这样炒股获利丰厚,便继续在APP内加大资金投入。直至4月底,于某发现APP内307万元余额已无法提现。在其询问下,“甄军”及该群管理员称平台出问题被突击检查,要求于某缴纳120余万元罚款后才能使其账户内余额提现。于某不愿交纳罚款,继续向对方索要投资本金后被对方拉黑,同时发现APP无法登录,从而发现被骗。
在投资者保护日这个特别的日子里,阿牛智投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选择合法主体,远离非法机构,坚持理性投资,做到“四个辨识”,谨防上当受骗。
警惕非法证券活动的“四个辨识”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属于非法机构,请您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您可以通过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对于这样做的人,请您不要相信。证券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您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请您不要登录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您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请您果断拒绝。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点多面广,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深圳证监局提醒您,选择合法机构开展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平台,做到“四个辨识”,谨防上当受骗。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属于非法机构,请您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您可以通过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对于这样做的人,请您不要相信。证券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您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请您不要登录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您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请您果断拒绝。
“我认识一个牛散,好多人跟着他都赚到钱了!我是他的粉丝,帮他召集人。你想赚钱的话,我拉你进群”……有人拉着一起赚钱,此等好事怎能错过?抱着这样的心理,不少股民上了贼船。
《西游记》里,孙悟空有火眼金睛,往往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让妖怪无所遁形;而猪八戒则缺乏辨别能力,常常因为贪吃好色被妖怪绑起来,几次险些“被杀猪”。
理财小白就像二师兄一样,在利益诱惑下,很容易轻信陌生人。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不被股市里的“牛鬼蛇神““吃猪肉”呢?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基地,本期就为大家揭秘“牛散吃肉”的套路。
牛散骗局
来源:央视财经
“牛散”方某近年来多次联合“黑嘴”,涉嫌以“抢帽子”方式操纵70余只股票,仅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份期间,就非法获利逾2亿多元。该团伙已被警方抓捕归案。
方某采用提前建仓,冒用“分析师”名义公开荐股,联合“黑嘴”在指定时间、指定价格荐股,然后反向卖出的模式获利。微信群“养猪”,直播间“杀猪”,是其惯用套路。以杀猪盘配合操纵者出货的步骤有四个:
一是吸粉。打电话或发微信给潜在投资者,冒充券商从业人员等身份,劝诱其加入微信群或QQ群。
二是筛粉。清除一些有经验、提出质疑的投资者,保留听话的投资者。
三是导流。在群里发布直播链接,诱导投资者进入直播间观看荐股。
四是收割。在微信群反复发出类似“某时间,准时在直播间,将公布股票进行抢筹,重仓砸股,买入就是胜利!目标至少50%!”的消息。于是,群内投资者进入直播间并跟随买入。
随着大量投资者的买入,股价推高,然后“牛散”迅速将先前低价买入的股票全部抛出,大赚一笔;随后股价下跌,跟随买入的股民就“被杀猪了”。
在这里,阿牛智投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的代价往往是最贵的。投资咨询一定要找中国证监会许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公司,千万不要轻信“牛散”和“股神”。
抱着不花钱只是进群看看的心态,不少投资者都进入过陌生电话推荐的股票群。央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股票群通过推荐股票取得信任后,就会推荐自行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骗取投资者钱财,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虚拟币”号称100倍溢价 网站关闭卷款跑路
诱导申购虚拟币
来源:央视财经
某股票群在讲课中表示:“贝特曼是我国首家、唯一一家数字货币平台,即将上线。该平台要发行它的平台币,相当于它的股票,相当于IPO。我预计它的平台币有10到20倍的溢价,甚至有100倍的溢价。”
在暴利诱惑下,很多人买入大量“虚拟币”。然而,贝特曼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毫无征兆地一夜关闭,股票群被解散,再也联系不到任何一个所谓的“老师”或“客服”,受害者投入的所有资金都无法提取 。
一位北京市投资者表示,4月9日凌晨1点钟,半夜醒了以后拿手机看一眼这个盘面怎么样,发现平台点不开了,所有数字都不见了,自己账号也空了,那些群都没了,所有链接都打不开了。我一共被骗了40多万元,多的被骗100多万元。
冒充正规平台做背书 自导自演数字假象
为何这种常见的诈骗套路能屡试不爽?除了打感情牌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最重要的是,这些诈骗团伙多次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规金融平台为自己背书 ,编造一些虚假的一夜暴富故事 ,引诱受害者上钩。一旦有投资者表达出疑惑,马上就会被禁言或踢出群,最后留下的都是一些没有接触过虚拟货币,缺乏金融知识的受害者 。
冒充正规平台
来源:央视财经
事后他们才反应过来,“贝特曼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打新和涨跌幅也并不真实,完全是诈骗平台自导自演的数字假象 。
五类网络诈骗屡禁不止 如何避免被骗?
警方表示类似的诈骗案件非常多,目前公安机关发现的诈骗类型已经超过50种,其中5种主要类型案件高发多发,分别是是网络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 。
阿牛智投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咨询一定要认准证监会监管的持牌机构。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超高收益的投资。一旦感觉异常,应该立即报警 。
警示:文中如涉及个股仅作案例之用,不构成任何推荐!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基础设施基金可以采用竞价、大宗和询价等深交所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另有规定外,基础设施基金采用竞价及大宗交易的,具体的委托、申报、成交、交易时间等事宜应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基础设施基金的成交价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深交所对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基础设施基金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非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竞价交易的,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协议大宗或询价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申报及成交确认时间是怎样的?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竞价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询价交易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大宗或询价交易的,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实时确认成交。
基础设施基金申报数量有哪些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竞价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卖出基金时余额不足100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亿份。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大宗或询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
场外登记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能否在场内交易?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卖出,或通过深交所基金通平台转让基金份额。
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信息通过什么渠道披露?
深交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基础设施基金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信息。
投资者交易基础设施基金前是否需签署风险揭示书?
普通投资者首次认购或买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前,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
风险揭示书列举的风险包括哪些?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等情形而终止上市。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发售,分为战略配售、网下询价并定价、网下配售、公众投资者认购等环节。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通过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基金认购价格后,投资者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的方式包括哪些?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投资者配售和公众投资者认购。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有准入条件吗?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无准入条件要求,但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买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前,应当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或证券公司等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
如何看待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行价格?
公募REITs发行价格不是1元/份,而是根据询价情况市场化定价。公募REITs的发行价格受到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发行份额等因素影响。投资者应综合比较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实际募集总规模(即发行份额乘以发行价格)、运营管理机构能力、未来现金流分派率等情况,合理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同项目发行价格的绝对值大小本身并不具备可比性。
投资者应使用什么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认购?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统称场内证券账户);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场外基金账户)。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后,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应先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才可参与场内交易。
公众投资者如何认购基础设施基金?
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方式与现行LOF基金认购方式一致。公众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买入基金份额前,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
基础设施公募REITs公众投资者配售规则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募REITs《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公众投资者的募集上限,实行末日比例配售,即在基金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公众投资者募集上限的当天视为募集末日,公众发售部分的募集期于该日结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末日当天的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
因此,在公募REITs募集期首日,即使公众投资者募集总规模达到或超过公众发售规模上限,所有提交了有效认购申请的公众投资者均可按比例获得配售,同时公众发售部分的募集期将于该日结束。也就是说,如果公众投资者募集规模为10亿,却在募集期首日有100亿认购规模的话,每个投资者均能买到认购规模的1/10。这与新股网上申购采用的“摇号”制度有着显著不同。
与股票、基金不同,公募REITs以底层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为定价基础,将运营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如项目租金、垃圾处理费等)作为主要回报来源,随着交易价格上涨,产品净现金流分派率将逐步下降。以“红土盐田港REIT”为例,以3月3日收盘价3.682元进行测算,产品净现金流分派率将由发行时的4.15%下降至2.59%。投资者若盲目跟风高溢价买入公募REITs产品,将面临投资回报大幅下降的风险。
针对公募REITs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风险,基金管理人及交易所采取了哪些投资者保护措施?
针对近期个别公募REITs产品涨幅较大的情况,相关基础设施REITs已披露关于溢价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短期涨幅较大的产品已分别于2月9日、14日和15日向交易所申请了停牌。针对公募REITs市场运行情况,深交所后续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持续加强交易监测,督促市场主体充分信息披露,多措并举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避免盲目跟风交易,切实维护公募REITs市场平稳运行。
投资者应当如何理性看待公募REITs投资?
公募REITs产品所持基础设施项目盈利能力较强,分派率良好,二级市场价格较发行价上涨存在一定业绩支撑,但投资者应理性看待公募REITs产品与公募基金、股票等其他品种的差异,正确理解公募REITs长期持有、稳定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逻辑。境内公募REITs市场刚刚起步,市场对于REITs产品及其投资逻辑尚不熟悉。投资者应警惕部分产品交易价格可能存在非理性上涨,切勿跟风炒作,避免高溢价买入相关REITs份额造成投资损失。建议投资者基于理性分析判断,根据未来分红预期,合理评估REITs投资价值,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稳健、安全、收益中等、适宜长期持有,是公募REITs作为投资产品的“角色定位”。
投资者应当如何看待公募REITs部分战略投资者限售份额解限安排?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网下投资者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简称其他战略投资者),可以参与战略配售。其中,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2021年6月21日,全市场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顺利上市,其他战略投资者认购份额占发售总份额的比例在15%-52%之间。2022年6月20日,上述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满12个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考虑到资本市场对于REITs产品及其投资逻辑尚不甚熟悉,不排除首批产品部分战略投资者限售份额解限后二级市场价格出现一定波动。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基金管理人在限售解除前披露的解除限售安排公告,了解相关战略投资者解限份额、流通安排等情况,理性看待公募REITs投资价值,避免追涨杀跌,导致投资损失。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通过证券化方式将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资产或权益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上市证券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简单来说,REITs通过募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投资不动产资产来获得收益。与股票和债券相比,REITs具有相对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特征。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募REITs或公募REITs)试点工作,也代表着境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收益依赖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产生的收益,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项目自身的运营情况等方面。
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有何重要意义?
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有何要求?
1.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
2.试点主要包括下列行业: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在水利设施、旅游基础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
量化投资是一种与传统投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的投资方式。量化投资首先是基于理论上构建的数学模型,其次依据现有的大数据技术,确定数学模型所要的基本自变量参数,把参数代入数学模型中得出分析结果与现有的实际结果对比后修正自变量参数,最后代入模型分析这种迭代的方式,直到得出满意的数学模型及参变量。
量化投资是一种借助于计算机高效计算程序进行复杂运算,以金融产品未来收益与风险为研究对象的新型投资方式。量化投资的基础是以股票价格、日成交额等大数据库数据为参考样本数据并建立数学模型,运用仿真分析及迭代方法不断修正数学模型,直到数学模型可以用来预测指导投资交易。任何一个投资的方案或者设想,都可以为它设计一个数学模型,然后借助大数据库的现有数据进行迭代法测试分析,以此来判别数学模型的有效性。
传统投资方式基本上是对传统的技术分析和公司的经营状态基本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比之下量化投资分析是基于对大数据市场数据的,数据样本空间容量足够大,而且可以快速进行运算并排除投资者个人心理因素的主观影响,科学性和时效性更强。此外,量化投资是一种主动性的投资方式,在进行数学模型选择、自变量选取、数学模型的验算迭代都是投资行为的主动部分。
3 量化投资优势
1: 投资方式更加理性
量化投资是采用统计数学与计算机建模分析技术,以行业大数据库为参考,取代了个人主观判断和心理因素的科学客观投资方法。很明显,行业大数据的样本容量已远远高于有限的对上市公司调研所形成的样本容量;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把决策过程科学化数量化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投资者决策时个人情感等心理因素对决策结果的影响,从而避免了错误的选择方向。
2: 覆盖范围大效率高
得益于因特网的广泛实施应用,与各行各业的运行数据都可以录入大数据系统形成体量巨大的数据库;得益于计算机行业云时代到来对计算分析速度的革命性变革,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得到多种量化投资的投资方法。定性投资方式进行决策时,由于决策人的精力和专业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自然其考虑投资的范围要远远低于电脑决策,二者根本没有可比性。
综上所述,虽然与定性投资相比,量化投资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以获得最大收益为目的,多少情况量化投资与定型投资可以互相补充,搭配使用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量化投资的劣势
上文已经提到量化投资的决策过程依赖于大数据库以及计算机分析系统的科学决策,因此只要投资思想正确量化投资就不会出现错误。然而即使是投资思想及决策过程都没有问题,也不意味着量化投资完美无缺。量化投资本质上是对某一特定基准面的分析,事实上基准面有时范围过小,纵然决策过程合理化、无偏差,量化投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量化投资的另一特点是进行考察决策时覆盖的市场面非常广泛,在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对市场的认知难免出现盲区或者对某一个局部了解不充分的现象,此种情况下量化投资的正确性就很难保证。
1 形成交易的一致性
基于量化投资的低风险特性,人们更多地依赖于采用大数据云分析平台进行决策,如此大家对某一行业的市场认知以及投资决策水平就处在同一认知层次上,当遇到极端的市场行情时,人们作出的交易决策往往一致,即容易达成交易的一致性。例如期货行业以及股票行业,在市场行情动荡的特殊时期,人们往往选择在同一时机抛出股票或者期货,这种大规模的一次性抛盘则会造成在预期抛售价格基础上的剧烈波动,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低于预期收益。此种情形下又会引起新一轮投资恐慌,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指标钝化和失效
任何一个行业的某一个市场承载投资者的容量都是有限的,从战略投资的角度来看,当某一个市场的产业链较为成熟、技术门槛较低时,投资者进入该市场就会容易很多,当市场的承载量大大低于投资者进入数量时,既定的投资策略则会失效。例如某一企业的某只股票第一年能获得50%的收益,第二年则降为20%的收益,第三年可能是5%,第四年就没有收益了。诸如趋利反转策略、套利策略现在已经非常大众化且投资者已经达成共识,一拥而上集中式进行投资就会导致投资评价指标钝化甚至失效。
当前我国的量化投资市场发展很快且达到了一定规模,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量化投资市场相比仍处于初生期,因而存在投资市场指标钝化或失效、可用投资参考数据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为解决现有量化投资市场的众多问题,本文首先对量化投资的定义以及投资内容及方法进行说明。 其次就我国现阶段量化投资市场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详细说明。再次说明了现有量化投资市场的投资方式较为理性、覆盖范围大且运行效率高等优势。最后说明我国量化投资市场的劣势。
来源:阿杰说量化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