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 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 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快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21-2035)》,编制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积极推动公 交、环卫、邮政、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提高车辆电动化水平。继续鼓励相 关地区出台用电补贴、便利使用等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具体政策措施。
案例1:
案例2:
【特别声明】本文章涉及的股票及其他证券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建议,请勿跟进操作!投资风险自负!本人及平台不为他人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特此声明!
京喜(原京东拼购)赋能下沉市场C2M,MCN助力网红出圈。
近期阿里巴巴宣布升级“新国货计划2020”,帮助商家迎难而上,加速产品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争取让每个消费者的购物车多3个中国品牌;拼多多战略投资国美;京喜推出产业带厂直优品计划,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合作、面向下沉市场的C2M及营销赋能、创建产业带直播新生态、外贸销售通路转型等举措,助力打造新型数字化产业带。
此外,随着抖音和快手的崛起,短视频社交的崛起重新定义了营销。在短视频这一高频率、强密度输出信息的内容领域,原生内容和广告实现了最大化有机融合。品牌呼唤良久的“广告即内容,内容即广告”的生态开始逐步建立,而承担着创意制作和内容输出的红人团队也因此成为了广告生态中的重要一环。这也意味着MCN的发展路径变得更为明晰:从原本单纯的内容制作团队到复合型的广告服务公司。
案例1:
案例2:
【特别声明】本文章涉及的股票及其他证券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建议,请勿跟进操作!投资风险自负!本人及平台不为他人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特此声明!
区块链被纳入“新基建”,为法定数字货币提供支撑。
近期发改委首次将新型基础设施范围框定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方面。其中,区块链技术基础设施首次被国家层面明确为新型基础设施。为我国即将发布的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和使用提供基础设施支撑,最终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战略。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同时又能保护个人隐私,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区块链将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和手段。还有最近测试的法定数字货币如果推出,未来区块链作为数字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应用会加快,现在蚂蚁区块链、BSN网络的推出都会加快这个过程。
案例1:
案例2:
【特别声明】本文章涉及的股票及其他证券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买卖建议,请勿跟进操作!投资风险自负!本人及平台不为他人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特此声明!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