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效应告诉我们,凡有的,还要加倍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此图完美阐述了大票向上小票向下
小票今日之惨烈全在逻辑之中!大票顶住指数护盘,小票疯狂杀估值,高手砖家纷纷折翼,缘何?!
因为完全忽略了本轮回归价值的核心因素了,马太效应告诉我们,凡有的,还要加倍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当然,耶稣早在几百年前就说过的话,我只是引用一下而已!
市场不是残酷的,而是对于认不清现状的人残酷!
市场是残酷的,而不是对于认清事实的人残酷!
醒悟吧,今天发文多篇,阐述了市场原理以及逻辑,请反复多读几遍,有意而无害!
站在少数人这边看多数人的问题,你会把问题看的更清晰!更透彻!
今天下午录制的《牛金大学》就是讲述《白马股还能走多远》从宏观入手着眼于微观选股,是一堂让您开阔眼界的内容,完全免费,只针对点掌财经VIP独家开放!
次新股掉入泥坑,不是证监会的错,是你的错!
首先我们传播一下正能量,不要凡是遇到困难,就去骂中国唯一可以被人民唾骂的部门“证监会”,其实他们很无辜。有些事情不是他们能够左右的。
为了保汇率,股市恐怕只能有所牺牲!
外汇占款还需要进一步下降,从而导致资产缩小,负债降低(货币减少供应),这样才能保住人民币汇率!
一切都要从大局出发!这样想,你就能明白为何跌跌不休了!
这是昨晚刚说的话,今天再搬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次新股是首当其冲最被看淡的品种,原理简单,发行溢价过高导致的。中国股市怪相是新股按照22倍市盈率发行,发行之后,新股似乎连续几个一字板都是应该的,一字板少了还要被股民唾骂“垃圾”! 这种怪相恐怕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
问题就出在了这里,一字板之后,原本22倍高溢价发行其实大股东已经有利可图了。但是被人为因素炒高之后,贪欲导致了中小散户热烈追捧!似乎,不往上再打几个板,那是水平不够的表现。
其实,现在逻辑变了,这轮整个逻辑都是去壳价值,杀估值体系,次新股几乎全部中招! 发行价过高导致的高估值,是首要被杀品种。不过,市场上很多观点都是老基调,流通市值低于多少,就会有主力介入坐庄,等等。
这其实很不符合现在客观情况的,在没有具备价值的前提下,现在首先就已经沦落为被杀品种了,市值论调在壳价值炒作年代是适用的,而目前市场此逻辑已经可以说是完全失效了!
次新股可能不再是各位以前人见人爱 花见花开 车见车爆胎的那个次新股了。
抱着老逻辑,站在现在新逻辑下,显然,是最容易被杀的群体!
减持新政直接影响无法平仓,这313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预警提示!
解决一个问题会引申出一些新的问题。
这313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来到了预警提示,尽管发生平仓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将对提供股权质押业务的机构造成较大损失。更让券商、银行担忧的是,如果股市持续下跌,他们手握大量质押股票,减持的幅度受限将使得其承担的风险大增。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为应对平仓风险上市公司作出的增持、减持、停牌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市场人士分析,其一对于快被平仓的股票,上市公司往往是补券,或减持然后追加保证金,现在减持这一路径被赌,很多公司可能面临无法补钱的风险。同时,当前股市依旧在底部震荡,单靠增持股票抵抗大盘下行行情进而拉升股价实在不易。其三,靠停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进而提振股价,市场对此已不再买单,很多股票停牌后再开盘反而会陷入补跌行情。
博政策利好再次无情鞭挞了投机者的脸
投机必灭,价值永恒 -- 毛利哥
节前,韩志国之流为了迎合投机者们的心态,以“股民的名义”要挟管理层,试图成为中小散户继谢百三之后新一代“股民守护神”,当然管理层也因时施宜发布了《大股东减持新规》,骑驴下坡般的找到了一个好台阶。在投机者们的欢呼声中渡过了亢奋的三天,对于持不同意见者并且好意提醒中小散户切莫情绪化的观点者,一律用文化大革命般的恶毒语言进行羞辱和人身攻击,就这么战斗了三天。市场亢奋的开市了!
开盘后,次新股表现尤为抢眼!韩志国之流鼓吹投机的气氛来到了高潮!可市场竞价是有4小时的,随后次新股便如水银泄地般直躺躺的往下泄!投机者们再次被高位套牢!
韩志国之流是有责任的,严重点来说,是一种犯罪!赤裸裸的以投机者的名义绑架管理层,向中小散户犯下了滔天大罪。鼓动不明事理的中小散户高位接盘次新股,换来再度深套!罪孽深重!
风口理论来看,次新股完全没有站在风口之上,如此操作,套人无数!
、
再来看看分时图
单边下跌,高位接盘次新股的中小散户几乎没有任何生还的机会!
来看看次新股是如何恶心人的!
不再一一列举了,请各位自行翻阅次新股。
同样代表中小散户赚钱效应的中证500表现也是差强人意的
跳空高开受阻后,一路回落!丝毫没有任何回头之意!
由于跳空的问题,今日市场涨跌比不能反映真正的伤亡情况,但是接近1500多家公司下跌也足以证明,此次新股对于市场来说,无任何改善!
周末文章不断言明了,减持新规只是延长痛苦,把快意一刀,变成凌迟割肉。 更残酷,更漫长,长痛不如短痛,这句谚语大家都知道,可阐明了这种局面,为何投机者们毫不理会?!
还是一个字“贪”!
“贪”者自负,“贪”者不可救!
下跌逻辑三番四次阐明,逻辑为央行缩表,外汇占款减少,委外业务收缩,货币通缩,减持问题不是主要矛盾,属于次要矛盾,而市场把次要矛盾当主要矛盾看待,认为减持新规之后矛盾消失,这都是对市场研判不足的表现!
本轮下跌逻辑不改变,市场不会有改善,新政出台也只是缓解下降趋势,但是不会改变趋势向上!
在这里继续呼吁,后面的行情会越来越难,今日套牢者要深刻反思,还需要做好更多的止损打算!毕竟,钝刀割肉的痛苦一切才刚刚开始!
要相信,投机必灭,价值永恒!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