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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

【*ST中基: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ST中基公告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收低于3亿元,净资产为负,自2025年4月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现规定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公司预计2025年度营收4.5亿-5.5亿元,扣除后营收4.5亿-5.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0万-3300万元,利润总额亏损6000万-4000万元,归母净利润亏损5500万-35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亏损3.6亿-3.1亿元。本次为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26-03-17 17:05: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ST声迅:股票及可转债或被终止上市 提示第四次风险

【*ST声迅:股票及可转债或被终止上市 提示第四次风险】*ST声迅公告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为负且扣除后营收低于3亿元,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这是公司第四次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初步测算,2025年度扣非后净利润预计亏损1330万元至730万元,扣除后营收预计为3.5亿元至4亿元。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2026-03-17 17:05: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创业板综ETF博时:溢价风险提示及3月18日停复牌安排

【创业板综ETF博时:溢价风险提示及3月18日停复牌安排】创业板综ETF博时公告称,近期该基金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大幅溢价,明显偏离基金份额净值。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于2026年3月18日开市起至10:30停牌,10:30复牌,停牌期间赎回业务照常办理。若当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基金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03-17 17:05: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雅博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雅博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雅博股份公告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6年3月13日、3月16日和3月17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20%,属异常波动情形。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信息无需更正补充,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未公开重大信息,经营环境未变,公司及控股股东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26-03-17 17:05: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标普500ETF:提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

【标普500ETF:提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国泰基金公告称,旗下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标普500ETF)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投资者若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若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基金有权采取向深交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该基金于2025年11月3日起暂停申购业务,目前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026-03-17 17:05: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石油基金LOF:提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

【石油基金LOF:提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华安基金公告称,旗下石油基金LOF(交易代码:160416)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偏离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3月18日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基金有权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该基金自2026年2月13日起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恢复时间另行公告。目前基金运作正常,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投资者需关注投资风险。
2026-03-17 17:05: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豆粕ETF:提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

【豆粕ETF:提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豆粕ETF公告称,近期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若3月18日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基金有权采取向深交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该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除受净值变化影响,还受市场供求、系统性、流动性等因素影响。目前基金运作正常,无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2026-03-17 17:05: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顺钠股份:股票连续两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2.77% 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顺钠股份:股票连续两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2.77% 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顺钠股份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16日、3月1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2.77%,属异常波动。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信息无需更正补充,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可能影响股价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营及内外部环境无重大变化,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异常波动期间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26-03-17 17:05: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国投白银LOF:3月18日开市起至10:30停牌

【国投白银LOF:3月18日开市起至10:30停牌】国投白银LOF公告,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于高溢价率的基金份额,后续可能面临二级市场价格回落导致的重大投资损失。本基金将于2026年3月18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自2026年3月18日10:30复牌,停牌期间本基金赎回业务照常办理。
2026-03-17 17:05: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金正大: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金正大: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金正大公告称,公司股票在2026年3月13日、3月16日、3月17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20%,属于异常波动。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信息无需更正补充,近期经营正常,内外部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实控人在此期间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公司计划4月23日披露2025年年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2026-03-17 17:05: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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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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