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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星:拟终止A股上市并停牌

【*ST亚星:拟终止A股上市并停牌】*ST亚星公告,因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上市交易,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8月16日开市起停牌,直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如终止上市事项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自2024年8月27日起复牌。
2024-08-15 18:43: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格科微: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7748.95万元 同比扭亏为盈

【格科微: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7748.95万元 同比扭亏为盈】格科微公告,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7.9亿元,同比增长42.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48.95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282.97万元,实现扭亏为盈。
2024-08-15 18:41:3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海思科: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1.65亿元 同比增长119.4%

【海思科:2024年上半年净利润1.65亿元 同比增长119.4%】海思科公告,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长23.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亿元,同比增长119.4%。
2024-08-15 18:40: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阿里巴巴集团发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季度业绩,财报显示,该季度淘天集团商品交易总额(GMV)同

阿里巴巴集团发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季度业绩,财报显示,该季度淘天集团商品交易总额(GMV)同比高个位数增长,购买人数、购买频次继续增长,订单量取得同比两位数增长。
2024-08-15 18:39: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月全国规模以上建材家居卖场销售额同比上涨8.32%

【7月全国规模以上建材家居卖场销售额同比上涨8.32%】由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立项、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编制并发布的信息显示,7月全国建材家居景气指数BHI为120.92,环比下跌0.69点,同比上涨3.24点。据介绍,7月建材家居市场处于传统淡季,叠加部分地区高温酷暑和局部地区洪涝影响,建材与家居终端消费需求继续走弱。数据显示,全国规模以上建材家居卖场7月销售额为1306.89亿元,环比下跌3.27%,同比上涨8.32%;1-7月累计销售额为8188.69亿元,同比下跌5.84%。
2024-08-15 18:39: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天融信:上半年营收8.73亿 净利润亏损2.06亿

【天融信:上半年营收8.73亿 净利润亏损2.06亿】天融信公告,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73亿元,同比下降13.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06亿元。
2024-08-15 18:38:3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阿里Q1本地生活集团收入增长12%,亏损收窄至3.86亿

【阿里Q1本地生活集团收入增长12%,亏损收窄至3.86亿】阿里巴巴公布2025财年第一季度业绩。由饿了么和高德订单增长所带动,本地生活集团同比收入增长12%至162.29亿元。财报显示,在饿了么单位经济效益改善和交易规模扩大的驱动下,到家业务亏损持续收窄。本地生活集团季度经调整EBITA(经营损益)亏损从去年同期的19.82亿元继续收窄至3.86亿元,超出市场预期。
2024-08-15 18:37: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欧圣电气: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46.88%

【欧圣电气: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46.88%】欧圣电气公告,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39亿元,同比增长55.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20万元,同比增长46.88%;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保持增长,主要受益于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
2024-08-15 18:37: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格灵深瞳: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股份

【格灵深瞳: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格灵深瞳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勇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未能在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024-08-15 18:36:1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中国平安:前7个月,累计寿险保费收入3,428.0亿元,同比增长6.4%。

中国平安:前7个月,累计寿险保费收入3,428.0亿元,同比增长6.4%。
2024-08-15 18:34: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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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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