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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长卢特尼克谈关税裁决:特朗普拥有各种各样的其他权力。

美国商务部长卢特尼克谈关税裁决:特朗普拥有各种各样的其他权力。
2025-09-05 19:56: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证监会: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指出,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FOF),应当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5%的赎回费。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同业存单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2025-09-05 19:55: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乌克兰军方称,其于夜间袭击了俄罗斯梁赞炼油厂。

乌克兰军方称,其于夜间袭击了俄罗斯梁赞炼油厂。
2025-09-05 19:55:2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长江材料:控股股东拟减持不超3%股份

【长江材料:控股股东拟减持不超3%股份】长江材料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熊鹰持有公司股份3715.79万股,占25.4152%,计划于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不超438.61万股,合计不超3%,其中集中竞价不超146.2万股,大宗交易不超292.41万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2025-09-05 19:54: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

证监会: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 0.4%/年、0.2%/年、0.15%/年。同时,对持有期超过 1 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2025-09-05 19:54: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智光电气:董事曹承锋因工作安排原因辞职

【智光电气:董事曹承锋因工作安排原因辞职】智光电气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5日收到董事曹承锋的辞任报告。曹承锋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曹承锋先生辞任董事后,仍担任公司副总裁及子公司其他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曹承锋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曹承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完成董事补选工作。
2025-09-05 19:54: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沃特股份:拟2571.6万元收购密封件公司100%股权

【沃特股份:拟2571.6万元收购密封件公司100%股权】沃特股份公告,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2571.6万元(含税)收购株式会社华尔卡持有的华尔卡密封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密封件公司100%的股权,密封件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华尔卡密封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5-09-05 19:54: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ST岭南: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尹洪卫被立案

【ST岭南: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尹洪卫被立案】ST岭南公告,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公司现任联席董事长兼总裁、法定代表人尹洪卫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5-09-05 19:54: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征求意见:拟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 鼓励长期持有

【证监会征求意见:拟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 鼓励长期持有】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降低基金投资者成本,规范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六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降低投资者成本。二是优化赎回安排,明确公募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三是鼓励长期持有,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四是坚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导向,设置差异化的尾随佣金支付比例上限。五是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统筹解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基金投顾业务双重收费等问题。六是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服务。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2025-09-05 19:53: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证监会:将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认申购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0.8%、0.5%、0.3%。

证监会:将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认申购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0.8%、0.5%、0.3%。同时,鼓励销售机构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认申购费打折力度。
2025-09-05 19:52: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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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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