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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点掌财经最新财经资讯播报:直播全球股市热点、发布财经突发新闻、即时解读重大事件、追踪金融衍生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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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披露:7月30日,高盛集团持有的中际旭创H股多头仓位从5.95%提升至11.90%。

港交所披露:7月30日,高盛集团持有的中际旭创H股多头仓位从5.95%提升至11.90%。
2026-08-05 17:44:24 互动详情

SpaceX: 猎鹰 9 号火箭于佛罗里达州 40 号发射台升空。

SpaceX: 猎鹰 9 号火箭于佛罗里达州 40 号发射台升空。
2026-08-05 17:44:04 互动详情

KNDS 董事长:关于完全国有化 KNDS 没有进行任何讨论,而且完全没有理由这样做。

KNDS 董事长:关于完全国有化 KNDS 没有进行任何讨论,而且完全没有理由这样做。
2026-08-05 17:43:43 互动详情

普京宣布,国防部所有后勤保障部门将归由统一领导,瓦列里・索洛德丘克获任命担任该职务。

普京宣布,国防部所有后勤保障部门将归由统一领导,瓦列里・索洛德丘克获任命担任该职务。
2026-08-05 17:43:23 互动详情

科伦药业: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

【科伦药业: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科伦药业公告称,近日,控股股东刘革新解除质押916.7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4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8%;质押69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8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3%,为高管锁定股,用于个人资金需求。截至公告披露日,刘革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8902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2.9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0%。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实控人变更,对公司无不利影响。
2026-08-05 17:42:42 互动详情

普洛药业:氟泽雷塞原料药上市申请获批准

【普洛药业:氟泽雷塞原料药上市申请获批准】普洛药业(000739)8月5日公告,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氟泽雷塞原料药《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
2026-08-05 17:42:41 互动详情

德国联邦银行(BUBA)增发2.10%利率的五年期绿色联邦国库券(Bobl),追加发售规模为4.89

德国联邦银行(BUBA)增发2.10%利率的五年期绿色联邦国库券(Bobl),追加发售规模为4.896亿欧元。
2026-08-05 17:42:21 互动详情

中石科技:截至8月已回购股份1999.31万元

【中石科技:截至8月已回购股份1999.31万元】中石科技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6000万元,回购价不超90元/股,期限12个月。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回购股份417,800股,占总股本0.14%,最高成交价48.95元/股,最低46.76元/股,成交总金额1999.31万元(不含交易费)。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119,800股,占总股本0.37%。后续将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并依规披露。
2026-08-05 17:41:40 互动详情

中远海控:2026年7月7日至8月5日累计回购股份约3648万股

【中远海控:2026年7月7日至8月5日累计回购股份约3648万股】中远海控公告称,2026年7月7日至8月5日期间公司多次回购股份,累计回购约3648万股。其中,8月5日回购109.56万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每股最高购回价15.4元,最低15.14元,付出价格总额1677.30万元。这些回购股份拟注销,但截至8月5日尚未注销。
2026-08-05 17:41:40 互动详情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简化IPO规则 取消7天等待期以提振市场吸引力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简化IPO规则 取消7天等待期以提振市场吸引力】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近日宣布进一步简化首次公开募股(IPO)规则,旨在降低发行人合规成本与执行风险,提升伦敦资本市场对全球企业的吸引力。根据新规,FCA将取消IPO期间关联研究的7天等待期。此前,该规则要求公司在交易宣布与投行开始营销之间必须间隔7天,本意是为投资者提供独立研究视角,但市场反馈显示该规定反而增加了IPO流程的风险、成本与复杂性。此外,FCA还将简化发行人和公司在IPO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要求,以加速上市进程。
2026-08-05 17:41:19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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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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