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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青海“风光打捆”绿电首次“组团”进京

【黑龙江、青海“风光打捆”绿电首次“组团”进京】记者7日从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获悉,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联合黑龙江、青海电力交易中心,于2026年夏季首次开展黑龙江、青海“风光打捆”绿电进京交易。 本次“风光打捆”绿电交易覆盖度夏及秋冬季用电窗口期,计划输送绿电2.34亿千瓦时(青海1.03亿千瓦时、黑龙江1.31亿千瓦时)。其中,夏季用电高峰期间,黑龙江、青海“组团”输送绿电将达4700万千瓦时。 “青海光伏白天出力较多,黑龙江风电夜间出力较多,根据不同的发电特性进行优化配置,开展昼夜互补、接力交易。”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副总经理王立介绍。 今年以来,北京不断扩大外调绿电供给,通过创新交易组织模式、拓展绿电应用场景、服务客户多元需求,持续扩容北京绿电“朋友圈”。目前,已有来自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华中五大区域的16个省(自治区)及地区向北京输送绿电,今年上半年绿电交易规模超200亿千瓦时,跨区绿电交易电量同比增长88%,有效扩充北京绿电供给与消费体量。(新华社)
2026-08-07 17:27:59 互动详情

妙可蓝多:与SADAFCO延长合作备忘录讨论期限至2027年2月

【妙可蓝多:与SADAFCO延长合作备忘录讨论期限至2027年2月】妙可蓝多公告称,公司2月8日与SADAFCO签署备忘录,拟就儿童奶酪零食在沙特市场合作。双方已就合作产品方向达成初步共识,于8月7日签署协议,将原定于8月8日到期的合作讨论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7年2月8日。该合作与公司现有业务协同良好,若顺利实施,将提升其竞争优势、拓展海外市场,但合作仍存不确定性。
2026-08-07 17:26:58 互动详情

*ST联翔:年产18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结项 节余资金近5000万元

【*ST联翔:年产18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结项 节余资金近5000万元】*ST联翔公告称,“年产180万米无缝墙布建设项目”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截至2026年7月31日,该项目计划投资额2亿元,实际投资额1.56亿元,利息收益911.64万元,未支付尾款及质保金322.53万元,节余金额4954.21万元(含现金管理收益和利息)。节余因公司合理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及现金管理获收益等。公司将节余资金暂存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2026-08-07 17:26:57 互动详情

ST易购:部分董监高及骨干完成601.96万元股份增持

【ST易购:部分董监高及骨干完成601.96万元股份增持】ST易购公告称,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业务骨干完成增持计划,于2026年5月27日至8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95.28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53%,合计增持金额601.96万元。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合上市条件,也不会改变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2026-08-07 17:26:37 互动详情

华兰股份:股价连续三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超30% 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华兰股份:股价连续三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超30% 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华兰股份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在2026年8月5日、6日、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36.54%,属异常波动情形。经核查,公司前期信息无需更正补充,经营正常,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未公开重大信息,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无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2026年半年度报告将于8月27日披露。
2026-08-07 17:26:36 互动详情

中化国际:申请延期回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问询函

【中化国际:申请延期回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问询函】中化国际公告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2026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审核问询函,要求30日内回复。因部分事项需进一步落实,工作时间较长,公司申请延期不超过30日回复,并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回复文件并提交审核。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及时间均不确定。
2026-08-07 17:25:15 互动详情

先导基电: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先导基电: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先导基电公告称,公司股票在2026年8月5日、8月6日、8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20%,属于异常波动。经自查及问询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发现影响股价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理性投资。
2026-08-07 17:24:54 互动详情

中化国际:2026年上半年营收235.33亿元 净亏损2.81亿元

【中化国际:2026年上半年营收235.33亿元 净亏损2.81亿元】中化国际公告称,2026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235.33亿元,同比下降3.36%;净亏损2.81亿元,上年同期净亏损8.86亿元。报告期末,总资产520.45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3.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1.77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3.16%。此外,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8亿元,同比增长100.15%。
2026-08-07 17:24:54 互动详情

包头重点企业到光威复材考察 共谋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合作

【包头重点企业到光威复材考察 共谋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合作】据光威复材消息,8月6日—7日,包头市国防工业企业协会牵头组织本地6家重点企业组团到公司考察调研,双方围绕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开展技术对接与合作洽谈。考察团实地参观碳纤维织物、预浸料、碳梁拉挤制品、航空先进复合材料、航天先进复合材料、生产设备及工装模具六大业务板块,全面了解光威复材碳纤维全产业链布局与产业化落地成果。参观结束后,双方召开专题座谈,围绕新材料技术联合研发、产业项目落地、市场配套合作等议题深度研讨,交换行业发展经验,谋划多元化合作路径。
2026-08-07 17:24:34 互动详情

中证协出台券商债券投顾业务新规 设25%持仓集中度红线

【中证协出台券商债券投顾业务新规 设25%持仓集中度红线】中证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旨在强化券商债券投顾业务自律管理,规范机构展业及服务模式。新规重点明确债券投顾业务持仓集中度风控要求,划定硬性监管红线:券商出具债券投资建议时,原则上不得导致单一债券投顾账户单券持仓成本,超过该账户总资产规模的25%,严控单一债券持仓集中风险。同时新规明确三类豁免情形,具体包括投资标的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投顾首次服务对应账户的三个月内;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被动超限情况。
2026-08-07 17:24:13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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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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