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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央行行长:提高企业利润和工资以支撑国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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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0:19:26 互动详情

韩国央行行长:今年经济增长将远高于5月预测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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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0:19:25 互动详情

沪深两市成交额超1万亿元,较上日此时缩量18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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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0:19:05 互动详情

韩国央行行长:人工智能热潮是推动经济增长前景更加强劲的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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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0:19:04 互动详情

深证成指率先翻红,早盘一度跌逾2%,创业板指跌幅收窄至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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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0:18:44 互动详情

最高检:上半年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954人

【最高检:上半年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954人】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6年1至6月,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954人,办理公益诉讼1.1万件。协同深化社保、医保领域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起诉相关犯罪1684人;推进医保基金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公益诉讼4.9万件。强化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指导意见,对权益受损但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支持提起民事诉讼2.4万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因案致困的1.2万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9亿元。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常态化参与欠薪治理,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640人。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起诉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犯罪669人,办理公益诉讼2180件。部署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起诉侵犯英烈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236人,办理公益诉讼283件;开展保护长征文物和红色文化资源专项行动,办理公益诉讼645件。
2026-07-16 10:18:43 互动详情

伊朗军队打击了约旦阿兹拉克基地内的美军通信系统与储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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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0:18:43 互动详情

最高检:上半年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3万人

【最高检:上半年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3万人】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6年1至6月,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3万人。完善证券检察工作机制,起诉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犯罪240人。持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起诉洗钱犯罪1409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涉外检察工作,起诉涉外刑事犯罪2.4万人,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131件。持续加强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司法保障。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接待103名外国检察官来华培训和研修,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在上海举办第61次执委会会议。
2026-07-16 10:17:42 互动详情

科创50日内涨幅达1.04%,成分股中,盛科通信涨10.87%,传音控股涨9.82%,思特威涨6.0

科创50日内涨幅达1.04%,成分股中,盛科通信涨10.87%,传音控股涨9.82%,思特威涨6.03%,晶晨股份涨5.35%。
2026-07-16 10:17:01 互动详情

最高检:今年上半年共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60.3万人

【最高检:今年上半年共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60.3万人】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6年1至6月(时间下同),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1.2万人、提起公诉60.3万人,同比分别下降4.4%、11.5%。检察机关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的一手毫不放松,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2.4万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黑涉恶犯罪3042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盗抢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起诉22.2万人。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立案监督专项活动,起诉重大责任事故、危险作业等犯罪2114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2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护航安全生产监督活动,办理公益诉讼1.2万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维护公共安全。认真落实“两高三部”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84.6%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7.1%,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5.3个百分点。持续落实办理醉驾、掩隐、帮信等刑事案件意见,加强常见多发犯罪依法治理,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积极参与“净网2026”等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敲诈、“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7.7万人。深入推进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2万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641人,办理公益诉讼2090件。
2026-07-16 10:16:00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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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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