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通过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动行业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同时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惠民利民政策,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下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金融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在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到来之际,点掌投教基地为大学生送去金融知识。
目前,资本市场投资者越来越年轻化,不少大学生开始利用自己手中的余钱体验股市。然而不少大学生并非金融专业,对基本的金融知识和资本市场的风险了解不足,往往兴冲冲地进来,灰溜溜的离去。
近日,点掌投教基地走进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向大学生们普及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不少学生表示收获颇丰,希望能够多学习这样的课程。
作为上海证监局命名的首批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点掌投教基地秉承“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的理念,特设“打非案例”专区;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短视频,讲述代理退费、非法荐股、非法集资等多种非法金融活动的典型案例,带领投资者认知金融风险、学习金融知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近日,点掌投教基地创作的视频作品《主力七哥捞金1200万判了,没有资质你敢跟?》在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奖。
股权投资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如何警惕以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况的股权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请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一、公开宣传
在传播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二、短期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至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
三、固定收益
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四、入会提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一些空壳公司通过精心包装,制作虚假网页、虚假股价走势图,以高调奢华的新闻发布会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公开兜售原始股,利用高额提成和奖励诱导投资人为其发展更多下线,形成“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的模式。将这几种手段结合起来,达到非法传销、快速敛财的目的,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五、债权投资
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
六、突破人数
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
注册制改革以来,一批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不乏一些核准制下无法登陆A股市场的企业,这是资本市场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适配性的积极变化,但对投资者而言,是一个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市场波动、预期转弱的背景下,有人担忧“注册制是不是无人管?”情况并非如此。过去四年多,注册制改革的逐步完善与资本市场的生态优化同频共振,市场总体感觉“管制少了,监管严了”。
业内人士指出,注册制改革说到底,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纵观境外成熟市场,注册制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无不高度重视加强监管。“放”与“管”是注册制改革的一体两面,在政府“退一步”,减少管制,还权于市场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注册制绝不是“放任不管”,一放了之,而是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
良法才能善治。
证监会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则为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保驾护航,“严”是主基调。细数过往,注册制改革以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基金条例出台实施,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健全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等投资者保护制度,从根本上扭转了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局面,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建成。
今年2月份,以全面实行注册制为契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集中打包制定修订了165件制度规则,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承销定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这都是注册制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依据。
注册制改革以板块为载体,进一步突出各板块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不同上市板块设定了“差异化”的多元上市条件,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突出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制定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今年2月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注册程序,在督促交易所承担发行上市审核主体责任的同时,重点做好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的把关工作。一批企业因为“硬”度不够、属性不匹配,止步科创板、创业板。
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
注册制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开门搞审核,审核注册的标准、程序、问询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公开,阳光透明,接受全市场监督,监督制衡更加严格。发行审核工作以问询为主,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综合运用多要素校验、现场督导、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监管执法等多种方式,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严惩“带病闯关”。同时,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不断督促交易所提升审核质量。
权威统计显示,2020年至今年上半年,IPO项目主动撤回和审核否决合计717家,占比35%。注册制改革以来,证监会已对从事投行业务的67家证券公司、364名责任人员采取了监管措施,特别是对问题严重的4家证券公司暂停保荐业务,对54名从业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业机构的合规意识明显增强。
针对市场关注的“IPO在审企业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况,证监会从制度入手,抓住削减离职人员身份价值这个关键,建立离职人员数据库,对10年内离职人员全程监管,新设把关环节从严复核,让市场感受到这样做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受到更严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透明度高、规范性强的优势,用好失信联合惩戒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有诚信污点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换马甲”申报IPO的,准确识别并坚决叫停。平稳推进注册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承受力,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一二级市场平衡问题。证监会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近期阶段性收紧IPO节奏,实施大额再融资预沟通机制,保持投融资动态平衡。
监管部门持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统计显示,2019年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过2200起,罚没款金额190多亿元,坚决查办了康得新、康美药业、乐视网等一批大要案,向市场传递了惩恶扬善的强烈信号。
特别是今年4月,证监会对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公司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决定,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随后,上交所对这两家公司作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泽达易盛也是适用新证券法的第一单欺诈发行案件,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罚款合计1.51亿元。紫晶存储一案中,已有约1.7万适格投资者通过先行赔付制度获赔10.86亿元。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放管结合是注册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改革走深走实、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从严监管只会加强、不会放松。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大投保”理念,动态评估、调适完善制度安排,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努力建设好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
9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从严、从实、从细落实了8月27日发布的《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同时对“变相”减持、“曲线”减持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予以封堵。
同时,北交所也宣布修改指引,明确不得减持情形,除破发、破净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存在亏损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市场表现、经营业绩绑定,防止随意套现走人,引导其注重经营质量,积极维护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但考虑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保留适度盈余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北交所暂不将减持限制与分红情况挂钩。
对破净、破发、分红不达标做了详细解释和细化
根据本次通知,所谓二级市场的减持方式,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简称分红不达标),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通知对破发、破净,以及分红不达标的条件,也做了详细解释。
其中,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发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适用于上市公司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适用于首发时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且前款所述的主体即使不再具有相关身份,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的要求。
分红方面,分红不达标包括两类:一是三年都没有现金分红;二是三年现金分红累计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此举实质上是防范亏损公司只做少量分红就减持股票。
对标准的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封堵了漏洞。专家表示,对于破发、破净,要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都不破发、不破净,这可以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配合减持。同时,向后复权的计算方式也可以保障价格的可比性。分红不达标,要求剔除亏损的年度,进一步封堵了漏洞,以防范亏损公司只做少量分红就减持股票。按此标准执行,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没有计算依据,即使其因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而分红,也不能减持。
此外,通知还明确,在减持启动阶段即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判断是否触及不得减持的情形,如果触及则不能披露;如果符合减持的条件,则可以披露减持计划。
北交所修订规则,明确不得减持情形
与此同时,北交所也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于9月26日发布实施。
北交所指出,本次规则修订根据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阶段、企业特点和监管重点,优化调整不得减持的情形,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一是明确不得减持情形,传递从严监管信号。除破发、破净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存在亏损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市场表现、经营业绩绑定,防止随意套现走人,引导其注重经营质量,积极维护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保留适度盈余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暂不将减持限制与分红情况挂钩。
二是细化具体执行标准,便于理解执行。规定破发、破净不得减持情形的具体计算标准及判断时点,明确受限减持方式和减持时间区间,以便市场参与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因误读规则导致的违规行为。
三是明确特殊主体比照执行的口径,防止监管套利。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执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执行,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交易监控和减持监管,督促相关主体遵守减持有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违规减持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违反减持新规将被严惩
值得一提的是,8月27日晚,证监会一连发布三条公告:《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
其中,《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指出: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该公告被媒体解读为最严“减持新规”。
本次通知进一步表明了监管加大违规减持打击力度的态度。通知明确,违反相关要求减持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其规则采取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限制交易等。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监管措施。
9月25日晚,思创医惠(300078,SZ,股价4.4元,市值38.01亿元)公布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思创医惠被罚款8570万元,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被罚款750万元,并处以10年市场禁入,另有多名高管一同被罚。
思创医惠成立于2003年,201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是一家集科研、生产、服务于一体的技术企业,是全球领先的智慧医疗和智慧商业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2年虚增上亿收入和利润“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告知书显示,思创医惠存在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等问题。
思创医惠涉嫌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主体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万元,虚增利润3302.1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另外,思创医惠涉嫌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等主体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相关业务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万元,虚增利润523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而2020年全年,思创医惠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8万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2万元,虚增利润8394.1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可转债募集文件,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2021年2月1日,思创医惠披露的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显示,该次发行可转债规模为8.17亿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未能如实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司被罚款8570万元 董事长10年市场禁入
告知书显示,对于思创医惠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8.17亿元10%的罚款,即罚款8170万元;
二、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财务总监王凛,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对思创医惠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章笠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王凛、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汪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拟对思创医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70万元罚款;对章笠中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王凛、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汪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因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违法情节严重,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章笠中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目前,章笠中尚担任思创医惠董事长职务。按照市场进入规定,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章笠中将不得继续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一同被罚的高管中,时任董秘孙新军,时任监事会主席汪骏均已在2021年8月辞职,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凛于2021年11月辞职。
思创医惠8月30日发布半年度业绩报告称,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5.63亿元,同比减少19.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9785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1184元。
场外配资是非法证券活动的一种,投资者切勿参与。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10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场外配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实盘配资:场外配资的本质就是借钱炒股,存在高杠杆。比如场外配资10倍杠杆,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有10万元本金,配资机构借给投资者90万元资金。通过配资,投资者的可操作资金达到本金的100万元,潜在的收益和风险放大10倍。配资前,只要股票不退市,就算股价下跌,投资者也不会将本金亏光。配资后,股价只跌10%,投资者亏损却达到100万元*10%=10万元,相当于已经亏光本金。这时,配资公司就会要求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否则就会强制平仓。
虚盘诈骗:一些配资平台通过虚拟盘和配资用户进行对赌。用户亏的钱,直接到了配资平台的手上,用户做的所有交易操作,都没有进入交易所。
虚盘+实盘:还有一些配资平台会采用实盘+虚盘的方式。一开始采用虚盘模式和配资用户进行对赌,如果配资用户提出怀疑,则通过软件切换到实盘,对接券商以及交易所进行展示。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康健新村派出所接到辖区工商银行网点报警称,客户朱阿姨执意要将60万元转入可疑账户,工作人员怀疑其可能被骗,立即报警求助。
“怎么派出所也来了!我要做生意的你们为什么要管啊!”当见到民警那一刻朱阿姨一下子激动了起来,而警官的一句话,瞬间让朱阿姨冷静了下来。
“难道等你的钱被骗了,我们再来吗?”经过民警一番耐心劝说,朱阿姨终于意识到,自己遭遇了诈骗。原来先前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向她介绍了高利息回报的理财产品。
朱阿姨和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
在添加微信后,对方先行转账了1000元人民币给朱阿姨骗取朱阿姨的信任。好在遇到警银联手劝阻才避免了被骗。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投资者,不要轻信网上的理财投资广告,如果投资回报的利率明显高于市场利率,一定要警惕。购买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贪小失大。
深圳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然人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开出罚单。
根据上述罚单透露的信息,李国院、杨晓华等4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操纵“通宝能源”股票,11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买入交易,累计竞价买入2.41亿股,买入成交金额1,408,749,814.51元(约14.09亿元);7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卖出交易,累计竞价卖出约2.2亿股,卖出成交金额1,298,088,619.07元(约12.98亿元)。
账户组涉案交易亏损约149万元。李国院、杨晓华分别被处以110万元罚款,冯美娟、宋芳芳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深圳证监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该局对李国院、杨晓华等人操纵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宝能源)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国院、杨晓华等4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伙同控制、使用“李国院”等6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通宝能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二、操纵“通宝能源”股票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账户组124个交易日交易“通宝能源”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达5.49%。其中:11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买入交易,累计竞价买入241,055,687股,买入成交金额约14.09亿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73个,日买入成交平均占比21.46%,最高达75.40%,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53个;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2.07亿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总申买量的72.72%,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42个;7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卖出交易,累计竞价卖出约2.2亿股,卖出成交金额约13亿元,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48个,日卖出成交平均占比19.08%,最高达71.03%,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35个。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有50个交易日账户组存在对倒,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10%,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10%的交易日16个,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6个。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账户组上述涉案交易亏损149万元。
李国院与杨晓华商议合作交易,二人为交易筹集或提供资金、账户,自行或安排他人操作账户,商议配资结算、信托账户筹备、下单交易等事项;冯美娟、宋芳芳为涉案交易提供资金、账户,操作部分账户下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交易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国院、杨晓华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冯美娟、宋芳芳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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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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