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中国证监会结合监管实践,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金分红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持续稳定的分红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树立平和的投资理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公司冗余资金、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引导公司专注主业。现行《现金分红指引》和《章程指引》颁布实施以来,对健全分红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A股上市公司分红状况持续改善。近五年来,A股上市公司累计分红8.2万亿元,年度分红金额已开始超过当年股权融资额。其中,2022年共有3291家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分红金额2.1万亿元,其中面向境内投资者分红1.6万亿元,同比增长22.7%,分红家数占比67.1%,股利支付率(32.5%)和股息率(1.97%)与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相比处于中上游水平。一是分红规模增长较快,十年来分红金额年化平均增长13.3%,高于同期净利润增速(约10%)。二是分红习惯逐步养成,分红公司家数占比由十年前的50%左右提升至70%左右,连续5年分红的公司占比由20%提升至48%。三是分红特征总体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同板块、不同行业企业分红水平有所差异。但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分红均衡性、及时性、稳定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有待增强,还有个别公司异常高比例分红,可能损害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及时引导规制。
本次现金分红规则修订主要思路是在坚持公司自治的基础上,鼓励公司在章程中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对不分红、财务投资规模较大但分红比例不高的公司,通过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分红;便利公司中期分红实施程序,鼓励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二是根据《现金分红指引》关于优化中期现金分红实施程序的制度安排,新增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三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债务过高的情形下实施分红放大风险。
沪深证券交易所将同步修改完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指引》及《章程指引》,尽快发布实施。
世界投资者周(Word Investor Week,简称“ WIW”)是由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牵头组织的为期一周的全球性运动,旨在提高人们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并强调证券监管机构在这两个关键领域的各项举措。2016年悉尼会议上,IOSCO下设的中小投资者委员会(C8)提出举办“世界投资者周”活动倡议。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统一安排,结合中国证监会监管工作实际及以往工作惯例,点掌投教基地拟于2023年10月23日至27日组织开展“2023 年世界投资者周”活动,活动围绕“投资者风险应对能力”和“可持续金融”两大主题展开,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是关于投资者风险应对能力。结合证监会证券期货领域投教工作实践,针对今年资本市场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为公众科学揭示各类金融产品风险,引导投资者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普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
二是关于可持续金融。结合证监会践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实际,向投资者普及绿色金融和绿色投资理念;开展走进上市公司系列活动,引领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绿色产业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况,帮助投资者阅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关注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工具被设计用于支持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的相关进展。
被人引导刷单、下载涉诈App,全职妈妈发现自己被骗后心急如焚,无奈之下选择轻生。近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通过案件办理与司法救助齐头并进,帮助被害家庭申请司法救助金,并追回了被骗钱款。
2022年12月中旬的一个夜晚,急促的救护车声在清冷的大街上格外刺耳。“有人跳楼了!”泰安市岱岳区某小区业主群里信息不断,跳楼的是该小区的于某。
于某被推进抢救室抢救后,丈夫刘某无力地倚靠在抢救室门口。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家庭和睦,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妻子事发之前没有任何异样,为什么会跳楼?
刘某拿起妻子的手机,越看越感到心惊肉跳——原来,妻子遭遇了电信诈骗!短短10天的时间里,于某被人引导刷单并下载涉诈App,先后向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转账10万余元。事发当天,于某向对方讨要这些钱,对方却拉黑了于某。于某知道自己被骗,觉得无法向家中交代,选择了轻生。刘某当即报了警。
经查,犯罪嫌疑人牛某在其上线的安排下,在网上为其上线实施诈骗活动进行引流。牛某雇用左某等人,组建了微信、QQ引流群,并通过随机加人、推荐好友的方式不断增加微信、QQ群的人数。在群里,左某等人有的发红包,有的烘托气氛,有的把做任务的画面截图发到群里,引导被害人下载某诈骗App。于某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入他们的圈套。于某下载了该App后,App“咨询员”便引导于某做任务,以“刷单”为名让于某向指定账户转账。最开始的转账金额都是十几、二十块钱,于某转账过去后,这些钱就很快被添加了几块钱返还回来。尝到几次甜头后,于某便在对方的引诱下逐渐将自己所有的积蓄都转到了指定账户上,而后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不再将转账返还,于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
走访调查中,检察官了解到:于某没有工作,因跳楼导致全身粉碎性骨折,目前尚未完全脱离生命危险,还在接受治疗。刘某系货车司机,案发后因照顾于某也失去了工作。家中两个年幼的儿子一个上小学,一个上幼儿园。双方父母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需常年服药,经济状况窘迫。因为积蓄被骗光,于某几十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的借款。
检察官经过多方走访调查,认为于某一家符合救助条件。今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岱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前期已经启动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司法救助款很快打入刘某的账户。针对于某的心理状况,该院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由社会公益组织派出专业心理疏导专家来疏导于某:向当地残联部门说明了于某情况,帮其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积极咨询于某所在社区,询问低保办理事宜,多方为其申请救济。
承办检察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向他们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他们于某的现状,教育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最终,犯罪嫌疑人退还了于某的被骗钱款。
经岱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左某等5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投资者,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投资理财不受骗,认清资质是关键。
10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非银机构”)监管,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将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四大内容修订完善
《办法》曾于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彼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该负责人称。
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办法》有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扩大对外开放
此次《办法》在对外开放层面作出较大修订。在原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10项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但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一条款,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曾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多个行政许可事项改为报告制
新修订的《办法》在简政放权方面也有明显改动。《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此外,《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不过,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近日,上市公司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发布关于公司“光刻机”生产销售的不实信息,导致股价异动,引发市场质疑。我会立即部署,迅速立案,查明事实,严肃惩处,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苏大维格生产的光刻机实际为“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与大众通常认为的生产芯片的光刻机并非同一概念。在明知资本市场普遍关注芯片用光刻机情况下,苏大维格在互动易平台回答中,将其生产的激光直写光刻设备直接简称为“光刻机”,未准确完整披露公司所销售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让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区分,构成误导性陈述。我会拟对苏大维格处以1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苏大维格在互动易平台发布误导性信息,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应予惩处。
下一步,我会将保持对证券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
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罚没款作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目前保全款项已执行完毕,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本案成功实践了《证券法》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共同组成了对资本市场犯罪分子的立体化追责,对于构建“大投保”“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格局,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的标杆作用。
典型案例2: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2022年10月,浙江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投资者与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帮助993名投资者挽回损失约1.8亿元。调解工作面临投资者人数众多、分布区域广、纠纷历经时间长等困难,调解难度极大。
但本案依托“总对总”在线多元化解制度优势,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与线下诉调对接联动推进,调解组织调解与破产管理人争取和解联动推进,纠纷调解与破产重整统筹推进,实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多重目标。该案为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化解群体纠纷的成功尝试,是贯彻全面提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质效的有力探索。
典型案例3: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2022年,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接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投资者与某退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开展诉中调解。时值成都市疫情管控“原则居家”期间,协会克服居家不便、文件签署、文书传递等困难,迅速与法院沟通案情和调解要点,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讲解案例和规则,灵活处理突发情况,通过“总对总”机制和“示范判决+在线调解”机制完成线上调解,协助投资者快速获赔。该案为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体现出在线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更充分彰显调解工作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4: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
2023年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的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调解结案,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全额赔偿诉请金额86.1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同日,该案衍生诉讼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共获赔约3.35亿元。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通过代位诉讼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追“首恶”的积极效果,避免了对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二次伤害,这是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较好平衡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保护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5: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于2019年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初,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及时与主办法官及纠纷各方取得联系,调解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但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四个方面取得共识,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经过各方确认的“三日一价”书面反馈给南京中院。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讼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典型案例6: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行政处罚案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所)在*ST新亿年报审计中,明知*ST 新亿年报审计业务已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拒接”的情况下,与*ST新亿签订“抽屉”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ST新亿应予补偿。其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审计程序存在多项缺陷,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底线。2022年2月25日,堂堂所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成为首家被“没一罚六”的会计师事务所,3名相关注册会计师同时被采取3-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22年4月28日,*ST新亿被上交所摘牌。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备案制下首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丧失独立性未勤勉尽责案,全链条追究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居间人勾结串联从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起到了震慑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生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7:浩欧博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行政处罚案
江苏证监局快速查办科创板公司第一起行政处罚案,表明对科创板违规“零容忍”的鲜明监管态度。2022年12月,江苏证监局对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就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行为,依法对浩欧博公司及实控人等罚款合计360万元,占到违规占用金额的21%,同时督促实控人及时归还占用资金。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勤勉尽责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责任方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江苏证监局坚持执法和风险处置“一盘棋”,综合考虑疫情、市场等因素,指导公司充分披露立案信息,妥善应对舆情、投资者来访来电,提醒属地政府关注,督促保荐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公司经营及股价平稳。该案的查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流媒体进行了正面报道,投资者纷纷点赞,有力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8:紫光集团司法重整案
紫光集团因前期无序并购扩张,陷入流动性困境,2020年底爆发债务风险。2022年7月,紫光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优先类债权及120万以下普通债权实现全额现金清偿,总体清偿率超过95%。紫光集团司法重整程序规范透明、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序,同时,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进入债委会,债券持有人代表参与战略投资者遴选,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此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提升重整的专业化水平。紫光集团司法重整通过法治化手段,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出清,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典型案例9:德奥股份同步推进稽查执法与风险化解工作
广东证监局统筹案件查办和风险化解,在查实辖区涉“德隆系”上市公司德奥通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股份或公司)共计25亿元巨额违规担保案的同时,推动德奥股份平稳退市。“德隆系”相关案件牵涉德奥股份、中捷资源、新潮能源等多家上市公司。广东证监局与其他地方证监局密切配合,推进案件快查快办,并主动对接司法机关,统一认定标准,形成“上市公司行政追责、主管人员刑事追责”的立体追责共识,从严追究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大股东责任。同时,充分发挥局所协作机制,与深交所共同督导德奥股份做好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和投资者解释工作,并先后2次向地方政府通报退市风险情况,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2年6月,德奥股份从深交所平稳退市。本案是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稽查执法全过程的典型案例,为后续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10:多策并举推动陕西建工股东兑现业绩承诺
陕西建工于2018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但重组资产北油工程2020年实现净利润-895.48万元,未达业绩承诺协议规定的19,922.06万元。国有股东、自然人及民营股东等承诺方分别以疫情原因、维护国企客户关系等多种理由延迟兑现业绩承诺,严重影响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陕西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情况后,高度重视,深入研究,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导致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在摸清股东分歧原因、尊重原股东利益诉求、客观分析疫情影响基础上,协调上市公司和原股东分别达成共识,经过不懈努力,各承诺方股东先后结清了业绩补偿款项,业绩承诺补偿工作圆满结束。陕西建工业绩承诺的解决是在证监会指导下局所充分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的结果,也是“三点一线”机制发挥监管效能的具体体现,地方政府部门的协作对促进国有股东优先兑现业绩承诺也起到积极作用。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科学规划远离“飞单” 金融护航安全理财》。
“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飞单”对应的理财产品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容易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理财安全,帮助消费者远离“飞单”陷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特别提示:
一是辨明销售机构。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选择正规销售渠道。银行网点会在固定区域销售理财产品,且销售过程会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甄别理财产品。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要问清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由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消费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相关产品信息;由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消费者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银行官方网站的在售产品信息专栏或通过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同时,对于销售人员宣传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理财的金融产品,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三是关注资金账户。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汇入账户。银行销售的正规理财产品,无论是自主发行还是代销理财,正规流程下购买资金由银行划款后直接进入本行账户,不会要求消费者向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或汇款。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要私下向销售人员交付资金,切勿汇款至其他个人账户或其他第三方公司账户。
四是守好个人信息。消费者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切勿将网银U盾、银行卡、存折及密码等交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代为操作或保管。
10月9日晚间,四环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知,陆克平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陆克平立案。
四环生物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陆克平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已被终身禁入市场
资料显示,陆克平出生于1944年11月,现年79岁。纵横资本市场二十年来,陆克平一手组建了阳光集团,同时曾是3家A股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包括江苏阳光、海润光伏(已退市)和四环生物。
不过作为资本市场知名大佬,陆克平近年来负面缠身,其本人和实控公司也频遭监管调查和处罚。据了解,陆克平曾通过使用19个涉案账户组交易四环生物股票,使其控制的四环生物表决权不断扩大,并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但四环生物却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这意味着其暗地“坐庄”该上市公司5年之久。
2020年4月,证监会开出处罚决定书,因连续五年实控人存虚假记载、在限制交易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等,且“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陆克平被处以2734万元罚款,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后又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阳光方面,曾因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等,于去年5月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9月,又因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最终公司被监管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亦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九成持股被质押融资
四环生物方面,该公司是一家以生物医学技术及传统医药相结合的现代化药品生产企业,主营肝炎诊断试剂、注射剂、体外诊断试剂等。
从财报数据来看,近年来该公司业绩表现并不乐观。其中,营收持续下滑,2021年、2022年营收同比降幅分别为30.56%、23.03%,净亏损分别为0.35亿元、0.49亿元。2023年上半年也是增收不增利的状态,期内实现营收1.21亿元,同比增幅2.55%;净亏损0.38亿元,同比降幅14.72%。且截至今年6月底,公司账面资金仅剩0.21亿元。
另一方面,由于2022年广告费占比过高,公司还曾受到监管问询。2022年年报显示,期内公司销售费用1.25亿元,同比下降14.44%,销售费用率为46.33%。其中,广告宣传推广费高达1.16亿元,在销售费中占比达92.54%。对此,监管曾要求公司公司说明情况,确保大额销售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费用支出违规的风险。
此外,为了给阳光集团和江苏阳光等关联企业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此前陆克平还曾将其持有的九成四环生物股份拿去质押融资。截至7月26日,陆克平累计持有公司3.18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85%;累计质押股份数量2.86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90.04%。
据另一份7月上旬的公告披露,未来半年内,陆克平持有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964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0.35%,对应融资余额为5.28亿元;未来一年,陆克平持有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3亿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0.89%,对应融资余额达7.23亿元。
对此,四环生物曾回应称,陆克平及其控制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目前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北京地区出现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短信将消费者邀约至所谓的“保险公司营业场所”,诱导消费者进行所谓“保单升级”,实则为骗取保费或保单贷款。不法分子或是以保单复效升级为借口,通过现场POS机刷卡转走消费者缴纳的续期保费;或是编造保单更新领取利息等理由,利用消费者手机隐蔽操作办理保单贷款,并以收取手续费名义将贷款转走。待消费者后续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或收到还款提示得知受骗后,不法分子早已销声匿迹。
为切实防范金融黑灰产损害消费者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牢记“三注意”,警惕“保单升级”黑产骗局。
一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陌生来电和短信。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不向他人泄漏个人信息,不提供短信验证码;警惕自称是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陌生来电和短信,注意核实相关人员信息及保险公司地址,不轻信所谓的保单复效、保单更新等“保单升级”服务,接到相关提示时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核实确认。
二是注意保护个人财产安全,谨慎向他人支付转账。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保护好自己的证件、存折、银行卡和保单等重要资料,如遇到收费、扣款或转账等要求付款的情形,请务必提高警惕,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收款账户和费用明细,避免上当受骗。
三是注意增强依法维权意识,积极向有关机关提供线索。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请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线索,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通过正规渠道向监管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官网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识破欺诈诡计 保护家庭财产》。文中指出,近年来,不法分子不断翻新诈骗手段,让金融消费者防不胜防,个人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醒您:树立反诈防骗意识,谨防新型欺诈手段,提高打假维权本领,守护家人亲朋财产安全。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和财产安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示如下:
一是树立正确消费观念,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超前借贷、不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借贷。有借款、理财、保险等金融需求的,应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广告短信、陌生电话、不明网址、街头广告、“专家大师”推荐等非正规途径。
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重要信息泄露。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在日常生活仔细辨识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妥善保管好自己与家人的身份证号、电话住址、银行卡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不明软件、不扫描不明二维码;谨慎参与网络问卷调查、授权手机APP协议、连接公共热点WiFi;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信息泄露的行为时,勇于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共同维护、营造良好的信息保护环境。
三是提高反诈意识,学习反诈知识。随着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文字、声音、图像甚至视频都可能是深度合成的,因此在涉及转账汇款等资金往来时,要通过拨打对方手机号、当面核实等渠道多方核实、查验真伪,一定不要仅凭单一沟通渠道未经核实就转账汇款。同时,积极参与3月、9月份监管部门指导正规金融机构举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教育活动,接受反诈知识科普。关注官方网站、公众号、主流宣传专栏等发布的日常反诈提醒及真实案例,认识诈骗手段手法。手机下载全民反诈app,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警,陷入骗局时也切莫慌张,注意留存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全力挽回损失。
四是了解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官方渠道合理维权。主动了解咨询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常态工作流程,个人权益受损时,首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时,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解决金融消费问题,正当维护自身权益,坚决“抵制代理维权”“征信修复”“协商还款”“代理退保”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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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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