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对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尤为重要。
近日,点掌投教基地创作的视频作品《主力七哥捞金1200万判了,没有资质你敢跟?》在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奖。
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是由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协办,上海市金融工会、上海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金融团工委共同承办的,旨在充分发掘整合各方金融宣教资源,面向社会深入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别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作为上海证监局命名的首批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点掌投教基地秉承“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的理念,特设“打非案例”专区;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短视频,讲述代理退费、非法荐股、非法集资等多种非法金融活动的典型案例,带领投资者认知金融风险、学习金融知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点掌投教作品不仅深受投资者喜爱,还多次获得主管部门认可。2021年6月,在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指导,上海投保联盟、上海证监局、新华社等主办的上海投保联盟联合主题党日活动暨2021年第四期投教基地交流会上,点掌投教基地获得了“防非主题”与“优秀投教作品”两项大奖。
8月8日,在湖南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衡阳市公安局出动警力300余人,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开展警务合作,打掉以曾某鹏为首的重大涉网络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组织,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8人,捣毁犯罪窝点3个,斩断一条扰乱金融秩序的黑灰产犯罪链条。
今年8月初,衡阳市公安局接省厅指令及外地警方协作通告,对一网络涉恶线索进行深入摸排时,发现一个披着信息咨询公司的“合法”外衣,以代替维权为名,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敲诈勒索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市局 党委高度重视,由市局扫黑支队牵头,珠晖、石鼓、蒸湘、雁峰、高新等城区分局配合,在城区3处犯罪窝点进行实地布控,采取秘密侦查的方式,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时机成熟后,于8月8日同时实施抓捕,抓获包括主犯曾某鹏在内的犯罪嫌疑人38人,收缴电脑、手机等涉案工具一百余台。
经查,该团伙成立的信息咨询公司,除经营催收业务外,还利用自己熟悉行业“潜规则”的便利,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客户委托其进行“代理退款、债务减免”,实则借机欺诈、敲诈金融机构,骗取客户高额费用,最终导致财产和征信的双重损失。
该团伙通过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发布“逾期咨询”“协商还款”“退还利息”等广告吸粉引流,并以“专业团队指导,借钱不用还,不上征信”等话术诱骗借款客户与其签订所谓的代理委托协议。
签约后,公司收集客户身份证件、手机号码、银行账号、金融平台账号密码等大量个人信息,假借客户名义伪造资料、夸大事实,以欺诈手段要求金融机构减免还款或延长还款日期;或者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大量恶意投诉等“软暴力”手段,威逼金融机构接受其“还本免息”或“减免还款”的要求。公司则向委托的客户收取高达40%的费用作为渠道费。
委托客户实际减免金额并不多,却因此被金融机构纳入“黑名单”或征信受损,个人信息还有被套取倒卖的风险,甚至背上“合同诈骗”的罪名,得不偿失。
该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曾某鹏等33名团伙成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日,《石家庄日报》报道了一则《深陷投资理财骗局执意转款——新乐警方紧急劝阻止付40万元》的新闻。
“必须马上见面预警、上门拦截,绝对不能让他再转账!”市民李先生正在遭遇投资理财诈骗并对此深信不疑,民警苦口婆心电话劝阻其却不以为然,仍想给骗子转账,这可急坏了民警。
不久前,市民李先生遭遇了电信诈骗,并且在骗子的诱导下已经向对方转了一笔钱。发现李先生被诈骗后,新乐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立即向其发出紧急预警信息。与此同时,市区派出所民警迅速拨通了李先生的电话,告知李先生遇到了电信诈骗,反复叮嘱不要再次转账。然而,李先生当时已深深掉进了骗子的圈套,对民警的话只字不信,声称自己只是下载了一款投资软件进行投资理财,并表示再往里面转40万元所有的本息就都能提现了。
见李先生仍有继续转账的念头,民警只得另寻他法。一方面,想方设法联系其亲朋好友及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劝说;另一方面,迅速前往其家中,上门劝阻。
当民警赶到李先生家中后,李先生仍执意转账,一心想把先前投入的资金取回。随即,民警通过一些投资诈骗的真实案例耐心讲解劝说,详细分析了这类诈骗的套路与伎俩。最终,经过民警的反复劝说,李先生恍然醒悟,40万元才没有被骗走。
“前一段时间,我被一个微信好友拉进了一个抢红包的微信群,抢了几次红包后,群里有人发了个刷单链接,刷了几单后,骗子就诱导我做投资,并以账户冻结需解冻等理由骗我继续投入资金。”李先生对民警说。
民警告诉李先生,这就是典型的投资理财诈骗,提醒他今后务必提高警惕。“幸亏你们及时劝阻了我,不然损失可就大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李先生说。
警方提醒:投资理财请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要加入陌生“投资群”、不轻易下载陌生人推荐的无法验证是否合法合规的理财平台,不要向平台注资或向陌生的对公、个人账号汇款转账。一旦遭遇诈骗,保存好汇款或转账时的凭证,并立即报警。
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刘某向范某支付首付款46万元;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31万元;2021年3月23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账户转款1万元。
关于房款去向,范某认可给付曹某房款共计332938.26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
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061.74元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在曹某账户内;2021年3月12日,范某向曹某转账31万元;房款150万元,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炒股共计亏损711196.08元;关于房款1万元,曹某认可取款1万元,已用作生活费支出。
为证明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曹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2021年10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范某向曹某支付1213333.33元。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某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
北京高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内处分了共同财产,但一方未将所有房款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擅自将款项用于炒股,其亏损应当自负,并且可以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需等待离婚诉讼的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855号.
8月5日,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5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还发布了《“中战华信”涉嫌非法集资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中战华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战华信”)在湘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已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依法立案侦查。为及时、准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将依法开展“中战华信”涉嫌非法集资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
2023年8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登记对象
向“中战华信”在湘设立的湖南玛丽莱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红豆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并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的集资参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方式
集资参与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区县经侦大队接收集资参与人递交的报案材料,并进行报案登记。
四、登记内容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合同(协议)、本金和利息收付凭证、资金交易明细、“中战华信”收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风险提示
1.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全面、如实报案登记,以免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因逾期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实,所产生的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登记,干扰信息登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任何部门和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也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六、注意事项
信息登记原则上应由集资参与人本人办理。因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在服刑、身体存在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进行办理的,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操作办理;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可由其财产继承人办理;集资参与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由主要负责人)办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独董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近日,证监会官网更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两名“80后”控制使用46个账户操纵股票“朗迪集团”,通过连续买卖拉抬价格、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法操纵股价,短短5个月获利4880万元。
对于二人的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最终处以“没一罚二”,即违法所得4880万元,并处以9761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到1.46亿元。
5个月获利4880万
经查,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周某、韩某龙控制使用46个证券账户,采取多种手段影响“朗迪集团”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获利4880万元。
从“朗迪集团”期间股价来看,二人“坐庄”的手法颇有耐心,且操作果断: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为建仓时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为拉抬时段,2020年2月17日至4月7日为出货时段。操纵期间共计104个交易日,其中有93个交易日进行了交易。
操纵期间朗迪集团股票走势
来源:阿牛智投
操纵期间,二人账户组竞价买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5.79亿元,买成交量占全市场成交量超10%的交易日有44天。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申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买量平均达71.81%,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76%。
在出货阶段,相关账户竞价卖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6.29亿元,45个交易日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均在5%以上,最高一度达到7.52%,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操纵手法方面,二人手段颇为典型,主要是依靠盘中连续买卖拉抬价格、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操纵意图明显。
证监会认为,周某、韩某龙的上述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其中,周某组织策划、实施交易,起主要作用;韩某龙在周某的安排下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起次要作用。
合计罚没1.46亿
与以往历次操纵市场大案中的当事人类似,本案当事人亦提出申辩意见,认为相关行为并非操纵股价,所谓具有资金、持股优势及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无依据。另外,韩某龙认为,自己并非该案参与人。
对此,证监会认为,周某本人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周某微信群聊天记录均显示,周某有操纵“朗迪集团”的主观意图;根据账户组交易“朗迪集团”的数据,账户组具有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并实施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和对倒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股票价量,造成朗迪集团股价显著偏离市场走势。因此,相关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关于韩某龙是否属于操纵行为共同违法主体,证监会指出,在案证据表明,韩某龙在本案中负责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等。在周某下达交易指令的微信群里,周某所下达指令明显具有操纵市场意图,韩某龙在明知周某行为系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其指令实施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主体。
基于此,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周某、韩某龙违法所得4880万元,并处以9761万元罚款,其中对周某处以9273万元罚款,对韩某龙处以488万元罚款。
你是否也在网络上刷到过这样的信息:“某某公司是骗子,真相曝光,亏损有内幕”、“被骗经历亲述,巨额亏损让人胆寒”……?这些信息是真的吗?为什么会有人大量发布造谣企业的负面信息?
8月3日,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发布《造谣引流、有偿删帖……江苏网信公安联手查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网络侵权案》文章,详细解说了不法分子发布企业虚假造谣信息双向牟利的恶行。
全文如下:
大数据时代,网络传媒对各行各业都起到重要作用,网络黑手也从中找到“商机”,衍生出“造谣引流”“舆论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业务,这些人运用网络平台组建“网络水军”,把“舆评”做成了一门生意,造谣诽谤挖坑、敲诈勒索要挟、有偿删帖取利三步走,破坏营商网络环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在黑色利益链上蹦跶的他们,也因此跨入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某备案地在江苏镇江扬中市的网络平台便因此受到了严厉处罚。一同来回顾这起由网信、公安联合侦破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网络侵权举报处置案件。
2023年6月开始,江苏省委网信办收到企业关于属地内某网站平台发布大量造谣信息的网络举报,涉及全国多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省委网信办立即开展行动,核查网站备案地,督促指导镇江市委网信办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约谈问询、行政执法。经核查,网站实际控制人范某某盗用丁某身份信息注册“某凡网”网站,且存在发布违规软文引流、提供有偿删帖等情况,编造客户巨亏、骗局曝光等虚假信息,干扰涉事财经公司正常运营。
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备案开设网站
镇江扬中警方找到丁某时,丁某不知道自己竟然是该网站的网络备案人。原来,丁某与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该公司备案。谁知她的身份信息竟被该公司的技术总监范某某盯上了。范某某想要开设一个网站,通过发软文引流赚钱。他在接受民警询问时说,“感觉可能会违法,怕万一查到,不敢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备案。”
吃了甲方吃乙方 用利益对抗获利
调查过程中,范某某称“某凡网”除发布技术类文章外,还开通了无需实名认证的会员注册功能,同时设置了两类收费会员:一类会员享有发布信息无需审核特权,另一类会员拥有自助删帖特权。经取证发现,“某凡网”会员多为发布违规软文进行引流,其中,涉及财经公司负面侵权的不实言论数量巨大,主要为编造客户巨亏、骗局曝光等虚假消息,如《XX怎么样可靠吗投顾被亏骗真相曝光!维权已追回》、《烯为何异常亏损? 喊单欺骗投资者,维权可退款!》等,对财经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财经公司在发现负面不实言论后,联系该网站工作人员删帖。工作人员声称“量太大,财经公司可以注册为收费会员,自行删帖并将公司名称设为关键词,今后在网站就不会出现公司的负面新闻了。”
发布违规软文的“会员”自称维权律师群体,和发帖相对的“删帖会员”则为相关财经公司。网站利用该利益对抗获利,既收了发帖人费用,又向申请删帖人索要费用,共收益5050元。
任网络谣言在平台大量传播扩散
执法人员还发现,因为该网站内容审核不到位,还造成了一些涉黄、涉赌、涉诈信息的传播。经取证,网站注册至今共放任会员发布不实言论、虚假信息达500条以上。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范某某采取责令整改、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行政罚款3万元的处罚。
“某凡网”从发帖到交易再到删帖,每一个环节都触犯到法律的“雷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自由”也需要边界与规则。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事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网络水军”团伙频繁插手、恶意炒作相关案事件,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度”“带节奏”,以达到引流牟利、敲诈勒索等目的;一些问题账号恶意首发、胁迫企业开展商业合作,发布困扰企业和企业家的有害信息进行诋毁、抹黑,严重破坏营商网络环境。相关违法行为扰乱网络空间和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面对“网络黑手”的负面攻击,大家要坚决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初,我国批准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抓好《方案》的落实,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月17日正式发布实施。
与过去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改革不仅仅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了证券交易所,更是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其背后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如何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使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落地,散户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制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如何惩戒处置信披违规的行为等。
过往,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一直占据较高比重。以2022年为例,证监会发布了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信披违法违规案例就有9起,占比近半。
在2023年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为监管重点。例如,就7月12日一天,就有9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于被立案的原因,公告显示均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中,不少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67家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被证监会、公安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侦查。其中仅7月份,就有*ST京蓝、*ST爱迪等20家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7家公司的董事和股东被证监会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和严处理。
全面注册制下,监管趋严
从原因来看,上述20家上市公司均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而7家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短线交易、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罪等被立案调查。
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增加。数据显示,2021年共有70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2022年有91家,创近十年新高。今年以来,仅7月12日晚间,就有*ST京蓝、*ST日海、首开股份等9家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显示出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监管从严趋势明显,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变得尤为重要。
在全面注册制和退市新规实施后,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侥幸心理,利用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违规信息披露等,粉饰财务报表、非法贪利,伤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监管层严厉依法查处,净化证券市场。
信披违规,受损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索赔
根据新《证券法》“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重大遗漏”两种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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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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