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202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点掌投教基地为您一一讲解。
一是财产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是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
三是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得强买强卖。
四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办理金融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如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五是依法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法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七是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区别对待。
八是信息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证监会近期拟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规则进行修改,交易所将同步修订规范运作指引。
8月27日,证监会出台并落地分红与减持“挂钩”政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拟进一步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让分红好的公司得到更多激励,同时也加强对超出能力分红企业的约束等。
首先,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红未达到一定比例的,要求披露解释原因。二是对财务性投资较多的公司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公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更好专注主业和回报投资者。三是强化问询和监管约谈。加强监管问询,帮助投资者对分红信息更好作出判断,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大分红力度。
其次,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一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二是指导公司制定稳定增长的分红政策。推动公司修订章程条款,提升分红政策可操作性,引导公司探索稳定增长的股利分配政策,以更稳定的分红回报投资者。
再次,让分红好的公司得到更多激励。一是给分红好的公司更多“荣誉”。研究在交易所信息披露评价中,向高分红公司进一步倾斜;上市公司协会研究优化上市公司分红榜单编制方式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司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二是推动开发更多有影响的红利指数产品。鼓励基金公司发行红利基金产品,引导市场资金提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偏好。
最后,加强对超出能力分红企业的约束。超出能力分红在A股虽然不是突出问题,但证监会仍将高度关注,多措并举加强防范。一是努力确保公司业绩真实,分红基础扎实,切实防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融资分红的行为。二是对于资产负债率偏高且经营现金流不足,但持续高比例分红的上市公司,要求详细披露分红方案合理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近五年,A股上市公司分红金额逐年增长,累计分红8.2万亿元,分红金额已超过当年融资额。2022年,我国境内市场共有3291家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占2022年末上市公司总数的67.1%,全年现金分红总额达到2.06万亿元,其中归属于A股股东的分红金额1.62万亿元。国际比较来看,境内市场分红上市公司数量在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中位居第一,现金分红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分红家数占比位列全球第二。此外,有163家上市公司公布2023年半年报现金分红预案,预计分红2030.1亿元。
为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联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
在近日举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上,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表示,要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理念,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用力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当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
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李云泽说,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赋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职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消保工作的高度重视。
针对如何切实当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李云泽提及五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操作标准,确保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二是分级分类高效处理投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引领金融系统带着感情做好消保工作,压紧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多元化纠纷调处体系,确保民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妥善解决。
三是标本兼治化解突出矛盾。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整治突出问题,弥补制度短板,建立健全消保长效机制。
四是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金融知识宣教活动,用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用金融,不断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五是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近期将联合有关方面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稳妥处置一批风险隐患,切实守护好民众的“钱袋子”。
“此次活动以‘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目的就是要统筹金融全行业力量,广泛普及金融知识,着力提振金融消费信心,切实增强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李云泽表示,活动期间,将深入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商圈”等系列宣传活动,出台一系列惠民政策,开展“为民办实事”专项行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此我也呼吁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消保工作,积极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来,大家携手并肩,合力优化金融生态,大力弘扬金融正能量,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良好金融环境。”
近日,证监会对“我乐家居”大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票行为立案调查,迅速查明违法事实,从重从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广大中小股民利益,始终是我会监管执法重点。近期,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生态。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经查,2021年,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我会出具警示函。本次违规减持发生前,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股票2244万余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持股5%以上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在买入卖出、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有特别义务。我会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关于减持股份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为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支持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定向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重组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定向可转债重组业务平稳有序,促进了上市公司产业整合与质量提升。试点开展至今,证监会共许可24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40只,发行规模215.31亿元;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24只、交易金额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的16只、融资金额122.45亿元。
为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起草了《规则》。《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是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四是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虽然在努力振作起来,但这件事给我带来了情感和金钱上的双重伤害,感觉自己现在像个行尸走肉一样。”在上海工作的90后玉玉遭遇了“杀猪盘”,被骗138万,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贷款。她恨那个精心打造的骗局,也恨自己过于轻易相信他人。
对方称真诚交友,给自己甜美的爱情
玉玉从江苏某211院校硕士毕业后,入职上海某银行。因为自己在上海的社交圈子比较小,今年五六月份,她在某社交平台发布了择偶的帖子。
七月初,有人在她的帖子下面留言,称自己也想“真诚交友”。为了获得彼此的信任,他们互换了双方的信息。对方发来的证件显示,其叫“陈泽民”,出生于1990年。陈泽民称他住在上海杨浦区五角广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在互联网大厂工作,此时在北京出差。
断断续续聊了一周之后,对方以该社交平台聊天卡顿为由,让玉玉下载一个名为“skype”的社交软件,称这是他们公司“外部的办公软件”。玉玉想加微信,对方称自己的微信客户群比较多,有时甚至挂在公司给同事使用,不太方便。这让玉玉觉得不太靠谱,没有同意。双方拉扯中,对方因玉玉的不信任感到生气,说“我真的接受不了欺骗和敷衍”。
玉玉为此道歉,下载和注册了对方指定的聊天软件,两人从此在该软件上聊天。在接下来相处中,玉玉发现对方很懂她,每天嘘寒问暖,“他能够感觉出来,我并不是想找一个富二代的那种人,我想要的就是两个人一个甜美的爱情这样子。他就是抓住我的这点,一点点去套路我。”
玉玉提供的部分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很会说话,比如会嘴甜的喊“老婆”,经常说“我爱你”。双方发生争执,他也会哄她“你别哭行不行,我求求你了,我委屈点没事,我求你别哭”。
玉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
在糖衣炮弹的攻势下,即便玉玉不同意还没见面就恋爱,但还是默许了两人交往的关系。而对方也一再承诺,他很快就回来了,到时候两人就会见面。
当然,玉玉并非没有对这发展得异常顺利的感情怀疑过,她提出过想视频,被对方拒绝,“他说自己在互联网公司一天到晚很忙,不要和他视频,然后就疯狂给我发照片,我想着看照片也行。”
还有一次,玉玉想要他的电话和微信,对方一直不给,她急了,然后对方发来一个微信二维码,但是加不上。“他说因为自己做投资理财号被封了,三天就可以解封。”出于信任,此事最后也不了了之。
骗局开始:带你赚点水果钱
甜蜜交往了一段时间,离对方约定回来的日子也越来越近。沉浸在美好爱情中的玉玉没有想到,对方已经悄悄亮出了杀猪的利刃。
“他说带我赚点水果钱。”似乎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对方给玉玉发了一个链接,让她点击下载一个名为“luno”的app,教她在上面买币,然后用币买涨买跌,赚点外快。玉玉至今说不清这个软件的运作原理和玩法,而她就是在这种懵懂的状态中,遭受巨额损失。
涉事软件的页面
耐不住对方苦口婆心的劝说,玉玉还是下了软件。7月7日,她第一次往该交易平台投钱,投了几百块,小赚了两百块。次日晚,她第二次投钱,把手里仅存的三万多投了进去,大概挣了几千块钱。那一晚,钱提出来之后,对方和玉玉聊天,聊了很多,他畅想着他们的未来,说要一起在上海买房,要一起出去旅游,“听着他规划的未来,我感觉幸福就在眼前。”
7月9日,玉玉决定充值该平台的VIP,“他说让我充值15万u币的VIP,一u币是6.53元人民币,他自己充值40万的u币,我一共在各大银行贷款八十多万,都充值进去。”不只是贷款,玉玉还和朋友借了8万块钱。
“一般玩完以后都是24小时到账。”但是那天,钱并没有顺利提出来。
以为对方和自己一样是受害者
“要提币的时候,客服说需要税20万,交了税之后24小时会放款。”玉玉跑去问“恋人”,他的币怎么提出来的,他说确实需要交税。
没有怀疑的玉玉便去找朋友借了20万。交完税之后,平台又说要实名验证,需要交13万,“他说这个钱会退的,24小时肯定会放。”
玉玉有点慌了,又去问“恋人”,他表示自己玩过很多次,称该交易所是靠谱的,还给她发了一些他的提现记录。她又找朋友借了13万。到7月18日该放款的时候,客服告诉她,商户跑路了,需要充值加急通道,这次一定可以提出来,“我抱着最后的希望,又充值了3万多元。”7月19日,钱依旧没有到账。此时,玉玉已经在该平台投资了130多万。
取不出钱来,玉玉的心情十分不安。这份不安从贷第一笔款的时候就开始了,她也曾将这种不安表达给对方,得到的是一句句“老婆你相信我”。
对方本该在7月16日回到上海,却没有回来,两人也因此产生了嫌隙。但在各种花言巧语下,玉玉还是选择相信他,她甚至觉得,钱取不出来,他和她一样是受害者。
7月23日,玉玉报了警,警方立案。
立案告知书
那几天,玉玉精神紧绷,晚上入睡半个小时后就会醒过来,然后辗转反侧整晚失眠。她开始在网上搜索相关的例子,直到她翻到一篇帖子,讲述自己遭遇杀猪盘的经历,那里面的套路,和她遭遇的很相似。她给对方留了言,又从对方那里得知有一个北京的姑娘也被骗了百来万。
玉玉加了北京女孩小丹的微信,两个人核对自己被骗的经历,她惊讶的发现,小丹的“男友”正是自己的“男友”,在小丹那边,上海人“陈泽民”摇身一变成为北京人“苏凯文”。
这时候,玉玉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那一瞬间她情绪极为复杂。她把“男友”的信息都提供给了警方。
希望能让更多人提高警惕
“我去和他对质,他说他在缅北。”面对玉玉的质问,“男友”承认他骗了玉玉,说起了自己艰苦的处境,而这时候,玉玉对他已经没有什么信任可言。
毕竟真心相待近一个月,玉玉希望对方能良心发现,让她挽回损失。对方也曾说,他把玉玉的钱打回来,然后自己就逃跑。
但玉玉没有收到这笔钱,“他说有那么一瞬间是真的想把钱打回来给我,但是他觉得自己是逃不出去的,如果把钱打回来给我了,他会遭遇不测。”从那之后,“男友”彻底失去联系。
“我觉得我自己就是太愚蠢太单纯太善良太天真了,才会那么轻易相信别人。如果说我自己投资理财被骗了,那可能还会好受点。这世上怎么会有人既欺骗你的感情又骗你的钱啊。”玉玉哭诉,她希望自己的经历能警醒更多的女孩子,让大家提高对“杀猪盘”的警惕。
被称为“牛市旗手”的券商,历来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板块。每次政策一出,行情一来,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券商。券商有哪些收入来源呢?点掌投教基地采访了点掌财经创始人毛羽。他表示,券商主要有四大收入来源:
第一个收入是交易佣金。股民交易越频繁,对券商利润贡献就越大。这种经纪业务,谁的网点多、交易活跃,谁的收入就高。
第二大收入,靠投资者的息差。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如果券商给股民融资,借进来利息2-3个点,借给股民是5-6点,中间有3-4个点的点差就是券商的利润。毛羽表示,这种给投资者对接资金的“融”的业务,已成为海外券商的第一大收入来源,很多海外券商已经开始走向0佣金,所以“融”的业务越来越重要。谁的资本金大,谁的融资融券业务就高。
第三大收入来源是传统的券商承销业务。很多券商会发行IPO,一个项目做下来有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收入。毛羽表示,这块业务虽然收入可观,但难以复制,不完全由券商自己决定,有券商自身因素,也有整个市场适不适合发行的因素,近年来已经有券商放弃了保荐业务。
第四是代销收入。代销基金或私募,也就是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越来越受到券商重视。
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
在202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到来之际,点掌投教基地本期为投资者分享非法售卖原始股的四个套路:
1、编造公司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证券发行获得批准等假消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或者私下签署转让协议、认购协议。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售卖、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3、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购买股权份额合同(有限责任公司)或签订投资协议、持股协议等方式,非法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跨地区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售卖股权或者通过传销模式售卖股权。
“杀猪盘”骗局大家并不陌生,但你了解以租房为名义的“新型杀猪盘”吗?近期,这种专门针对有房产出租的人的骗局悄然兴起,已有不少人遭受重大损失。
近日,家住某市的林女士计划将一套闲置住房出租,她在多个租房平台上发布了房源信息,然而,前来咨询的租客都因各种原因无法达到她的期望。就在她几乎要放弃的时候,一个神秘的“完美租客”出现了。他不仅没有询问房子的情况,还主动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以获取林女士的信任。接下来的聊天中,他展示出稳定的工作、幸福的家庭以及大方的出手,让林女士对他充满了好感。
林女士对这个“完美租客”非常满意,两人交流日常生活的琐事,关系逐渐亲密起来。然而,这位“租客”却透露了一个看似平常却暗藏玄机的秘密——他发现了一个证券交易的漏洞,只要在特定时间进行特殊操作就能稳赚不赔。几天后,“租客”突然表示无法亲自操作,希望林女士能帮忙。林女士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用对方的账号密码进行了操作,短短十几分钟就赚了好几万元,这让林女士兴奋不已。
然而,当林女士跟随这位“租客”投资后,事情开始走向失控。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她向“租客”转账50余次,金额高达504万元。直到“租客”将她拉黑,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事实上,通过复盘整个诈骗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种新型杀猪盘骗局虽然表现形式有所创新,但其核心依然是通过建立信任关系和利用投资手段来诱导受害者掉入陷阱。
证监会最新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赖登练操纵力盛运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赛车)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发现,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赖登练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交易,其控制的账户组亏损为50745848.29元。最终,证监会决定对赖登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来源:证监会网站
操纵手法曝光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75个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并由赖登练自认、部分证券账户介绍人指认、部分证券账户与赖登练有签署协议。资金来源于账户配资资金及自有资金,交易由赖登练本人决策、盈亏由赖登练负责。
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赖登练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操纵期间“力盛赛车”共有237个交易日,在该237个交易日内,赖登练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占“力盛赛车”流通股本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日均值为11.35%,在10%以上的有14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0.34%。2020年12月1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20.91%。
在集中竞价交易阶段,赖登练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力盛赛车”,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此外,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07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力盛赛车”34024130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5.15%,其中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力盛赛车”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有52个交易日,超过20%有15个交易日,超过30%有6个交易日。
经证监会计算,赖登练控制的账户组亏损为50745848.29元。
证监会认为,赖登练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赖登练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三方面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赖登练主观恶意较小,交易方式简单,未联合他方炒作股价,未恶意“炒小、炒差、炒新”,未利用市场情绪进行交易。
第二,当事人存在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一是赖登练在操纵“力盛赛车”期间产生的相关民事纠纷后,积极主动与投资人和解、赔付,表现出弥补意愿和悔过态度。二是赖登练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态度良好,对他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供调查线索。
第三,当事人目前的经济能力、家庭情况难以承担高额罚款。
证监会认为赖登练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第一,赖登练在实施操纵行为过程中,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动用巨额资金,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操纵行为情节严重,具有明显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
第二,对赖登练量罚适当。一是赖登练实施操纵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赖登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赖登练借用他人账户及配资资金而产生的配资关系纠纷,并对配资人进行和解、赔付,该行为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本案涉及的操纵市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无关。同时,积极赔付配资人的行为并未有效消除或减轻操纵“力盛赛车”带来的股价波动等危害后果,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二是赖登练在证监会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也承认了部分违法事实,对赖登练在一定程度上配合调查的情况,证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量罚适当。
第三,赖登练操纵“力盛赛车”股价,严重亏损,无法承担罚款,不影响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
综上,证监会对赖登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赖登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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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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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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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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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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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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