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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掌投教作品获2023上海防范打击非法金融宣传优秀奖

       7月27日,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表彰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的通知》。点掌投教基地策划作品《主力七哥捞金1200万判了!没有资质你敢跟?》获得优秀奖。

点掌投教作品获2023上海防范打击非法金融宣传优秀奖 

       为充分发掘整合各方金融宣教资源,面向社会深入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别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协办,上海市金融工会、上海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金融团工委共同承办了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

       紧扣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防范非法集资、打击金融诈骗等相关主题内容,本市132家单位共报送宣传作品330件,其中涌现出大量主题鲜明、表达新颖、感染力强、易于传播的优秀作品。

点掌投教作品获2023上海防范打击非法金融宣传优秀奖 

       《主力七哥捞金1200万判了!没有资质你敢跟?》,讲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例非法经营证券案。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陆某利用短视频平台,开展证券投资股票分析类直播,在网络上打造聚焦黑马股的“主力七哥”人设。圈粉后,收取500元到99999元不等的会员费或课程费,甚至还开辟副业,推出了售价高达2万元一斤的茶叶,非法获利1200万元,涉案被害人近千人。该案例,告知投资者“投资理财不受骗,查清资质是关键”。作品采用主持人宣讲与实录视频素材相结合的形式,让投资者身临其境,从而达到提高投资者警惕、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点掌投教基地负责人表示,作为上海证监局授牌的上海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基地将继续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为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贡献力量。

2023-07-31 10:22:1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5人气

涉嫌信披违规!卓郎智能被证监会立案!

       7月30日晚间,卓郎智能(600545)披露控股股东金昇实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涉嫌信披违规!卓郎智能被证监会立案!

  据披露,7月28日卓郎智能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卓郎智能表示,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涉嫌信披违规!卓郎智能被证监会立案!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金昇实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及短线交易,金昇实业在今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经调查,2018年6月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金昇实业借用李某平、王某珏、姜某延、韩某萍、刘某、尹某玲等6人的证券账户多次交易卓郎智能股票。涉案期间内,金昇实业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高某华安排金昇实业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账户给上述6人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约合3.57亿元,并安排金昇实业副总裁、卓郎智能原监事梁某福实际控制上述6人证券账户,负责具体下单操作或组织他人下单操作交易卓郎智能股票。经计算,金昇实业累计买入卓郎智能股票8150.59万股,买入金额5.63亿元;对应卖出4593.43万股,对应卖出金额2.66亿元。

  除了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金昇实业还进行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日,金昇实业通过上述6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卓郎智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规成交股数2895.69万股,匹配的买入金额1.82亿元,匹配的卖出金额2.13亿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监管局决定就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就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卓郎智能表示,此次案件涉及的主体是控股股东,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及控股股东就此次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除了上述立案调查和处罚,上交所还在7月27日向金昇实业下发监管警示。

  2023年5月8日,卓郎智能公告,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昇实业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启动司法执行,占公司总股本的2.11%。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5日,金昇实业已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0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但金昇实业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鉴于相关减持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及股份数量较大,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交所对卓郎智能控股股东金昇实业予以监管警示。

2023-07-31 09:55: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6人气

*ST明诚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7月26日晚间,*ST明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ST明诚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ST明诚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月12日,*ST明诚曾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湖北监管局指出,公司存在诸多违规事实,其中有7项行为属于信披违规,另有1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相关规定。

       从信披违规方面来看,*ST明诚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对外融资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入减值等方面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诸多违规事实。

       担保事项上,2018年6月2021年3月间,公司先后为武汉雨石矿业、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的借款,武汉众视盛纳文化传媒的保理,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的股权融资,上海迹寻科技私募基金投资,游建鸣对控股子公司强视传媒借款的担保,全资子公司新英开曼的经营活动等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和2023年6月才陆续披露担保信息。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上,2022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了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仲裁涉案金额为2.64亿元;6月9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借贷纠纷的涉案金额0.70亿元。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1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日常关联交易方面,一是于2022年1月,公司与关联方新爱体育发生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1.25亿元。但公司却于2022年10月1日,才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二是在2021年,公司与当代集团关联方武汉信禾天悦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家公司合计发生资金往来1.53亿元,但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直至2022年年报才披露关联关系。

       除前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方面违规事实外,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也存在违规。

       对外融资信息披露上,2018年6月至2021年11月间,公司采取以强视传媒等子公司对外增资扩股或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融入外部股东的资金,并在合并报表中计入少数股东权益或投资收益。但公司在开展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时,与外部股东签署含或有条件的协议,如该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成条件,公司将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回购股份。该回购协议表明子公司的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行为实际属于对外债务融资行为,应在触发回购条件时起计入负债,但公司一直未按照负债计量和披露,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1年年报等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收入、减值等方面财务信息披露上,一是公司子公司新英开曼在未与客户新爱体育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了西甲2021/2022赛季版权转播服务,在2021年年报中公司确认了西甲2021/2022赛季(半年)收入2250万欧元。2022年7月19日,新英开曼才与新爱体育签署了西甲2021/2022赛季版权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美元(全年)。

湖北监管局表示,公司应据此对202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但公司采取了直接冲减2022年收入的核算方式,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中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6月27日对上述收入差错披露了更正公告。

       二是公司体育版权存货球员VR视频、影视版权存货《洪武风云》等在2021年就已出现减值迹象,但公司在2021年减值测试中未充分考虑减值迹象对减值计提的影响,直至2022年年报才对上述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存货跌价准备和商誉减值准备等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此外,公司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152.55万股。对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3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在3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迟至2022年12月5日才注销。

2023-07-27 13:16: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17人气

5名“80后”操纵115个账户亏3亿,被罚300万!

近日,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5个80后操纵“凤形股份”股价行为,合计罚没300万元。

5名“80后”操纵115个账户亏3亿,被罚300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操纵凤形股份的115个账户组累计亏损3.04亿元,而李卫卫、朱一栋2人已是分别第三次被证监会处罚。

资料显示,朱一栋1982年出生,曾任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阜兴集团)董事长、A股大连电瓷董事长;李卫卫1986年出生,早年在期货公司营业部工作,对外号称“华北第一操盘手”,系北京宝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动用115个账户组操纵,最终亏损3亿

陈维新在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7月23日期间担任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凤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的实际运作。为了维持股价,确保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2017年9月陈维新和张兆阳达成合作,开始着手维护“凤形股份”股价事宜。双方约定陈维新提供资金,张兆阳操作维护股价,确保发行时股价在发行价之上,目标股价最好在发行价上10%左右。

陈维新安排时任凤形股份董事会秘书邓某负责与张兆阳联系。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陈维新先后打款9600万元用作操纵“凤形股份”的保证金,资金源于自有资金及借款。期间,张兆阳、朱瑞操纵“凤形股份”股价失败。

2017年11月,经朱瑞介绍,张兆阳、朱瑞将前期用来操纵“凤形股份”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2,800万元转交给李卫卫,转由李卫卫团队主要负责操作,张兆阳、朱瑞继续参与,从事相关对接和交易操作事宜。

转由李卫卫团队操作后,朱一栋、滕某涛也加入到操纵“凤形股份”事项中。2017年11月底,朱一栋与李卫卫商定股票换仓交易事项,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滕某涛负责具体实施,一方卖出“凤形股份”,另一方买入“凤形股份”。

2017年12月,张兆阳将李卫卫接手维护股价事宜告知邓某。随后,陈维新、邓某、李卫卫、张兆阳见面,李卫卫提出由其承担张兆阳对陈维新的债务。陈维新与李卫卫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亿元,张兆阳为担保人。

经查证,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控制使用“高某”等115个证券账户组,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凤形股份”,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等手段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凤形股份”股价大幅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截至2018年2月28日,账户组累计亏损3.04亿元。

5名“80后”操纵115个账户亏3亿,被罚300万!

二级市场的走势可以看到,凤形股份在2018年1月30日的上午10点半,突然闪崩跌停,在随后的6个交易日内又连续跌停,股价从50元一口气跌到最低21元。

账户组频繁对倒、反向交易,5人被罚300万

这起操作股价过程到底有多疯狂?又采取了哪些手段?

调查发现,在操纵“凤形股份”期间,账户组单日买入数量占全市场成交数量比超20%的交易日有31天,峰值达到55.32%;卖出数量占全市场成交数量比超20%的交易日有23天,峰值达到73.62%。账户组资金投入量峰值达2.25亿元,总买入成交金额为21.56亿元,总卖出成交金额为18.80亿元。

账户组还存在大量反向交易、对倒交易行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17日,账户组实施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拉抬股价,该期间交易日41天,存在反向交易40天,对倒交易34天,日内反向交易占账户组成交量最高达43.23%,日内对倒交易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25.37%。

2017年12月28日,账户组大幅拉抬股价至封涨停,当日以涨停价格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格申买总量的69.59%。在该建仓拉抬期间,股价由34.19元最高拉升至49.50元,股价拉升幅度高达44.78%。

2018年1月18日至2月28日为出货期,账户组累计卖出5,590笔共2,101.6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6.46亿元。

操纵期间,以“时段内账户组申买量占全市场比例20%以上且账户组申买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20%以上”为标准,合计有3个交易日存在虚假申报情况,均发生在早盘或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2017年11月29日为例,9:15:03账户组申买30,0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34.48%,9:30:00账户组将该买单撤销,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100.00%,撤单后账户组卖出70,000股,金额247.50万元,下一交易日卖出11.59万股,金额394.54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维新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朱一栋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张兆阳、朱瑞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2023-07-27 11:26: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45人气

收到“红头文件”?35人退钱群里34人是托!

       据荔枝新闻报道,近日,江苏张家港的李女士收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寄来的一份“红头文件”,表示现在为某平台的部分投资人办理清退事宜。

       因李女士在这个平台投资过,后来平台“爆雷”,钱全部打了水漂。李女士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如今见到“清退通知”,于是扫描了文件上二维码加入了“清退”群。

       进群后,对方先让其缴纳投资款的20%作为税费,在其转完5905元的“税金”后,又以缴纳“对冲金”为由让其继续转账7万余元。为了尽快回款,李女士先行转账了35000元,正当要再次转账时,接到预警提示的民警找到了李女士,向其揭穿了诈骗团伙的骗局。原来该群里35个人中34个都是托,只为骗李女士一人。经过民警的反诈宣讲,李女  士彻底醒悟,也多亏了民警及时赶到,帮其挽回了部分损失。

收到“红头文件”?35人退钱群里34人是托!

       近日,打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旗号进行退费诈骗的事件屡屡发生。7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冒用金融监管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指出三大常见诈骗手法,发布五大风险提示。

收到“红头文件”?35人退钱群里34人是托!

       《关于防范冒用金融监管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全文如下:

       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打着“P2P清退回款”“消除不良征信”“受理投诉”等旗号实施诈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冒充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诈骗的手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手法一:伪造金融监管部门文件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快递信函、互联网等渠道,发布“P2P出借人风险专项清退通知”“金融平台清退通知”等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通过所谓“官方回款渠道”进行“清退登记”。投资人注册登记后,不法分子再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作为回款条件,诈骗投资人钱财。

       手法二: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实施诈骗。消费者在非官方渠道投诉后,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手机号码、投诉内容等信息,以“解决投诉”“理赔退费”等为由联系消费者,诱导其点击“XX监管部门在线理赔中心”等虚假链接或者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创建所谓“XX监管部门会议室”,诱骗登录并开启屏幕共享,从而骗取银行卡号、网银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盗取消费者资金。

       手法三:冒充金融监管人员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非法收集的银行卡号、贷款额度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联系消费者并骗取信任,谎称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互联网贷款等借贷产品时产生逾期记录,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要“修复征信”,需向指定的“专用账户”转入资金进行“信用佐证”,并称该笔款项随后将予退回。一旦消费者信以为真操作转账,不法分子迅速转移资金并藏匿。

       以上诈骗手法均为非法冒用金融监管部门名义,利用部分金融消费者急于解困、挽回损失、自证清白等心理特点进行诈骗。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

       一、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也不会与消费者有任何资金往来。金融监管部门从未设立或者授权设立P2P、投资理财等“回款渠道”,不会通过QQ群、微信群、交易平台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资金清退工作。请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二、选择正规机构的合法金融服务。消费者如果有借款、理财、保险等金融需求,应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陌生来电、短信、广告传单、社交媒体等非正规途径推销的“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及“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等。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信息泄露。对于不明来源的“内部消息”以及非官方渠道发布传播的信息,消费者要仔细辨识,妥善保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或者下载不明APP,不与陌生人共享屏幕,审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四、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维权。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问题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切勿随意点击或者打开陌生人发送的所谓“官方投诉链接”。

       五、发现犯罪线索或者遭遇损失及时报案。一旦遭遇诈骗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有关情况,不可轻信网络上自称“网警”“黑客”等组织或者人员,避免再次受骗。同时,注意留存证据,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

2023-07-24 13:15: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79人气

证监会《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在进一步扩大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和证券范围的同时,授权证监会规定例外情形。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认真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起草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总的看,《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2023-07-24 10:01: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8人气

跨境“杀猪盘” 电信网络诈骗9人获刑

       在柬埔寨加入诈骗犯罪集团,诱骗被害人在网络MT4交易平台投资购买A50股指期货,待被害人大量入金后,采取关闭平台、切断联系“杀猪盘”的方式骗取25名被害人489万余元。日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判决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两万元不等数额的罚金,退缴的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杨某等9人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某大厦内,加入诈骗犯罪集团,谎称购买A50股指期货可以赚钱,对境内人员实施诈骗。各被告人分别扮演“直播老师”、“老师助理”、“托”、“客服专员”等角色,通过微信拉被害人加入微信群,在群内发布链接观看直播间“老师”讲解的股票讲座,先期宣讲股票知识,后期以国内股市行情不景气、A50股指期货可赚钱为由,并根据诈骗集团事先安排出示虚假的股指期货盈利截图,诱骗被害人购买A50股指期货。

       为骗取被害人信任,扮演“托”的被告人假冒股民,在直播间和微信群烘托气氛,造成“老师”带领投资者赚钱的假象,致使被害人误认为购买该期货可盈利。扮演“客服专员”的被告人诱骗被害人在MT4平台入金,将入金汇入该犯罪集团提供的私人账户。若被害人提出出金申请,则以出金存在汇率差、出金需要完成多次交易操作等高门槛限制出金。当入金总量达到一定程度后,该犯罪集团关闭平台,各业务员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以“杀猪盘”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集团操作下,多名被害人被投资高回报吸引,纷纷上当受骗。诈骗得逞后,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分工和事先允诺每月500美元的标准获取酬劳。2020年1月起,各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或主动投案。一审法院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马鞍山中院二审综合事实和证据认定及量刑情节,部分维持原判,部分改判,做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杀猪盘”类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渠道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以高投资收益回报、消费返利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投资转账进而骗取财物。在此,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时刻牢记不随意点开陌生链接,不随便向他人透露自己和家里人的信息,不要轻易转账,努力提高反诈防诈意识,看好自己的“钱袋子”!

2023-07-24 09:24:5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28人气

五分之一新股首日破发!注册制下破发“常态化” !

7月19日,有4只新股上市,其中2只破发,且破发幅度较大。其中,航材股份首日收盘下跌19.43%。航材股份的发行价为78.99元,按此计算,投资者中一签的话就亏损了约7700元。在盘中时刻,航材股份的最低价触及了59.70元,按此计算的话,中一签最多亏损了约9600元。

在同一日上市的埃科光电也破发了。埃科光电发行价为73.33元,盘中股价最低触及62.01元,按此计算,投资者中一签最多亏达5660元。

航材股份为国内航空材料龙头,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先发优势明显。公司主要从事航空、航天用部件及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还广泛应用于船舶、兵器、电子、核工业、铁路、桥梁等领域。公司在各细分领域与龙头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

埃科光电作为高端制造装备核心部件产品提供商,是专业从事工业机器视觉成像部件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机器视觉领域自主研发创新国产品牌的先锋企业。

今年以来,截至7月19日,一共有197只新股(包括京沪深交易所)上市。其中,按首日收盘表现来看,新股首日实现上涨的股票有151只,占比77%;新股首日破发的股票有41只,占比21%;首日收盘持平的新股有5只。

部分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较大。其中,涨幅在200%以上的新股有2只,涨幅在100%到200%之间的新股有15只,涨幅在50%到100%之间的新股有36只。涨幅在20%到50%之间的新股有73只。总体而言,151只上涨的新股平均算术涨幅为53%。

从首日收盘下跌的股票来看,跌幅超过20%的新股仅有2只,跌幅在10%到20%之间的新股有17只。总体来看,41只破发的股票,平均算术跌幅是9.76%。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投资者,全面注册制下,上市新股越来越多,多关注股票基本面,小心新股破发。

2023-07-20 09:49: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37人气

“网恋”变成“杀猪盘”?73人被判刑!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境内“杀猪盘”案件,被告人多达73人。该诈骗团伙违法搭设资金大盘,通过假装网恋和被害人建立感情,再诱骗被害人到投资平台投资交易,从中骗取财物。法院以诈骗罪判处73名被告人十五年三个月到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概述 违法搭设资金大盘 网恋是假“杀猪”是真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妙先后注册了三家公司,逐步招揽成员。各级成员分工合作、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形成诈骗集团。为了骗取财物,张某妙先是在网络上违法搭设资金大盘,以高回报吸引被害人投资外汇、贵金属、原油等交易产品。其间,诈骗集团业务员通过各种聊天交友软件找寻、添加被害人,和被害人聊天建立感情、博取信任,之后编造理由诱骗被害人到上述投资平台投资交易。

       在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平台后,张某妙等人就通过各种手段使被害人的投资出现亏损,将被害人亏损的资金占为己有;若被害人投资获利,该诈骗集团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给被害人提现。

       法院判决 成员均构成诈骗罪 最高刑期超十五年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妙等73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妙犯诈骗罪及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十一年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不要轻信投资谎言 金钱往来更要谨慎

       法官介绍,在“杀猪盘”骗局中,诈骗团伙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建立亲密联系后,往往就会以投资等名义诱导被害人参与网上赌博或虚假投资,从中骗取财物。被害人通常被诈骗团伙污称为“猪”,诈骗团伙成员与被害人建立亲密联系的过程被称为“养猪”,骗取被害人钱财则被称为“杀猪”。

       法官提醒,广大单身男女通过网络交友、婚恋时,应通过多种途径详细核实对方身份,不要轻信网友所说的“稳赚不赔”“低成本、高回报”等投资谎言。有投资需求的要到正规平台投资,涉及金钱往来的应与身边亲朋好友、专业人士多沟通交流,防止落入诈骗团伙精心设下的“杀猪盘”,沦为“被爱情圈养的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3-07-19 09:35: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66人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6亿!小牛集团实控人被判无期徒刑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14日消息,7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小牛集团)主要负责人彭铁等26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小牛集团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彭铁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5名被告人因参与集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21年1月,彭铁等人成立小牛集团以及“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等子公司后,以P2P网贷及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131万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6亿元,其中126亿元未偿还。期间,彭铁、彭钢等6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支配使用,集资诈骗89.34亿元。

       法院认为,彭铁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彭铁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金、股票、股权、房产等资产追缴。目前已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投资者,骗子套路千千万,保本高收益就是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6亿!小牛集团实控人被判无期徒刑

2023-07-18 09:58: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06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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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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