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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控制61个账户,买入14亿竟亏损149万,被罚240万!

深圳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然人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开出罚单。

根据上述罚单透露的信息,李国院、杨晓华等4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操纵“通宝能源”股票,11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买入交易,累计竞价买入2.41亿股,买入成交金额1,408,749,814.51元(约14.09亿元);7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卖出交易,累计竞价卖出约2.2亿股,卖出成交金额1,298,088,619.07元(约12.98亿元)。

账户组涉案交易亏损约149万元。李国院、杨晓华分别被处以110万元罚款,冯美娟、宋芳芳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深圳证监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该局对李国院、杨晓华等人操纵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宝能源)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国院、杨晓华等4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伙同控制、使用“李国院”等6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通宝能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二、操纵“通宝能源”股票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账户组124个交易日交易“通宝能源”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达5.49%。其中:11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买入交易,累计竞价买入241,055,687股,买入成交金额约14.09亿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73个,日买入成交平均占比21.46%,最高达75.40%,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53个;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2.07亿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总申买量的72.72%,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42个;7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卖出交易,累计竞价卖出约2.2亿股,卖出成交金额约13亿元,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48个,日卖出成交平均占比19.08%,最高达71.03%,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35个。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有50个交易日账户组存在对倒,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10%,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10%的交易日16个,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6个。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账户组上述涉案交易亏损149万元。

李国院与杨晓华商议合作交易,二人为交易筹集或提供资金、账户,自行或安排他人操作账户,商议配资结算、信托账户筹备、下单交易等事项;冯美娟、宋芳芳为涉案交易提供资金、账户,操作部分账户下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交易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国院、杨晓华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冯美娟、宋芳芳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23-09-25 10:08: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69人气

香港诈骗案涉13.7亿港元,知名男星协助调查!

       近日,香港无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JPEX涉诈骗案持续发酵,截至9月21日有11人被捕。警方接到2197名受害人报案,涉案金额约13.7亿港元。曾为该平台代言的知名男星张智霖也到湾仔警署协助调查,后获准离开。

        9月21日晚,张智霖经纪公司就其曾给JPEX拍摄广告发布严正声明,表示张智霖已于9月19日被有关方面邀请协助调查,并已提供所需协助。 声明指出,张智霖于2022年3月通过广告代理公司被邀请为JPEX拍摄广告片及平面硬照。在得知JPEX被香港证监会列入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后,该公司于2022年9月通知广告代理公司立即终止合作协议。上述声明还表示,近日发现网上有张智霖相关照片及影像流传,强调在未经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发布、上传或转载行为属侵权,该公司对此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权利。

       另外,女艺人庄思敏也被指曾替JPEX宣传,但她近日身处马来西亚。她在回复传媒查询时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会交由律师处理。庄思敏在回港后,警方会邀请她提供资料。

       据多家港媒报道,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介绍,JPEX成立于2020年,进入香港后利用各种广告、社交媒体、场外虚拟资产货币兑换商(场外找换店)和明星、“网红”等进行广泛宣传,标榜“低风险、高回报”,从而吸引投资者入局。

       9月13日,香港证监会发出警告声明称,JPEX旗下实体店一概没有获发牌照,且并未向香港证监会申领在港经营虚拟资产平台的牌照。

       9月19日,香港证监会发牌科负责人表示,早在2022年7月,香港证监会已将JPEX列为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此后一年中,香港证监会多次通过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以及香港证监会自身的信息发布平台,提醒投资者小心无牌及海外交易平台的风险,但并未点名JPEX。

       香港警方介绍,在被香港证监会指出无牌经营后,JPEX一度提高了平台交易的费用,变相使用户无法提取资金,并于9月17日下架理财页面所有交易,用户无法进行任何新订单操作。

       9月18日起,香港警方开展大型执法行动,拘捕“网红”林作及陈怡等人。9月20日再拘捕3名涉案男子,截至21日有11人被捕。

       22日上午,港媒最新消息披露,涉案的币圈红人“朱公子”已经被拘捕。同时,香港警方已向本地电讯服务供货商发出指示,要求封锁JPEX官网及手机应用程序,而该平台香港区客户无法登入相关电讯商网络的手机应用程序(App)。警方昨晚表示,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亦积极联络涉案人士以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警方调查。

2023-09-22 17:40: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71人气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再修订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等及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其中,《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引起业界普遍关注。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并在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迎来再次修订。

       2013年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

  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为恢复和扩大消费需求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3-09-22 15:07: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26人气

关于防范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风险提示

       9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范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风险提示》。全文如下:       关于防范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风险提示

       当前,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频发,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高度警惕此类诈骗,谨防财产损失。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通常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施:

       步骤一:以“保本高息”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不法分子假借债券投资、股票投资、贵金属投资、期货投资、P2P投资、外币投资等概念,推出所谓“投资理财神器”,在网络平台发布消息宣称“稳赚不赔”,以高返利、按月返利、保持现金流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关注。

       步骤二:以“专家内幕”虚假消息诱导投资。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消费者好友,将其拉入“投资”群聊,然后冒充投资导师、理财专家,以“投资暴富案例”“直播课”骗取消费者信任,或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消费者确定婚恋关系,再以有“内部消息”“会员渠道”“特殊资源”等诱骗消费者参与投资。

       步骤三:以“投资返利”虚假平台转移资金。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仿冒投资平台,向消费者发送虚假链接,引导消费者下载APP进行投资,并以小额投资返利作为诱饵,不断引导消费者加大资金投入。不法分子随后迅速转移资金,甚至利用消费者急于提现的心理,以“登录异常”“服务器维护”“银行账户冻结”等名义,收取所谓“保证金”“解冻金”等,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资金损失。

       此类诈骗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受骗人群众多。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

       一、不存在“保本高息”理财产品。根据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消费者应认清银行理财、基金、信托、期货等均不是存款,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息”“专家保证”等均是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常见套路,应提高警惕。

       二、不轻信来路不明“小道消息”。消费者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首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轻信通过网络论坛、微信群、QQ群等传播的“小道消息”以及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如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可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热线等咨询核实。

       三、不贪图“一时便宜”因小失大。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切忌侥幸心理、赌博心态。对陌生来电、邮件推销等非正规网络途径诱导投资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或扫描二维码,不轻易授权非官方APP使用协议;拒绝与陌生人共享实时位置、分享含有身份信息的照片,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经济损失。

       总之,消费者应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不慎被骗或遇到可疑情形,应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3-09-21 15:23: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83人气

投资500提现1万?这个“馅饼”你敢吃吗?

       9月17日,黄岛公安分局反诈中心接到资金预警指令,辖区居民周某有被诈骗嫌疑。积米崖派出所民警根据指令,立即联系周某,告诉他千万不要再进行任何转账操作,同时问明周某所在地方后,迅速赶了过去。

       周某告诉民警,他在一个平台投资500元,为了取出平台返利,正准备再充值2万元。民警查看了周某的手机,当即告诉他遇到了“虚假投资理财”骗局,绝对不能再继续参与,不能再转账。

       经进一步了解,周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加上一位好友,对方称可以让他轻松赚钱。周某信以为真,根据提示下载一款App,充值500元进行投资理财。让周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客服”指导下,虽然只充值了500元,他的账户余额竟然达到了1万余元。周某想把钱提出来时,“客服”却告诉他,要提出1万元,就要再充值2万元到平台,才能一起提现。为了把平台里的钱都提出来,周某办理了2万元网贷,转到自己的银行卡里,正准备再转账给“客服”,就在此时民警及时联系了他进行劝阻。

       民警耐心地向周某讲解“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的手段,告诉他受害人开始会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少量投入,赚到一些虚拟收益,想把里面的钱提回来,骗子会持续编造理由忽悠,让用户再进行充值,直至卷款跑路或拉黑。周某听后幡然醒悟,说他本来也有点犹豫了,但还抱有一丝侥幸心理,幸亏民警劝阻及时,否则这2万元恐怕就被骗了。

投资500提现1万?这个“馅饼”你敢吃吗?

2023-09-21 13:21: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50人气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202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点掌投教基地为您一一讲解。

       一是财产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是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

       三是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得强买强卖。

       四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办理金融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如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五是依法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法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七是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区别对待。

       八是信息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2023-09-20 18:07: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39人气

证监会拟修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则

       证监会近期拟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规则进行修改,交易所将同步修订规范运作指引。

  8月27日,证监会出台并落地分红与减持“挂钩”政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拟进一步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让分红好的公司得到更多激励,同时也加强对超出能力分红企业的约束等。

  首先,对不分红或分红少的公司加强制度约束,督促分红。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红未达到一定比例的,要求披露解释原因。二是对财务性投资较多的公司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公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更好专注主业和回报投资者。三是强化问询和监管约谈。加强监管问询,帮助投资者对分红信息更好作出判断,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大分红力度。

  其次,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一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二是指导公司制定稳定增长的分红政策。推动公司修订章程条款,提升分红政策可操作性,引导公司探索稳定增长的股利分配政策,以更稳定的分红回报投资者。

  再次,让分红好的公司得到更多激励。一是给分红好的公司更多“荣誉”。研究在交易所信息披露评价中,向高分红公司进一步倾斜;上市公司协会研究优化上市公司分红榜单编制方式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司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二是推动开发更多有影响的红利指数产品。鼓励基金公司发行红利基金产品,引导市场资金提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偏好。

  最后,加强对超出能力分红企业的约束。超出能力分红在A股虽然不是突出问题,但证监会仍将高度关注,多措并举加强防范。一是努力确保公司业绩真实,分红基础扎实,切实防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融资分红的行为。二是对于资产负债率偏高且经营现金流不足,但持续高比例分红的上市公司,要求详细披露分红方案合理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近五年,A股上市公司分红金额逐年增长,累计分红8.2万亿元,分红金额已超过当年融资额。2022年,我国境内市场共有3291家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占2022年末上市公司总数的67.1%,全年现金分红总额达到2.06万亿元,其中归属于A股股东的分红金额1.62万亿元。国际比较来看,境内市场分红上市公司数量在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中位居第一,现金分红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分红家数占比位列全球第二。此外,有163家上市公司公布2023年半年报现金分红预案,预计分红2030.1亿元。

2023-09-19 13:51: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07人气

李云泽:捍卫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做好五方面工作

       为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联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

李云泽:捍卫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做好五方面工作

       在近日举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上,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表示,要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理念,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用力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当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

       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李云泽说,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赋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职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消保工作的高度重视。

        针对如何切实当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李云泽提及五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操作标准,确保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二是分级分类高效处理投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引领金融系统带着感情做好消保工作,压紧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多元化纠纷调处体系,确保民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妥善解决。

       三是标本兼治化解突出矛盾。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整治突出问题,弥补制度短板,建立健全消保长效机制。

       四是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金融知识宣教活动,用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用金融,不断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五是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近期将联合有关方面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稳妥处置一批风险隐患,切实守护好民众的“钱袋子”。

       “此次活动以‘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目的就是要统筹金融全行业力量,广泛普及金融知识,着力提振金融消费信心,切实增强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李云泽表示,活动期间,将深入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商圈”等系列宣传活动,出台一系列惠民政策,开展“为民办实事”专项行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此我也呼吁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消保工作,积极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来,大家携手并肩,合力优化金融生态,大力弘扬金融正能量,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良好金融环境。”

2023-09-19 10:20: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01人气

罚3295万!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遭证监会严惩!

       近日,证监会对“我乐家居”大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票行为立案调查,迅速查明违法事实,从重从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广大中小股民利益,始终是我会监管执法重点。近期,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生态。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经查,2021年,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我会出具警示函。本次违规减持发生前,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股票2244万余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持股5%以上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在买入卖出、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有特别义务。我会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关于减持股份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2023-09-18 15:29: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39人气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征求意见稿出炉

       为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支持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定向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重组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定向可转债重组业务平稳有序,促进了上市公司产业整合与质量提升。试点开展至今,证监会共许可24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40只,发行规模215.31亿元;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24只、交易金额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的16只、融资金额122.45亿元。

       为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起草了《规则》。《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是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四是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2023-09-18 13:33: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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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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