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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8月5日,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警方通报: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5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还发布了《“中战华信”涉嫌非法集资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中战华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战华信”)在湘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已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依法立案侦查。为及时、准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将依法开展“中战华信”涉嫌非法集资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
       2023年8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登记对象
       向“中战华信”在湘设立的湖南玛丽莱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红豆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并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的集资参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方式
       集资参与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区县经侦大队接收集资参与人递交的报案材料,并进行报案登记。
       四、登记内容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合同(协议)、本金和利息收付凭证、资金交易明细、“中战华信”收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风险提示
       1.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全面、如实报案登记,以免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因逾期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实,所产生的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登记,干扰信息登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任何部门和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也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六、注意事项
       信息登记原则上应由集资参与人本人办理。因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在服刑、身体存在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进行办理的,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操作办理;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可由其财产继承人办理;集资参与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由主要负责人)办理。

警方通报: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2023-08-07 10:22: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24人气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独董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2023-08-07 10:17: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5人气

两个80后操纵市场获利4880万!证监会出手罚没1.46亿!

       近日,证监会官网更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两名“80后”控制使用46个账户操纵股票“朗迪集团”,通过连续买卖拉抬价格、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法操纵股价,短短5个月获利4880万元。

两个80后操纵市场获利4880万!证监会出手罚没1.46亿!     

       对于二人的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最终处以“没一罚二”,即违法所得4880万元,并处以9761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到1.46亿元。  

       5个月获利4880万         

       经查,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周某、韩某龙控制使用46个证券账户,采取多种手段影响“朗迪集团”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获利4880万元。         

       从“朗迪集团”期间股价来看,二人“坐庄”的手法颇有耐心,且操作果断: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为建仓时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为拉抬时段,2020年2月17日至4月7日为出货时段。操纵期间共计104个交易日,其中有93个交易日进行了交易。

两个80后操纵市场获利4880万!证监会出手罚没1.46亿!

操纵期间朗迪集团股票走势

来源:阿牛智投        

       操纵期间,二人账户组竞价买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5.79亿元,买成交量占全市场成交量超10%的交易日有44天。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申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买量平均达71.81%,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76%。       

       在出货阶段,相关账户竞价卖成交3660万股,成交金额6.29亿元,45个交易日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均在5%以上,最高一度达到7.52%,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操纵手法方面,二人手段颇为典型,主要是依靠盘中连续买卖拉抬价格、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操纵意图明显。      

       证监会认为,周某、韩某龙的上述行为构成操纵市场。其中,周某组织策划、实施交易,起主要作用;韩某龙在周某的安排下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起次要作用。       

       合计罚没1.46亿         

       与以往历次操纵市场大案中的当事人类似,本案当事人亦提出申辩意见,认为相关行为并非操纵股价,所谓具有资金、持股优势及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无依据。另外,韩某龙认为,自己并非该案参与人。

       对此,证监会认为,周某本人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周某微信群聊天记录均显示,周某有操纵“朗迪集团”的主观意图;根据账户组交易“朗迪集团”的数据,账户组具有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并实施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和对倒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股票价量,造成朗迪集团股价显著偏离市场走势。因此,相关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关于韩某龙是否属于操纵行为共同违法主体,证监会指出,在案证据表明,韩某龙在本案中负责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等。在周某下达交易指令的微信群里,周某所下达指令明显具有操纵市场意图,韩某龙在明知周某行为系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其指令实施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主体。

       基于此,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周某、韩某龙违法所得4880万元,并处以9761万元罚款,其中对周某处以9273万元罚款,对韩某龙处以488万元罚款。

2023-08-04 09:52: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70人气

亏损骗局曝光、维权可退?江苏网信公安联合查处虚假信息侵权案!

       你是否也在网络上刷到过这样的信息:“某某公司是骗子,真相曝光,亏损有内幕”、“被骗经历亲述,巨额亏损让人胆寒”……?这些信息是真的吗?为什么会有人大量发布造谣企业的负面信息?

       8月3日,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发布《造谣引流、有偿删帖……江苏网信公安联手查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网络侵权案》文章,详细解说了不法分子发布企业虚假造谣信息双向牟利的恶行。

亏损骗局曝光、维权可退?江苏网信公安联合查处虚假信息侵权案!       全文如下:


       大数据时代,网络传媒对各行各业都起到重要作用,网络黑手也从中找到“商机”,衍生出“造谣引流”“舆论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业务,这些人运用网络平台组建“网络水军”,把“舆评”做成了一门生意,造谣诽谤挖坑、敲诈勒索要挟、有偿删帖取利三步走,破坏营商网络环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在黑色利益链上蹦跶的他们,也因此跨入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某备案地在江苏镇江扬中市的网络平台便因此受到了严厉处罚。一同来回顾这起由网信、公安联合侦破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网络侵权举报处置案件。

       2023年6月开始,江苏省委网信办收到企业关于属地内某网站平台发布大量造谣信息的网络举报,涉及全国多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省委网信办立即开展行动,核查网站备案地,督促指导镇江市委网信办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约谈问询、行政执法。经核查,网站实际控制人范某某盗用丁某身份信息注册“某凡网”网站,且存在发布违规软文引流、提供有偿删帖等情况,编造客户巨亏、骗局曝光等虚假信息,干扰涉事财经公司正常运营。

       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备案开设网站

  镇江扬中警方找到丁某时,丁某不知道自己竟然是该网站的网络备案人。原来,丁某与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该公司备案。谁知她的身份信息竟被该公司的技术总监范某某盯上了。范某某想要开设一个网站,通过发软文引流赚钱。他在接受民警询问时说,“感觉可能会违法,怕万一查到,不敢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备案。” 

       吃了甲方吃乙方  用利益对抗获利

  调查过程中,范某某称“某凡网”除发布技术类文章外,还开通了无需实名认证的会员注册功能,同时设置了两类收费会员:一类会员享有发布信息无需审核特权,另一类会员拥有自助删帖特权。经取证发现,“某凡网”会员多为发布违规软文进行引流,其中,涉及财经公司负面侵权的不实言论数量巨大,主要为编造客户巨亏、骗局曝光等虚假消息,如《XX怎么样可靠吗投顾被亏骗真相曝光!维权已追回》、《烯为何异常亏损? 喊单欺骗投资者,维权可退款!》等,对财经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亏损骗局曝光、维权可退?江苏网信公安联合查处虚假信息侵权案! 

       财经公司在发现负面不实言论后,联系该网站工作人员删帖。工作人员声称“量太大,财经公司可以注册为收费会员,自行删帖并将公司名称设为关键词,今后在网站就不会出现公司的负面新闻了。”

  发布违规软文的“会员”自称维权律师群体,和发帖相对的“删帖会员”则为相关财经公司。网站利用该利益对抗获利,既收了发帖人费用,又向申请删帖人索要费用,共收益5050元。

       任网络谣言在平台大量传播扩散

  执法人员还发现,因为该网站内容审核不到位,还造成了一些涉黄、涉赌、涉诈信息的传播。经取证,网站注册至今共放任会员发布不实言论、虚假信息达500条以上。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范某某采取责令整改、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行政罚款3万元的处罚。

       “某凡网”从发帖到交易再到删帖,每一个环节都触犯到法律的“雷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自由”也需要边界与规则。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事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网络水军”团伙频繁插手、恶意炒作相关案事件,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度”“带节奏”,以达到引流牟利、敲诈勒索等目的;一些问题账号恶意首发、胁迫企业开展商业合作,发布困扰企业和企业家的有害信息进行诋毁、抹黑,严重破坏营商网络环境。相关违法行为扰乱网络空间和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面对“网络黑手”的负面攻击,大家要坚决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8-03 15:28: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56人气

全面注册制时代 “信息披露”成焦点

       今年初,我国批准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抓好《方案》的落实,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月17日正式发布实施。

       与过去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改革不仅仅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了证券交易所,更是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其背后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如何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使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落地,散户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制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如何惩戒处置信披违规的行为等。

        过往,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一直占据较高比重。以2022年为例,证监会发布了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信披违法违规案例就有9起,占比近半。

       在2023年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为监管重点。例如,就7月12日一天,就有9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于被立案的原因,公告显示均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中,不少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08-02 11:27: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1人气

7月20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全面注册制监管趋严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67家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被证监会、公安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侦查。其中仅7月份,就有*ST京蓝、*ST爱迪等20家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7家公司的董事和股东被证监会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和严处理。

       全面注册制下,监管趋严

  从原因来看,上述20家上市公司均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而7家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短线交易、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罪等被立案调查。

  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增加。数据显示,2021年共有70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2022年有91家,创近十年新高。今年以来,仅7月12日晚间,就有*ST京蓝、*ST日海、首开股份等9家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显示出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监管从严趋势明显,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变得尤为重要。

  在全面注册制和退市新规实施后,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侥幸心理,利用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违规信息披露等,粉饰财务报表、非法贪利,伤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监管层严厉依法查处,净化证券市场。

       信披违规,受损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索赔

       根据新《证券法》“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重大遗漏”两种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023-08-01 16:04: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71人气

点掌投教作品获2023上海防范打击非法金融宣传优秀奖

       7月27日,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表彰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的通知》。点掌投教基地策划作品《主力七哥捞金1200万判了!没有资质你敢跟?》获得优秀奖。

点掌投教作品获2023上海防范打击非法金融宣传优秀奖 

       为充分发掘整合各方金融宣教资源,面向社会深入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别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协办,上海市金融工会、上海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金融团工委共同承办了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

       紧扣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防范非法集资、打击金融诈骗等相关主题内容,本市132家单位共报送宣传作品330件,其中涌现出大量主题鲜明、表达新颖、感染力强、易于传播的优秀作品。

点掌投教作品获2023上海防范打击非法金融宣传优秀奖 

       《主力七哥捞金1200万判了!没有资质你敢跟?》,讲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例非法经营证券案。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陆某利用短视频平台,开展证券投资股票分析类直播,在网络上打造聚焦黑马股的“主力七哥”人设。圈粉后,收取500元到99999元不等的会员费或课程费,甚至还开辟副业,推出了售价高达2万元一斤的茶叶,非法获利1200万元,涉案被害人近千人。该案例,告知投资者“投资理财不受骗,查清资质是关键”。作品采用主持人宣讲与实录视频素材相结合的形式,让投资者身临其境,从而达到提高投资者警惕、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点掌投教基地负责人表示,作为上海证监局授牌的上海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基地将继续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为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贡献力量。

2023-07-31 10:22:1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7人气

涉嫌信披违规!卓郎智能被证监会立案!

       7月30日晚间,卓郎智能(600545)披露控股股东金昇实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涉嫌信披违规!卓郎智能被证监会立案!

  据披露,7月28日卓郎智能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卓郎智能表示,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涉嫌信披违规!卓郎智能被证监会立案!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金昇实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及短线交易,金昇实业在今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经调查,2018年6月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金昇实业借用李某平、王某珏、姜某延、韩某萍、刘某、尹某玲等6人的证券账户多次交易卓郎智能股票。涉案期间内,金昇实业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高某华安排金昇实业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账户给上述6人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约合3.57亿元,并安排金昇实业副总裁、卓郎智能原监事梁某福实际控制上述6人证券账户,负责具体下单操作或组织他人下单操作交易卓郎智能股票。经计算,金昇实业累计买入卓郎智能股票8150.59万股,买入金额5.63亿元;对应卖出4593.43万股,对应卖出金额2.66亿元。

  除了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金昇实业还进行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日,金昇实业通过上述6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卓郎智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规成交股数2895.69万股,匹配的买入金额1.82亿元,匹配的卖出金额2.13亿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监管局决定就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就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卓郎智能表示,此次案件涉及的主体是控股股东,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及控股股东就此次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除了上述立案调查和处罚,上交所还在7月27日向金昇实业下发监管警示。

  2023年5月8日,卓郎智能公告,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昇实业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启动司法执行,占公司总股本的2.11%。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5日,金昇实业已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0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但金昇实业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鉴于相关减持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及股份数量较大,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交所对卓郎智能控股股东金昇实业予以监管警示。

2023-07-31 09:55: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68人气

*ST明诚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7月26日晚间,*ST明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ST明诚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ST明诚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月12日,*ST明诚曾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湖北监管局指出,公司存在诸多违规事实,其中有7项行为属于信披违规,另有1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相关规定。

       从信披违规方面来看,*ST明诚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对外融资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入减值等方面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诸多违规事实。

       担保事项上,2018年6月2021年3月间,公司先后为武汉雨石矿业、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的借款,武汉众视盛纳文化传媒的保理,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的股权融资,上海迹寻科技私募基金投资,游建鸣对控股子公司强视传媒借款的担保,全资子公司新英开曼的经营活动等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或差额补足义务,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和2023年6月才陆续披露担保信息。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上,2022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了借款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仲裁涉案金额为2.64亿元;6月9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借贷纠纷的涉案金额0.70亿元。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1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日常关联交易方面,一是于2022年1月,公司与关联方新爱体育发生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1.25亿元。但公司却于2022年10月1日,才补充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二是在2021年,公司与当代集团关联方武汉信禾天悦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家公司合计发生资金往来1.53亿元,但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直至2022年年报才披露关联关系。

       除前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方面违规事实外,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也存在违规。

       对外融资信息披露上,2018年6月至2021年11月间,公司采取以强视传媒等子公司对外增资扩股或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融入外部股东的资金,并在合并报表中计入少数股东权益或投资收益。但公司在开展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时,与外部股东签署含或有条件的协议,如该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成条件,公司将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回购股份。该回购协议表明子公司的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行为实际属于对外债务融资行为,应在触发回购条件时起计入负债,但公司一直未按照负债计量和披露,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1年年报等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收入、减值等方面财务信息披露上,一是公司子公司新英开曼在未与客户新爱体育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了西甲2021/2022赛季版权转播服务,在2021年年报中公司确认了西甲2021/2022赛季(半年)收入2250万欧元。2022年7月19日,新英开曼才与新爱体育签署了西甲2021/2022赛季版权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美元(全年)。

湖北监管局表示,公司应据此对202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但公司采取了直接冲减2022年收入的核算方式,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中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6月27日对上述收入差错披露了更正公告。

       二是公司体育版权存货球员VR视频、影视版权存货《洪武风云》等在2021年就已出现减值迹象,但公司在2021年减值测试中未充分考虑减值迹象对减值计提的影响,直至2022年年报才对上述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存货跌价准备和商誉减值准备等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此外,公司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152.55万股。对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3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在3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迟至2022年12月5日才注销。

2023-07-27 13:16: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9人气

5名“80后”操纵115个账户亏3亿,被罚300万!

近日,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5个80后操纵“凤形股份”股价行为,合计罚没300万元。

5名“80后”操纵115个账户亏3亿,被罚300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操纵凤形股份的115个账户组累计亏损3.04亿元,而李卫卫、朱一栋2人已是分别第三次被证监会处罚。

资料显示,朱一栋1982年出生,曾任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阜兴集团)董事长、A股大连电瓷董事长;李卫卫1986年出生,早年在期货公司营业部工作,对外号称“华北第一操盘手”,系北京宝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动用115个账户组操纵,最终亏损3亿

陈维新在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7月23日期间担任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凤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的实际运作。为了维持股价,确保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2017年9月陈维新和张兆阳达成合作,开始着手维护“凤形股份”股价事宜。双方约定陈维新提供资金,张兆阳操作维护股价,确保发行时股价在发行价之上,目标股价最好在发行价上10%左右。

陈维新安排时任凤形股份董事会秘书邓某负责与张兆阳联系。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陈维新先后打款9600万元用作操纵“凤形股份”的保证金,资金源于自有资金及借款。期间,张兆阳、朱瑞操纵“凤形股份”股价失败。

2017年11月,经朱瑞介绍,张兆阳、朱瑞将前期用来操纵“凤形股份”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2,800万元转交给李卫卫,转由李卫卫团队主要负责操作,张兆阳、朱瑞继续参与,从事相关对接和交易操作事宜。

转由李卫卫团队操作后,朱一栋、滕某涛也加入到操纵“凤形股份”事项中。2017年11月底,朱一栋与李卫卫商定股票换仓交易事项,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滕某涛负责具体实施,一方卖出“凤形股份”,另一方买入“凤形股份”。

2017年12月,张兆阳将李卫卫接手维护股价事宜告知邓某。随后,陈维新、邓某、李卫卫、张兆阳见面,李卫卫提出由其承担张兆阳对陈维新的债务。陈维新与李卫卫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亿元,张兆阳为担保人。

经查证,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控制使用“高某”等115个证券账户组,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凤形股份”,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等手段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凤形股份”股价大幅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截至2018年2月28日,账户组累计亏损3.04亿元。

5名“80后”操纵115个账户亏3亿,被罚300万!

二级市场的走势可以看到,凤形股份在2018年1月30日的上午10点半,突然闪崩跌停,在随后的6个交易日内又连续跌停,股价从50元一口气跌到最低21元。

账户组频繁对倒、反向交易,5人被罚300万

这起操作股价过程到底有多疯狂?又采取了哪些手段?

调查发现,在操纵“凤形股份”期间,账户组单日买入数量占全市场成交数量比超20%的交易日有31天,峰值达到55.32%;卖出数量占全市场成交数量比超20%的交易日有23天,峰值达到73.62%。账户组资金投入量峰值达2.25亿元,总买入成交金额为21.56亿元,总卖出成交金额为18.80亿元。

账户组还存在大量反向交易、对倒交易行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17日,账户组实施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拉抬股价,该期间交易日41天,存在反向交易40天,对倒交易34天,日内反向交易占账户组成交量最高达43.23%,日内对倒交易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25.37%。

2017年12月28日,账户组大幅拉抬股价至封涨停,当日以涨停价格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格申买总量的69.59%。在该建仓拉抬期间,股价由34.19元最高拉升至49.50元,股价拉升幅度高达44.78%。

2018年1月18日至2月28日为出货期,账户组累计卖出5,590笔共2,101.6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6.46亿元。

操纵期间,以“时段内账户组申买量占全市场比例20%以上且账户组申买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20%以上”为标准,合计有3个交易日存在虚假申报情况,均发生在早盘或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2017年11月29日为例,9:15:03账户组申买30,0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34.48%,9:30:00账户组将该买单撤销,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100.00%,撤单后账户组卖出70,000股,金额247.50万元,下一交易日卖出11.59万股,金额394.54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维新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朱一栋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张兆阳、朱瑞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2023-07-27 11:26: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4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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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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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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