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的财政预算体系是由各级政府的预算组成,而各级政府的预算是由该级政府所辖的公共部门预算组成,相互之间有复杂的预算资金往来关系。
因此,财政预算体系是指由各级政府的预算以及各级政府的公共部门预算组成的一个体系。例如,中国的《预算法》就明确规定,一级政府设一级预算。中国政府分五个级次:一是中央政府;二是省级政府(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市级政府(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包括自治州政府);四是县级政府(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五是乡级政府(包括镇级政府,民族乡、镇)。
因此,中国的预算体系也由这五级预算组成。但有些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政府经省级政府认定批准后可暂不设财政预算。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预算体系也多由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组成。
预算的基本程序有四个阶段: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在编制阶段(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财政支出总额,再按部门确定最初的分配方案,各支出部门(职能部门)对最初方案提出反馈意见之后,再编制预算草案。预算管理部门与各支出部门之间经过几个来回的修改与反馈,形成最终的预算草案,进入审批程序。在审批阶段,立法机关首先审定总体预算规模,再由专门的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逐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成为正式财政预算,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执行阶段,各收入机关依法及时、足额地完成财政收入计划,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对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拨款,各职能部门根据拨款履行其相应的政府职能。在决算阶段(预算年度结束之后),各职能部门和预算单位对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编制决算,经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后,交立法机关审计和审批。
在预算形成与执行的过程中,财政部门是编制预算、预算拨款和预算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上文就是对财政预算体系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所谓“部门”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制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它以部门为单位,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和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组成。
部门预算制是以编制部门预算为依托的一种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在部门预算制度下,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上文就是对部门预算制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财政预算的编制方法分为绩效预算、计划项目预算制、零基预算三种。下文就是对这三种预算的编制方法的简单说明。
1、绩效预算
绩效预算,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关的事业计划和工程计划,再依据政府职能和施政计划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来编制预算的一种方法。
绩效预算是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一种预算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罗斯福"新政"告终,复式预算的控制问题引起了美国胡佛行政**委员会的重视,该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在财政预算主要的项目上,理想支出的最大数字应是多少?其二,如何通过立法机关有效和节约地执行被批准的项目?胡佛委员会受到了当时在美国一些大城市中盛行的和联邦政府中某些部门试行的绩效预算技术的影响,于1949年建议在联邦政府中采用绩效预算。
2、计划项目预算制
计划项目预算制(Planning-Programming- Budgeting System, 简称PPBS)也源于美国。美国政府每年将数千亿美元巨款用于军费开支,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道•希奇和麦克森所著的《核时代的国防经济学》一书探讨了国防经济的效率问题,并建议在军事设计上应将各种可行方案的成本与效益做出比较。1961年美国国防部长麦克纳马纳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并建议在国防部试行计划项目预算。据分析,美国采取这种根据经费(投入)与效果(产出)的分析来编制国防预算,一年可节省几十亿美元。因此约翰逊政府于1965年决定在政府其他部门也推行这种预算制度。
传统的预算支出是按照谁开支(即什么部门)和开支被安排到哪里(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开支等)去的方式安排的。这可以称之为投入预算设计。而在计划项目预算制中,支出按方案分类,并把各类方案尽可能和确认的政策目标相靠拢,因此可以冲破部门边界进行统一设计,同时把方案的结果和投入相联系,有利于提高预算支出的效率。
总之,计划项目预算制是在绩效预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依据国家确定的目标,着重按项目和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编制的预算。
3、零基预算
零基预算(Zero-Base Budget,简称ZBB)是美国企业界在60年代初采用的一种管理财务的形式,要求对每个项目每年初都要进行重新评估,以达到节省开支,有效使用资源的目的。
零基预算法是指预算方案的一切安排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确定各项目支出数额,然后综合确定支出总体方案。零基预算法是针对传统的基数预算法提出来的,基数预算是以前一年的实际数或前几年平均数为基本依据来确定预算年度的支出方案,其特点为注重过去,不注重将来,注重历史因素,不注重发展因素,因而原有的一些不合理、不必要的支出得以继续保留,而适应新的发展需要的支出不易充分考虑进来,导致支出规模和结构的不合理,支出对象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零基预算法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上文就是对财政预算的编制方法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财政预算的编制形式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下文就是对这两种的预算方式的详细说明。
1、单式预算
单式预算制是将全部的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算表之中。它的特点是:体现国库统一和会计统一的原则要求;完整性强,能从整体上反映年度内的财政收支情况,便于了解财政收支的全貌;便于立法机关的审议批准和社会公众对财政预算的了解。
20世纪3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均采取单式预算制,他们认为,单式预算制符合"健全财政"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监督与控制财政收支的作用。
2、复式预算
复式预算是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不同,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上以上的预算,通常包括经常预算和资本预算。
经常预算是指财政经常性收支计划,由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如一般*收)和用于维持政府机关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发展文教科卫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组成。资本预算是财政投资性收支计划,由政府投资性支出和各种专门收入来源组成。在资本预算中,经常预算结余和债务收入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
上文就是对财政预算的编制形式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财政预算既是履行政府职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计划,同时又是限制政府收支的手段。
因此,其基本特征有:
1、法定性。这不仅指财政预算的产生过程必须严格通过法定程序,而且指财政预算的收支范围和方向均有相应的法规为依据。
2、精细性。这是指财政预算的安排是详细的,有精确说明的,而且有相应的表式。也就是说,政府各项收支的来龙去脉都是清楚的,有根据的。
3、完整性。这是指政府收支都应在财政预算中得到反映,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预算收支都应列入财政预算。
4、时效性。财政预算的时效通常为一年。财政预算年度的划定各国不尽相同。中国的预算年度和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保持一致。有的国家的预算年度采取跨年度制,如美国的预算年度从10月1日始至次年的9月30日止。财政预算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出决算。
5、公开性。财政预算在本质上是反映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供给的计划。既然政府代表公众利益,财政预算就必须向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政府的清正廉洁,而且有利于预算效率的提高。
与一般预算不同的是,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都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
现代财政预算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英国是近代资本主义和现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在14-15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逐步壮大,他们充分利用议会同封建统治者争夺财政支配权。他们要求政府的各项收支必须事先作计划,经议会审查通过后才能执行,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受议会监督,以此限制封建君主的财政权。
欧美其他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以美国为例,早期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预算制度的规定,直到1800年才规定财政部要向国会报告财政收支,但这时的财政收支报告只是一个汇总的情况而已。美国南北战争后的1865年,国会成立了一个拨款委员会,主管财政收支问题。1908-1909年,美国联邦财政收支连续出现赤字,才促使美国政府考虑建立联邦预算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会在1921年通过了《预算审计法案》,正式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出预算报告。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财政预算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也是财政预算产生的根本原因。只有在新兴资产阶级作为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出现在历史舞台以后,王室财政与国家财政才有可能彻底分开,也才有可能通过议会控制国家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制财政计划。因此,预算制度既是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一个结果,也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基本手段。
加强财政管理是财政预算产生的另一个动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分配规模日益扩大,不仅财政收支项目增多,而且收支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财政收支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加强对财政活动的计划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财政预算制度。因此,预算制度既是管理技术科学化进程的一个结果,也是推进财政管理技术科学化的基本手段。
财政活动的货币化,也是财政预算产生的必要条件。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货币关系渗透到整个再生产领域,财政活动完全货币化。只有在财政活动货币化的条件下,全部财政收支才能统一反映在一览表(即平衡表)中,才能完整地反映国家财政活动,才有利于议会的审议。
总之,预算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就是"德""赛"两"先生" 深入财政管理的历史写照。
预算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它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乃至国家行政管理中被广泛采用。就财政而言,财政预算就是由政府编制、经立法机关审批、反映政府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支状况的计划。
从形式上看,它是按照一定标准将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分门别类地反映在一个收支对照表中;从内容上看,它是对政府年度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所作的安排,表明政府在财政年度内计划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本,政府又如何为这些成本筹集资金。因此,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财务反映,它体现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特定时期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
与一般预算不同的是,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财政预算基本内容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划分等等,都是以预算法的形式规定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也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财政预算编制后要经国家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使政府的财政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财政预算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难以保持自身均衡发展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状况,选择适当的预算总量或结构政策,用预算手段去弥补市场缺陷,谋求经济的稳定增长。
泡沫经济:虚拟资本过度增长与相关交易持续膨胀日益脱离实物资本的增长和实业部门的成长,金融证券、地产价格飞涨,投机交易极为活跃的经济现象。泡沫经济寓于金融投机,造成社会经济的虚假繁荣,最后必定泡沫破灭,导致社会震荡,甚至经济崩溃。
泡沫经济可分为三个阶段,既泡沫的形成阶段、泡沫的膨胀阶段、泡沫的溃灭阶段。
泡沫(Bubble)一词可追溯至1720年发生在英国的“南海泡沫公司事件”,当时南海公司在英国政府的的授权下垄断了对西班牙的贸易权,对外鼓*其利润的高速增长,从而引发了对南海股票的空前热潮,由于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持,经过一段时间其股价迅速下跌,犹如泡沫那样迅速膨胀又迅速破灭。其他早期的泡沫现象还有荷兰的“郁金香事件”,法国的“约翰.劳事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以及金融市场自由化、国际化,使得泡沫经济的发生更为频繁,波及范围更加广泛,危害程度更加严重,处理对策更加复杂。泡沫经济的根源在于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偏离,即虚拟资本超过现实资本所产生的虚拟价值部分。
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是以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不动产抵押单)等形式存在的,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流量的的资本;
现实资本(Actual Capital)就是以生产要素形式和商品形式存在的实物形态的资本。
在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运动中不会出现泡沫,因为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运动都是以实物形态流量为媒介,并进行和其相对应的流向相反、流量基本相等的货币形态流量。因此人们认为泡沫经济产生于虚拟资本的运动,这也是泡沫经济总是起源于金融领域的根源。此外,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其特殊的价格构成使土地资产成为了一种具有虚拟资本属性的资产,同时金融业与房地产业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得每次经济泡沫的产生都必然伴随着地产泡沫的产生。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下面八个方面。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所或中国证监会**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上文就是对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而关于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可以见下文。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上文就是对证券经纪商的权利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