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慧 601519:举报人称公司夸大了亏损金额 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爱建集团 600643:华豚集团购 买股份所需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湘电股份 600416:湖南国资委 同意公司组建军工 板块新公司
两面针 600249:澄清媒体报道:没有开展混合所有制 改革计划
乐视网 300104:董事会选举刘弘任副董事长
新华百货 600785:宝银系所提罢免董事等议案遭股东大会否决
云南白药 000538:变更为无实控人企业
跨境通 002640:实控人协议转让5%股份
同力水泥 000885:实控人将变更为河南省财政厅
中原证券 601375: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河南省财政厅
双环传动 002472:首次回购97.2万股
四川长虹 600839:两项涉及关联交易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
万福生科 300268:29日起更名 为“佳沃股份”
○东华软件(002065)公告,近日与京东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展互联网医、药产业闭环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拓展处方外配、在线诊疗等医、药闭环业务;
○北京文化(000802)公告,公司持股15.68%的第一大股东华力控股拟6个月内增持不超过3600万股(占总股本的5%),此次增持未设定价格区间。
○吉艾科技(300309)公告,公司董事、总经理姚庆拟12个月内增持不低于总股本5%,且不超过总股本10%的股份,增持价视市场价格确定。目前,姚庆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梅花生物(600873) 拟5.8元/股回购股份,金额不超2亿。
○华北高速(000916)公告招商公路发行5.55亿股吸并华北高速,换股后华北高速退市并注销,招商公路作为存续公司申请上市。
○栋梁新材(002082)公告,实控人之一陆志宝与万邦德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以32.04元/股,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即2247.17万股(占总股本的9.44%)转让给万邦德集团,转让价总额7.2亿元。转让后万邦德集团直接持股比例增至18.88%,成公司第一大股东,赵守明、庄惠夫妇成实控人。
○海航基础(600515) 50亿增资全资子公司海岛建设集团,加快基建业务发展。
○中国建筑(601668) 将参与汕头市投资建设,合作金额不低于千亿。
○科达洁能(600499) 1.89亿间接收购蓝科锂业股权,加码锂电材料。
○*ST京城(600860)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4500万元财务资助。
○锦富技术(300128) 推2.22亿元员工持股计划。
○合众思壮(002383)签7亿元重大合同。
○新天科技(300259) 6月27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已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市场拓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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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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