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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林海:起诉异龙湖管理局等追讨8367.93万元欠款

【德林海:起诉异龙湖管理局等追讨8367.93万元欠款】德林海公告称,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就《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余款6347.93万元、《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余款820万元,向石屏县人民法院起诉异龙湖管理局、石屏县人民政府、红河异龙湖保护治理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6月5日,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2026-06-08 16:42:36 互动详情

香飘飘:拟出资1055万元参与设立6331万元投资基金

【香飘飘:拟出资1055万元参与设立6331万元投资基金】香飘飘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6月8日与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栋、戚雅琴共同签署合伙协议,投资设立苏州星创聚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标认缴出资总额6331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1055万元,占比16.66%。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续合伙企业尚需履行基金备案程序。基金暂未完成工商注册,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可能面临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2026-06-08 16:42:35 互动详情

杭氧股份:产业基金拟变更普通合伙人、名称并调整合伙协议

【杭氧股份:产业基金拟变更普通合伙人、名称并调整合伙协议】杭氧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参与投资的杭州国岭源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普通合伙人及名称,并调整合伙协议部分条款。合伙企业名称将变更为杭州国岭绿色低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普通合伙人国佑慧通将0.10%合伙份额及权益以100万元转让给国舜投资,国舜投资将担任新普通合伙人。基金整体规模1亿元不变。该投资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6-06-08 16:42:35 互动详情

金浦钛业: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彦君因个人原因辞职

【金浦钛业: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彦君因个人原因辞职】金浦钛业公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彦君因个人原因将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职务。郭彦君原定任职期间为2025年8月4日至2028年8月3日,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也不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截至公告披露日,郭彦君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董事补选、董事长选举、总经理聘任等相关工作。
2026-06-08 16:42:14 互动详情

一架无人机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上空被击落

【一架无人机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上空被击落】当地时间8日上午,伊朗方面消息称,一架敌方无人机在德黑兰上空被击落。此外,自8日清晨以色列袭击伊斯法罕后,当地时间11时45分左右,伊斯法罕再次传出爆炸声。
2026-06-08 16:41:14 互动详情

乌克兰军方称,已袭击俄罗斯伏尔加格勒地区的一处输油泵站。

乌克兰军方称,已袭击俄罗斯伏尔加格勒地区的一处输油泵站。
2026-06-08 16:41:13 互动详情

据报道,伊朗设拉子机场航班取消至当地时间晚上11点。

据报道,伊朗设拉子机场航班取消至当地时间晚上11点。
2026-06-08 16:40:53 互动详情

中信建投证券:2025年度末期股息每10股派1.75元

【中信建投证券:2025年度末期股息每10股派1.75元】中信建投证券公告称,公司2025年度末期股息为每10股派1.75元(含税),股东批准日期为2026年6月26日,除净日为7月2日,递件最后时限为7月3日16:30,7月4日至7月9日暂停办理过户登记,记录日期为7月9日,股息派发日为8月20日。不同类型股东适用不同的代扣所得税税率。
2026-06-08 16:40:32 互动详情

媒体:德黑兰发生爆炸 震动伊朗外交部大楼

【媒体:德黑兰发生爆炸 震动伊朗外交部大楼】据报道,最初在德黑兰发生的爆炸震动了位于德黑兰市中心的伊朗外交部大楼。包括伊朗法尔斯通讯社在内的当地媒体报道称,“这次爆炸的确切地点和来源尚不清楚”。报道还补充道,“与此同时,德黑兰部分地区的防空系统也已启动”。
2026-06-08 16:40:12 互动详情

印度石油部长:西半球供应方将填补能源缺口。

印度石油部长:西半球供应方将填补能源缺口。
2026-06-08 16:39:31 互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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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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