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获悉,23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龚雁在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下一步,央行将配合司法部,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非存款类房贷组织条例》的出台。
与此同时,龚雁表示,央行还将按照59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密切监测民间借贷利率运行情况,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用途和借款方式合理化,压缩非法集资活动生存空间。
据龚雁介绍,自2016年4月份以来,人民银行牵头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稳妥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委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态度、警示风险,并部署各地开展整治。目前,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在会上透露,目前相关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尽快出台。
杨玉柱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月份-3月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杨玉柱表示,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018年4月24日;来源:证券日报
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巡视员刘云峰23日在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证监会会继续做好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刘云峰表示,证监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积极主动,稳步推进,扎实做好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防控工作,并取得积极效果。
第一,加强日常监管,持续传导监管压力。证监会积极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排查防范证券期货业非法集资风险。
第二,组织专项行动,整治违法违规场所平台。证监会会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认真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集中整治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防控各类交易场所触碰非法集资红线。
第三,健全法律法规,压缩非法活动空间。证监会近年来陆续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完善重点领域监管制度,织密扎紧制度笼子。积极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立法工作,推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研究起草《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
第四,加强防非宣传,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针对各类以证券投资为名的新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编写警示案例、发布监管问答等形式,提高社会公众风险识别能力。
刘云峰表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大案要案频发,呈现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趋势,以原始股、私募基金、股权众筹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证券期货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仍然艰巨繁重。
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018年4月24日;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年4月2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
一、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市场案,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同时,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金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张法德、丁勇和等16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2015年1月5日至12月14日期间,冯志浩使用本人账户通过盘中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开盘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等3种手段交易“启明星辰”等10只股票,获利约1,802万元。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约1,802万元,并处以约3,604万元罚款。二是2015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孟祥龙控制使用“李某燕”和“陈某阳”账户,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ST三鑫”,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约1,621万元。孟祥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约1,621万元,并处以约3,242万元罚款。三是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文高永权实际控制,王交英、宋翼湘操作使用“刘某英”账户、“湖南志道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联合买卖、连续买卖等方式,制造“众益传媒”交易活跃的假象,并发布虚假信息,将股价抬高到接近文高永权认为合理的18元,并在若干交易日的最后两分钟,与做市商操作员岳源合谋,制造收盘价,操纵“众益传媒”股价,没有违法所得。文高永权、王交英、宋翼湘、岳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高永权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交英处以40万元罚款;对宋翼湘处以40万元罚款;对岳源处以40万元罚款。
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文宏时任上海拓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投资总监,作为“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的投资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交易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操作“汪某”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趋同交易股票共有27只,趋同交易金额为1.84亿元,趋同股票占比47.37%,趋同交易收益为251.44万元。文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23条规定,属于《基金法》第123条所指第20条第6项所列情形,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依据《基金法》第1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以251.44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依法全面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作出修订。本次修订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针对现行规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新审计准则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更正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旨在提升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再要求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一律进行全面审计,允许基于更正事项的影响程度选择执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避免在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执行全面审计,造成公司成本和审计资源的不必要耗费。
二是适度延长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期限,给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留出足够时间,以合理保证更正后财务报告及其审计的质量。
三是改进和明确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内容,消除实务执行中对规定的不同理解,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有用的信息。
修订后的《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共十一条,包括总则性条款、适用范围、具体编报和披露要求以及生效时间等。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4月27日
1、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何时可以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当前是否有公司提出相关诉求?
答: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并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本《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在本《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2、问:本次对外开放,允许外资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1%。请问对基金业对外开放安排何时落地?
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3、问:我们了解到,部分内资机构也有进入证券行业的意愿,请问是否有相关安排?
答: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近期,证监会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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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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