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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二是证监会对4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栏目)。

2018-11-09 来源:证监会

2018-11-13 14:33:3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193人气

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近年来,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积极支持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发展壮大。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2014年6月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近期,结合市场情况,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重组时引入定向可转债,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我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和顺应市场主体诉求,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2018-11-05 13:55: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88人气

证监会组织开展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 促进民营企业融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以市场化的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决策部署,证监会组织交易所债券市场启动了信用保护工具试点,探索通过信用增进工具减少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的顾虑,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近日,首批已推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合约。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非上市民营企业,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民营企业。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指导沪深交易所尽快完善信用保护工具相关制度,支持和鼓励更多合格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2018-11-05 13:48:5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09人气

中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签署《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8年10月26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共同见证下,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与日本金融厅长官远藤俊英在北京签署了《中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关于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时值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双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将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积极支持并稳步推进两国资本市场全面多层次互利务实合作。两国相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近日也签署了加强双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8-10-29 14:27:3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71人气

多种方式获取牌照 券商发力公募基金业务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继2017年底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中泰资管的首只公募基金产品将于11月发行。至此,中泰资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券商获批公募基金牌照的数量较以往有所增加,形式上以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主。业内人士认为,券商作为公募基金的后来者,受制于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优势,公募业务虽然发展缓慢,但也不失为券商未来转型的重要方向。 

  多家券商“染指”公募基金业务 

  在今年6月,湘财证券发起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子公司——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批;2月,华融证券发起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子公司——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批。上述基金公司均由券商100%全资控股。 

  业内人士透露,券商出资设立基金公司有助于实现风险隔离,摆脱券商的行业监管束缚。 

  记者梳理发现,券商申请公募牌照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由券商申请公募基金资格,以华融证券、国都证券等为代表;二是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由子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牌照,以上海东方证券资管、华泰证券资管等为代表;三是出资设立公募基金公司,今年以来以湘财基金、华融基金等为代表。 

  除去上述3家券商以出资设立公募基金公司的形式在今年获得公募牌照外,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2018年以前,直接由券商或者券商资管子公司的形式获取公募基金牌照的券商还有长江证券资管、中泰证券资管、渤海汇金证券资管、财通证券资管、上海东方证券资管、华泰证券资管、浙商证券资管、山西证券、华融证券、北京高华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兴证券和国都证券等。 

  证监会官方数据显示,截至10月19日,申请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待审批的有42家,其中包括东兴证券和联储证券两家券商正在申请设立公募基金公司。此外,华林证券则在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业务转型新方向 

  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其中,仅9月以来就有4家新的公募基金公司获批。今年以来总获批数量为近5年以来之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国内共有公募基金公司141家,按照股东的机构背景可分为券商系、信托系、保险系、银行系、私募系和个人系等模式,其中券商系有65家,占比最多。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券商青睐公募牌照,是资管新规之下的自然选择。公募业务不仅会拓展券商资管的产品线,拓宽券商资管客户群,在服务高净值客户的同时践行普惠金融理念,还能为券商的财富管理转型提供重要支持。 

  有券商分析人士指出,从海外券商的发展历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创新券商的嘉信理财,还是传统老牌券商瑞银集团,都非常重视财富管理业务。包括国内的传统券商,比如华泰证券、中金证券等都在加大对财富管理业务的投入。对于那些在产业发展逻辑和趋势上将财富管理作为最终业务形态的券商而言,公募牌照的获得有望加快其财富管理业务的战略演进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与整体市场水平相比,券商资管的公募业务成长略显缓慢。有券商资管人士介绍,券商资管的业务链条繁复,此前多专注私募业务,兼有定向、专项、集合以及公募基金等多样化金融产品,公募业务成为一些券商资管的“软肋”,但是其未来转型方向。 

  2018-10-26来源:中证报 

2018-10-29 14:18:1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05人气

证监会通报近期完善并购重组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占企业并购交易总额的比例持续上升,资本市场已成为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平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公司质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特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企业诉求,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服务举措。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市场化并购,提高审核效率。今年1-9月份,全市场发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近3000单,同比增长69.5%,已超去年全年总数,交易金额近1.8万亿元,同比增长46.3%,接近去年全年水平。这其中,仅117单需我会审核,行政许可比例由去年的不足10%进一步下降至4%,市场活跃度大大攀升。从我会审核的情况看,近期万华化学等快速过会,外运发展、深赤湾等多家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国庆假期后,我会针对小额并购交易,推出快速审核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为企业开展市场化并购争取时间。适用该通道的第一单拓尔思已在受理后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审核效率大幅提高。

  二是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基础性制度,充分发挥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对于募集配套资金,放松管制,允许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以满足企业后续产能整合、优化资本结构等切实诉求;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抗风险和后续发展,通过认购配套融资真实、持续地巩固控制权,我会明确予以支持。对于并购非金融类资产少数股权的,取消财务指标限制,服务企业去产能、调结构的发展需求。对于处于交易核心的发行价格问题,注重发挥股东大会定规则、董事会快执行的公司治理作用,特别强调调价机制设计合理性、董事会履责及时性,在市场化定价的基础上充分关注中小投资者保护。对于交易对方涉及200人公司的,明确经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后可以依法参与并购重组活动。

  此外,我会积极支持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提升A股上市公司质量。自去年11月以来,已有7家中概股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回归渠道进一步畅通。对于此类并购,我会采取同境内企业并购同类标准,一视同仁,不设任何额外门槛。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企业诉求,深化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持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特别强调中介机构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018-10-19 来源:证监会 

2018-10-22 14:16: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23人气

18家上市公司昨日联袂回购自家股份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者眼中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主题,通过调查的方式来采集投资者的观点和意见。调查结果显示,32%的投资者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体情况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49%的投资者表示一般满意,部分投资者认为分红水平与分布结构仍有待优化。 

  其实,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体情况表示满意,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为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曾经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也有参与分红。 

  可以说,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已经出现了较大的改观。特别是从上市公司的客观历史数据表现和投资者主观满意度调查情况来看,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体情况在近十年来逐步改善并保持稳定向好的态势。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上市公司分红金额合计约10705.7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88%,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与此同时,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数据显示,根据2017年年度报告,27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现金分红事项,分红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约80%。 

  我们看到,近年来,证监会在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下,积极倡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引导上市公司更加注重投资者回报,强化股东回报机制,对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持续强化监管,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现金分红水平。 

  另一方面,交易所也在行动。如今年年初,上交所组织5家上市公司参与现金分红说明会。会上,上交所明确指出,对于具备分红能力而长期未分红的公司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向投资者发放必要的现金红利。存在恶意不分红的,将提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如今,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并在上市公司自主实施现金分红过程中借助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来保障中小投资者收益权的实现。 

  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理念和机制对于公司价值认可、质量提升以及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现金分红也是投资者获得回报的重要方式,是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的重要途径。而投资者通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经济发展和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和回报,也是一种合理的诉求。 

  2018-10-12来源:证券日报 

2018-10-15 14:08: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67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14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9月1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二是证监会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

2018-09-18 14:43: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071人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公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答记者问

问: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中小投资者抱怨市场赚钱效应不好,但从最近基金业协会公布的信息看,公募基金发展20周年为投资者创造了可观回报。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这是一个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话题。近年来,我们关注到一些新情况,有的很令人担忧,部分有退市风险、估值严重偏离基本面的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却持续增加,投资者因此亏损严重,出现“赚了指数亏了钱”的声音。我们理解这些投资者的心情。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公募基金为投资者创造了显著的回报。近20年来,作为个人和家庭理财金融工具的主要对象,公募基金依托专业优势,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行业发展成效明显。利用这个机会,我给大家介绍几组数据,相信投资者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借鉴。

  从投资回报看,截至2017年底,公募基金行业累计分红1.71万亿元,其中偏股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16.5%,超过同期上证综指平均涨幅8.8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远远跑赢了大盘。债券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7.2%,超出现行三年定期存款利率4.5个百分点。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各类养老金1.5万亿元,在养老金境内投资管理人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50%,总体上实现良好收益,以社保基金为例,2001—2016年实现年化收益率8.4%,2017年收益率在9%左右。

  从产品种类看,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数量稳步增长,产品多元化发展,努力满足投资者资产配置多样化需求。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3家,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14家,管理资产合计达11.6万亿元。公募基金产品数量达到4841只,范围涵盖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ETF基金。同时,养老目标基金、FOF基金等以价值投资为理念、倡导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新产品逐步推出,使得公募基金产品体系更加精细化,范围更广泛,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促使公募基金行业迈入资产配置的新时代。

  从对外开放看,公募基金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先行军,行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底,共设立了45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有24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香港子公司,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在欧洲等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11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在香港公开销售的内地互认基金产品50只,基金业初步形成双向开放的市场竞争格局。

  从法制建设看,公募基金行业建立了较为先进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1997年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与此相配套的公募基金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210多项,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对公募基金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确立了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执法体制,推动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保护更为充分的行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6日

2018-05-21 14:41: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68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18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5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召开重大案件调度推进会,二是证监会查获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案件,三是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日前,证监会在深圳专员办召开重大案件调度推进会,集中研判5起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系统调配稽查力量,统筹推进案件查办。深圳、湖北、浙江、山东等地一线办案同志参会。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出席。

  近年来,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呈现主体关联隐蔽、行为交叉竞合、手法复杂新颖的特点,由一家执法单位独立承办的调查组织模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对重点领域重大案件快查严处的工作要求。按照统一指挥、系统调配、集中推进的工作原则,稽查部门对关联线索及时串并分析,对关联案件集中统筹推进,形成一家调查单位主办、多家协同查办的工作模式,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果。

  会议要求,各调查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立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全局要求,有效应对证券期货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协调推进相关案件查办工作。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参战单位既要明晰各自职责又要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二是做好调查方案,既要坚持整体研判,又要考虑个案特点,周密部署相关工作。三是贯彻全面追责,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立案案由之外违法线索等深挖严究,绝不放过任何一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关注市场风险,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各项应急预案,主动研判、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情况。会议还对一线办案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

对重点领域重大案件集中调度统筹推进,是证监会稽查部门根据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积极创新案件调查组织模式,充分调动系统执法力量,有效整合系统执法资源的积极探索。

二、近日,我会成功查获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涉案机构和人员涉嫌操纵沪市4只股票,非法获利超过2000万元。该案是我会2017年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的一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也是今年我会稽查执法重点打击的违法类型,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调查发现,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从业人员预先合谋,集中6个资管产品筹集的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在香港开立沪股通账户的同时,在内地以多位员工、亲友的名义开立数个A股账户,跨境配合操作,通过连续交易等手法操纵菲达环保等4只沪市股票,交易金额近33亿元。

  本案是我会继2017年查处唐汉博跨境操纵市场案后,成功查获的又一起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违法案件。为有效打击跨境违法行为,服务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大局,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协同境外监管执法机构,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监测异常交易,紧盯跨境账户异常联动,坚决打击跨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运行。

三、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的关联关系;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1,10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9,401,709.40元、利润3,921,394.65元,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9,35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29.6元,利润28,349,077.59元,导致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日,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安州)控制使用“广州安州-安州价值优选2号证券投资基金”等22个产品所开立的25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尾市拉抬、盘中拉抬、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纵“节能风电”价格,获利约5057.4万元。广州安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广州安州违法所得约5057.4万元,并处以约5057.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施立新系洪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硕股份)合作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陈淼媛与施立新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联络频繁,施立新、陈淼媛共同使用“陈淼媛”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没有违法所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翁凛磊与施立新存在接触联络,同时翁凛磊控制使用“马某杰”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宝硕股份”,没有违法所得。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施立新、陈淼媛处以60万元罚款;对翁凛磊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13年9月至调查日,姚丽系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姚丽控制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约30万元。姚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约30万元,并处以约90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蒋乐辉系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没有违法所得。蒋乐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原则,继续改进和加强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8日

2018-05-21 14:40: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6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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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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