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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上半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资本市场是法制保障、规则导向的市场。完善资本市场的制度规则,夯实资本市场制度基础,是确保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繁荣发展的根本大计。2018年上半年以来,证监会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大力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共制定出台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23件,并有5件规章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一是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需要,制定修改相关制度规则。包括,制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制定试点红筹企业发行上市、持续监管、保荐机构尽职调查、会计处理、存托协议指引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十二部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拟有序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 

     二是积极完善上市公司制度,会同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研究起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针对上市公司监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规范。

     三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体系,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的“监管工具箱”作用;制定《证券期货业场外市场交易系统接口》金融行业系列标准,实现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统一监管。

     四是进一步强化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集中发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行业制度建设,密集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夯实新阶段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的基础。研究起草《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拟全面系统整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相关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

     五是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制度建设,修订《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进一步丰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工具箱”,为诚信监管装上“牙齿”。 

     此外,证监会还修改完善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重点解决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制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等,对相关领域进行引导、规范。

     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完善了资本市场制度规则,健全了市场运行的体制机制,对于从根本上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8月10日

2018-08-13 09:07: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27人气

证监会召开行政处罚工作座谈会

       7月3日,证监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召开行政处罚工作座谈会,就如何学习并深刻领会习总书记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加强执法的决策部署,强化监管执法,整顿金融乱象,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问计于立法、司法等部门的专家及市场人士,并就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行业代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共30余人参与座谈。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参加并主持座谈会。

       阎庆民首先介绍了近年来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情况。2015年中央对证监会巡视之后,会系统行政处罚战线的全体同志紧紧围绕证监会党委关于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的各项工作要求,在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牢牢把握执法工作的政治属性,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四个服从”,忠诚履职尽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数量、罚没金额和市场禁入人数连年创新高,依法严办了一批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大案要案,严惩了一些在市场上兴风作浪的违法分子。与此同时,面对行政处罚诉讼高发态势,行政处罚战线的同志们沉着冷静、积极应对,通过司法机关专业严谨的监督审查和一份份秉持公道的行政诉讼判决,我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巩固。今年上半年,全系统共作出159项行政处罚决定,比去年同期增长41%,罚没款金额63.94亿元,在去年同期基础上再创新高,市场禁入20人次。办理行政处罚应诉案件37起,超出2017年全年的80%。

       与会专家及市场人士对我会执法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证监会积极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上聚焦发力,坚定不移地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行政处罚工作始终,重拳出击,铁腕治乱,依法全面从严执法,坚持公平公正做好行政处罚工作。大家一致认为,证监会以负责任、有担当的态度向违法行为亮剑,严惩挑战法律底线的资本大鳄,查办了一系列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大案要案,纠正了一批侵蚀市场根基的新型、恶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了资本市场环境生态。

       针对近期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新问题,与会专家及市场人士普遍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应当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坚决支持证监会应当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执法原则,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大股东违法减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令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惩不贷。执法、司法、公安等单位应当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部门的规制作用,多管齐下、齐头并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环境,更好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第二,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证券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职业操守,严格依法履责。证券公司及证券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既是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及其他证券专业中介服务的执业主体,又是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毫无例外应对违法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积极肯定证监会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执法尺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所做出的努力,继续保持重典治乱、严惩重罚的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工作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提振广大投资者信心。

       阎庆民代表证监会衷心感谢与会来宾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积极建言献策。阎庆民表示,与会专家及市场人士的发言针对性和实践性强,提出了若干好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将认真梳理大家提出的好思路、好方法,抓紧研究落实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尽快推进有关工作。

       阎庆民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做好今后行政处罚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第一,要处理好法与德(行业道德)的关系。用行政处罚划定行业道德底线,提升行业道德水平,花大力气养成市场参与者守法合规意识,形成守法诚信的道德风尚和职业操守。要切实发挥行政处罚防范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者道德风险的警示、教育、惩戒作用。第二,要处理好法与规(有效规制)的关系。在严格执法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使执法工作符合法律逻辑、市场逻辑及监管逻辑。要求行政处罚工作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资本市场的新情况、新变化保持适应性、能动性。第三,要处理好法与责(责任追究)的关系。行政处罚要根据案件证据、事实依法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第四,要处理好法与利(既得利益)的关系。行政执法对违法者的名誉及财产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是触及违法者利益的艰苦工作,需要专业素养,更需要勇气和胆识。要在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及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量罚基准,实现科学裁量、精准打击。第五,要处理好法与力(打击力度)的关系。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行为,要本着回归监管本位、聚焦执法主业的原则,保持定力,守正笃实,久久为功。从严实施行政处罚的着眼点要放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上,有效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8月3日

2018-08-06 10:06: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90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3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8月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2年期国债期货交易,二是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8月3日

2018-08-03 17:30: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077人气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对《退市意见》进行了修改。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27日

2018-07-30 10:07:3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417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27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曹世斌内幕交易“国际医学”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曹世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2.3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依法对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及钟琼内幕交易“东风股份”案、张磊内幕交易“东风股份”案等两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对黄炳文处以60万元罚款,责令钟琼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78.6万元罚款,没收张磊违法所得约35.6万元,并处以约35.6万元罚款。福建证监局依法对黄浩云内幕交易“贵人鸟”案作出行政处罚,对黄浩云处以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内幕交易案件均发生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购领域。其中,曹世斌为王府井股份投资发展部部长,参与了王府井股份拟向国际医学收购其所持开元商业100%股权事项所涉及的资料收集、门店考察、框架协议修改等全过程,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并在敏感期内交易“国际医学”;黄炳文为外籍人士,与其子黄某佳与黄某鹏为上市公司东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钟琼为黄炳文朋友,张磊与黄某鹏系多年好友,钟琼从黄炳文处获悉东风股份拟收购EPRINT集团部分股权并向“云印刷”转型的内幕信息后交易“东风股份”,张磊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与黄某鹏频繁联络并买卖“东风股份”,交易异常;黄浩云参与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的部分谈判过程,知悉贵人鸟拟收购威康健身100%股权交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买入“贵人鸟”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一直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上市公司内部人及其利益相关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上述案件中,曹世斌内幕交易所涉重大资产重组最后以失败告终,黄浩云内幕交易行为最终以亏损收场,但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受到严惩。另外,黄炳文作为外籍人士参与境内资本市场,实施违法行为亦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外国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范围的进一步开放,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投资,我会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在监管执法工作中也必一视同仁,发现违法行为即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实施行政处罚。我会将持续保持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高压,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警示处于信息优势的上市公司“内部人”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通过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提高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提供坚强保障。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27日

2018-07-30 09:35: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27人气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细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照要求,积极推进存量业务和产品的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是在系统整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吸收近年来证监会在私募资管业务防风险领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系统规范,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多数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20日

2018-07-23 11:15: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24人气

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20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通报上半年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情况,二是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基本途径,是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所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干扰市场正常运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积聚市场重大风险,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遏制。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原则,始终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上半年,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9件,同比增长50%;办结17件,其中查实16件,成案率94%。

       上半年在办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虚构购销业务、滥用会计准则实施财务造假。部分发行人、上市公司为骗取发行核准、实现重组业绩承诺或避免退市风险警示,通过虚构业务及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公司收入利润,或者通过提前确认收益、少计减值准备、跨期调整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二是利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多种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个别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关联企业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上市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或以上市公司存款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三是未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义务。从已经查实的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11起案件看,既有未披露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也有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还有未经核实发布行业数据引发股价异动。四是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推进,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信息披露不实的案件不断增加,上半年新增4起环保信息披露不实案件。有的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信息;有的持续多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半年在办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财务造假手法隐蔽复杂。有的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将生产废料循环入库虚增库存,实现少计成本、虚增利润。有的公司利用行业特点,通过出售商品再购回或退货商品不进行退货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二是涉案领域涉及公司债等业务。一些非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未披露重大事项。有的向交易所报备发行文件中含有虚假财务数据;有的隐瞒重大担保事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三是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法关联交易、违规资金占用、恶性利益输送等严重违法的线索。有的利用信息披露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有的长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有的不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回避要约收购义务。四是不少案件违法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有的持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且金额巨大,有的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项违法犯罪。

       按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同步关注的工作原则,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11家证券中介机构启动调查,同比增长22%,涉及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2家和律师事务所1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相关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表现为不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尽调程序流于形式或存在重大缺陷等,个别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合谋造假。

       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做好在办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在前期召开的稽查案件线索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突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为线索筛查和分析的重点,要求绝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坚决查办市场关切、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始终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执法威慑,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不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基础。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庞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罚款,依法对甘肃盛达集团(以下简称盛达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盛达集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满堂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保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浙江证监局依法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遗漏披露庞庆华通过收益互换进行的相关融资安排,庞大集团同时还未按规定披露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盛达集团未真实披露控制他人账户持有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盛达矿业”)和控制他人账户将2160万股“盛达矿业”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相关情况;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在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近几年,随着我会监管执法的不断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大幅提升,但其他类型重大事项的披露质量依然有待提升,较为多发的如未按规定披露重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股权质押情况、重大诉讼情况、被调查处罚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则体系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种类多样,内容丰富,凡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会将依法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披露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20日

2018-07-23 10:23: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98人气

深交所正式推出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

       为进一步完善回购交易机制,7月13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正式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为市场相关方提供了参与三方回购业务的操作指引。相关规则均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据了解,三方回购业务是深市现有债券回购业务的重要补充。相较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三方回购扩大了担保品的范围,非公开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也能够作为担保品;相较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三方回购提供质押券篮子管理、质押券选取、逐日盯市等一系列担保品管理服务,更便利投资双方的交易及存续期风险管理。三方回购业务的推出,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动性,便利市场机构流动性管理,完善债券回购交易机制。此前,深交所、中国结算已于2018年5月就《暂行办法》联合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持续加强市场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市场参与者对三方回购业务的认知和风险识别能力,确保三方回购业务顺利开展。

      摘自上海证券报 2018年7月16日

2018-07-17 16:28: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31人气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近期,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整治市场乱象,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多家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立案稽查措施。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情形下,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决定。近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向我会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何适用上述条款中“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对此,我会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做了认真研究。结合前期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考虑,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统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理解与适用:一是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调整范围,不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二是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执法原则,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7月13日

2018-07-16 10:36: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445人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公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答记者问

问: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中小投资者抱怨市场赚钱效应不好,但从最近基金业协会公布的信息看,公募基金发展20周年为投资者创造了可观回报。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这是一个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话题。近年来,我们关注到一些新情况,有的很令人担忧,部分有退市风险、估值严重偏离基本面的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却持续增加,投资者因此亏损严重,出现“赚了指数亏了钱”的声音。我们理解这些投资者的心情。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公募基金为投资者创造了显著的回报。近20年来,作为个人和家庭理财金融工具的主要对象,公募基金依托专业优势,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行业发展成效明显。利用这个机会,我给大家介绍几组数据,相信投资者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借鉴。

  从投资回报看,截至2017年底,公募基金行业累计分红1.71万亿元,其中偏股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16.5%,超过同期上证综指平均涨幅8.8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远远跑赢了大盘。债券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7.2%,超出现行三年定期存款利率4.5个百分点。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各类养老金1.5万亿元,在养老金境内投资管理人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50%,总体上实现良好收益,以社保基金为例,2001—2016年实现年化收益率8.4%,2017年收益率在9%左右。

  从产品种类看,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数量稳步增长,产品多元化发展,努力满足投资者资产配置多样化需求。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3家,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14家,管理资产合计达11.6万亿元。公募基金产品数量达到4841只,范围涵盖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ETF基金。同时,养老目标基金、FOF基金等以价值投资为理念、倡导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新产品逐步推出,使得公募基金产品体系更加精细化,范围更广泛,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促使公募基金行业迈入资产配置的新时代。

  从对外开放看,公募基金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先行军,行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底,共设立了45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有24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香港子公司,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在欧洲等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11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在香港公开销售的内地互认基金产品50只,基金业初步形成双向开放的市场竞争格局。

  从法制建设看,公募基金行业建立了较为先进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1997年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与此相配套的公募基金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210多项,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对公募基金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确立了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执法体制,推动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保护更为充分的行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6日

2018-05-21 14:41: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6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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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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