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进点掌投教——防范网络金融诈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投资理财,利用网络平台投资理财的比例也越来也大。而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领域,编造各种互联网金融骗局诱骗投资者。
此类诈骗层出不穷,往往令投资者难以分辨防不胜防并且求助无门。投资者朋友们要先学会甄别分辨其中真伪,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携手筑网同防共治,共建健康和谐的网络投资环境。
为此点掌投教基地专门聘请了司法部司法援助刑事案件质量评估师、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勇律师,前来点掌投教基地拍摄投教小视频。康勇律师利用小视频方式更直观具体地,为大家分析讲解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接触到的各类金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和处罚,以及作为投资人如何防范。
近年高发的网络金融诈骗有四类,广大投资者要引起高度的警惕,防止造成经济和财产的损失。
第一类,以美色诱惑,花式炫富做诱饵。陌生“白富美”女网友通过炫富和嘘寒问暖等方式吸引男性投资者,劝说目标投资者到不正规平台投资,最后血本无归。
第二类,披着投资外衣的传销。不少投资者都是在“熟人朋友”的介绍下投资亏损的,而“熟人朋友”实际上是在进行拉人头拿佣金。熟人推荐实施互联网金融诈骗往往具有传销性质,一人“入套”,就能让更多亲朋好友中招。
第三类,理财公司“蒸发”。 许多网络理财平台会在影响力大的网站上投放极具诱惑力的广告,宣称投资回报率高出银行数倍,投资周期短且灵活,承诺只赚不赔可以保本。这些其实是骗子做的局,利用投资者急切想赚钱的心理引诱投资者入局,投资者贪图的是高额回报,而骗子贪的是投资者的本金,最后卷起跑路。
第四类,冒充国际知名公司。不法分子伪装冒充成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高新科技企业等高大上企业,骗不知实情的投资者入局,最后卷钱跑路,投资者申诉无路。
2019年国庆节前,康勇律师主要为大家讲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康律师讲解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风险和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携手筑网同防共治——普陀区政协委员参观考察点掌投教基地
2019年9月27日,普陀区政协一行十多位委员,前往上海点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参观考察点掌投教基地。
政协委员们首先在点掌投教基地负责人廖芳女士的带领下参观了点掌广播级数字演播室,并介绍了点掌投教基地的发展概况。随后委员们观看了正在直播的财经节目的制作流程,并在编导人员的介绍下了解到点掌投教现在每天制作产生25档专业投教节目,以及一档专业、正规的财经投教节目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委员们肯定了点掌投机基地在投资者教育传播方面的严谨性、专业性和及时性。
随后委员一行人又参观了点掌的UGC直播间,廖芳女士向委员们介绍了时下最流行热门的直播方式,点掌的专业投教人员是如何更加便捷、直接的面对亿万观众进行投资者教育宣传。还有委员亲自体验了点掌的UGC直播间,感受到点掌UGC直播投教的便捷性。这让大家对新媒体有了更直观更感性的认识,也感受到点掌投教基地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创新的理念。
在座谈会上,委员们表示,今天在点掌的所见所闻,都让他们很震撼,也很新奇,对投资者教育、对人工智能投顾,都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对点掌所做取得的成果表示肯定和赞扬,并且鼓励点掌要继续创新,用科技和专业为观众和用户带去更好的投资者教育服务,作为新媒体帮助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引导正确的投资观念。最后委员们祝愿点掌投教基地能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成为更加专业优秀的投教基地!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什么?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指的是《证券法》所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行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有什么危害?
1.破坏市场的诚信环境,不仅侵害虚假信息所指对象的合法权益,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误导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其财产损失。
2.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
3.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可能在舆论环境中形成“蝴蝶效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必须严厉打击。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发布信息的各类主体,都有义务保证其所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当事人以任何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都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敏感时期博关注,造谣传谣受处罚
当事人刘某于2015年6月2日晚间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称东莞证券通知其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该消息引发大量网友关注。经东莞证券自行排查,并经证监会稽查核实,没有发现东莞证券向客户发送上述通知,所谓“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是刘钦涛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在股市波动敏感时期,在“中国南车吧”这一关注数量大、涉众性强的网络环境中造谣传谣,误导广大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信息形成叠加效应,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刘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风险提示:
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络具有数字化共享、资源免费、传播快捷广泛的特点,即便是没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个体,也可在短时间内以极小成本制造舆论热点,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证券市场中的舆情变化与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更易形成信息热点,特别是A股市场中散户占比较高,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信息的占有和辨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更大。广大投资者要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坚决抵制造谣传谣等不法行为,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同时,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证券市场信息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造谣、误导,制造恐慌,破坏市场信息的正常传播,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案例二:编假消息牟私利,面临刑罚悔莫及
湖北通城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买入“暴风科技”400股(交易金额约10.8万元)后,当天使用“love9413”账号在东方财富股吧编造发布“冯鑫(暴风科技董事长)图谋收购迅雷科技”虚假信息。“暴风科技”当天及次日股价涨停。5月21日,刘某卖出其持有的“暴风科技”,获利约8400元,暴风科技同日公开澄清后,股价下跌6.92%。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刑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意见进一步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风险提示:
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什么是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简称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行为人有哪些?
1.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所谓“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2.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操纵市场中具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包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
4.盗用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的,应认定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5.个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6.证券公司明知投资人操纵证券市场,向其提供资金、账户等协助的,可认定为合谋操纵市场。
7.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操纵行为的,应当认定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为操纵行为人。
操纵市场有哪些表现形式?
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蛊惑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5.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但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已经公开做出相关预告的除外。
6.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7.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8.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实控人操纵股价,忽悠投资者遭受损失
鲜某作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代)及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和使用“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以下简称“账户组”),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第一,鲜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账户组持有“多伦股份”占该股总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为60个,占5%以上的交易日为179个,持股最高时占公司总股本的13.85%。
第二,鲜某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通过控制账户组事先连续、大量买入“多伦股份”,后通过控制“多伦股份”拟更名事项披露节奏和“多伦股份”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后,“多伦股份”连续涨停,鲜某由此获利。
第三,鲜某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多伦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6个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达到40.27%。
第四,鲜某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买“多伦股份”,并频繁撤单然后再申报,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以虚假申报方式制造涨停价买单众多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两天实际买入量均为零。
综上,鲜某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578330753.74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鲜某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管理者本应忠实勤勉,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但本案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信息操纵市场,为自己牟取利益,令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广大投资者切莫盲目跟风炒作,亦勿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警惕操纵市场行为和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二:财经主持人操纵股价,利用知名度自肥腰包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某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财经证券类节目中担任嘉宾主持人。该节目人气较高,收视率稳定,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廖某作为大股东的上海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网站的APP,以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宣传。2015年,该公司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网站上以提高知名度。廖某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兴发集团”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柴某玉”“王某妮”“张某”等11个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廖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证券投资咨询需要获得专门许可。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要咨询有资质的机构,不能轻信社会上所谓的“股神”“操盘手”的推荐和蛊惑。对于目的性明显的“荐股”,其背后很可能存在“推手”,投资者要严防落入操纵市场的陷阱。
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法律为何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
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过程中,一些机构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此种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金融机构的声誉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内幕信息”的范围不同,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因此,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经理犯罪受重罚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某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多级诉讼程序,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马某为市场禁入者,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风险提示:
(1)掌握内部信息的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在低价预先买入股票,再建仓拉高股价后卖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其建仓买入时,中小投资者可能跟投,导致损失。有不法分子甚至动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2)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自律,成为“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真正投资者,而不是更大的投机者。机构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有效发挥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规范投资行为。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票(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出质给证券公司等主体,目的通常是融资。
融资融券的风险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使用杠杆,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判断失误而遭受亏损的风险会随着杠杆被进一步放大。此外,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要支付融资利息,融券卖出证券要支付融券费用,这些费用在投资亏损时仍需支付。
2.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提前了结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亦或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4.利率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股票质押的风险包括哪些?
1.市场风险
股东无权变卖被质押的股份,若被质押的股票市值下跌,客户将面临按约定提前清偿、补充质押或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2.利率风险
股东提前或延期解除质押,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利息损失。
3.违约处置风险
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或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将面临债权人的违约处置。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股票被强制变卖,大股东甚至会面临丧失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一:股权质押得款炒股,欠款违约理应赔偿
2013年9月12日,东海证券公司与练某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练某将所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出质给东海证券公司并融入资金,在练某返还资金后解除质押。双方约定了标的证券、质押数量、初始交易金额、延期回购、限售股出质等内容。后双方依法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练某持有的上述质押股票于2013年9月13日被冻结。2013年9月13日,东海证券公司向练某发放融资款2亿元。后练某与东海证券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两次延迟回购期,双方亦约定了延期购回期间的利息、补偿费和违约金。因练某未能到期回购,东海证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东海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有权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其与练某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二次延期购回业务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东海证券公司已按约向练某发放融资款,练某亦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东海证券公司。因练某未履行回购上述股份及支付相应利息等义务,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东海证券公司股票回购交易价款、相应利息、违约金及东海证券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合同。本案中,练某在协议到期后二度延期仍未能履行购回股票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风险提示:
(1)投资者应当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保持清醒认识,增强融资融券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选择投资对象,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
(3)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案例二:公司违法导致股东违约,股权质押警惕多重风险
2014年12月26日,蔡某与海通证券签订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蔡某以其所持有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的限售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海通证券质押融资1387万元。后欣泰电气因涉嫌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造成市场、媒体对欣泰电气产生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存在暂停上市的可能,已严重影响蔡某的履约能力。故海通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要求蔡某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前购回上述融资。由于蔡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提前购回的义务,海通证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业务协议》约定,若发生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等情形,海通证券有权要求蔡某在该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欣泰电气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且监管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后向海通证券提出异议,海通证券要求蔡某提前购回其所出质的股票符合合同约定。蔡某应当偿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87万元的本金、延期利息与违约金。
风险提示
(1)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调查和处罚,其股票价格必然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应当多样化投资以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
(2)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9月30日,传音控股等三家科创板企业将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在三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科创板企业将再为证券业带来2.2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
今年前三季度,科创板上市公司达到33家,共为券商带来24.35亿元主承销收入。受益于科创板带来的增量业务以及主板首发(IPO)常态化等因素影响,今年前三季度证券业主承销收入超78亿元,同比增幅接近四成。
“保荐+跟投”制度是科创板一大创新,科创板运行满两月,券商跟投资金也获得不菲浮盈。以9月26日收盘价来看,券商跟投资金浮盈18.63亿元,平均浮盈1.37倍。虽然距离变现尚有时日,但随着科创板稳定运行以及科创板公司业绩稳定,给市场留下了不少想象空间。
券商主承销收入增近四成
9月30日,传音控股、山石网科、热景生物将在科创板挂牌上市,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德证券分别作为这三家企业的承销保荐机构,分别获得1.06亿元、0.7亿元、0.43亿元的承销保荐费用。
至三季末,科创板上市公司达33家。据发行信息统计,今年前三季度,科创板将为券商带来24.35亿元承销保荐收入。作为2019年资本市场改革中可兑现的最大红利,科创板直接增厚了券商收入。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据Wind统计,2019年以来,截至9月29日,共计50家券商实现了76.28亿元的主承销收入,同比大增33%。若将于9月30日挂牌上市的3家科创板企业带来的2.2亿元承销保荐收入计算在内,合计同比增幅将近四成。
IPO项目是主承销收入的最大支撑,不论是金额还是占比都较去年同期增幅明显。其中,今年以来IPO业务收入合计67.8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幅达51%。
“三中一华”是最大受益者
上述33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承销工作由22家券商完成。由于其中有6家科创板企业为联合保荐或者引入了联合主承销商,其分配比例未予显示,因此只对剩余27家由单一券商保荐承销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8家券商独立保荐承销科创板企业所获收入超亿元,“三中一华”表现较为突出。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共参与了6个科创板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剔除未显示联合主承销分配比例的两个项目后,共计带来3.31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暂时排名第一。其中,柏楚电子、容百科技分别带来超8000万元的收入,传音控股更是将为中信证券带来1.06亿元的收入。
中信建投证券参与了7个科创板项目的保荐承销,其中5个单独保荐承销的项目带来了3.06亿元的收入,天宜上佳、新光光电、铂力特3个项目的承销保荐费用均超5000万元。
华泰联合证券参与的4个科创板IPO项目中,有3单为独立承销保荐,共计带来2.46亿元的费用。其中,光峰科技1单带来的收入就接近1亿元。
中金公司目前参与4个科创板项目的承销保荐,其中山石网科和交控科技两单独立保荐承销项目为其带来的费用超1.22亿元。值得一提的是,科创板募资额度最高的中国通号由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但在承销环节引入中信证券等5家主承销商,这单业务带来的承销保荐费用达1.49亿元。
子公司跟投两月平均浮盈1.37倍
科创板已经运行了两个月,截至9月26日,包括最新上市的天奈科技在内,30只科创板股票最新收盘价平均涨幅为126.97%。由此可见,科创板股票为打新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收益,参与科创板企业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也获得了不菲的跟投浮盈。
截至目前,有16家券商另类子公司参与跟投科创板公司,合计跟投资金16.11亿元,以9月26日收盘价来看,券商跟投资金浮盈18.63亿元,平均浮盈1.37倍。而若以上市以来最高价来算,券商跟投资金最高浮盈41.49亿元,浮盈收益达2.57倍,不过由于科创板企业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大多股票上市初始振幅巨大,资金博弈较为充分,最高价时点的收益率参考意义不大。
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的跟投浮盈均接近3亿元,浮盈幅度超110%。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安信证券、海通证券的浮盈均超1亿元。
2019-09-30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市场禁入21件/50人,禁入人数同比增长13.64%。
监管震慑力度不断增强
分析人士认为,作为打击证券期货违法乱象的利剑,证券监管部门的稽查执法工作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效果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以及投资者权益的受保障程度,从而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白皮书》显示,2018年,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56起;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87起,其中57起所涉内幕信息与资产并购重组事项相关;对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38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处罚10起;中介机构违法类案件处罚13起;短线交易案件处罚13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处罚24起;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期货市场违法等其他类案件处罚 69 起。
“这反映了处罚数量、力度不断加大,体现了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得到显著提升,监管的震慑力度不断增强。”盘古智库研究员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案例处罚类型来看,涵盖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私募基金等多种类型,而处罚主体也从上市公司、从业人员扩展到中介机构,并对并购重组等违规高发地带进行重点监管,收效显著。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显著提升,将有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市场良好生态,推动资本市场的成熟化、法治化建设。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不少涉案机构及个人被处以顶格罚款。从2015年-2018年证监会官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处罚委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连续四年增长,2018年行政处罚决定数是2015年的1.75倍;市场禁入人数与罚没款金额同步增长,2018年市场禁入人数达到2015年的2.38倍、罚没款金额已接近2015年的10倍。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使证券市场违法成本显著增加,对提升稽查执法的威慑力有一定积极作用。
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2018年证监会稽查系统持续优化与公安机关执法协作,提升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打击合力,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14件,涉及违法主体200余人。2018年涉刑案件及线索移送数量创近十年来新高,约是2017年(31件)的4倍,较2014年历史峰值(74件)增长54.1%。
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专家认为,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快速发展离不开配套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主体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是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保障。
近期,资本市场迎来法治体系进一步提升完善的信号。例如,9月9日至10日,证监会在京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12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第八项任务是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
《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单独设置了“投资者保护”这一章,充分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盘和林认为,《证券法》、《刑法》的修改为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推进提供了顶层保障,是从严监管有序推进的支撑依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使得从严监管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让投机炒作行为得到惩治,从而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019-09-30 来源:证券日报
非法集资“四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三二一”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二问。一问专业人士,要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金融专业人士,获取投资项目风险的专业判断,避免落入“理财陷阱”。二问家人朋友,做出投资决定前一定要跟家人朋友商量,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要深思熟虑,避免头脑发热,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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