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检例第175号)就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2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其实际控制的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以下均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在江苏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
被告人鹿梅自2016年8月起负责国盈系公司“资金池”及其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划拨以及私募基金本金、收益的兑付。张业强、白中杰控制国盈系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76.81亿余元。张业强、白中杰指定部分公司账户作为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从项目公司划转至“资金池”账户进行统一控制、支配。
上述集资款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已发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49.76亿余元,用于股权、股票投资3.2亿余元,用于“溢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2.3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佣金、国盈系公司运营费用、归还国盈系公司及项目公司欠款等17.03亿余元,用于挥霍及支付张业强个人欠款等4.52亿余元。
张业强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盈系公司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社会公众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该负责人提示说,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南京市公安局以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6月以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此后,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了部分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21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中杰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梅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一千万元。三被告人提出上诉被驳回。
此外,国盈系公司在南京、苏州、广州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组织业务人员以销售私募基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以获取定期收益、承诺担保回购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案件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28名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部分人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贾某某曾就职于一家科技公司任IT工程师,收入水平优越,结果公司即将上市的消息让他动起了歪心思,设计了一出“原始股”骗局,骗走亲朋好友140余万元。近日,海淀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贾某某公诉至海淀法院。
2017年,贾某某所在公司传出即将上市的消息,贾某某打着有渠道投资“原始股”,能够取得2到3倍本金收益的旗号,向其前妻的表妹肖某、其同学韩某集资20余万元。
一年后,公司上市计划取消,但贾某某已将上述钱款挥霍一空,贾某某就谎称三年以后才能有收益。三年后,在肖某、韩某不断询问下,贾某某谎称公司已经上市,但以银行转账失败、国家相关部门还在审核等理由拖延还款。
事已至此,贾某某不想着如何还钱,又编了一条信息:“尊敬的股东,您好!因监管原因,公司针对小股东采取信息留底核对,请使用登记手机号码回复‘身份证号后四位+登记银行卡后六位’,超过今日X时视为无效。通过审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即时到账……”贾某某编造称公司原始股收益取现要求银行流水达标,以此理由反复要求肖某向其汇款,共计120万元,并承诺年底可以从公司的原始股里提现1000万元左右。
最终,贾某某的骗局被揭穿。被害人报警后,贾某某被抓获,但其所骗取的140余万元已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无力退还被害人钱款。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原始股”骗局层出不穷,主要是利用人们“投资暴富”的心理。投资理财不要跟风,更不要轻信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应选择合法正规渠道,购买正规理财产品,避免上当,造成财产损失。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任良成操纵股票的处罚决定书。
任良成有很多身份。他是中国最早一批股票市场投资者之一,是知名私募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他曾是收藏上市公司股票认购证最多的人,还是“中国股票博物馆”的馆长。如今他又多了一个新身份——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调查5回、处罚4次,集齐“三倍罚、终身禁、刑事责”。
任良成控制201个股票账户,操纵16只股票。其中,操纵8只股票合计盈利约2.76亿元,另外8只股票合计亏损约2.99亿元。单单操纵“酒钢宏兴”一只股票就盈利超2亿元。
任良成辩称,自己主观恶性低,没有恶意逃避监管,主动配合证监会调查并说明情况。他自1991年开始投身证券市场,投资股票30余年,大宗交易股票近10年,每年交易2000亿元至5000亿元,年缴纳印花税和佣金2亿元以上。投资设立股票博物馆,为宣传股票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本案处罚过于严苛。
证监会表示,本案量罚适当。任良成长期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尤其是在被证监会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操纵股票数量众多,动用资金量巨大,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其所称“未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等情况虽然属实,但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违法情节的认定。
据悉,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涉及刑事案件,证监会暂不予罚没处罚。若任良成交易“酒钢宏兴”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将不再予以处理。最终,证监会对其罚没约3亿元。
控制201个账户操纵股票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陈某华、陈某(甲)等31人名下的51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一组账户)。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蔡某农、陈某华等98人(包括2家法人)名下的150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二组账户)。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先后操纵16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控制第一组账户操纵“酒钢宏兴”“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漳州发展”“国脉科技”“广宇发展”“曙光股份”“钱江生化”“广宇集团”“全柴动力”“天宝股份”等12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控制第二组账户操纵“远兴能源”“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维维股份”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操纵单只股票盈利超2亿元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控制涉案账户操纵“酒钢宏兴”等16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操纵“酒钢宏兴”“漳州发展”“广宇发展”“曙光股份”“全柴动力”“天宝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盈利约2.76亿元,操纵“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国脉科技”“钱江生化”“广宇集团”“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亏损约2.99亿元。
在上述股票中,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一只股票就盈利2.02亿元。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酒钢宏兴”,操纵“酒钢宏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41亿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1.7亿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7.39亿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38.63亿元。竞价卖出成交14.8亿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82.5亿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酒钢宏兴”全部卖出。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酒钢宏兴”共有23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23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第一组账户在21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约7050万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82亿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第一组账户在2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6730万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75亿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竞价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4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9.99%。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4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股价行为。
每年交易额2000亿到5000亿
证监会认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任良成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其一,涉案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对“酒钢宏兴”“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6只股票的大宗交易系正常交易。任良成大宗交易买入“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后,于次一交易日卖出时,因遇到他人猛烈“出货”,为顺利卖出,被迫买入部分股票以摊平成本,相关行为并非操纵证券市场。除大宗交易外,对“美锦能源”“太化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4只股票的其他二级市场交易,都属于主动建仓,交易时间较短,持股数量不多,流通股占比很低,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在同一交易日内既买入又卖出同一股票,系利用此方式实现股票交易的“T+0”以赚取差价,而非为了操纵证券市场。
本案中未发生大宗交易的10只股票,即“漳州发展”“国脉科技”“广宇发展”“曙光股份”“钱江生化”“广宇集团”“全柴动力”“天宝股份”“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系任良成主动选股交易以赚取差价,属正常交易而非操纵证券市场。此外,证监会认定的个别数据可能有误,包括误将大宗交易买入股票数量计入竞价买入股票数量、使用错误的计算公式等。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大宗交易“酒钢宏兴”“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的获利,系源自于大宗交易折扣,不属于违法所得。同时,即使认定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因交易“酒钢宏兴”而向中间人支付的佣金、预留款等支出1亿余元,亦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其三,本案行政处罚过于严苛。任良成本人主观恶性低,采取的交易手法较为简单,未联合他方共同炒作股价。大部分股票是大宗交易,并未恶意“炒小、炒差、炒新”。交易个股时间短暂,未持续、长期、反复“炒作”一只股票,亦未利用股市“黑嘴”诱骗投资者跟风操作。
任良成没有恶意逃避监管,主动配合证监会调查并说明情况。任良成自1991年开始投身证券市场,投资股票30余年,大宗交易股票近10年,每年交易2000亿元至5000亿元,年缴纳印花税和佣金2亿元以上。投资设立股票博物馆,为宣传股票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目前,任良成因涉及操纵证券市场刑事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刑罚,已受严惩,不宜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
被多次处罚后仍继续操纵市场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任良成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任良成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本人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曾明确承认,其在卖出股票时,为能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顺利卖出,有时会指挥下属公司员工进行“护盘”操作,即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本案中,涉案账户交易“酒钢宏兴”等股票的手法,与任良成自述的操纵手法完全一致。任良成涉案交易系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其所谓的“正常交易”。此外,对任良成有关“个别数据可能有误”的疑问,经证监会再次核实,相关交易数据准确无误。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认定准确。本案中,“酒钢宏兴”等6只股票的大宗交易获利和二级市场交易密切关联,即任良成之所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保障大宗交易买入股票的高价减持。换言之,涉案账户大宗交易的获利实际上源自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故应依法纳入违法所得。
证监会在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时,已依法扣除买入股票成本和支付的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税费。任良成所谓“应将大宗交易折扣获利、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预留款等金额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持。即使任良成向大宗交易中间人支付了佣金、预付款,亦系任良成对违法所得的分配和流转,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其三,本案对任良成的量罚适当。任良成长期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尤其是在被我会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操纵股票数量众多,动用资金量巨大,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其所称“未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等情况虽然属实,但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违法情节的认定。对任良成一定程度上配合我会调查以及任良成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目前我会对任良成的量罚幅度适当。
须说明的是,本案任良成操纵的16只股票中,除“酒钢宏兴”外,其余15只股票均不涉及现有刑事案件。对涉及刑事案件的“酒钢宏兴”,证监会暂不予罚没处罚。若任良成交易“酒钢宏兴”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将不再予以处理。
证监会表示,根据前述复核意见,剔除涉及刑事案件中的“酒钢宏兴”后,任良成操纵“漳州发展”等7只股票合计盈利约740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7400万元,并处以2.22亿罚款。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非法集资的五种表现形式:
(一)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总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十二种表现形式:
(一)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 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 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近期骗子有些猖狂,打着知名经济学家、百亿级基金经理、资深投资顾问的旗号行骗,从行骗手法来看,包括编造假的公众号、抖音号,在QQ群散布不实信息,进行非法荐股活动等。更可怕的是还用上了AI技术。
管清友荐股?假的
知名经济学家管清友6月2日晚无奈发文:“谁能想到,竟然有人冒充我给大家荐股。这让我情何以堪,我都不懂具体的股票,怎么给别人推荐?”,他建议网友如果发现,赶紧报警。
管清友所在金融研究院发布声明称“管清友”、“管清友午盘”、“管清友侃股”等多个公众号,均为不法分子伪造。
6月5日晚,管清友又发了一张评论截图,表示“现在骗子的技术含量这么高了吗?”。根据图中的网友评论:“刚刚和我视频了,长得和你一样,难道荐股票的不是你?”看来,骗子使用了AI换脸技术,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基金公司、投顾公司“李鬼”频出
近几年,随着基金走入大众视野,不法分子冒充基金公司进行诈骗的行为屡见不鲜。今年以来,中金基金、富国基金、工银瑞信基金、鹏华基金、长城基金、融通基金等十多家基金公司都遭遇到类似情况。
6月3日,鹏华基金发布关于注意防范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借口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发现有不法分子以助客户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客户信任,获得客户身份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声称可协助客户刷银行账户流水,从而满足贷款资质条件;使用自己控制的手机号码代客户或引导客户在网上开立基金账户并绑定客户银行卡;控制客户基金交易账户,用客 户银行卡申购货币基金并快速赎回,制造刷流水假象;谎称赎回款为借给客户刷银行账户流水的资金,要求客户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获取诈骗所得。
多个投资咨询公司也反应,在短视频平台,出现了大量仿冒账号。他们不仅假冒正规持牌机构的投资顾问,还冒充投顾公司、投资顾问小助理、投资顾问工作室等,诱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从而进行非法投顾活动,行为十分猖獗。阿牛智投首席服务官周凡表示,仅5月份在短视频平台就投诉处理了阿牛智投相关假冒账号154个。
从整体来看,不法分子主要冒用知名公司、知名基金经理、投资顾问名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非法牟利,利用假的网站、App、服务电话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来,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形式特点
1、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
个别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
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
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
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5、以“以房养老”等名义吸收资金
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典型案例
2017年6月,A市排查中发现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非法集资嫌疑。经立案侦查,该公司系某投资集团(注册地为外省B市)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该投资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子公司,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召开推介会、组织旅游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老年人推介老年公寓、养老院项目,以“预付养老床位”、“养老产业投资”、“书画艺术品投资”为幌子,宣称“一万元理财每月返一百,年收益率高达11%”等,吸引老年人投资理财。短短3个月,吸收资金过亿。至案发,A市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移送起诉13人,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
投资上述非法机构或参与上述非法活动,不仅无法获得高额返利,还将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健康需求亦无法满足。
科创板现首批退市股
5月31日晚间,*ST紫晶、*ST泽达相继发布公告,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值得注意的是,*ST紫晶、*ST泽达为科创板自2019年7月开市以来首批退市的股票。
根据*ST紫晶此前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上市前通过开展虚假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17年~2019年上半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2亿元,虚增利润0.86亿元。公司还存在隐瞒违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实控人构成欺诈发行。
上市后,*ST紫晶故技重施,继续粉饰公司财报,公司2019年报、2020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71亿元、3.28亿元,虚增利润1.45亿元、1.69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150.21%。
与*ST紫晶类似,*ST泽达此前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在上市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同时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股权代持等行为。
上市后,*ST泽达2020年报、2021年报分别虚构营业收入1.52亿元、0.71亿元,虚构利润0.82亿元、0.27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8.97%、56.23%。
作为科创板上市股票,*ST紫晶、*ST泽达上市首日均大幅上涨,盘中最高价均超过80元/股,*ST紫晶上市首日收盘价较发行价涨264.08%,*ST泽达收盘涨幅达到318.78%。截至最新,两只退市股股价较上市首日收盘价已跌去90%,最新价分别为2.42元/股、4.14元/股。
两家公司在去年收到立案告知书后,股价开始一蹶不振,普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根据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显示,*ST紫晶截至去年9月末共有1.24万户股东,*ST泽达共有6538户股东。
*ST紫晶适格投资者可获得先行赔付,*ST泽达被12名投资者起诉
对于投资者赔偿方面,*ST紫晶近期披露其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关于正式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受的投资损失。2020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1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2月11日仍持有紫晶存储股票,在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15日(含)之间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或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未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
而*ST泽达近期则被投资者起诉。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内容,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各原告损失共计82.15万元,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部分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为被告,除公司外其余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公安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全力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证券犯罪活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证券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时调整打击策略和重点。
对欺诈发行证券犯罪,坚持毫不姑息、一查到底,特别是要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要坚持“零容忍”从严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对中介机构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犯罪,要加强线索发现、移送和侦办,做到既“惩首恶”,也“追帮凶”。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要坚持快查快侦快处,依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要依法打击组织者及相关中介。要结合注册制下新情况,依法打击诈骗国家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
对利用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虚拟盘”等诈骗犯罪,要在重拳打击的同时,不断提升预警拦截能力,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体系,切实增强投资者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防范化解风险,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
通知要求,要全面加强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打击证券犯罪工作效能。要加强统筹协调,拓宽人才储备,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持续推动打击证券犯罪核心战斗力生成。要创新侦查手段,探索建立专业化打防体系,完善一体化打击工作机制,实现对证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要进一步优化行刑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联合督办等方式,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要依法加大对拒绝、阻碍证券行政执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证券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依法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要围绕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依法严格执行案件管辖相关规定,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立足各类资本市场主体上市、融资实际需求,进一步改进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不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要充分宣传公安机关打击证券犯罪、规范执法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制度举措,提升普法效率效果,增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及其经营者防范风险、合法经营、健全管理的意识,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王建军副主席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年会暨2023中国上市公司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实施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在这样的背景下,围绕资本市场改革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共同探讨走好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发展之路,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量质齐升,巩固了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基本盘”,也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2020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大事来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加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建设,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格执行退市政策,切实把好市场入口和出口两道关,积极培育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创造好的条件。
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上市公司的面貌和质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规范化运作和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更加牢固,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重要性持续增强。目前A股上市公司超过5000家,占全国企业数量不足万分之一,但却汇聚了“大而优”的行业龙头和“小而美”的细分市场冠军,在科技创新、吸纳就业、稳定经济等方面发挥着“压舱石”作用。2022年上市公司实现增加值18.23万亿元,占GDP的15.1%;合计贡献税收4.79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8.7%,较3年前提高5.8个百分点;提供就业岗位超过2900万人,支付员工薪酬6.24万亿元,上市公司日益成为国家和居民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二是成长性不断凸显。2022年,上市公司克服多重不利因素冲击,实现营业收入71.53万亿元,净利润5.62万亿元,分别是3年前的1.35倍和1.31倍,展现了我国经济的活力和韧性。三是规范性稳步提升。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突出问题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积极畅通投资者沟通渠道,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覆盖率超过95%。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组织架构不断优化,逐步成为践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的优秀代表。四是引领创新作用日益突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落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多套标准并行,更多具备高质量发展潜质的创新型企业获得资本市场支持。2022年,上市公司研发投入达1.66万亿元,占全国研发支出的五成;高技术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强度达6.71%,大幅领先全国平均水平;累计披露专利数量占全国专利数量的近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原创技术不断涌现,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更加凸显。五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几年,上市公司积极参与防疫抗疫,保障物资供应,展现了能力和担当。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持续增加资金投入,优化帮扶模式,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积极回报投资者,2022年度分红派现首次突破2万亿元,同比增长17%。践行ESG理念,逾1700家公司单独编制并发布2022年ESG相关报告,较上一年大幅增加。
这几年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力支持了宏观经济大盘稳定和整体好转,也夯实了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深刻把握机遇与挑战,坚定高质量发展步伐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要长抓不懈。当前,上市公司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力与挑战不小。一方面,世界正处于新的动荡变革期,地缘政治格局充满变数,逆全球化思潮泛滥,美欧银行风险事件频发,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大,输入性风险不容小觑。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恢复态势良好,但需求不足、预期不稳问题仍然突出,一些领域还存在不少风险隐忧。在此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面临新的挑战,经营压力加大,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容易“死灰复燃”,这些无疑会增加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难度。
同时,我们更应当坚定信心,积极应变,紧紧抓住上市公司发展新的机遇。首先,党的二十大擎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行了战略部署,强调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今年以来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财政、货币、产业、科技等各方面政策向稳增长聚焦发力,经济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其次,我国有世界最完整的产业体系和潜力最大的内需市场,是全球工业门类最齐全的国家,经济活力强、韧性大、潜力足,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这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所在。再次,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落地,从监管逻辑、发展质量、投资者结构、市场生态等方面带来全方位的变革,有利于持续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加快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质量,体现着中国经济的成色。资本市场要发挥好“晴雨表”功能,体现现代化产业水平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就必须共同努力打造更多领跑行业发展、引领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优秀上市公司,这是我们走好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发展之路的应有之义,也是做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使命所在。去年底,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启动实施,工作重点从“治乱”转向更深层次的“提质”,挑战更大、任务更重,必须克服困难,多管齐下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一要固本强基,构建好用管用的法规制度体系。经过前期的整合,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数量”大幅精简,但仍然存在法规体系不够健全、规则层级不尽合理等问题,制约了相关制度的作用发挥,这迫切需要我们在提升制度规则“质量”上下功夫。要科学设计监管法规体系,有效衔接《公司法》《证券法》,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通过“补齐一批、修改一批、理顺一批”,对现有规则进行整体性重构,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要聚焦问题,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良好的公司治理和规范的信息披露是高质量上市公司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抓手。要大力抓好公司治理监管,以最佳实践案例创建为抓手,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成效提升活动,强化“关键少数”治理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健全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常态化机制,积极引导各类主体有效参与公司治理,推动上市公司治理再上新台阶。同时,完善全面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一致性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可信的上市公司。
三要树牢导向,培育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既要抓好增量优化,也要抓好存量提升。要推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严格把好市场入口关,不断增强制度适应性,引导市场资源更多向科技创新企业倾斜,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发展壮大。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加强与国资委、地方政府等的合作,落实新一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部署,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竞争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发展壮大,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深化分类监管,巩固风险公司压降成效。严格退市监管,持续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
四要惩防结合,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一大顽疾,不仅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也影响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必须从严惩治。我们将健全防范打击财务造假的长效机制,针对严重舞弊、资金占用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线索发现、检查、处置的全流程监管。强化财务造假案件的行刑衔接,加大对“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的立体化追责力度,对参与造假的其它主体一并纳入打击追责的范围,打破造假的生态圈。
三、上市公司要担起高质量发展的主体责任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上市公司自身是内因,是责任主体,也是最终受益者。各上市公司要深刻认识提高质量是自身责无旁贷的重要使命,主动扛起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责任,牢记“四个敬畏”,守牢“四条底线”,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真正成为各类企业中的“优等生”。
一是不造假。资本市场要健康繁荣,没有“真”的基础,市场信任、信心和发展就无从谈起。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要解决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问题。一个好的上市公司,一个负责任的实控人、大股东,就必须讲真话、做真账,不操纵业绩,不欺骗市场,不误导投资者。这是底线,不是高要求。个别公司编故事、做假账、搞虚假披露,严重损害市场信心,也毁掉了自身荣誉、自身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各上市公司一定要警醒,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牢牢守住底线。
二是不背信。与普通企业不同,上市公司具有很强的公众属性,必须树牢上市公司姓“公”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规则。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大股东和董监高都寄托着广大投资者的信任,投资者把大量的资金投给你们,这是多大的信任和托付!大家一定要倍加珍惜和敬畏这份信任,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重视业绩承诺履行,不做侵占资金、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任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情,要把全部精力放到搞好经营、提升业绩上,要对得起广大投资者的信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刑事犯罪,违反的,必将受到严惩。
三是强主业。主业突出、业绩优良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体现,也是赢得投资者青睐、赢得市场地位的关键所在。要有强烈的实业报国情怀,扎根实体、苦练内功,聚焦主业、做精专业,踏踏实实把自己的事办好、把企业经营好。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既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定力,不盲目扩张,打造别具特色的中国精品和基业长青的百年老店,也要善于抓住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新机遇,勇于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四是谋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上市公司作为要素集成中心、成果转化中心,要主动站位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用好资本市场这个“助推器”“催化剂”,科学谋划创新活动,提高创新的针对性、有效性,为重点、关键领域的技术突破作出贡献,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上市公司要争做提升产业链韧性、推动产业链升级的表率,更好助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是重回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实控人、大股东要始终敬畏投资者、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持好“上市”初心,牢记上市不是终点,而是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必须通过提升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努力创造更多的价值,让投资者真正分享到企业发展壮大带来的红利。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回馈社会,履行好社会责任,做有回报、有担当、受尊敬的上市公司。
各位代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过程中,自律组织可以大有作为。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秉承“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工作宗旨,反映上市公司发展动态、重大诉求,努力为会员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要认真落实《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探索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加快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搭建综合培训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组织上市公司互学共建。持之以恒讲好上市公司故事,强信心、稳预期,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各位代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你们的事,也是我们的事,还是相关各方的事,但归根到底是你们的事。让我们共同扛起责任、共同努力,不断培育壮大能反映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上市公司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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