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上市
今天让人关注的莫过于中国移动上市,和大伙担忧的破发不一样,今日股价收盘涨不到1%,算是给羊毛党,掳到羊毛了,恭喜中签的老铁。
当然基本面看如果剔除业绩增速要求,中移动还是个不错的票,性价比至少比80%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强。当下按照公用事业类行业估值10倍市盈率,5%左右分红,而且在可见未来业绩应该都还不错,或者还能略有增长,分红型投资者可以考虑。龙虎数据看,部分大柚子已经今日入场,后期做短线的老铁可以重点留意下。
成长股的重灾区
除了中移动外,最近让人侧目的是成长股的大幅下跌,军工,芯片,光伏,新能源汽车是重灾区。反过来,像消费和银行,今天还是涨的,券商也没怎么跌。当然,低位的也有在跌的,比如医药医疗,还有互联网。
如果要深究为什么A股的赛道主跌,高速哥觉得还是机构调仓导致的。内资机构在场内博弈是主要责任,不然不会开年发生在这个时间点。这么个精准地下跌,让人不能不想起去年春节后酒王一顿暴跌,只是在当下,我们都不知道后面的剧本是什么样子的。
2022年是啥风格
对于市场风格,相信很多老铁都有深刻体会,这里笔者也汇总了下,比如过去五年的风格变化:
1. 2016年是年初熔断,然后小票年;
2. 2017年是上证50和上证100的天下,大票年,小票废;
3. 2018年年初50还在玩,然而一将功成万骨枯,随后全年猝;
4. 2019年是普涨年;2020年是大票年,小票一般。
5. 2021年算是小票年和赛道年,国证2000涨了接近30%。
那今年2022年是啥风格?可以肯定的和2021年玩法不一样。当然,对于大A来说,永远记住这句真理:风险是涨出来的,机会是跌出来的。只有真正的风险释放后,才会上演吃肉的大行情,所以别悲观,别放弃,阳关总在风雨后,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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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任何信息内容都仅供参考,涉及到的个股,只是对基本情况的一种陈述,不是推荐,所有投资决策及其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阿牛智投余兆荣 执业资质:A0460620010003,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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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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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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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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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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