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斯主义各派把宏观经济分为长期与短期。他们认为,在长期中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的是长期总供给,即长期中的生产能力。下文是对经济周期的性质的简单说明。
长期总供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制度、资源和技术,长期中的经济增长是一个稳定的趋势,称为潜在的国内生产总值或充分就业的国内生产总值。短期中的经济状况取决于总需求。经济周期是短期经济围绕这种长期趋势的变动,或者说短期经济与长期趋势的背离。如果把各年的经济状况用实际国内生产总值来表示,长期的趋势用潜在的或充分就业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表示,经济周期就是这两种国内生产总值的背离。
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否定了把经济分为长期与短期的说法,他们认为,在长期和短期中决定经济的因素是相同的,既有总供给又有总需求。因此,人为地把经济分为长期与短期是无意义的。由此出发,经济周期并不是短期经济与长期趋势的背离,即不是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与潜在的或充分就业的国内生产总值的背离,经济周期本身就是经济趋势或者潜在的或充分就业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动,并不存在与长期趋势不同的短期经济背离。
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有经济增长理论与经济周期理论之分,前者研究长期问题,后者研究短期问题。但在真实经济周期理论中,经济增长与经济周期是一个问题。所以,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实际上并不仅仅是经济周期理论,它本身就是完整的宏观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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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经济周期理论也称真实商业周期理论,出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属于自由放任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多年来在经济学中一直风头正健。
真实经济周期理论认为,市场机制本身是完善的,在长期或短期中都可以自发地使经济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经济周期源于经营体系之外的一些真实因素,如技术进步的冲击,而不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否定了把经济分为长期与短期的说法,经济周期本身就是经济趋势或者潜在的或充分就业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动,并不存在与长期趋势不同的短期经济背离。
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各派和主张自由放任的各派分歧的关键是短期中市场机制的调节是否完善,需不需要国家用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经济。他们争议的中心问题之一是经济周期问题,即经济中繁荣与衰*交替的经济波动。在这一问题上他们的争议围绕三个问题:经济周期的性质是什么?经济周期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如何减少经济周期稳定经济?正是在这些问题上,以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为代表的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向凯恩斯主义各派发起全面挑战,并取得了开创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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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货币危机理论认为,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货币只用于零星支付,流通的主要工具是银行的信用。下文是对纯货币危机理论的论点的简单说明。
由于银行体系有通过乘数作用创造信用的功能,因而作为主要流通工具的银行信贷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当银行体系采取降低利率、放松信贷以及收购有价证券等扩张性的信用政策时,由于商人所运用的资本大部分来自银行信用,所以银行利率的轻微变动,商人最为敏感。
利率降低,商人将增加向银行的贷款,以增加其对生产者的订货,于是引起生产的扩张和收入的增长,收入的增加引起对消费品需求的增加和物价上涨,物价上涨,市场繁荣和企业家的乐观情绪促使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兴旺,由此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增加,造成累积的信用扩张和经济高涨。
霍特莱认为,由于银行体系的信用扩张能力是有限的。在金本位制度下它受黄金准备的限制;在采取不兑现的**条件下,为了稳定汇率和防止国际收支逆差的过度扩大,也不能无限扩张信用。这样,当信用扩张到达一定程度后,银行迟早要被迫停止信用扩张,而相反地采取紧缩性的信贷政策,这就导致危机和继之而来的累积的衰*过程。
设若信用紧缩现象不发生,商业周期的繁荣阶段将无限延长这种理论是把经济周期的原因完全归结于现代的货币信用制度,因而认为只要改革货币信用制度,经济周期便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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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货币危机理论:是指用货币信用因素和心理因素来解释危机,曾是19世纪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一种主要的危机理论。
在整个19世纪,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以前,除英国的机器大工业已有一定程度发展以外,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兴未艾时期。作为危机前导的高涨阶段,通常伴有投机和创设新公司的热潮,信用有着过度扩张。所以危机通常先在商业中、在货币信用领域中发生;至于生产领域的表现则比较轻微。危机和萧条的持续时间,大都持续几个月,一部分持续一两年。另一方面,否认普遍生产过剩可能性的“萨伊法则”在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占据优势,因而危机被说成是资本主义价格机制的正常作用受到外在因素之偶然的干扰的暂时现象。
纯货币危机理论的最基本的特征是把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说成是纯货币现象。这种理论不仅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周期性波动之唯一充分的原因,在于银行系统周期地扩张和紧缩信用,而且认为危机之所以产生,完全是由于繁荣后期银行采取的紧缩性信用政策造成的。它认为只要在繁荣后期银行继续扩张信用就能防止危机的爆发。纯货币危机理论的主要倡导者是英国的霍特里(R.Hawtrey,1879~1971)和货币主义的创始人弗里德曼。
英国经济学家霍特里在1913~1933年的一系列著作中坚持认为,经济周期和危机是纯粹的货币现象。不仅周期性经济波动之唯一的和充分的原因,在于银行体系周期地扩张和紧缩信用,并且之所以会发生危机,完全是由于繁荣后期,银行体系被迫不得不采取紧缩信用的政策造成的。纯货币理论认为货币**量和货币流通度直接决定了名义国民收入的波动,而且极端地认为,经济波动完全是由于银行体系交替地扩张和紧缩信用所造成的,尤其以短期利率起着重要的作用。现代货币主义者在分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时,几乎一脉相承地接受了霍特里的观点。但应该明确肯定的是,把经济周期性环惟一地归结为货币信用扩张与收缩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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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下文是对战略投资者的条件的简单说明。
具体来说,要把握以下几条:
首先,战略投资者必须具有较好的资质条件,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核心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等,有较好的实业基础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比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公司都有很雄厚的资金。
其次,战略投资者不仅要能带来大量资金,更要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能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并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长远利益回报。
第三,引进战略投资者,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省市县应各有不同,不要仅认为国际500强、国家500强才是战略投资者,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市场,能够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的,都是战略投资者。
简单来说,就是着重长远利益的投资者,投入资金不求短期回报,资金也不会在短期内撤回。
不同的发行人根据自身的情况界定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例如,华能国电在首次新股发行时,公布:
战略投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向本公司提供燃料及运输服务一次**易总额在 3亿元以上的法人;
2.自公司成立以来向公司一次性收购或出*资产(或股权)经评估或审计确认的交易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法人;
3.自公司成立以来在证券市场与本公司发生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行为一次**易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法人;
公司将根据符合上述要求的战略投资者与本公司业务关联的重要性以及往来业务量两个标准最终确定不多于三家战略投资者,同时对战略投资者配*的股票数量最多不超过10,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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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下文就是对战略投资者的特点的简单说明。
1、 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拥有促进放行人业务发展的实力。
2、 长期稳定持股。这是区别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首要特征。
3、 持股量大。
4、 追求长期战略利益。
5、 有动力也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
请注意“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可以说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之间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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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收购基金就是借别人的钱给基金(以自己名义)买公司,当然买公司不是目的,买下来只是第一步,其基本目标是让买来的公司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通过再次卖出,获得资本利得。
这样的过程并不复杂,很多人在日常的理财中也在进行LBO,如买房**、出*等,只要能赚钱就行,不限制范围和投资种类和期限。
聚集对杠杆收购领域投资感兴趣的投资者的资金实现对众多杠杆收购项目的分散投资来达到较高的收益率。杠杆收购逐渐流行时,许多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也想参与其中,但由于他们单个的投资金额太小或对杠杆收购领域不是很熟悉因而不能直接投资一个杠杆收购项目,这时通过对杠杆收购有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杠杆收购基金进行投资来间接参与到众多杠杆收购项目中就很有吸引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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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它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在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行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私募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出资 1%左右,称为普通合伙人,其余的99%吸收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出资,称为有限合伙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权利,基本上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以其人才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二是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基本期限一般为15~20年,期满解散而收益倍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另一种是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并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目的是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既满足他们高风险投资的**,又给予了高收益的回报。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
目前世界上的风险投资基金大致可分为欧洲型和亚洲型两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 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代投资机制。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效应,加速上市进程。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通过专家管理和组合投资,降低了由于投资周期长而带来的行业风险,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得到有效的平衡,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稳定的资金供给。此外,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以从基金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与成功的投资运作中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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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下文就是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特点的简单说明。
1、投资对象:主要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小型的、新兴的或未成立的的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周期:一般风险资金是2-5年。
3、投资回报率:相当高,平均为20%-40%。
4、投资目的:是注入资金或技术,取得部分股权(而不是为了控股),促进受资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殖、股票上涨而获利。
5、获利方式:企业上市或转让股权(*出机制)。
6、投入阶段:企业发展初期、扩充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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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跨国投资形式的多样化,针对BOT投资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近年来,国际上又出现了两种类似BOT投资方式的投资方式。下文就是对BOT与TOT的区别的简单说明。
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外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方面
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风险等。 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风险系数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决策。而TOT方式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 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TOT融资方式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项目融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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