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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依托线上优化调解流程

  投保基金公司17日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利用“在线平台+批量调解”的线上调解优势,进一步探索线上支付赔偿款项等方式,不断优化调解流程,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疫情期间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投保基金公司统筹部署、提前安排,确保在严防疫情的前提下,全力推进调解工作。依托“在线平台+批量调解”的线上合作机制,投保基金公司与杭州中院、浙江证监局强化沟通、密切配合,打造线上收案、线上调解、智能损失计算、线上调解意向达成等一站式服务模式,在纠纷化解工作中形成合力,确保投资者声音有倾听、投资者诉求有响应,做到调解工作不间断、重要工作不停摆。为确保疫情期间向投资者及时拨付款项,投保基金公司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效能,简化内部审批流程、优化外部对接流程,积极对接银行等相关单位提前规划、精准对接,在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确保投资者及时拿到赔偿款项,得到了投资者的信任和肯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0-03-18 

2020-03-18 09:32: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70人气

浙江证监局:助力投资者有效维权

  近期,浙江辖区通过在线平台成功化解了一批群体性证券纠纷,并实现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简称“总对总”机制),成功进行在线调解及在线司法确认,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有效服务投资者维权。

  “总对总”机制在中小投资者维权方面具有哪些优势?如何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浙江证监局相关分管负责人张喆峰。

  记者:“总对总”机制聚焦中小投资者维权贵、救济难等痛点,请您介绍一下浙江是如何实践的?

  张喆峰:我们在工作中深刻体会到,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投资者侵权损失及时获得赔偿对于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只有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才能让投资者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对总”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维权救济服务,让“投资者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成为进一步便利投资者调解和诉讼维权的有效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投保基金公司支持下,浙江证监局指导浙江证券业协会成功运用“总对总”机制,开展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股票投资亏损纠纷案件的在线调解及在线司法确认,调解金额共计20余万元,远在四川等地的投资者不用出家门就可及时获得侵权损失赔偿。

  同时,我们积极推进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线上调解工作,日前,首单调解已达成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实际赔偿金额105万元。

  记者:据了解,浙江较早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的工作也卓有成效,能否请您介绍一下?

  张喆峰:浙江是资本市场大省,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带来证券期货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浙江证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认识到只有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资本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和谐发展。为此,我们积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多措并举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浙江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7月份设立了全国第一家由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和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于2013年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联络员制度,压实市场主体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了“诉调对接”、“调调对接”、“信调对接”、“律调对接”、“仲调对接”五位一体证券期货纠纷大调解格局,建立了一支由2名专职调解员和46名兼职调解员(其中23名为律师)组成的专业调解员队伍。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仅浙江证券业协会就化解各类证券纠纷1460余起,涉及金额8000余万元,为投资者挽回损失1125多万元。

  二是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19年5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建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开展在线诉调对接先行先试。2019年,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下,浙江证监局与杭州中院、浙江证券业协会成功开发了实现诉讼与调解流程在线对接的“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简称“智能化解平台”),该平台集成“在线申请、在线调解、在线审理、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电子档案”等不同的功能模块,具备远程视频在线调解及庭审、纠纷化解流程智能流转和切换、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辅助损失金额计算、注册用户身份智能核实等功能。

  投资者可以在平台上申请调解、起诉及提交资料,后续调解、审理流程都在网上进行。比如我们调解员在杭州,一方当事人在北京,另外一方当事人在海南,都不用来杭州调解,约定一个时间,大家同时登录智能化解平台就可以在线进行调解了,这样就免去了当事人的异地奔波之累,实现“足不出户”化解纠纷。

  同时,平台可以满足人民法院、监管部门、调解组织等主体线上开展诉调对接的需求,提高诉调对接的效率。智能化解平台自2019年6月份正式发布运行以来,已接收投资者各类申请540余件,成功化解300余件。

  四是推动“示范判决+集中调解”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率先落地。浙江证监局与杭州中院、投保基金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通力合作,创新案件分流、示范判决、联合调解、共管账户理赔等多项工作机制。2019年1月份,杭州中院示范判决作出后,调解组织开展集中调解,已成功调解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00余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1500余万元,为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探索了经验。

  记者:3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请问浙江证监局计划如何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加强投资者保护?

  张喆峰:新证券法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构建“投融资平衡”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新证券法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制度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许多亮点性的投资者保护安排,通过多元化方式优化救济途径,保护投资者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

  下一步,浙江证监局将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在监管工作中将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落实落细,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按照“总对总”机制要求推进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继续优化智能化解平台功能,进一步发挥“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下,做好智能化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调解平台的有机衔接,与其他的在线调解平台互联互通,打通不同单位、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隔离,让数据跑起来,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此外,我们还将发挥浙江“改革先行地”优势,在证监会投保局、法律部指导下,与司法部门加强协同,积极稳妥探索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浙江先行先试。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3-18

2020-03-18 09:28: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058人气

投服中心推出 “3·15细说新证券法”活动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5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与上海证监局共同举办“投保有道:3·15细说新证券法”活动,向中小投资者宣传普及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投资者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活动采用线下录制、线上播出的形式。这是上海证监局、投服中心首次共同举办纯线上投资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上海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萌与投服中心副总经理刘磊通过视频出席活动并致辞。

吴萌在致辞中表示,新证券法特别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为进一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上海证监局以“建设群众满意的金融监管机构”为目标,立足上海地区实际,认真落实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工作理念:一是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的核心职责;二是推动上市公司及经营机构提升质量和回报、服务投资者的能力;三是灵活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服务;四是营造健康有序、阳光诚信的市场生态,持续推进投资者保护各项工作。

刘磊表示,投服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持股行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纠纷调解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三是诉讼维权强化法治保障;四是创新投教方式打造特色品牌。他表示,投服中心将以新证券法为指引,深入推进持股行权工作,探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妥善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诉讼机制落地。

在网上大讲堂环节,来自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的专家结合新证券法介绍了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投服中心的讲师向投资者解读了新证券法下投服中心探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

本次活动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确保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教工作不受影响、有序开展的有益尝试。上海证监局、投服中心将不断创新投教方式,持续普及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内容,传递“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记者 刘伟杰)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3-16 

2020-03-17 11:31: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29人气

探索新证券法投资者赔偿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作为首批八家试点调解组织之一,近两年来投保基金公司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充分利用线上调解的特有优势,创新做法,保证了诉调工作不间断有成效,把调解实现的损害赔偿金及时发送到投资者的手中。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就投保基金利用线上调解优势,保障疫情防控时期证券纠纷及时化解的经验专访了投保基金公司总经理巩海滨。

  实现平台对接统一性

  证券时报记者:此次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对公司的调解工作有何意义?

  巩海滨:在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感受到无论是当事人、法院还是调解组织对于在线调解平台的迫切需求。此次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建立起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证监会投保局和最高法院立案庭、民二庭的共同推动下,“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让当事人“一次不用跑”、“键对键”完成调解和司法确认,对于提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效性、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实现了平台对接的统一性。通过最高法院和中国证监会两个平台的“总对总”对接,有效解决了各个地方法院、各个调解组织之间调解平台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解决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的一个问题。二是实现了流程对接的规范性。最高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这两个平台的对接流程,为全国各地法院和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流程,提供了可推广的规范,有助于提升诉调对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实现了数据对接的共享性。两个平台实现数据的对接共享,对解决大规模损失计算、当事人登记管理等诉调对接的基础性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未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诉讼也提供了有益的制度经验。

  证券时报记者:公司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方式推进调解取得了良好成效,能否介绍一下投保基金公司开展线上调解工作的情况?

  巩海滨:投保基金公司一直注重通过提高投资者服务的科技化水平,不断适应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新情况、新需要。在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案件的先行赔付实践中,公司就开发建设了面向大规模投资者的赔付管理系统,仅用两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对3.4万名投资者总计5.09亿元的赔付工作。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公司也十分重视利用在线手段便民利民。自去年11月份以来,投保基金公司就开始接受杭州中院的委托,与浙江证监局、浙江证券业协会一道,持续通过线上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迄今为止,投保基金公司已经就这批案件以在线方式成功调解案件326件,完成涉案调解金额2148万余元,受法院委托转支付判决金额828万余元,目前仍有部分案件正在委托调解过程中。

  疫情发生以来,诉调对接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外部对接、内部统筹的难度都大大增加。投保基金公司积极利用在线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全部案件开展线上调解,确保了疫情特殊时期投资者及时获得赔偿。仅疫情期间,公司就完成264户投资者的调解款项支付工作,涉及金额近1662万元。

  一是线上对接。与作出示范判决的审理法院、地方证监局、证券业协会密切合作,持续运用“在线平台+批量调解”的合作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线上诉调对接,线上收案,线上获取案件材料,线上沟通案情。二是线上计算。通过线上损失计算平台计算投资者差额损失,推进线上数据导入、计算、反馈的全线上进行和自动化,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三是线上调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纠纷调解工作,通过电话、邮件等线上方式提出调解申请、达成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等,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提高了调解的效率,确保了防控疫情特殊时期民事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推进。

  探索多层次投资者

  赔偿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投保基金公司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方面下一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巩海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其中特别突出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立法制度的落地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齐心合力,特别是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一是继续深化“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共管账户”的诉调对接模式。公司将继续加强审调联动,巩固提升现有诉调对接成果,继续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损失测算为法院审理提供全方位的决策参考;继续探索“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模式案件类型,形成适用于类案的可复制的诉调规则;实践中不断探索推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创新。

  二是积极探索实践新证券法下的多层次投资者赔偿制度。投保基金公司将认真总结经验、发挥优势,在证监会的指导下,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围绕证券行政和解金管理、中介机构先行赔付以及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新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积极进行探索实践,努力打造多层次的投资者赔偿体系。

  三是加大科技建设力度,打造投资者赔偿补偿的科技化服务平台。在充分用好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科技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多元纠纷化解方向,不断加大系统建设的力度,整合行政和解金管理、先行赔付、代表人诉讼服务等系统,构建综合性、信息化的投资者补偿赔偿服务平台,不断适应新时代投资者保护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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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3-17

2020-03-17 10:40: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54人气

新证券法实施半月 3家公司被立案调查

  主持人宓迪:新证券法实施已逾半月,此间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带来哪些变化?今日本报从被立案调查公司、信披要求、注册制改革等角度进行梳理,并采访专家学者给予解读。

  3月15日晚间,3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3月16日,3家公司股票均以跌停收盘。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新证券法实施半月以来,除了上述3家公司被立案调查,另有一家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短线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公司发布公告次日,该副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

  在被立案调查之前,上述3家3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的公司曾因蹭特斯拉、新冠肺炎防治等热点,股价涨停,被交易所下发关注函。

  “如果仅仅是蹭热点,还达不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标准,应该是有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联储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胡晓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实际上,监管层对信披违规监管一直十分重视,对蹭热点等违规行为监管也十分严厉。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证券法中,信披违规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大类,与真实、准确、完整这三大信披要求大致对应。之前的监管实践中,涉及真实性(虚假记载)、完整性(重大遗漏)的比较多,因为真假和有无的问题,相对好判断,准确与否的问题,判断难度相对较高。

  据记者梳理,新证券法实施以前,多家上市公司因“误导性陈述”领到证监会“顶格处罚”的罚单。

  “在时下二级市场波动明显、炒作避险两种情绪都放大的特殊时期,以上市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为由,监管层集中调查多家上市公司,可视为加大了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管力度。”陈波表示,新证券法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处罚力度,以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为例,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不过,原来信披违规的处罚金额标准不高,所以被顶格处罚的公司较多,而且即使是顶格处罚,市场也普遍认为不足以震慑上市公司。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处罚责任的区间拉大,监管层监管力度更大,有助于更精确地因案施罚,做到过罚相当。”

  此外,由于新证券法对证券集体诉讼做了新的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赔偿风险也大大增加了。

  “以后上市公司要重视合规、重视信披,不仅仅是董秘,上市公司实控人也要加强学习,强化合规意识,这样才能保障信披合规准确。”胡晓辉表示。

  陈波表示,上市公司要尊重投资者、敬畏规则。“在知晓信息披露的正确做法、了解错误做法的严重后果之后,上市公司应该主动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提高公司质量。”

来源:证券日报2020-03-17

2020-03-17 10:32: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301人气

新证券法赋能注册制改革

  3月16日,新证券法实施逾半月,作为最大亮点的“注册制改革”正有序推进,不断“开花结果”。目前公司债已正式实行注册制,创业板将跟进,而即将“诞生”的新三板精选层也在对标注册制。不难看出,“注册制”将成为2020年我国资本市场的关键词之一。

  “注册制的分步有序推进,既是基于科创板注册制成功经验的推广和复制,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历经30年发展后逐步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注册制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华财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首席行业分析师谢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新证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注册制改革拉开帷幕,这是近十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变革,将大力引领我国创新经济发展。”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债注册制率先落地,新规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大公募债券流程简化,且删除“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部分公司发债额度有望增加,此举将强化直接融资力度,对我国债券市场意义重大。随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也将跟进,针对创新创业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和股权特点,推动完善IPO发行上市条件,扩大创业板包容性。

  诸海滨表示,目前,精选层对标注册制相关政策均已落地,支持中小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以及在精选层培育后成为科创板或创业板的潜在力量,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打通精选层转板路径,实现资本“投融管退”的畅通衔接。

  记者注意到,以“精选层”为核心的本次新三板全面深改充分借鉴科创板有益经验,包括挂牌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在内的众多改革举措均是按照注册制理念和程序设计的。

  谢彩告诉记者,新证券法第2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其中的“等”字内涵丰富,为新三板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具体实施时间与进程可根据国务院推行注册制的具体步骤确定。

  就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板块联动性来看,谢彩认为,新三板精选层及其转板上市制度是重要“纽带”。精选层转板机制明确未来精选层企业可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且转板无需经监管部门核准,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这就要求转板上市的板块必须已经实施注册制,否则无法进行操作。精选层企业若想顺利转板创业板,还需要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先完成。预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在2020年完成,才能有效衔接2021年精选层企业的转板。

  另外,从科创企业的发展规律来看,这类企业往往具有投资时间周期长、失败率较高、一旦成功收益巨大等特点。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理事布娜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需要崭新的制度设计,而注册制发行理念能够减少行政审批、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有望孕育出一大批代表着我国新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预计未来,符合注册制发行条件的主体将增多,科技创新类企业估值也将进一步上移,有望催生出一批优秀科创龙头企业。

证券日报2020-03-17

2020-03-17 10:21: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98人气

新证券法强化信披要求 多数上市公司主动“对标作答”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的新证券法实施已逾半个月,记者注意到,大多数上市公司对标新证券法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相应改变。

  新证券法明确,要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同花顺iFinD统计得知,按照首次公告日计算,3月1日至3月15日,A股市场共发起24例上市公司增持案。其中,除6例增持目的为员工持股计划外,其余18例的增持原因,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

  另据华扬联众、长沙银行、红墙股份、岭南控股等上市公司公告显示,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华辉创富投资总经理袁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的核心是从法律层面,改变过往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缺陷。“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这一要求,一方面提升了上市公司增持行为的规范性和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管层对增持操作的监管。随着新证券法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的扩大,以及对上市公司信披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结合目前的强监管趋势,预计将由此推动上市公司把更多精力放在企业经营上,进而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事实上,新证券法的生效与实施,也意味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迎来诸多变化。即新证券法除了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外,还提出要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以及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

  “新证券法的实施,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重大进步。”淳石资本执行董事杨如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所谓的市场化,其实还可以将其理解为“买者自负”,而非依靠监管机构事先审核。在从重视监管机构事先审核到落实买者自负的过程中,信息披露无疑担当了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说是必须要经过的一个步骤。

2020-03-17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3-17 10:11: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756人气

以新证券法为契机开创投保新格局

以新证券法为契机开创投保新格局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对资本市场而言有了更丰富的内涵。随着新证券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证券市场围绕投资者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符合中国国情的集体诉讼制度正在探索建立,一套与市场情况相适应的“大投保”制度体系正持续完善,资本市场生态将进一步净化。

  顶层设计更加完善、维权机制有所突破、保护成效逐步显现,是过去一年来,投资者保护交出的答卷,折射出监管部门在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中全力落实投资者保护,一套与市场情况相适应的“大投保”制度体系正持续完善。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主要参与群体,但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证监会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天职,围绕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求偿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在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中全面落实投资者保护要求,贯穿证券市场从发行到退市的生命周期,初步实现了投资者保护全链条“设防”。尽管如此,投资者权益被侵犯的案例仍屡见不鲜。市场期待,以新证券法施行为契机,凝聚市场各方合力,从增强法治供给、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完善维权机制等多方面开创投保新格局。

  增强法治供给、加大赔偿力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一方面,围绕投资者救济、自我保护,法治供给增多。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制度供给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将推动建立,成为司法救济新渠道。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经营机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首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稳步推进,为投资者提供真实透明高质的上市公司提供条件。其次,公司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将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再次,中介机构不断强化主动合规意识,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敬畏投资者”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维权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的顶层设计,在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补齐短板。2019年3月,由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任组长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从更高层面研究部署投保领域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同年5月,证监会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希望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全面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在完善维权机制方面,2019年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破题,全国性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组织积极筹建,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于日前落地。

  保护投资者利益更需投资者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自助者天助之,投资者要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加强资本市场相关知识学习,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进行投资,不盲目跟风。

  众人拾柴火焰高。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以新证券法施行为契机,资本市场高效运行的法治基础将进一步夯实,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力遏制,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落地将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生态将逐步实现。

2020-03-16 16:34: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497人气

储蓄分流 存款理财化趋势明显

  央行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2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02万亿元,同比少增2845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1200亿元。

  存款去哪了?分析人士认为,近年来,居民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不同形式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储蓄被分流,出现了“存款理财化”的现象。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特殊时期居民足不出户,恰逢科技股行情走高,住户存款资金或“搬”入股市。

  存款“火线入市”?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尽管从2019年来,存款增长速度有所提高,但存款下降的趋势并没有改变。就今年2月而言,住户存款减少可能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受疫情影响,部分人群收入有所减少且预期不乐观,投资理财需求上升;居民在家较多,信贷需求减少,影响存款派生(住户部门短期贷款减少4504亿元)。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表示,从信贷投放来看,非金融企业部门2月信贷投放超万亿,而转化为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的仅有2840亿。同时,住户部门存款减少1200亿,与之形成明显反差的则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4924亿,其背后的原因很可能是较多的资金流向证券保证金账户。今年2月,创业板50指数由1500点左右涨到1850点附近,涨幅达23%,资本市场行情火爆可能吸引部分存款资金流向证券保证金账户。

  中国结算最新公布的2020年2月沪深两市的新增投资者数据显示,2020年2月新增投资者89.54万,较1月的80.07万环比增长了11.83%。2月19日-3月3日,沪深两市出现了连续10个交易日成交额超过1万亿元的火热。

  此外,居民存款间接投资股市的热情明显增加。最近一段时间的基金发行火爆,尤其以科技、成长类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基金最受追捧。数据显示,2020年2月份共成立了39只新基金,包括17只“日光基”,而2020年前两月虽然仅成立了85只基金,但发行份额却高达约2146亿份。3月初开卖的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FOF,单日售罄;同日发行的华安科技创新,开卖不久就已超10亿募集上限。

  银行发力“云揽存”

  董希淼表示,面对存款分流的压力,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加大对零售银行业务的投入,丰富零售银行业务的借贷产品,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定价服务,并优化调整线上线下渠道,努力提升个人存贷款占比。

  抗疫期间,银行纷纷畅通线上金融服务。多家银行发布提示称,对个人客户定期存款产品实行自动延期,延期期间仍执行原存款期限的相应利率。同时,部分银行加大了对存款产品的推销力度,频频通过短信、微信等渠道推荐期限较长的存款产品。某城商行信贷人员介绍,当前靠档计息产品正加速清退,结构性存款也遭遇严监管,存款是一个更安全稳定的选择,当前该行推出了5年期利率为4.26%的大额存单。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监测的数据显示,2020年2月大额存单发行量共615只,环比1月下降49.55%,不过要高于去年11月、12月发行量。部分银行尤其是农商行的大额存单发行计划集中在年初,所以1月份发行量比较多,2月份发行量虽然较1月份下降较多,但整体上处在较高水平。从利率看,3年期大额存单平均利率是4.142%,5年期平均利率是4.146%。

  除此之外,如何降低存款成本、优化负债管理仍是众多中小银行亟需解决的难题。董希淼认为,对金融管理部门而言,应帮助中小银行拓宽负债渠道,丰富负债来源,并允许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

  央行日前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表示,截至2019年底,银行业负债中存款占比达72.2%,可以说,存款成本决定银行负债成本,存款成本制约贷款利率下行空间。

2020-03-13 14:09: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489人气

证监会:下一步将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归位尽责

  证监会6日通报2019年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处理情况。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多措并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积极构建声誉约束机制、发布执业机构诚信信息,研究分类评价机制、坚持分类监管,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归位尽责,努力构建优胜劣汰的良性执业生态。

  2019年,证监会组织系统单位对2家审计机构、1家评估机构实施全面检查,合计抽查19个审计项目、10个评估项目;对15个审计项目、9个评估项目实施专项检查;专门组织开展了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内控审计专题检查,分别抽查了131个商誉减值审计项目、125个商誉减值评估项目和85个内控审计项目。

  证监会指出,本次检查重点突出,全面检查主要针对业务规模较大或质量问题频发的审计、评估机构,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多方线索反映、执业风险集中的审计、评估项目,专题检查主要针对市场关注度高、业务风险突出的业务领域。

  根据全面及专项检查情况,证监会拟依法对9家次审计机构及30人次注册会计师、13家次评估机构及26人次资产评估师、2名违规买卖股票的执业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并将5个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移交稽查处理。

  根据专题检查情况,相关证监局依法对30个商誉减值审计项目、30个商誉减值评估项目和20个内控审计项目的执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采取了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2020-03-10 15:10: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694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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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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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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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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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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