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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掌投教开辟线上专区,解读新证券法!

点掌投教开辟线上专区,解读新证券法!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兼顾效率与安全。一方面保证证券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性,新证券法使其能够依法高效地从事证券业务;新证券法另一方面对相关主体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以确保安全、新证券法稳定的市场环境.新证券法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为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点掌投教特地开辟了线上专区,为大家进行深度解读。

点掌投教开辟线上专区,解读新证券法! 

图:点掌投教新证券法专题BANNER

为了帮助投资者能够深入浅出地解读新证券法,点掌投教特意选取了案例解读、政策回顾、专家释疑、新政梳理等,帮助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新证券法的各项变化。

点掌投教开辟线上专区,解读新证券法! 

图:点掌投教的新证券法解读专区

新证券法的实施不仅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为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带来新变化。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快速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创新,增加资本市场法治供给,是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2020-02-14 16:44: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34人气

新证券法凸显信息披露重要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黄江东

  新证券法新设了信息披露专章,对旧证券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增删,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证券市场的阳光,设立信息披露制度专章,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披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阳光

  为什么要有信息披露制度?其法理依据何在?通俗地说,证券市场就是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进行融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进行投资,中介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服务的一个市场。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存在信息不对称。证券市场上发行人对自己的情况心知肚明,中介机构也具有一般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专业能力,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发行人状况。这就形成了天然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存在明显的实力不对等。很显然,中小投资者无论在经济实力、专业能力、社会资源等方面无法与发行人、专业中介机构相抗衡,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三是存在涉众性,且利益集中。证券市场上任何一个上市公司其投资者均数以万计,其牵涉面非常广,且证券市场利益巨大,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以上证券市场的特性,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来克服证券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是信息必须公开。要想到市场上发行融资,就必须把自己的家底亮出来,从行业、团队、模式、业绩、风险等各个方面讲清楚。总体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懂等,以便市场投资者判断愿不愿买、愿出什么价。特别要强调,不允许搞“整容”“化妆”等小动作,一旦查出来要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披露必须公平。应披露的信息不允许让利益相关者、身边人“近水楼台先得月”,不允许厚此薄彼,对市场全体投资者应一视同仁。有的公司几地同时上市(A+H+N),那就必须向全球投资者同步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证券市场的阳光,让那些欺诈隐瞒、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无处藏身。有人说,一部证券法本质就是信息披露法,有其深刻道理。

  七方面完善信披制度

  设立信息披露专章的意义,一是从形式上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一部法律的体例很重要,有助于更好体现法律的逻辑和理念。笔者认为,设立信息披露专章,不是简单的章节调整,更重要的是表明了证券法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态度。

  二是从内容上进一步完善、调整、充实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规定。信息披露专章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的一般制度、规定,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总则,这样有利于提炼出信息披露的普通性要求,一体适用到具体的信息披露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也更为简明、科学。

  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专章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在原来“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基础上,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规定。实践中有的信息披露令投资者看不懂、看不完、不愿看,实际效果不佳。为了真正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新证券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可读性、易懂性的要求。这次修订还针对多地上市的公司增加了境内外披露同时性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应予披露的信息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对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作了详细解释,把部分原来在下位规定中的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披露义务人掌握执行。对原来不够准确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将“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三是规定了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告知、配合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或“隐瞒”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抓住了关键,夯实了“追首恶”的法律基础。

  四是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异议制度。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这条规定是对董监高对信息披露保证义务的补充,允许其公开发表异议。实践当中也出现了多起董监高“不保真”声明。

  五是规定了自愿披露制度。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这是在法定披露之外,允许相关主体自愿披露。

  六是规定了违背承诺民事赔偿制度。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当中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出于维护股价等各种目的,向市场作出回购、增持、一定期间不减持等公开承诺,但事后又不履行,最终误导了投资者。这种行为已不仅是不诚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是建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制度。按旧证券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制度,即要追究其赔偿责任需证明其过错。这明显低于董监高的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要追究其责任却更难,旧证券法的规定不利于追“首恶”。新证券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一体适用过错推定制度,更符合法理,也更契合实践需要。

  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完善之处。如,自愿披露制度的关键是要防止披露标准不统一,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这点应在法律中明确为好。

2020-02-11 11:56: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49人气

为资本市场 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基金经理解读新证券法

        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有了哪些新的改变呢?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明星基金经理,瑞桐资产总经理邵浩博士,为投资者对新证券法进行深度的分析和介绍。

  邵浩博士表示,新证券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他表示,此前易会满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出了这些重要论述,对此他特别认同。他觉得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也督促市场参与者全面贯彻落实好新证券法的各项规定要求;新证券法落地实施,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大量的配套规定,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对此,证监会或将将抓紧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借证券法修订实施这一契机,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完善。

  邵浩博士表示,新证券法主要进行十方面调整:包括对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项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写入证券法等。

  在这些修改中,有几项内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亮点:一是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二是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三是着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邵浩博士强大,新证券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是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明确了方向。二是为全面推进以注册制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四是有助于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五是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

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建立了多项新制度,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对市场参与各方提出更高要求

对于投资者,新证券法在重申风险自担原则以促进理性投资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二是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三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鼓励投资者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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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邵浩 瑞桐资产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邵浩博士在2011年加入Ayaltis AG,负责公司对冲基金母基金的投资管理及投资研究工作。他管理的旗舰基金从2008年成立以来,为客户带来超过80% 的总收益,波动率只有4%, 并多次荣获欧洲及全球的最佳受益的FOF大奖。 2015年获得HFM的过去五年长期最佳收益大奖。邵浩博士博士在2017年7月被任命为Ayaltis大中华区的总经理, 瑞桐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 全面负责Ayaltis的亚洲区业务。邵博士在瑞士信贷银行负责FX和货币市场交易,他负责外汇,衍生品和短期利率产品的估值,现金流模拟和敞口风险分析。邵博士同时还在瑞士交易所工作过多年,作为负责不同市场交易模型的分析,验证和测试。邵博士拥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博士学位,之后在瑞士联邦工作员完成了他的博士后,主要方向是计算视觉和机器人。邵博士拥有注册特许金融分析师和注册风险分析师的牌照 。

2020-02-11 11:53: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44人气

并购跃进致商誉爆雷 金科文化预亏24亿元引发监管关注

  金科文化高悬已久的商誉减值风险,轰然落下。公司2月2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受商誉减值和其他资产减值影响,公司预计2019年将亏损近24亿元。上年同期这一数字为盈利8.42亿元。

  值得玩味的是,在对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金科文化坚称其账上的63亿元商誉不存在减值损失。陡然引爆的危机,究竟何时埋下伏笔?2月3日,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列示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对应标的具体情况、上述商誉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及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等。

  并购“大跃进”

  从上市之初主营氧系漂白助剂SPC的化工企业,到如今围绕“会说话的汤姆猫”IP所构建起来的“游戏帝国”,金科文化的“华丽转身”,来自近5年来持续不断的并购动作。

  登陆资本市场仅4个月,金科文化即筹划向游戏产业转型,拟以29亿元的对价收购手机游戏发行平台公司杭州哲信100%股权。2017年8月,金科文化合计作价42亿元,收购杭州逗宝、上虞码牛各100%股权。据悉,该两家标的公司的核心资产为Outfit7公司的56%股权,而后者正是“会说话的汤姆猫家族”这一IP的拥有者。2018年3月,金科文化再以1.02亿美元受让联合好运65%股权,借此揽得Outfit7剩余股权。同时,公司逐步剥离原有化工主业,由此彻底蜕变为一家游戏公司。

  一系列资本运作给金科文化带来的,除了业绩与资产上的跨越式发展,还有62.61亿元的巨额商誉和近40亿元的有息负债。公司三季报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金科文化并购Outfit7、杭州哲信、每日给力分别形成商誉36.51亿元、23.2亿元与2.7亿元,公司商誉账面余额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已高达87.89%。

  “达摩克利斯之剑”最终落下,并未耗时太久。今年2月2日晚,金科文化发布2019年预亏近24亿元的业绩预告,并表示,受国内游戏版号审批趋严影响,子公司杭州哲信存量产品逐步上线消耗完毕。另外,上游游戏开发商减少,各流量渠道对版号合规性要求提高,运营商暂停计费接入业务等政策调整,则进一步加剧了杭州哲信的收入下滑及变现效率降低,故金科文化拟对包括杭州哲信在内的相关资产计提部分商誉减值。

  监管问询接踵而至。深交所2月3日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列示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对应标的具体情况、预计计提的减值金额、各年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并结合游戏行业整体环境、标的经营业绩等,说明商誉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本次减值的测算过程,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此前公告显示,杭州哲信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完成承诺盈利的109.41%。Outfit7则在2017年至2018年间,“精准”完成了当期承诺盈利的100.59%。但每日给力却没那么“给力”,并购完成第一年即业绩“爽约”,直至第二年才超额完成任务。

  事实上,金科文化的“负重前行”早已引来监管目光。深交所在对2018年年报问询函中即直指:收购标的存在业绩精准达标情形,请公司补充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当期未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是否有合理、充分的依据。针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监管继续追问,上述标的是否存在减值。彼时,金科文化给出的回答仍是否定。 

 减持频发 存贷双高

  外延式并购带来的“纸面富贵”,难掩股东高比例质押股权、公司存贷双高等弊病。

  公司2019年三季报显示,金科文化第一大股东王健持股数量为5.81亿股,占总股本的16.39%,截至三季度末,其所持股份几乎全部质押。公司第二大股东金科集团的质押比例亦高达99.61%。此外,公司实控人朱志刚直接持有的4.24亿股上市公司股份中,已质押的有3.81亿股,质押比例为89.86%。

  高比例股权质押,叠加股价下行的压力,股东减持成为金科文化近期频发的公告内容。公司2019年10月公告显示,董事长王健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39.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其中方正证券强制卖出导致被动减持1737.84万股。

  据披露,今年以来,王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30万股。1月13日,公司再度发布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王健拟减持不超过公司2%的股份,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款项,以降低股票质押比例。

  此外,公司2019年三季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金科文化的短期借款为7.2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4.93亿元,长期借款为23.16亿元,由此带来的利息费用高达1.8亿元。与此同时,金科文化的账上却躺着15.21亿元的货币资金。2018年年报中,这一数据更是高达24.66亿元。

  深交所曾对公司2018年年报下发问询函,要求金科文化说明货币资金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被挪用或占用的情形,受限或设定抵押的情况,资金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流向客户及关联方、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情形。

  另外,金科文化在2019年业绩预告中表示,受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变化等影响,公司还将对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公司称,此举虽对当期业绩造成严重影响,但有利于公司聚焦以“会说话的汤姆猫家族”IP为核心的全栖IP生态运营商发展战略,提升资产质量。

  对此,关注函“单刀直入”,要求金科文化列示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内容,说明长期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减值涉及的资产明细及减值的具体情况,并解释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2020-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02-04 13:40: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64人气

去年一季度股指开启了一波上涨,今年一季度能否复制行情?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研判股指走势

去年一季度股指开启了一波上涨,今年一季度能否复制行情?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研判股指走势

去年一季度,A股股指走出了一波拉升行情,2020年一季度,能否复制去年的行情呢?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新纪元期货明星分析师,程伟老师为投资者对2020年股指一季度行情的投资策略进行深度的分析和介绍。

回顾去年一季度行情,程伟老师认为股指上涨的驱动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无风险利率,另一个是风险偏好。根据DDM估值模型,无风险利率和风险偏好(风险溢价)都是反映分母端的变化。年初央行全面降准1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1.5万亿,推动无风险利率下行。宏观政策强化逆周期调节,经济悲观预期修复,中美贸易摩擦缓和,推动风险偏好回升。

展望2020年一季度,受企业盈利改善和无风险利率下降推动,程伟老师认为股指“春季躁动”还会再次上演。

首先,企业盈利和库存周期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具体表现为企业盈利回升阶段,伴随被动去库存和主动补库存,而盈利下降阶段,则伴随被动补库存和主动去库存。从最近一轮周期来看,2016年2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速转正,并进入上升阶段,直到2017年2月见高点,然后开始进入下行阶段,并于2019年2月见低点。2019年1-10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2.9%,连续9个月负增长,但降幅呈现边际收窄的趋势,预计今年年底或2020年年初工业企业利润增速将会转正。分行业来看,除了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原料、纺织服装等少数行业利润同比降幅扩大以外,其余行业利润同比降幅都在收窄,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利润增速已经开始回升。

其次,程伟老师也提到了货币政策保持宽松,央行下调MLF、逆回购和LPR利率,引导长期资金利率下行,有利于从分母端提升股指的估值水平。

分企业类型来看,1-10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4715.5亿元,同比下降12.1%;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6623.3亿元,下降2.4%;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2585.0亿元,下降4.0%;私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915.0亿元,增长5.3%。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增速继续下滑,而私营企业利润增速同比转正,表明在减税降费、定向降准、小微企业普惠性贷款等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小微及民营企业经营状况率先改善,与财新制造业PMI走强高度吻合。

从宏观政策的角度,程伟老师认为推动企业盈利改善的主要因素包括:

(1)减税降费:今年4月1日起开始减增值税,制造业增值税率从16%下调至13%,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率由10%下调至9%。5月1日起开始降社保费率,缴费比例由20%下调至16%。前三季度制造业累计减税4378亿,占新增减税总额的31.36%;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9644亿元,占新增减税总额的64%。新增社保降费2725亿。

(2)定向降准:今年在两次全面降准的基础上,为促进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再额外对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3)小微企业普惠性贷款: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39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3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0.81%,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0.9个百分点。前三季度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6.75%,比2018年全年平均水平下降0.6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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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11:00: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39人气

聚酯产业链,是石化行业最重要的链条之一!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解析聚酯产业链!

聚酯产业链,是石化行业最重要的链条之一!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解析聚酯产业链!

 

自2015年以来,聚酯行业的原料价格、成品价格及业绩已经出现新高。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新纪元期货明星分析师,杨怡菁老师立足于基本面分析,探讨目前整个聚酯市场情况及其成因。

杨怡菁老师认为,芳烃–聚酯产业链是石化行业最重要的链条之一,上游为石化行业,中游为聚酯行业,下游为纺织服装行业。PTA生产工艺比较简单,源头是原油,PTA的直接原料是PX(对二甲苯),原油和PX中间还有一个中间物是石脑油。乙二醇有两种生产方法,煤制乙二醇和乙烯制乙二醇,煤制乙二醇就是我国特有的方式,目前国内煤制乙二醇占比约为1/3。

在乙二醇方面,短期表现十分坚挺,尤其是01合约,市场关键支撑点在于港口超预期去库及新增产能投放延迟。台风、大雾、大风等不抗力导致港口到货多次出现延迟,市场预期的库存拐点迟迟没有兑现;此外,2019年产能增速明显不及预期,截止到11月底国内乙二醇实际有效新增产能25万吨(天业+天盈),虽然12月份荣信+恒力的投产在即,但实际产能释放将推迟至2020年,对01合约几无影响。期货市场总是在提前交易预期,一旦预期落空,盘面将会作出修复,目前乙二醇就在交易修复性反弹行情。但从中长期来看,乙二醇的产能扩张速度仍将加码,2019年底至2020年年初荣信40万吨+恒力90万吨+浙江石化80万吨等多套装置产能待释放,05合约压力重重。

在PTA方面,短线供需矛盾不突出,期价陷入震荡走势。但随着新凤鸣220万吨装置在11月逐步试车,PTA进入新一轮产能扩张周期,明年上半年恒力两套250万吨装置及新疆中泰120万吨装置将逐步投放,而受制于经济总需求疲弱及中美贸易争端,聚酯的扩张速度放缓,PTA将进入累库阶段。此外,上游PX供需过剩格局更为严重,成本支撑转弱,PTA中长期运行重心下移。

由于生产工艺和原料来源的差异,PTA及乙二醇的价格波动并不完全同步。2019年上半年,PTA社会库存同比偏低,而乙二醇库存大幅累积,两者价格持续扩大。但进入下半年,MEG持续下跌并触及煤化工成本,处于亏损状态中的煤化工装置降负,叠加外盘检修,MEG供需结构从过剩转向短缺,库存持续走低,PTA与乙二醇价差持续收窄,一度转为负值。

中长期,主要是投产预期主导05合约行情。今年年末至明年一季度的投产若顺利,其供应压力都会体现在05合约上面。届时,是投产预期先落实还是春季检修先开始,目前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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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10:55: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447人气

最高法“亮剑”证券司法审判难点 涉及场外配资、对赌、担保等八大热点

 原标题:影响深远!最高法“亮剑”证券司法审判难点,涉及场外配资、对赌、担保、信托资管等八大热点

  一次涉及资本市场诸多法律疑难问题的司法突破来了!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其中诸多内容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解决了目前资本市场执法部门急需明确的场外配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赌协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重要法律问题。《纪要》作为统一裁判思路,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的重磅文件,法律界人士称之为民商事法的“重磅炸弹”。

  重点提要

  1、场外配资合同是否有效?

  ——场外配资公司跟投资者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不能要求利息、不能分享收益。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决议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未见公告则合同无效。

  3、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审理方式创新,试点“代表人诉讼”。

  4、与目标公司对赌是否有效?

  ——不再认定此类对赌协议当然无效,具体审查两类条件。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史上最严销售规定”。

  6、让与担保

  ——融资融券等产品已实质适用了让与担保制度,本次从司法层面弥补了制度缺陷。

  7、民商事审判支持证券行政监管

  ——法院审判时,将充分尊重证券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等。

  8、信托资管等金融创新

  ——资管产品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一律无效;2020年底前仍认可通道业务效力。

  场外配资

  1、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2、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最高法院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2条已经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原来各地法院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判定不一,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规定到位以后,预计会大幅增加配资方的风险和责任,从而实质性减少场外配资的现象。这与证券监管部门打击场外配资形成了合力。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2、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为:债权人是善意的则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

  何为善意?

  在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后,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3、针对上市公司专门规定(第22条),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

  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毒瘤”。该规定为治理上市公司对外违规担保乱象提供了有力支撑。

  汤欣表示,违规担保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是,一些上市公司仍然存在通过担保向控股股东、实控人输送利益的情况,属于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判断违规、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要综合平衡债权人(担保权人)和上市公司(担保人)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要严厉追究支配上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虚假陈述诉讼是当前证券民事诉讼里最多的一类,《纪要》对此类案件审理有诸多完善。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

  2、试点“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

  解读:

  汤欣表示,本部分主要亮点在于最高法院开始探索证券虛假陈述案件审理方式创新,激活民诉法第54条。以往民诉法第54条规定的“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基本没有实践,原因之一在于此种诉讼在原告范围认定、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发放等具体工作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管理工作量较大,未来法院有望获得监管系统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市场基础设施方面更大力度的配合,有可能激活此种代表人诉讼。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正在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设,未来的具体制度设计和效果尚待观察。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朱奕奕律师则表示,《纪要》第83条对代表人的选任作出明确:在当事人无法合意选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过往代表人选定的难点。

  3、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确定,直接涉及适当原告范围,该日期非常重要。本次《纪要》一定程度上将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日纳入揭露日的认定范围。

  朱奕奕律师表示,此前,一些法院认为,由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中不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的具体内容,因而这些法院并不会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针对那些一看到立案公告就迅速抛售的投资者,因在传统的媒体报道日之前已经卖出,法院便不会将其列为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纪要》将原本被一些法院排除在外的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既有利于统一法院的裁判,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赌协议

  《纪要》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解读:

  “对赌协议”是创投行业的一种惯常做法。对赌主体有两种——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与目标公司对赌。此前,实践中认可“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有效,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存在争议。《纪要》回应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效力,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不再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当然无效。

  朱奕奕律师表示,《纪要》兼顾了股权投资中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成本等风险,既有利于保护投资创业,也可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有利于规范“对赌协议”行为,明确市场主体预期,并对今后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实践做法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1、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实施举证责任倒置,金融消费者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是: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简单手写“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不能免责。

  解读:

  这条对卖方机构和老百姓影响最大,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销售规定”。有业内人士认为,以后,卖方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上,要做更多更细的工作。要做好录音录像留痕,要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尤其如产品最坏能坏到什么程度,会不会把本金亏完等,要通俗易懂地给投资者说明白。

  让与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以所有权转移来实现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已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商事惯例,但现行《物权法》、《担保法》未规定该制度。《纪要》从实践出发,明确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

  《纪要》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解读:

  虽然让与担保制度在学界被称为“虚伪表示”、“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交易上的私生子,但其在实践中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等优势,越来越被广泛适用。我国资本市场设计融资融券等产品时已经实质适用了让与担保,《纪要》上述规定奠定了司法裁量基础,弥补了制度缺陷。

  民商事审判支持证券行政监管

  《纪要》第30条,列举认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特许经营、交易场所等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则合同无效。

  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73条,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时,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解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表示,要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依法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要有效应对监管政策变化给民商事审判带来的挑战,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力化解重大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审判更加尊重证券监管法规,同时对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的法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创新:营业信托纠纷

  1、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

  2、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解读:

  此条不仅针对信托,而是与整个资管行业有关,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不管形式如何(如抽屉协议)一律无效。

  3、通道业务的效力: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纪要》与一行两会一局的大资管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政策一致,实行过渡期同步。但是2020年底以后,通道业务的效力就要当心了!

2019-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12-24 14:07: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51人气

也来说说“雷”的故事防“雷”更需避“心雷”

  这一两周,“雷”这个字又开始被各路媒体所热议,这也似乎成了每到年底都会上的一道“例菜”。“爆雷”“挖雷”“扫雷”等字眼屡屡刷屏,吃瓜者津津乐道,踩雷者心惊肉跳,监管者也难免有些忧心。上周,沪市的力帆股份、实达集团等几家公司,或是信用出现危机,或是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引发市场讨论。这些讨论,是因为“雷”本身,还是“雷”背后的事?吃瓜者隔岸观火,道的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踩雷者痛心疾首,痛的是股价下跌和随之而来的损失;监管者勉力应对,忧的是市场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但却偏偏还有人推波助澜、与“雷”共舞。

  有道是迅雷不及掩耳。我们通常说“雷”,往往毫无征兆、突发而起,是平地一声雷,无雷生有雷。但细细盘点,今年以来,两市被冠之以“雷”的公司,无论是债券违约、资产减值、业绩造假还是大股东出问题,多半还是小雷变大雷,前期早有种种迹象。有的公司常年经营不善、主业不振,一直挣扎在保壳线的边缘;有的早年盲目扩张、跟风跨界,经营和财务风险随之积聚;还有的则是“关键少数”不务正业,挖空心思走歪门邪道,公司治理已经拉响警报。这些情况,舆论早有议论,监管也多已关注,风险实际已向市场充分揭示。要说风险爆发得毫无预料,恐怕也不尽如此。

  举例来看,*ST刚泰近期再陷债务危机,连同此前违规担保、业绩巨亏,可谓数雷并发。公司多年来大举溢价并购,频繁切换主业,其实早已埋下隐患,媒体频频质疑,交易所也一直紧盯不放。海正药业日前抛出减值计划,所涉工程、研发等问题被市场诟病已久,交易所更是年年问询,管理层也曾在年报中坦言公司产能过剩、研发低效。ST辅仁账面18亿资金却没钱分红,爆出资金占用问题,而早在当年重组时,标的公司的财务问题就已显露马脚,媒体质疑不少,监管也问询不断。今年年中以来,公司更是连发十余份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公告,其流动性危机想不关注都难。

  这“雷”那“雷”,市场最不乐见的,还是业绩造假雷。业绩造假比较隐蔽,但也并非无迹可寻。航天通信2015年收购智慧海派后,开始进军智能终端ODM业务,表面上看业绩大幅增长,但其背后却是业务模式迅速转变、主要客户“改头换面”、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这些深层次问题,随即引来审计机构的保留意见和交易所的层层问询。次年,公司更换审计机构,业绩调整后“踩线”达标,交易所再次追问。近期,公司公告债务逾期、股份冻结后再收监管函,最终承认智慧海派存在业绩虚假。可以说,公司造假触雷的前期,一直是风波不断、质疑连连。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但凡投资者稍有留意,就能从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的重重质疑和监管层的苦口婆心中,看到各种征兆,及早调整投资策略。这也是防雷、避雷的理想之道。

  令人无奈的是,市场上却偏有一些人,明知山有雷,偏向雷山行。就拿近期股价疯涨的*ST鹏起和*ST信威来说,两家公司均是主业停滞、内控失效,股价一度接近面值退市。*ST鹏起数项资产被冻结,实控人占用资金、违规担保;*ST信威巨额债务缠身,大额境外投资有去无回,曾创下40个跌停纪录,可谓两大名副其实之“雷”。但近期,两份疑点重重的公告,竟又将两家公司股价炒上了天。即便是公告频频提示风险,监管连发数份函件,也无法阻挡一部分投资者奔赴“雷区”的热情。是前期的“雷”消失不见,还是好了伤疤忘了疼?昨天喊“雷”,今天炒“雷”,明天待到一切水落石出,又出来批评抱怨,却少了对自己的反思。如此循环往复,恐怕要避的不仅是公司的“雷”,更要戒掉炒作这个“心雷”。

  炒作者要戒掉“心雷”,监管者也要加把力。雷点遍布的绩差公司股价上天,损害的是正在修复的市场估值秩序和价值投资文化。信息披露上,要坚持对疑点和风险的深挖细问;股票交易上,对背后时隐时现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也要依法依规查处,抑制炒作气焰,让那些在背后推波助澜、坐收渔利的“黑手”没有藏身之地。这样才能让投资者把注意力真正转向那些有主业、有价值的优质公司。

  回过头来说,雷声频频并不代表雷区遍布。那些所谓的“雷”,主要还是局部个案,闻之心惊,实则爆破力有限。盘点这两年被诟病“爆雷”的公司,还是小规模、小市值公司居多,家数也相对有限,对市场整体的影响可谓微乎其微。这些“雷”公司,大多是不务正业、内控失效、频频违规、大股东质押比例高企的公司,风险因素早就积聚,也广为市场所知,投资者要踩雷的概率其实并没有那么大。这其中,还是要把一些短期遇到困难的公司和真正的“雷”公司区别开来。当前,经济结构正在调整,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即便是深耕主业、专心经营的公司,也难免遇到困难,需要适应调整。对这些公司,多一些宽容,多一些鼓励,可能比简单地给它们扣上“爆雷”的帽子,更符合实际,也更令人暖心。

2019-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12-24 13:55:1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469人气

期权有哪些优势和风险?

 热点追踪 

  2019年12月7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指南》等4项指南,即日起实施。这10项规则和4项制度形成了深交所股票期权制度体系。 

  该制度体系内容涵盖合约管理、交易与行权、风险控制、交易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管理等事项,不仅对做市商双边报价、组合策略、组合行权、便利投资者开户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也为未来的业务创新预留了空间。《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不仅有ETF,还有个股,并对ETF和个股被选作为合约标的条件做出了要求。同时,《交易规则》规定,深交所期权交易实行熔断制度,触发熔断后合约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的交易阶段。 

  什么是期权? 

  期权又被称为“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对这种选择权的买卖。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期权按照选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认购期权是买方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按行权价格买入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期权,也称为“看涨期权”;认沽期权是买方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按行权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期权,也称为“看跌期权”。 

  期权标的资产可以是股票、指数、外汇、利率、商品等。此次深交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就是针对股票期权交易的,也就是标的资产为股票的期权。股票期权当中,标的为单只股票的期权称为个股期权,标的资产为ETF基金的期权称为ETF期权。 

  以个股期权为例: 

  李先生认为某公司股票未来会上涨,决定以5元的价格买入了一份行权价格为40元的认购期权。当期权到期时,无论公司股票涨到多少钱,李先生都可以以40元每股的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股票。但是如果期权到期时,该股票价格并未如李先生预期上涨,反而下跌至40元以下,李先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损失5元购买期权的本金。李先生的收益如下表所示: 

期权有哪些优势和风险?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与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两交易所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需要满足的条件基本相同: 

  (一)申请开户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在证券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权的优势 

  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既能丰富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多元化交易,又能够平衡市场供需,提高市场效率,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以下为部分期权交易带来的优势: 

  为资产提供保险。当投资者当前持仓的股票获得盈利,但是对后市预期并不乐观,想要规避股票价格下行所带来的风险时,可以选择买入认沽期权作为保险。假设投资者当前持仓的股票为10元每股,买入行权价格为12元的认沽期权。期权到期时,若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权利,以12元的价格将其持仓的股票卖出;若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则可以继续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方向性增强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对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期通过期权交易来产生杠杆,预计价格上涨的投资者会买入认购期权,预计价格下跌的投资者会买入认沽期权。通过增加杠杆进行看多或看空的方向性交易,从而增强收益,但同时也会增强风险。 

  形成灵活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可以针对各种市场情况,将不同行权价格或到日期的认购期权与认沽期权进行灵活的组合,形成不同风险与收益的投资组合。 

  期权的风险 

  尽管期权的投资有种种好处,但是不同的交易策略也会带来各种风险,投资者在期权交易中应当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杠杆风险,投资者利用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放大收益时,其面临的风险与潜在损失也通过杠杆性被同时放大,有不少机构因未能及时对期权交易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而最后导致破产。价格波动风险,由于期权标的资产价格或期权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无法平仓的风险,若期权的买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未能行权,则买方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价值到期变为零。停牌风险,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时,该期权可能会被停牌导致无法交易。 

  免责声明: 

  本栏目刊载的信息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当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本栏目信息力求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019-12-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19-12-24 11:46: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99人气

明年宏观经济和股指一季度的行情怎么走?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揭秘股指新动向!

明年宏观经济和股指一季度的行情怎么走?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揭秘股指新动向!

 

从全球范围来看,当前经济下行、通胀下行,各国央行纷纷采取积极降息的措施,根据美林时钟理论,属于经济衰退后期的特征。在对明年经济走势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目前我们处在经济周期的什么位置。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新纪元期货明星分析师,程伟老师为投资者对明年宏观经济和股指一季度行情的投资策略进行深度的分析和介绍。

对于明年经济的看法,程伟认为还是应该偏乐观一些。

首先,从国外方面来看,今年以来,全球共有近30家央行宣布降息,范围仅次于2008年。除美国(3次)、欧元区(1次)、澳大利亚(3次)等发达经济体以外,还包括印度(5次)、巴西(3次)、南非(1次)、俄罗斯(4次)等新兴市场国家。因货币政策向经济领域传导需要一定时间,预计到2020年降息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将开始显现。

其次,从国内方面来看,货币政策转向边际宽松,今年1月和9月初,央行宣布全面降准,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下调1个和0.5个百分点。11月份,央行先后下调中期借贷便利(MLF)、逆回购(OMO)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各5个基点,旨在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财政政策更加积极,一个是减税降费,另一个是基础设施补短板。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7834亿元,其中新增减税15109亿元,新增社保费降费2725亿元,2万亿元减税降费目标已实现近九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去上年增加8000亿元。截止9月底,今年新增地方专项债已全部发行完毕,财政部提前下达明年部分新增专项债1万亿元,确保明年年初即可投入使用,尽早形成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综合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程伟认为在全球新一轮货币宽松的刺激下,世界经济有望迎来阶段性复苏,我国经济增速有望平稳着陆。

对于明年市场的新动向,程伟从两方面做出考量。

国外方面,从先行指标来看,2019年11月摩根大通全球制造业PMI为50.3,连续4个月回升,5月份以来首次站上枯荣线。美国11月Markit制造业PMI为52.6,连续3个月回升,创5月以来新高。欧元区11月制造业录得46.9,连续两个月回升。从美国到欧洲,制造业PMI都出现了止跌回升的迹象。

国内方面,中国11月官方制造业PMI大幅回升至50.2,时隔6个月重返扩张区间,财新制造业PMI录得51.8,连续5个月回升,2017年以来新高。从国内到国外,无论制造业还是服务业PMI都在往上走,表明全球经济有初步企稳的迹象。

此外,从库存周期的角度来看,目前企业正在主动去库存阶段,但根据历史统计,本轮库存周期或已进入尾声,下一步将进入被动去库存,反映在经济领域,正是经济复苏的表现。

根据历史统计,从 2002-2019年,我国共经历了5轮库存周期,分别是2002-2006、2006-2009、2009-2013、2013-2016、2016至今,最长为47个月,最短为29个月,平均为40个月左右。本轮库存周期从2016年6月启动,截止2019年10月,已持续40个月,根据历史规律,我们认为本轮库存周期已经接近尾声。

程伟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2019-12-24 11:36: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9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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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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