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针对獐子岛(002069)11月14日晚披露的2019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深交所再次向獐子岛发《关注函》,要求对相关事项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抽测结果,深交所要求獐子岛具体说明每个抽测区位打捞出的虾夷扇贝总重量、存活重量,对虾夷扇贝死亡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此外,针对公司披露的“2017年底播虾夷扇贝亩产量为0至12.64公斤/亩,2018年底播虾夷扇贝亩产量为0.01至44.33公斤/亩,不同区位之间差异较大”这一情况,深交所要求公司用图示列明抽测海域各区位的位置及对应编号,说明在同一海域中平均亩产量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对于预计核销存货成本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深交所要求獐子岛说明在不同区位抽测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利用局部抽测数据推算存货核销与跌价准备金额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并量化说明推算的具体计算过程,以及是否存在财务“洗大澡”的情形。此外,说明2017年、2018年底播虾夷扇贝的可变现净值合计为348.2万元的计算依据。
深交所指出,近年来,公司底播虾夷扇贝多次发生大额减值的情形,对此结合历年实际采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破坏性采捕的情形,并充分评估公司所在海域是否适合进行虾夷扇贝养殖,未来是否还有继续投苗计划,未来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9-11-1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一是完善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加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提高相关规范科学性。二是完善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防范市场风险。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三是增加对外开放相关规则。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同时,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2019-11-15
来源:证监会
资本市场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财务信息是资本市场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信息。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形成合理的价格预期,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及时揭示风险,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创造有利条件,在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鉴证机构,承担着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看门人职责,在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极端重要性。
但是,受限于上市公司、投资者获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渠道不畅,上市公司、投资者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难以做出最优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策,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社会公众监督,影响形成优胜劣汰的审计市场生态,制约了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为缓解市场主体、投资者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便市场各方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能力,帮助上市公司作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最优决策,证监会发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执业基本信息》(以下简称《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主要突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聚焦资本市场执业情况,所有信息均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突出执业能力,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处罚情况、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与能力等;三是所有指标均为客观性指标,绝大多数为可量化信息;四是排名不分先后,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拼音进行排序。另外,目前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也均已在其官网披露其资本市场执业基本信息。
证监会此次发布《基本信息》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的初步探索,并不构成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评价。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推动构建优胜劣汰的审计市场生态。
2019-11-15
来源:证监会
一、问: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在试点基础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2018年,中国证监会顺利完成H股“全流通”试点。2019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全面推开“全流通”改革。“全流通”全面推开主要涉及以下变化:一是总结试点期间好的做法,形成规则制度,并以业务指引的形式加以明确;二是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三是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
二、问:H股“全流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H股公司或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以下类型股份可申请H股“全流通”:一是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二是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三是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现阶段,“全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地为香港联交所。
三、问:H股公司和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申请参与H股“全流通”,适用什么行政许可程序?
答:H股“全流通”申请纳入中国证监会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办理。结合“全流通”事项特点精简优化的申请材料目录和审核关注要点已在证监会网站公布。
H股公司可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提出申请;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请境外首发上市时一并提出申请。
四、问:申请H股“全流通”是否需要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意见?
答:金融、类金融行业公司,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设置准入要求行业的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国有股东所控股公司,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全流通”,应当符合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五、问: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是否需要经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
答: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根据试点经验,三家试点公司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全流通”事项相关程序,以及不适用于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内容。相关事项同时也应当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HKEx-LD56-1)等规则要求。
六、问:H股公司“全流通”后是否可以向境内主体增发股份?
答:根据现行法规制度,H股公司“全流通”后,向境内主体增发的股份仍为内资股。
七、问:境内相关股东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是否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答:境内股东通过现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证券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不需要专门新开证券账户。
八、问:境内相关股东如何通过H股“全流通”机制买卖H股股票?
答:境内股东应通过相应H股公司(“本公司”),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具体路径为,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经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传递至上述证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
H股“全流通”机制下,境内股东仅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增减持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流通的股份。目前这一增持功能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将在技术系统等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
九、问:在按要求完成跨境转登记后,H股“全流通”股份是如何登记的?
答:H股“全流通”机制下,完成跨境转登记后的股份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即“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登记于H股公司的股东名册,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即“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的账户系统。
十、问:H股“全流通”后有关境内股东是否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为什么?
答:不会,主要原因是香港市场实施以间接持有方式为主的多级持有体系。在香港市场,投资者如需交易股票,需要将股票通过证券公司等机构集中存管至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对H股“全流通”机制下的境内股东而言,其持有的股票以中国结算的名义托管在中国结算香港,以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于H股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一、问:境内证券公司如何参与H股“全流通”相关业务?
答: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经纪业务管理相关要求,对客户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查验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确保客户委托的标的范围、外汇额度等符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同时,参与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全流通”要求的相关技术系统和运维能力,应满足接入中国结算,深圳交易所等技术系统的测试验收,确保技术系统稳定运行。
十二、问: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对A股市场的影响如何?
答:H股“全流通”改革对A股市场运行并无直接影响。改革只涉及仅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单H股公司,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转为H股后将全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A+H股公司并不涉及“全流通”的问题。
目前,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仅相当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不足7%。试点经验表明,试点公司和相关股东申请实施H股“全流通”,更加关注境内未上市股份获得市场化的估值,扩大公司在香港上市股份的流通规模,认为这将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投资H股公司,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H股公司实施“全流通”后,受国资管理、维持控制权和市场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预计相关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交易活动将较为有限,对市场运行影响不大。
2019-11-15 来源:证监会
鉴于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违法为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已不符合持续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且逾期未能改正,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撤销华信证券的全部业务许可,并委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成立行政清理组,对华信证券进行行政清理。行政清理期间,证监会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信证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同时,证监会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华信证券、行政清理组及托管组进行监督和指导。行政清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针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证监会已对其采取了限制股东权利、暂停资产管理业务、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2018年8月,证监会对华信证券立案稽查。截至目前,华信证券仍未纠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11月15日,证监会依法作出撤销华信证券全部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监管措施。
华信证券违法违规风险爆发以来,证监会派出风险监控工作组进驻华信证券,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控。目前,华信证券业务全面收缩,风险已有效隔离,客户资产安全,同业业务了结,员工基本稳定。行政清理期间,托管组将继续保障证券经纪等业务的正常运行,保持存续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行政清理组将依法组织转让证券类资产,并妥善安置客户和员工。
当前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华信证券被风险处置属于个案,下一步证监会将稳妥推进处置工作,依法保护客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019-11-15 来源:证监会
一、问:为什么要对华信证券撤销全部业务许可并实施风险处置?
答:2018年5月9日,华信证券因违法为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采取限制股东权利的监管措施。2018年5月10日,华信证券因违规开展资管业务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华信证券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2018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责令公司限期整改。截至目前,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再次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公司仍未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查明,华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二是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三是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华信证券违法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至今未改正,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公司已不符合持续经营证券业务规定。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撤销华信证券全部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对华信证券进行行政清理和托管。中国证监会将有序推进处置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问:华信证券风险处置工作如何开展?
答:依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华信证券的风险处置包括以下工作:
一是撤销全部业务许可,进行行政清理和托管。行政清理组负责管理华信证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依法追收被占用资金。同时,行政清理组将在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合规、市场化的原则转让证券经纪等业务相关证券类资产。在此过程中,托管组将继续保障证券经纪等业务的正常运行,保持存续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稳妥做好存续证券业务转移和客户、员工安置工作。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将与受让方积极沟通,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稳妥做好业务转移和客户、员工安置工作。证券类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接华信证券存续业务,接受客户和员工安置。
三是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华信证券剩余资产、负债依法纳入华信集团统一处置。
三、问:专业机构的选择有何考虑?
答: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专业机构的主观意愿、专业能力、业务资质、过往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遴选确定,分别委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信证券风险处置的行政清理机构、托管机构。专业机构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对专业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问:华信证券目前情况如何?
答:自2018年3月华信证券违法违规风险爆发以来,中国证监会向华信证券派驻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控。现场监控一年多以来,公司妥善处理了涉众债务,逐步压缩业务规模,同业业务了结,客户资产安全,无逾期未清偿债务。
五、问:华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是否安全,处置对经纪业务有何影响?
答:目前,华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华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按规定存放于第三方存管银行,并纳入全市场客户资金监控系统的监控。华信证券客户持有的证券资产按规定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安全充分保障。行政清理期间,托管组负责华信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客户证券交易不受影响,客户证券买卖、资金转入转出正常进行。证券类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将按规定履行经纪业务客户的交易服务及账户管理等职责。
六、问:处置后资管业务开展有何考虑?
答:目前,华信证券无新增资管业务,剩余存量资管产品绝大部分已进入清算程序。行政清理期间,由托管组履行相关产品清算及管理职责,并与产品托管人依法协商确定未了结产品的后续安排。
七、问:处置对华信证券投行业务有何影响?
答:行政清理期间,托管组保持存续投行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存续项目的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等职责。华信证券的证券类资产转让后,发行人可自愿选择由受让方履行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等职责,也可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八、问:华信证券是否存在未了结的同业业务?
答:华信证券无未了结的同业业务。
九、问:当前我国证券行业是否稳健?
答:近年来,证券行业规模实力大幅增强,业务发展平稳有序,合规风控水平显著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大、中、小证券公司总体稳步发展,在各自领域内具有特色和强项。
此次对华信证券撤销业务许可并实施风险处置系针对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的个案,目的是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整肃行业纪律,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规经营是证券行业发展的底线,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问:华信证券处置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答:目前,华信证券同业业务了结,与其他证券机构已无关联业务,华信证券处置不涉及其他同业机构,外溢性较小,影响十分有限。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中国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委加强市场监测,积极应对、稳妥推进处置工作,切实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
2019-11-15 来源:证监会
全球资产配置背景下的财富管理
——点掌投教特邀全球知名基金经理分享经验
知名机构瑞银(UBS)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全球多数最富有的投资者正准备迎接明年的大规模抛售。报告显示,随着地缘政治风险的加剧,超级富豪的现金持有量已增至平均资产的25%。在此背景下,国内的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在当前背景下更好地进行自己的财富管理?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解答这个疑问,点掌投教特邀全球知名基金经理C8 Technologies 全球CEO Mattias Eriksson先生做客节目,分享他多年来的投资经验。Mattias Eriksson先生曾是全球最大的另类投资管理公司之一兰冠资本(BlueCrest Capital)前高级合伙人,直接负责管理的资产规模高达160亿美金。作为全球知名的对冲基金经理,他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让我们来听听他是怎么说的。
主持人:Mattias 先生,您好,我很好奇,C8 Technologies为何会选择进入中国市场?
Mattias:中国是一个非常有朝气的新兴市场,我们对于和中国市场一起成长很感兴趣。而在另一方面,作为在海外深耕多年的资管机构,我们也能介绍更多的资本进入中国,也希望能作为连接中外资本的桥梁。另一方面,我们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会非常适合中国市场。
主持人:您怎么看待中国的投资者?
Mattias:他们是一群非常聪明的投资者。他们明确自己要什么,对知识的渴望也很强。这都是很好的特质,因为我们能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我们也会花很多精力去引导和教育他们,比如,我们会告知投资者,市场的潜在风险会有很多类型,取决于不同的投资流程,而并非仅是他们所看到的这一点点。
主持人:您认为投资人的价值观重要吗?
Mattias:是的,这也是区分不同投资者的重要因素。当然,你需要花时间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并且,投资是基于信任的,我们来到中国就是为了建立信任。
主持人:C8对中国投资者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Mattias:有三点非常重要。一是透明度,让投资者清楚地知道我们在投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投。二是国际化。三是性价比,让配置全球市场的成本降至最低。我们搭建的“桥梁”能使中国投海外和海外投中国的双向投资变得更简单。截止到2017年底,全球资产持有者掌控了超过131万亿美金的资产,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更多的全球投资者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国的投资,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将有机会获得全球顶级投资机构与主权基金的投资。
主持人:您怎么看待投资者不同的语言文化背景?
Mattias:这不是问题。投资者在很多方面都很相似,因为我们有共同的目标,就是盈利。不同的语言、文化和背景只是围绕着这个目的存在。
主持人:您偏好管理哪种类型的资金呢?
Mattias:我们在海外管理的都是机构资金,比如银行、主权基金等。在中国,我们也在和银行、家族办公室和各类基金沟通。得益于我们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悠久的历史沉淀,我们能直接对话很多大机构。
主持人:能介绍下以往比较成功的合作案例吗?
Mattias:在中国,已有国企在用我们的系统来交易中国的商品期货策略。在海外,我们也有服务中东的银行。我们的客户也遍布伦敦和北欧地区。这些客户之间也有关联性,比如海外的机构客户也想了解中国的策略,中国的客户也想了解海外的市场。这些都是令人振奋的。
主持人:您认为未来中国市场的机会在哪?
Mattias:对于中国的投资者来说,一个很大的机会是去获取海外资产的收益。多元化投资非常重要。对于海外的投资者也一样,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非常具有吸引力。我们也能给海外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参与到中国市场的方法。这些都是基于信任。时间会验证我们的投资能力,我们的技术也能让他们增加信任。
Mattias先生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中证网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阎庆民10日在“第十届财新峰会:开放的中国与世界”上表示,按照公治、共建、共享的原则,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能完全靠监管,上市公司也要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立法和司法机关、宏观管理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也要给予支持,目标同向,包括制度供给,财税支持,执法协作,风险处置。此外,投资者也要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最后,还要依靠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客观报道和广泛监督。
2019-11-1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