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影响深远!最高法“亮剑”证券司法审判难点,涉及场外配资、对赌、担保、信托资管等八大热点
一次涉及资本市场诸多法律疑难问题的司法突破来了!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其中诸多内容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解决了目前资本市场执法部门急需明确的场外配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赌协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重要法律问题。《纪要》作为统一裁判思路,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的重磅文件,法律界人士称之为民商事法的“重磅炸弹”。
重点提要
1、场外配资合同是否有效?
——场外配资公司跟投资者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不能要求利息、不能分享收益。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决议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未见公告则合同无效。
3、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审理方式创新,试点“代表人诉讼”。
4、与目标公司对赌是否有效?
——不再认定此类对赌协议当然无效,具体审查两类条件。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史上最严销售规定”。
6、让与担保
——融资融券等产品已实质适用了让与担保制度,本次从司法层面弥补了制度缺陷。
7、民商事审判支持证券行政监管
——法院审判时,将充分尊重证券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等。
8、信托资管等金融创新
——资管产品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一律无效;2020年底前仍认可通道业务效力。
场外配资
1、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2、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最高法院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2条已经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原来各地法院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判定不一,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规定到位以后,预计会大幅增加配资方的风险和责任,从而实质性减少场外配资的现象。这与证券监管部门打击场外配资形成了合力。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2、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为:债权人是善意的则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
何为善意?
在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后,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3、针对上市公司专门规定(第22条),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
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毒瘤”。该规定为治理上市公司对外违规担保乱象提供了有力支撑。
汤欣表示,违规担保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是,一些上市公司仍然存在通过担保向控股股东、实控人输送利益的情况,属于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判断违规、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要综合平衡债权人(担保权人)和上市公司(担保人)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要严厉追究支配上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虚假陈述诉讼是当前证券民事诉讼里最多的一类,《纪要》对此类案件审理有诸多完善。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
2、试点“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
解读:
汤欣表示,本部分主要亮点在于最高法院开始探索证券虛假陈述案件审理方式创新,激活民诉法第54条。以往民诉法第54条规定的“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基本没有实践,原因之一在于此种诉讼在原告范围认定、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发放等具体工作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管理工作量较大,未来法院有望获得监管系统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市场基础设施方面更大力度的配合,有可能激活此种代表人诉讼。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正在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设,未来的具体制度设计和效果尚待观察。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朱奕奕律师则表示,《纪要》第83条对代表人的选任作出明确:在当事人无法合意选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过往代表人选定的难点。
3、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确定,直接涉及适当原告范围,该日期非常重要。本次《纪要》一定程度上将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日纳入揭露日的认定范围。
朱奕奕律师表示,此前,一些法院认为,由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中不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的具体内容,因而这些法院并不会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针对那些一看到立案公告就迅速抛售的投资者,因在传统的媒体报道日之前已经卖出,法院便不会将其列为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纪要》将原本被一些法院排除在外的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既有利于统一法院的裁判,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赌协议
《纪要》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解读:
“对赌协议”是创投行业的一种惯常做法。对赌主体有两种——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与目标公司对赌。此前,实践中认可“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有效,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存在争议。《纪要》回应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效力,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不再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当然无效。
朱奕奕律师表示,《纪要》兼顾了股权投资中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成本等风险,既有利于保护投资创业,也可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有利于规范“对赌协议”行为,明确市场主体预期,并对今后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实践做法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1、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实施举证责任倒置,金融消费者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是: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简单手写“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不能免责。
解读:
这条对卖方机构和老百姓影响最大,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销售规定”。有业内人士认为,以后,卖方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上,要做更多更细的工作。要做好录音录像留痕,要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尤其如产品最坏能坏到什么程度,会不会把本金亏完等,要通俗易懂地给投资者说明白。
让与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以所有权转移来实现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已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商事惯例,但现行《物权法》、《担保法》未规定该制度。《纪要》从实践出发,明确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
《纪要》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解读:
虽然让与担保制度在学界被称为“虚伪表示”、“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交易上的私生子,但其在实践中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等优势,越来越被广泛适用。我国资本市场设计融资融券等产品时已经实质适用了让与担保,《纪要》上述规定奠定了司法裁量基础,弥补了制度缺陷。
民商事审判支持证券行政监管
《纪要》第30条,列举认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特许经营、交易场所等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则合同无效。
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73条,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时,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解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表示,要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依法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要有效应对监管政策变化给民商事审判带来的挑战,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力化解重大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审判更加尊重证券监管法规,同时对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的法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创新:营业信托纠纷
1、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
2、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解读:
此条不仅针对信托,而是与整个资管行业有关,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不管形式如何(如抽屉协议)一律无效。
3、通道业务的效力: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纪要》与一行两会一局的大资管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政策一致,实行过渡期同步。但是2020年底以后,通道业务的效力就要当心了!
2019-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这一两周,“雷”这个字又开始被各路媒体所热议,这也似乎成了每到年底都会上的一道“例菜”。“爆雷”“挖雷”“扫雷”等字眼屡屡刷屏,吃瓜者津津乐道,踩雷者心惊肉跳,监管者也难免有些忧心。上周,沪市的力帆股份、实达集团等几家公司,或是信用出现危机,或是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引发市场讨论。这些讨论,是因为“雷”本身,还是“雷”背后的事?吃瓜者隔岸观火,道的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踩雷者痛心疾首,痛的是股价下跌和随之而来的损失;监管者勉力应对,忧的是市场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但却偏偏还有人推波助澜、与“雷”共舞。
有道是迅雷不及掩耳。我们通常说“雷”,往往毫无征兆、突发而起,是平地一声雷,无雷生有雷。但细细盘点,今年以来,两市被冠之以“雷”的公司,无论是债券违约、资产减值、业绩造假还是大股东出问题,多半还是小雷变大雷,前期早有种种迹象。有的公司常年经营不善、主业不振,一直挣扎在保壳线的边缘;有的早年盲目扩张、跟风跨界,经营和财务风险随之积聚;还有的则是“关键少数”不务正业,挖空心思走歪门邪道,公司治理已经拉响警报。这些情况,舆论早有议论,监管也多已关注,风险实际已向市场充分揭示。要说风险爆发得毫无预料,恐怕也不尽如此。
举例来看,*ST刚泰近期再陷债务危机,连同此前违规担保、业绩巨亏,可谓数雷并发。公司多年来大举溢价并购,频繁切换主业,其实早已埋下隐患,媒体频频质疑,交易所也一直紧盯不放。海正药业日前抛出减值计划,所涉工程、研发等问题被市场诟病已久,交易所更是年年问询,管理层也曾在年报中坦言公司产能过剩、研发低效。ST辅仁账面18亿资金却没钱分红,爆出资金占用问题,而早在当年重组时,标的公司的财务问题就已显露马脚,媒体质疑不少,监管也问询不断。今年年中以来,公司更是连发十余份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公告,其流动性危机想不关注都难。
这“雷”那“雷”,市场最不乐见的,还是业绩造假雷。业绩造假比较隐蔽,但也并非无迹可寻。航天通信2015年收购智慧海派后,开始进军智能终端ODM业务,表面上看业绩大幅增长,但其背后却是业务模式迅速转变、主要客户“改头换面”、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这些深层次问题,随即引来审计机构的保留意见和交易所的层层问询。次年,公司更换审计机构,业绩调整后“踩线”达标,交易所再次追问。近期,公司公告债务逾期、股份冻结后再收监管函,最终承认智慧海派存在业绩虚假。可以说,公司造假触雷的前期,一直是风波不断、质疑连连。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但凡投资者稍有留意,就能从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的重重质疑和监管层的苦口婆心中,看到各种征兆,及早调整投资策略。这也是防雷、避雷的理想之道。
令人无奈的是,市场上却偏有一些人,明知山有雷,偏向雷山行。就拿近期股价疯涨的*ST鹏起和*ST信威来说,两家公司均是主业停滞、内控失效,股价一度接近面值退市。*ST鹏起数项资产被冻结,实控人占用资金、违规担保;*ST信威巨额债务缠身,大额境外投资有去无回,曾创下40个跌停纪录,可谓两大名副其实之“雷”。但近期,两份疑点重重的公告,竟又将两家公司股价炒上了天。即便是公告频频提示风险,监管连发数份函件,也无法阻挡一部分投资者奔赴“雷区”的热情。是前期的“雷”消失不见,还是好了伤疤忘了疼?昨天喊“雷”,今天炒“雷”,明天待到一切水落石出,又出来批评抱怨,却少了对自己的反思。如此循环往复,恐怕要避的不仅是公司的“雷”,更要戒掉炒作这个“心雷”。
炒作者要戒掉“心雷”,监管者也要加把力。雷点遍布的绩差公司股价上天,损害的是正在修复的市场估值秩序和价值投资文化。信息披露上,要坚持对疑点和风险的深挖细问;股票交易上,对背后时隐时现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也要依法依规查处,抑制炒作气焰,让那些在背后推波助澜、坐收渔利的“黑手”没有藏身之地。这样才能让投资者把注意力真正转向那些有主业、有价值的优质公司。
回过头来说,雷声频频并不代表雷区遍布。那些所谓的“雷”,主要还是局部个案,闻之心惊,实则爆破力有限。盘点这两年被诟病“爆雷”的公司,还是小规模、小市值公司居多,家数也相对有限,对市场整体的影响可谓微乎其微。这些“雷”公司,大多是不务正业、内控失效、频频违规、大股东质押比例高企的公司,风险因素早就积聚,也广为市场所知,投资者要踩雷的概率其实并没有那么大。这其中,还是要把一些短期遇到困难的公司和真正的“雷”公司区别开来。当前,经济结构正在调整,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即便是深耕主业、专心经营的公司,也难免遇到困难,需要适应调整。对这些公司,多一些宽容,多一些鼓励,可能比简单地给它们扣上“爆雷”的帽子,更符合实际,也更令人暖心。
2019-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热点追踪
2019年12月7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指南》等4项指南,即日起实施。这10项规则和4项制度形成了深交所股票期权制度体系。
该制度体系内容涵盖合约管理、交易与行权、风险控制、交易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管理等事项,不仅对做市商双边报价、组合策略、组合行权、便利投资者开户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也为未来的业务创新预留了空间。《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不仅有ETF,还有个股,并对ETF和个股被选作为合约标的条件做出了要求。同时,《交易规则》规定,深交所期权交易实行熔断制度,触发熔断后合约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的交易阶段。
什么是期权?
期权又被称为“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对这种选择权的买卖。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期权按照选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认购期权是买方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按行权价格买入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期权,也称为“看涨期权”;认沽期权是买方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按行权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期权,也称为“看跌期权”。
期权标的资产可以是股票、指数、外汇、利率、商品等。此次深交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就是针对股票期权交易的,也就是标的资产为股票的期权。股票期权当中,标的为单只股票的期权称为个股期权,标的资产为ETF基金的期权称为ETF期权。
以个股期权为例:
李先生认为某公司股票未来会上涨,决定以5元的价格买入了一份行权价格为40元的认购期权。当期权到期时,无论公司股票涨到多少钱,李先生都可以以40元每股的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股票。但是如果期权到期时,该股票价格并未如李先生预期上涨,反而下跌至40元以下,李先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损失5元购买期权的本金。李先生的收益如下表所示: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与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两交易所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需要满足的条件基本相同:
(一)申请开户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在证券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权的优势
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既能丰富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多元化交易,又能够平衡市场供需,提高市场效率,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以下为部分期权交易带来的优势:
为资产提供保险。当投资者当前持仓的股票获得盈利,但是对后市预期并不乐观,想要规避股票价格下行所带来的风险时,可以选择买入认沽期权作为保险。假设投资者当前持仓的股票为10元每股,买入行权价格为12元的认沽期权。期权到期时,若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权利,以12元的价格将其持仓的股票卖出;若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则可以继续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方向性增强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对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期通过期权交易来产生杠杆,预计价格上涨的投资者会买入认购期权,预计价格下跌的投资者会买入认沽期权。通过增加杠杆进行看多或看空的方向性交易,从而增强收益,但同时也会增强风险。
形成灵活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可以针对各种市场情况,将不同行权价格或到日期的认购期权与认沽期权进行灵活的组合,形成不同风险与收益的投资组合。
期权的风险
尽管期权的投资有种种好处,但是不同的交易策略也会带来各种风险,投资者在期权交易中应当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杠杆风险,投资者利用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放大收益时,其面临的风险与潜在损失也通过杠杆性被同时放大,有不少机构因未能及时对期权交易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而最后导致破产。价格波动风险,由于期权标的资产价格或期权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无法平仓的风险,若期权的买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未能行权,则买方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价值到期变为零。停牌风险,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时,该期权可能会被停牌导致无法交易。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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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明年宏观经济和股指一季度的行情怎么走?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揭秘股指新动向!
从全球范围来看,当前经济下行、通胀下行,各国央行纷纷采取积极降息的措施,根据美林时钟理论,属于经济衰退后期的特征。在对明年经济走势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目前我们处在经济周期的什么位置。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新纪元期货明星分析师,程伟老师为投资者对明年宏观经济和股指一季度行情的投资策略进行深度的分析和介绍。
对于明年经济的看法,程伟认为还是应该偏乐观一些。
首先,从国外方面来看,今年以来,全球共有近30家央行宣布降息,范围仅次于2008年。除美国(3次)、欧元区(1次)、澳大利亚(3次)等发达经济体以外,还包括印度(5次)、巴西(3次)、南非(1次)、俄罗斯(4次)等新兴市场国家。因货币政策向经济领域传导需要一定时间,预计到2020年降息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将开始显现。
其次,从国内方面来看,货币政策转向边际宽松,今年1月和9月初,央行宣布全面降准,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下调1个和0.5个百分点。11月份,央行先后下调中期借贷便利(MLF)、逆回购(OMO)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各5个基点,旨在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财政政策更加积极,一个是减税降费,另一个是基础设施补短板。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7834亿元,其中新增减税15109亿元,新增社保费降费2725亿元,2万亿元减税降费目标已实现近九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去上年增加8000亿元。截止9月底,今年新增地方专项债已全部发行完毕,财政部提前下达明年部分新增专项债1万亿元,确保明年年初即可投入使用,尽早形成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综合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程伟认为在全球新一轮货币宽松的刺激下,世界经济有望迎来阶段性复苏,我国经济增速有望平稳着陆。
对于明年市场的新动向,程伟从两方面做出考量。
国外方面,从先行指标来看,2019年11月摩根大通全球制造业PMI为50.3,连续4个月回升,5月份以来首次站上枯荣线。美国11月Markit制造业PMI为52.6,连续3个月回升,创5月以来新高。欧元区11月制造业录得46.9,连续两个月回升。从美国到欧洲,制造业PMI都出现了止跌回升的迹象。
国内方面,中国11月官方制造业PMI大幅回升至50.2,时隔6个月重返扩张区间,财新制造业PMI录得51.8,连续5个月回升,2017年以来新高。从国内到国外,无论制造业还是服务业PMI都在往上走,表明全球经济有初步企稳的迹象。
此外,从库存周期的角度来看,目前企业正在主动去库存阶段,但根据历史统计,本轮库存周期或已进入尾声,下一步将进入被动去库存,反映在经济领域,正是经济复苏的表现。
根据历史统计,从 2002-2019年,我国共经历了5轮库存周期,分别是2002-2006、2006-2009、2009-2013、2013-2016、2016至今,最长为47个月,最短为29个月,平均为40个月左右。本轮库存周期从2016年6月启动,截止2019年10月,已持续40个月,根据历史规律,我们认为本轮库存周期已经接近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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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在新时代,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点掌投教积极响应证监会的号召,持续加大投资者教育宣传力度,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近期,借助深入上海浦东三林镇懿德社区的契机,点掌投教联合各合作机构开展了“投资者保护宣传进社区”系列活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期间,为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响应证监会 “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私募基金的专项教育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金融知识,点掌投教联合尚雅投资、巽升资产、雷根基金、光大期货、迈科期货、新纪元期货、华金证券、编年教育等,于懿德社区开展了“服”到万家,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系列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服务保护专题讲座、相约大咖、私募汇线上访谈宣传、“投教新锐”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持续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优化投资者服务水平,培育理性投资文化。
知名私募基金尚雅投资董事长石波接受点掌投教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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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的价格低位VS产能扩张,波动加剧的2020?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分析师揭秘期货能化品种!
2019年,能化品种波澜不惊,价格走势处于整体的低位。这背后究竟是因产能的原因,还是供需有所变化?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新纪元期货明星分析师,杨怡菁老师为投资者对能化行业的基本情况和投资策略进行深度的介绍。
杨怡菁老师认为,从能源化工的整体走势来看,甲醇、PP、苯乙烯、乙二醇、PTA等,皆处于产能扩张中。烯烃链供需格局由偏弱平衡转向宽松;未来三四年国内苯乙烯产能有望翻倍,供需格局由偏紧转向宽松;聚酯产业链进入新一轮产能扩张周期,但上游供给端扩张速度明显快于聚酯增速,供需过剩预期加剧。关联品种间还涉及上下游产能投放速度不匹配的因素。后市,重点关注浙石化、恒力石化,两个大炼化带来的投产预期。
而近期能化品种的强弱分化,则更取决于基本面的差异——现货情况及库存高低差异,时间点上有01合约基差回归和主力移仓问题,进而导致了短期分化。因供应压力或者投产预期,多数化工品近月是空头占优、主导行情,故目前以空头往远月移仓为主,换月期间,近月合约会有一个反弹,较远月合约相对强一些。反弹之后,基本面情况相对良好的品种(固体),短期会有支撑或继续上行,基本面较差的品种则表现为先反弹再回落或重复这一过程(液化品)。
今年01合约换月滞后,近月时有增仓,远月增仓不积极。目前,资金力量仍在影响换月期间的反弹高度、换月节奏,处于混乱期,不建议参与01合约。甲醇和聚烯烃是关联品种,一般从两个角度看待烯烃链品种之间的关系,其一是各自基本面变化,其二是上下游的关系。今年行情分析及逻辑推演的重点更偏向于烯烃链品种各自基本面变化和盘面节奏方面的差异。
甲醇方面:
虽然说近期的主要矛盾是进口压力和港口库存问题,但实际上这是自去年年末伊朗新投产装置产能释放开始埋下的隐患,也就是说高进口压力会贯穿2019年,导致港口库存抬高了基数。这种情况下,若国内需求无法有效提振的话,尤其是烯烃厂方面,港口会比往年更加容易累库。已知的进口压力+国内外投产预期,令2019年甲醇趋向于供应过剩,这一点必须要明确,是今年甲醇逻辑的核心,且会在年内反复测试这个逻辑,比如,投产预期是否实现、具体产能压力有多大等,故行情会一波三折。
那从投产进度来讲,今年的最终结果是烯烃厂投产速度和负荷跟不上甲醇产能的投放和海外供应的增加。再看价格结构,甲醇长期维持负基差,就已经体现了一种市场偏空的态度,之后在进口压力和港口累库问题越发突出后,月差在四季度变为contango,利于空头展期,这就是在我们反复测试2019年核心逻辑之后对价格结构的修正。
那下行趋势确定,下行幅度如何判断?目前,还未到大面积亏损停车的状态,所以我们以下行趋势中,甲醇负基差回归的速度结合港口洼地价格来判断。需要提醒一点,下行趋势中,下限也在不断后退,资金力量也会加深下跌幅度,易产生超跌需要修复的错觉导致犯错。
聚烯烃方面:
2019年主逻辑还是在投产方面,年内不断重复投产有预期而走跌、投产又推迟而修复的过程。因此,行情走势呈现多个先跌后涨的倒三角形,后期的倒三角高度低于前期,波动区间收窄。
这两个品种虽然走的是都是投产逻辑(PP偏向国内投产压力,PE偏向海外投产压力),但细看下来两者基本面变化是有差异。PP是由强转弱,弱平衡趋向供应宽松;PE是供应压力和供应结构不良长期存在,已被盘面消化,暂无更差的情况发生。因此,聚烯烃相对强弱关系在往年一般表现为PP强于PE,两者价差走扩明显,而今年后期表现为PP慢跌、PE抗跌、两者价差不再过度扩大。
杨怡菁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点掌投教获得全国高校投教合作基地授牌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即“新时代高教40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作为主办方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作为指导方联合发文举办第二届中国大学生投资交易策略大赛。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点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共同参与支持和协办。
此次大赛旨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本次大赛更偏向于财经类学科的实践和研究,大赛将为团队赛成员提供实验室系统,帮助团队构建策略。点掌的aniu.com将为本次大赛提供策略回测和裁判系统。通过裁判系统,可以对参赛选手的投资交易策略进行长期回测,并从市场下跌阶段、筑底阶段、拉升阶段、盘整阶段等多个维度进行策略的评判。
本次大赛合计邀请到456所院校,大共有超3万个选手参赛。二本院校依然是参与本次大赛的人数最多的,占了近五成。一本及以上学校非金融专业学生占非金融专业参赛人数九成。
点掌财经出品的“相约大咖”和“主题投资”这两档王牌节目也给予参赛选手更多帮助。“相约大咖”邀请到了国内外知名的财经大咖、基金经理、经济学者等,分享自己从求学到求职的过往经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相信能对参赛选手在今后求职就业,踏上财经岗位会有所帮助;而“主题投资”节目则将汇聚每日财经要闻和盘面走势,深度解析市场,可以帮助参赛选手及时了解市场的热点和动向。
虽然本次大赛的交易时间较短,但大赛选手的交易热情不减,其中有三位选手的净值曲线十分抢眼,走势平滑并取得了不俗的回报,选手被孵化基金选中,并进行后期观察和资金扶持。
大赛期间,点掌投教也开展了多个形式丰富的线上和线下投教知识宣传活动,由申万宏源、华泰证券以及的点掌投教的老师,结合自身从事证券的经验,阐述投资理念,分析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从业门槛,并普及学生投资者的财经知识,预防学生陷入非法投资借贷等投资骗局。
大赛期间合计举办了5场线下推广和校园宣讲活动,分别在上海财经大学、复旦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举行。大赛期间针对高校学生举办了3场在线答辩和答疑活动。点掌投教全程参与其中,并获得组委会颁发高校投教合作基地授牌。
“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继续为广大投资者和高校学生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有望引导大量银行理财资金入市。银行理财资金入市后,短期内可能延续原有的投资逻辑和惯性,高股息、高ROE的大盘蓝筹和优质白马有望受到青睐。
12月6日,中国结算官网发布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指南》明确表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投资范围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举有望引导大量银行理财资金入市。银行理财资金入市后,短期内可能延续原有的投资逻辑和惯性,高股息、高ROE的大盘蓝筹和优质白马有望受到青睐。
修订属于预期内举动
涉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部分,《指南》共新增1条条例,修订5条条例。其中新增的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投资范围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商业银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表示,修订后的《指南》放开了理财子公司的自营开户和产品开户限制,属于资管新规配套措施之一。这也是监管一直在倡导公平性的体现。
一位银行理财子公司权益投资人士告诉记者,理财子公司可以开立证券账户是预期内的政策,有助于打破多层嵌套。此前商业银行理财池的资金可以借助这一通道进入股市。
增量资金入市可期
分析人士称,修订《指南》有望引导银行理财资金入市。
华泰证券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开业与运营有望为A股市场带来大量增量资金:一是非保本理财产品在规模上的增量,二是理财子公司逐渐提升其权益投资比例的增量。中性假设条件下,未来10年(2020-2029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有望为A股市场带来增量资金1.34万亿元。
不过,周毅钦对巨量理财资金能否如愿进入A股持谨慎乐观态度。他认为,当前银行理财和理财子公司对于权益的研究和人才体系架构仍然很薄弱。“权益的特点是行业繁杂,不是简单‘招三四杆枪’就行的。此外,大型公募基金权益行业研究团队都是上百人,理财子公司搭建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至少要2-3年。”
至于资金入场节奏,上述银行理财子公司权益投资人士称:“增量资金的进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看客户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投资股票的认可程度,毕竟客户对银行理财的印象还是以固收为主。从已开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来看,仍以固收为主,不过后面会逐步增加权益类产品。”
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截至12月8日,中银理财、交银理财、农银理财、工银理财、建信理财等5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共合计备案210只理财产品;其中,大多数仍为固定收益类产品,部分为混合类产品,仅“工银财富系列工银量化理财-恒盛配置CFLH01”一只显示为权益类产品。
偏好大盘权重股
银行理财子公司资金进入股市,其投资风格和青睐板块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大票为主,价值风格。”上述银行理财子公司权益投资人士表示,这是机构属性和资金属性所决定的。虽然在股票市场这一赛道属于“新手”,但银行理财资金历来都是大资金思维,预计未来也会以这一思维模式来投资。因此,银行理财子公司更偏好策略容量比较大的股票,更多考虑安全边际,风格上更偏向于“价值”,对于主题投资、短期题材等参与力度不会很大。“对于大的理财子公司而言,未来即便发股票型产品,预计也是长期限的产品。”
另一位银行理财子公司人士向记者透露,权益投资的话,应该会偏好大盘权重股。原来受限于开户设置和投研水平,原有的银行理财多以投资FOF模式为主。这次开放了权益投资的席位,短时间内原有的投资逻辑和惯性不会有太大变化。参照主流ETF基金仓位,可能适当增配一些权重个股,以调整产品流动性。
广发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戴康亦认为,银行理财资金进入A股,从投资风格来看,高股息、高ROE的大盘蓝筹和优质白马增配需求较大,行业头部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一方面,银行投资风格更偏稳健,对风险管理要求更高;另一方面,目前理财子公司设立有望改善母行盈利模式,提高蓝筹股吸引力。
2019-12-09 来源:中证报
一直以来,内幕交易和信披违规都是监管的重点。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数据统计,截止到12月3日,证监会以及地方证监局共发出217张罚单,其中内幕交易罚单共94张,占总罚单数量的43.32%,涉及信披违规的罚单有57张,占比26.27%。内幕交易和信披违规罚单合计占比近七成。
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法律界定模糊、举证困难等原因,近几年内幕交易案件增长较快;而在信披违规中,虚假陈述对股民伤害最大,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谈起内幕交易,有“三湘第一庄”之称的阳雪初被罚,依旧是业内热议的案例。今年7月份,因为内幕交易中青宝,阳雪初被证监会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7亿元,同时被罚款1.97亿元,总计罚款3.94亿元。
“近几年内幕交易案件增长较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幕交易案件占比较高主要有几个方面原因,一是目前法律上对内幕交易的一些界定还比较模糊;其次,内幕交易举证比较困难。另外,国内基本没有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例,只有调解案例,鼓励投资者诉讼,也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界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几年,内幕交易违法主体越来越宽泛,越来越隐蔽,但高发群体一直都是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亲属以及相关利益关系人。
对于如何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吴弘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是完善法律制度,需要更清晰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目前仍需要不断探索;其次,大力推行“吹哨人”制度,也就是鼓励举报。通过提高奖励和保护举报人信息,吸引大众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报;最后是加大处罚,尤其是刑事处罚力度。“在国外,内幕交易已经构成犯罪,只有情节特别轻微的,才处于行政处罚。”吴弘表示。
王营认为,由于涉案人群大多是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周边人,首先可以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强化守法意识;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包括刑事和民事;最后,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对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罚进行标准化处理,根据刑事立案标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目前,通过技术手段,交易所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控能力、反应速度和核查处理也在提高。据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监管人员可通过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锁定嫌疑账户,然后运用内幕分析模型对账户进行“智能分析”,并一键生成内幕交易核查报告。一般来说,内幕交易会出现某些特征,如空置账户突然间开始交易;账户持仓风格突然变换;账户突然间转入大量资金,集中买入一两只股票等。
今年的“两康”财务造假事件,震惊金融圈,也成为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
“本世纪初,80%-90%的案件都是虚假陈述,经过多年的整治,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方式,虚假陈述案件有所减少,但是现在还是比较多。”吴弘表示,关于信披违规的法律和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下一步只有从提高刑事处罚力度上下手。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主要涉及突发事件披露不及时以及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中操纵利润、关联交易、实控人占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出现频率较高。在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中,虚假陈述的影响最为严重,对股民伤害最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王营表示。
对于如何减少信披违规,王营认为,首先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心,使其真正担当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次,加强技术监管,实行统一稽查管理,对重大违法,实行多部门协查,弱化属地管理;最后,加快《证券法》修改进度,从法律层面对证券违法行为实行从重、审慎、科学处罚措施。
实际上,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信披违规的打击力度。资本市场“深改12条”提出,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11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执业基本信息》,督促上市公司选聘诚信记录良好、执业能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业务收入排名前列却频繁出现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
2019-12-04 来源:证券日报
中证网讯 上交所11月29日发布通知,以公告形式向*ST秋林(600891)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上交所通知表示,经查明,李亚、李建新在职责履行等方面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交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李亚、李建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亚、李建新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无法与李亚、李建新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意向书。另外,上交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公司及其他责任人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上交所表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李亚、李建新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要求听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及相关申辩意见、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李亚、李建新无异议且不要求听证。
2019-11-3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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