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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落地满两月 定增市场全面回暖

  从2月14日再融资新规落地实施,截至4月13日已有2个月时间,定增市场全面回暖,2个月内274家上市公司发布或修订定增预案,预计募资合计超440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约70%。

  业内人士认为,此轮监管对再融资规则的优化,主要是对定增市场的利好,而对战略投资者的进一步明确,则是鼓励上市公司引入对其长期发展有协同作用的投资者,做优做强。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统计,自再融资新规实施以来截至4月9日,证监会核发47家公司再融资批文,其中13家为定增。目前,239家企业再融资申请排队中,其中52家已通过发审会。

  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显示,再融资新规发布以来截至4月13日,有274家上市公司发布或修订定增预案,而去年同期,仅66家公司发布或修订定增预案;上述274家公司预计募资合计4456.2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约70%。

  从板块来看,发布或修订定增预案的公司中,创业板公司数量最多,有99家,占比为36.13%。从行业来看,电子、化工、计算机和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发布定增预案数量较多;从募集金额来看,电子、房地产和化工行业募资金额较高。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简称战投新规),明确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决策程序和信披要求。

  记者注意到,在此之后,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提示风险,称认购对象可能存在不符合战略投资者要求的情况。而3月20日以来,新发布的定增预案中,涉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均对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论述。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战投新规加强了对战略投资者的约束,有助于补齐制度短板,打击套利和炒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而规范定增市场,推动上市公司构建成熟的定增理念,引导真正引入对其长期发展有协同作用的投资者,做优做强。

  太平洋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王晨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战投新规对定增影响相对较大。此次再融资规则修订,重点是对定增规则的修改,适用锁价发行、股价八折、锁定期18个月等规则的是战略投资者,但是战投新规使得很多公私募等机构不满足战略投资者要求,会降低这些机构参与的热情。

  “此前预计今年定增大概率恢复到万亿元市场规模,但是目前来看可能不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战投新规,二是监管明确禁止兜底定增,也就是‘明股实债’。上一轮定增火爆时,大多公司都采用了兜底定增。”王晨光表示。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战投新规来看,竞价发行是监管支持的方向,锁价发行则是监管有意要规范的一类。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显示,战投新规出台后,3月21日至4月12日发布的90份定增预案中,64份为竞价发行,占比超过七成。

  安信证券研报认为,受到锁定期减半、定价限制放宽等规则调整影响,定增市场相较前两年大概率会更为活跃。

2020-04-14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4-14 10:06:3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85人气

投资者保护制度再被“点名” 地方法院探路

  投资者保护不仅是监管层长期以来的重要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和谐稳定。《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4月9日正式对外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就再次强调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再次提出要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表明中央肯定新证券法构建起来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中国特色,这是对立法的一个高度正面评价。同时也说明,未来我国将在新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在何海锋看来,目前正在分步实施注册制的中国证券市场,具有不同于任何证券市场的特点,其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具有自身的特色。唯有如此,才能为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也表示,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表明了中央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整顿资本市场以及加快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决心。

  事实上,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其新增加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规定,无疑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如新证券法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记者注意到,自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上海金融法院已于3月24日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下称《代表人诉讼规定》),这不仅是国内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同时也是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此前其维权路难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系统的维权途径,二是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力量悬殊,三是投资者人员众多且分散,维权成本相对过高。”王营称,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已在国内的上海、苏州等地探索运行,初步来看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即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道路上减少诉累、降低成本,使证券维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代表性和普适性。

  何海锋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代表人诉讼规定》,既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以提高诉讼效率。虽然该规定来自地方法院的探索,但由于上海独特的金融中心地位和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司法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这一规定或为代表人诉讼和中国式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铺平道路。

2020-04-13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4-14 10:04: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04人气

IPO将保持节奏平稳 不会批量化集中核发批文

  上证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监管部门将在维护市场基本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新股常态化发行,按照企业申报情况统筹审核进度。既不因各种因素暂停IPO发行,也不因各种因素降低把关质量。同时,将根据市场情况,保持平稳的发行节奏,不会批量化集中核发批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证监会一直坚持新股常态化发行,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本支持。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发行部2月3日发布《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明确暂缓相关时限、有效期等计算,接受企业非现场报送材料,减少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

  同时,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严重地区企业、防疫抗疫领域重点企业的首发、再融资申请,在坚持标准不降、条件不减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审核。根据疫情影响程度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记者获悉,相关部门目前正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研究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业绩波动的处理规则,提高资本市场抵御风险的韧性和包容性。

  同时,再融资新规也于2月中旬正式发布实施。权威部门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再融资服务覆盖面;优化非公开发行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以此满足上市公司资金需求,助力抗击疫情、恢复生产。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共核准44家企业的IPO申请,同意23家企业科创板注册;57家企业完成了发行,融资规模达823.77亿元。今年以来,证监会平均每周核准3家企业IPO,同意两家企业科创板注册。4月10日,证监会核准了5家企业的IPO申请,同意两家企业科创板注册。

  资深专家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受到疫情冲击,经济金融发展面临较大挑战。国内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又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相关领域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对搞好资本市场建设、畅通融资渠道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应继续坚持IPO常态化发行,坚持审核不放松、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在保持审核效率的同时防控各类风险。

  本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指出,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在维护市场基本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将继续坚持新股常态化发行,针对申报企业情况,统筹审核进度,每周核发一定数量的IPO批文。既不因各种因素暂停IPO发行,也不因各种因素降低把关质量。以助力企业解决较为迫切的资金短缺问题,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发挥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大局的作用。

  同时,新股IPO将根据市场情况保持节奏平稳,有关部门将适当加大支持企业融资力度,但不会批量化集中核发批文,以明确市场预期、维护市场稳定。

2020-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04-13 09:50:5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735人气

美股迎来特殊财报季 投资者小心“遇雷”

  最近一周,海外股市总体表现没有之前的“惊心动魄”,震幅有所收窄。上周,美股三大指数均上涨超过10%,其中道指上涨12.66%,标普500指数上涨12.1%,纳斯达克指数上涨10.58%。此外,亚太及欧洲市场多个主要股指涨幅均超过7%,以美元定价的富时新兴市场指数ETF上周累计上涨6.58%。

  不过,业内人士提醒,目前全球股市仍然处于非常不确定的时期,各国仍在积极出台政策支持经济和稳定金融市场。这时,备受关注的美股财报季又将在本周拉开帷幕。根据安排,华尔街财报季率先开幕,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等银行将公布一季度财报。

  美国证监会主席克莱顿表示:“我们将有一个特殊的财报季。”克莱顿此前表示,美国证监会将允许上市公司延期发布其业绩报告,投资者也应该预料到会出现推迟发布的情况。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不确定性,许多美股上市公司已于近期撤回业绩指引,其中就包括推特、塔吉特等公司。截至目前,至少已有84家公司提前发布了一季度负盈利的预警。

  据FactSet数据的显示,市场分析师预计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公司今年第一季度的收益将同比下降5.2%,创下2016年一季度以来最大同比降幅。

  虽然有近一半的标普500指数成份股公司已经在去年四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上评论了新冠肺炎疫情对其业务的影响,但超过90%的电话会议都是在今年1月或者2月举行,而新冠肺炎疫情真正在美国爆发是在3月,所以给市场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对此,有投资者认为,这意味着一季度的美股企业盈利还不是最惨淡的。对于二季度,华尔街预测企业盈利将出现十年来的首次双位数下滑,跌幅将高达10%。RBC Capital Markets对185家机构的调查显示,买方机构的平均预期是2020年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公司每股收益将同比下降22%。

  富国证券股票策略主管Chris Harvey认为,这个财报季会非常难看。瑞银表示,受疫情影响,市场预期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因而今年很多分析师更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期的速度非常慢,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危机时期,因为分析师想要在更新预期之间等待更多数据和信息。

  此外,部分行业受疫情的影响会更大,投资者应谨慎,避免遇到“暴雷”状况,更需要避开这些板块,首当其充的还是能源板块,其次是工业部门,备受市场关注的邮轮公司和航空公司也是“雷区”。与之相反的是,部分零售商的业绩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亮点。

  上周,美联储新推出了一揽子总额达2.3万亿美元的贷款援助计划,以帮助中小企业和地方政府应对新冠疫情造成的冲击。其中,主街贷款计划提出,在疫情冲击前财政收支状况良好,且员工人数不超过1万,或营业收入低于25亿美元的企业可获得4年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1年偿付。美联储将为该计划提供最多6000亿美元贷款,财政部也将为这一工具提供750亿美元。

  目前,疫情的变化仍是市场关注的焦点。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发布的实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2020年4月12日16时25分,全球累计确诊1781127例,累计死亡108902例。(吴家明)

2020-04-13  来源:证券时报

2020-04-13 09:37:1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861人气

发挥好枢纽作用 促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

  时隔两年,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中再次被提及,两日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公布,明确表示要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重申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精神以及再次强调资本市场的“枢纽”地位,为资本市场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吹响了改革“新号角”。

  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如何理解?首先,这是对资本市场功能的明确定位。它与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的表述一脉相承,资本市场连接之广泛,与实体经济关联之密切,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其次,在“三角形支撑框架”之下理解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会更有立体感。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构成金融工作的“三角形支撑框架”,稳健中性货币政策代表“宏观”层面,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代表“微观”层面,而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便是“枢纽”,是连接宏观与微观之间的枢纽。

  货币政策失之于松或失之于紧,均会造成金融不稳,稳健的货币政策才能构成微观主体的最佳外部环境,而稳健的货币政策如何传导到微观层面呢?靠的是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枢纽的表述意味着资本市场应该比信贷等传统间接融资渠道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外部不确定性加大,经济增长面临一些压力,与此同时,产业升级、科技发展等供给侧的改革急需推进,这些都内在地需要一套更加适配当前环境的金融体系。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通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融资体系乃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让资本市场“晴雨表”功能更好地发挥,使其反映经济运行情况,可以为逆周期调控提供更具参考性的依据。资本市场的另一端,连接着亿万投资者,让投融资功能有效发挥,让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让投资者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红利,也是“枢纽”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资本市场在强肌健体方面进行了不少尝试,但不可否认,离理想状态仍有一定差距。经过长期摸索实践,现已探索出一些颇具共识的改革方向,其中最具紧迫性和事关全局的便是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放松、取消那些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引进更多源头活水,让市场主体更积极地参与、更充分地博弈,有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发挥市场功能。

  近两年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正加速落地,科创板成功推出,新证券法实施,减持和再融资方面的不当限制取消,节后A股市场不惧压力正常开市,对外开放步履不停,一系列动作让人看到了资本市场改革的决心和行动力。我们相信,在“枢纽”的定位下,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大方向下,通过持续改革创新,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值得期待。

2020-04-13  来源:证券时报

2020-04-13 09:31: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93人气

保险业协助围剿“黑金” 三类产品易被借道洗钱"

  使用特别复杂的公司结构或隐名股东进行投保,又无法说清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甚至拒绝保险公司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如果保险公司碰上这样的投保客户,很有可能是遇到了保险洗钱行为。

  上证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全年保险业协助各级公安、司法、监察机关等查证涉嫌洗钱案件总体呈增长态势。全行业共报告案件937件,同比增长39.2%;涉案金额20.9亿元,同比增长57.1%;案均金额223.1万元。从案件类型来看,三类保险产品易被不法分子借道洗钱。

  三类产品三条渠道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并且呈现手段多样化、隐蔽性高的趋势。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再通过配套方式,将保险产品“洗”出合法收入。

  知情人士称,从去年保险业协助相关部门“剿黑金”的案例中可发现,洗钱高风险保险产品主要集中于人身险公司,涉案金额占比高达99.5%。其中,多数发生在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三类投资型产品,涉案金额占比66.5%;年金、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等储蓄型产品,涉案金额占比30.1%;健康险、意外险等消费型产品,涉案金额占比3.4%。

  易被不法分子借以洗钱的保险渠道,目前有三类:最常见的是银邮渠道,去年涉案金额15.3亿元,占比73.2%;其次是个人代理渠道,去年涉案金额3.5亿元,占比16.7%;第三类是专业中介机构、电话、网络等渠道,去年涉案金额2.1亿元,占比10.1%。

  洗钱手法隐蔽性高

  由于投资型人身险产品具有解约成本低、流动性强、资金可容纳量大的特点,洗钱固有风险较高。此类产品多在银邮及个人代理渠道销售,部分保险公司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存在一定障碍,影响了后续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保险洗钱手段的日趋多样化,给防范保险洗钱带来了一定难度。知情人士透露,从行业摸底情况来看,部分案件洗钱手法隐蔽性较高。

  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和职业。部分案件当事人,或虚增收入,或杜撰自由职业、私营企业主等身份,以逃避保险公司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是在多家公司分散投保。去年行业共发现60起案件的当事人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涉案金额合计5.7亿元,占全部涉案金额的27.3%。

  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

  监管排查与保险公司自查已成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常态。不过,据接近监管的业内人士透露,就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监管部门仍然要求行业应继续完善洗钱案件风险评估,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妥善处置洗钱案件风险。

  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事先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仍有待提高。部分保险公司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仍以查阅投保资料等常规手段为主,未将反洗钱指标纳入契约访谈、财务核保规则,外部数据查询及使用、财务调查、实地查访等调查措施应用不足。

  上述人士透露,近期监管部门再次强调,要求对发现的可疑交易或可疑客户,保险公司应采取多种手段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询问交易目的,核实交易动机,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2020-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04-10 18:34: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522人气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

  ■ 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 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 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 逐步推进证券、基金行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

  ■ 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

  据新华社9日消息,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其中,在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制定出台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完善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建设。

  《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探索对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发行注册管理制。加强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意见》提出,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增加服务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推进证券、基金行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

  《意见》还指出,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提高债券市场定价效率,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此外,《意见》明确,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探索推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

  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研究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

  《意见》总共分为九大方面,包括总体要求、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组织保障等。

2020-04-1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10 18:30: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18人气

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年报延期披露应不晚于6月30日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4月9日分别发布《关于支持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安排。根据通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最迟可延期至6月30日披露。

  通知表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或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简称“年报延期公告”),据实说明延期披露的具体原因、主要影响事项及程度、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披露时间等,并就是否存在影响相关证券偿付的有关情形进行充分风险揭示。相关审计机构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等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延期公告一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应当尽快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证券的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披露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不得晚于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证券不因此适用停牌有关措施。

  通知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通知规定延期。交易所对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进行事后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另外,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年报披露工作,按照此前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2020-04-1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10 18:28: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002人气

郑商所修订套保办法和交易细则

  中证网讯(记者 周璐璐)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4月9日发布公告称,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简称《套保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简称《交易细则》)进行修订,修订案自4月9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优化套保申请材料、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保申请受理时间、细化套保违规情形、在套保信息披露方面与其他交易所保持一致等。

  首先,优化套保申请材料,便利客户申请套保额度。随着产业链一体化企业、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新型套保主体的发展,原有的按企业类型确定临近交割月套保申请材料的做法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此次规则修订,郑商所将临近交割月套保申请材料改为能够证明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加工订单、购销合同、发票、仓单、库存证明、拥有实物的其他证明等。据相关实体企业反映,修订后的规则更为简单明晰,更能体现套保申请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套保需求的核心作用,增加了各类企业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准备套保申请材料的灵活性,有利于实体企业更便利地申请套保额度。

  其次,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保申请受理时间,给予客户更充足的准备时间。规则修订后,郑商所临近交割月份套保受理起始日期从交割月前二个月第20个日历日提前至交割月前二个月第15个日历日。增加申请时间有利于套保企业和会员灵活选择申请日期,方便其申请套保额度。

  再次,细化套保违规情形,提高规则透明度。为了既满足实体企业的套保需求,又防止部分客户利用套保额度进行违规交易,此次规则修订,郑商所进一步细化了套保违规情形,提高了规则透明度,一方面,有利于实体企业加深对规则的认识;另一方面,夯实了交易所加强套保交易事中监管的制度基础。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在《套保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临近交割月份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目的的情形”两项内容。据了解,美国期货市场也有类似监管要求,该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求,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套保交易,促进期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删除《套保办法》第二十二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内容。利用套保额度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行为,郑商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此处不再重复表述。三是在原《套保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报告义务”等违规行为。原条款仅笼统地规定禁止欺诈行为,此次郑商所进一步细化违规行为,有利于会员和企业更清晰地了解规则,主动规范套保申请和交易行为。

  最后,在套保信息披露方面与其他交易所保持一致,增强国内各交易所规则的统一性。据了解,此前国内期货交易所中仅郑商所公布每日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及持仓量。此次取消披露套保信息,既有利于保护客户交易信息,又与其他交易所现行规则保持一致。后续郑商所将结合市场意见,研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据郑商所相关人员介绍,此次规则修订主要基于市场发展需要,郑商所也在网站同步更新了套保交易相关操作指南,为会员及客户开展套保申请和交易提供指导。今后,郑商所将继续加大市场调研力度,积极听取市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障期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2020-04-0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10 18:27: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62人气

外资股比限制取消 中外券商同台竞技

      4月1日起,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外资券商持股比例可达100%;期货行业则率先于1月1日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这意味着,外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本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同台竞技大幕已然拉开。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取消毫无疑问将给内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带来新的机遇挑战。业内人士指出,面对新机遇,对机构而言,归根结底是要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外资“鲶鱼”入场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5家外资股东控股的合资证券公司。3月27日,高盛和摩根士丹利同时宣布,对高盛高华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的持股比例均增至51%。高盛亚太区(除日本外)联席总裁李廉说:“获得多数股权后,我们可以着手准备重组在华业务的实体结构。我们将寻求尽快把所有在北京高华证券运营的业务及管理部门迁移整合为单一公司实体——高盛高华。同时,我们将寻求尽早实现100%的所有权。”

      中资机构“重资产化”提速

      红塔证券董事长李剑波指出,国内券商应当在稳固自身优势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国际视野,加强人才储备,打造专业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同时积极顺应监管导向,敢于“走出去”,抓住全面对外开放带来的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

      民生证券董事长冯鹤年表示,“引进来”短期内不会影响证券行业竞争格局,但将加速国内券商“轻资产化”迈向“重资产化”的进程,大大加快券商向资本中介、财富管理以及创新业务转型步伐。

      外资机构加紧适应“水土”

      外资券商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同样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瑞银证券董事长钱于军表示,瑞银证券是瑞银集团在中国总体发展的重要部分,“中国资本市场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我们对中国市场要有决心、信心和耐心。我们在考虑增资,夯实瑞银证券资本实力,并与其他股东方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支持瑞银证券发展,共享瑞银证券发展的胜利果实。过去如此,未来仍将如此。”钱于军说。

      某外资金融机构高管表示,中国市场前景广阔,众多外资机构都在加紧布局,而国内券商的本土化优势,例如文化背景等方面,值得外资机构学习。如果外资机构不注重本土化发展,即使有很多先进经验也可能面临“水土不服”。

2020-04-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04-09 11:53: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13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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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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