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交易获利丰厚,但期货并不是赌博!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投顾解析期货投资
期货与股票有很多的相似之处,比如K线在股票中的技术可以运用到期货中,而期货与股票最大的不同则是期货可以做空,可以双向交易。但是在进行期货投资时,投资者会面临哪些风险点呢?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鑫鼎盛期货投顾讲师,胡俊老师来为投资者介绍,在进行期货投资时,需要注意的风险点有哪些。
胡俊老师表示,哪怕在双向交易的期货市场中游刃有余,也不能忘记期货中他人凄惨的教训。期货除了双边的交易与股市不同外,另一个不同之处就是杠杆,这也是让大部分散户投资者望而生畏的地方,由于杠杆的属性,让期货有了爆仓的风险,正因为如此,胡俊老师建议投资者需要始终保持着一颗良好的心态,绝不把期货当作赌博,绝不贪心,稳健操作,控制好自己的仓位。
“不贪”的心态,是一些投资者才能长期在期货市场中生存下来的最重要秘诀。因为期货不同于股票,股票如果套住了可以拿着好几年,等来一波牛市后解套,而期货不可能让投资者有这么长时间来等待解套,因为期货有爆仓的风险。所以每当做一笔交易之前,胡俊老师都会建议投资者事先设定好自己的止损线,在自己所能承受的亏损范围内设置仓位,控制住风险,趋势扭转时则马上止损。
不过对于股票或者是实体投资,胡俊老师依然还是提醒了投资者同样需要控制风险,假如一味的补仓,只会越亏越多,说白了就是要控制好仓位,千万不能一股脑全部砸进去。多年来,胡俊老师也一直建议自己的个人和机构客户很好的控制着风险,让他们能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不是寻求大赚大亏的刺激。
对于准备参与期货市场的投资者而言,胡俊老师同样提醒了以下几点。
首先,期货是有夜盘交易的,并不是像股票那样白天交易完就结束了,期货到了晚上还是需要关注一下。另外期货的代码也需要熟悉和了解,比如eg,在期货中是乙二醇,而有些人会误认为是鸡蛋,所以在做期货前,每个商品的代码也是需要搞清楚的。还有要提醒一点的就是个人投资者是不能进入交割月的,只有机构或者法人才能进入交割月进行交割,个人的话在进入交割月前面一个月就会被强制平仓,这是个人投资者都需要知道的。最后对于期货的门槛其实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需要满足一手期货的资金都可以做,这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来说都是可以达到的。
由于期货在很多投资者印象中可以用来做对冲,不过胡俊在这里告诉你:并不建议普通投资者用股指期货去做对冲!首先,对冲1手的股指期货相对应的股票市值要一百多万,这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来说是没有这个条件的;另外就是现在期权的推出,让市场上的对冲工具又多了一种,由于期权的杠杆是可以控制的,所以说期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比期货更适合去做对冲。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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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落地以来,监管部门加强对券商违规行为的查处。日前,深圳证监局一天之内对多家券商下发罚单,对其存在的诸多违规行为予以监管。据不完全统计,年内已有12家券商及相关负责人收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出的罚单合计19张。
从处罚事项看,被罚券商主要存在内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下属子公司现场合规检查不足等问题,少数问题较严重券商被限制业务活动。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夯实了证券业合规经营的制度基础。
同日开出多张罚单
日前,深圳证监局一日连开多张罚单,对多家券商营业部存在的多类违规行为敲响警钟。
具体来看,华泰证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未审慎核查交易异常预警的关联客户等行为被出具警示函;财达证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合规管理人员及信息技术人员名下挂有客户并开展客户维护工作等合规管理不到位情形被出具警示函;国泰君安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副总经理实际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4个月未向深圳证监局报备的情形被出具警示函;西南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因存在投顾人员私下代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被责令改正。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明确,相关券商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稳健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累计向券商及相关负责人开出19张罚单,涉及12家券商。从披露内容看,内部治理及合规问题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此外,券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未对相关金融产品及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准入管理,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下属子公司现场合规检查不足,对合规有效性评估中发现问题的规范力度不足等。
从处罚结果看,多数券商或相关负责人被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少数问题较严重券商被限制业务活动。
1月1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公告,经查发现,华林证券存在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各内控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高管及下属各单位考核未由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大量职位由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最终,证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限制新增各项业务规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持续强化合规经营理念
早在2017年10月,证监会便通过颁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对券商合规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也明确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还于日前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2020-03-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前,深交所就其组织开展的2019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发布总结。调查按照证券账户的地理分布状况,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共回收24896位投资者填报的有效问卷,主要涉及投资者结构、知识水平、投资理念、交易行为、投资者教育需求等多个方面,并增加了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热点问题的看法等调查内容,覆盖全国342个大中小城市。调查显示,投资者股票资产配置提高,理性程度进一步提升,期待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整体看,市场投资者结构进一步优化,中小投资者比例有所下降,股票资产配置略有提升,参与公募基金间接入市渐成趋势。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投资者平均账户资产量达54.7万元,较上年增加10.2万元;投资者中,证券账户资产量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占比75.1%,较上年减少4.9个百分点。投资者投入到股票中的资产占家庭总流动资产的27.3%,较上年增加1.7个百分点。而且,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间接入市成为市场新趋势。过去一年中,参与过公募基金交易的投资者较上年大幅增加17.2个百分点,占比达到45.8%,为近四年最高水平。
从交易行为看,投资者短线交易行为有所减弱,盈利投资者理性程度更高。调查显示,投资者中有短线交易类行为的占比15.5%,较上年减少4.5个百分点,有价值投资类与趋势跟踪类行为的投资者占比与上年基本持平。投资者短线交易行为明显减弱,一周内交易若干次的投资者占比35.0%,较上年减少11.4个百分点。
对比投资者中盈利者与亏损者差异,盈利投资者投资行为理性程度显著高于亏损投资者:盈利投资者中处置效应(过早卖出盈利股票而长期持有亏损股票)、轻信传言和现时偏好(宁愿买明天可能涨10%的股票也不买1年后可能翻倍的股票)等非理性心理偏差发生率分别较亏损投资者低14.8个百分点、8.1个百分点和7.6个百分点。
投资者理性程度的提升,还表现在其投资知识水平整体持续提升,尤其是创业板投资者知识测试得分相对较高。
从资产结构上看,资产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中,27.4%秉承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相较于其他投资者占比较低,有必要针对性引导培育中小投资者秉持长期投资理念。
调查还显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成为投资者期待的选项,增强创业板包容性、完善退市制度、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等相关事项备受关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也受到高度关注。
另外,投资者认为新《证券法》在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亮点纷呈,其中最期待落地生效的制度安排依次是“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62.4%)、“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50.8%)、“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42.8%)。(记者 姜楠)
2020-03-20 来源:证券日报
新三板改革的规则体系安排?
为落实证监会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有关工作部署,本次全国股转公司共制定、修订30余件业务规则,涵盖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发行、市场分层管理、股票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公司监管六大方面,涉及基本业务规则、业务细则、指引和指南4个层级,具体包括:
一是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方面,制定《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对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进行系统规定;制定《保荐细则》,压实保荐机构责任;制定《承销细则》,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配售机制,明确风险防控要求;制定《股票公开发行审查细则》《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及配套指南、问答,明确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具体审查流程和口径。
二是股票定向发行方面,制定《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配套指南,优化现有定向发行审查机制,允许挂牌同时发行、自办发行,提高融资效率;修订《挂牌审查工作指引》及配套文件与格式指引,明确挂牌同时发行的程序要求。
三是市场分层管理方面,修订《分层管理办法》,设立精选层,明确精选层入层条件,优化创新层条件,完善层级调整机制,丰富差异化制度安排。
四是股票交易监管方面,修订《股票交易规则》,提供差异化交易安排,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修订《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并制定配套业务指南,完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要求及业务流程;修订《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进一步加强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精确度;修订《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为差异化交易监管提供系统支持。
五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配套业务指南,完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资产认定范围以及持续性管理要求,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六是公司监管方面,修订《信息披露规则》,对不同层级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差异化安排;制定《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系统性规定挂牌公司内部治理要求,并结合挂牌公司公众化程度和股权分散度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求,配套制定《独立董事指引》《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细化制度安排;制定《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明确主动摘牌、强制摘牌的条件、程序及投资者保护安排,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
新三板改革后会实现哪些效果?
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新三板市场向着更加包容、更加高效、更有韧性的方向迈出重要步伐,中小企业在新三板的成长路径将更加清晰。
一是助力优质企业成长的制度空间全面释放。随着设立精选层和公开发行、连续竞价制度的实施,新三板市场优质企业将有条件享受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制度供给,其中符合交易所市场上市条件的公司还可直接申请转板上市。
二是市场流动性将整体改善。公募基金的引入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分层下调,将显著增加投资者类型和数量;精选层连续竞价制度以及创新层、基础层集合竞价频次的五倍提升,将为市场流动性改善提供制度基础。
三是市场生态将得到有效恢复。分层差异化监管的全面落实,将使挂牌公司规范成本与其市场收益相匹配;市场效应释放和主办券商权责清晰,将有效调动市场积极性。
四是融资并购制度及产品体系将更加完善。股票公开发行、定向发行、自办发行、挂牌同时发行制度为企业提供多元选择;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融资品种的优化创新将适时推进,公司并购制度将更加契合市场需求。
本次改革是新三板践行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初心和使命的一次重要实践。未来,新三板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制度体系、产品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功能,满足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多元化需求,增强市场各方在新三板的获得感。
2020-03-20 来源:中证报
为做好新《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13部规章、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新《证券法》修改幅度大,新增了两章,修改了160多个条款,相应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也要进行系统性的修改更新。证监会高度重视新《证券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进行了系统性的专项清理。本次“打包”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是按新《证券法》有关明确规定,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直接、对应性文字、内容调整,主要涉及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监管执法措施、诚信监管等制度中的相应条款。
本次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是证监会继前期集中废止18部规范性文件后,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的又一重要举措,既是证监会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工作的一部分,也是证监会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一次阶段性制度更新。对于其他因新《证券法》修订而需要制定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证监会正在抓紧统筹推进,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新《证券法》的各项配套具体规定,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证监会 时间:2020-03-20
3月18日,深交所首次举办深港通线上路演,来自北美、欧洲、香港地区的57名投资机构代表通过互联网参加本次活动,这是深交所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境外机构投资者服务、积极引导境外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务实举措。
通过线上路演活动,深交所负责人向境外投资者介绍了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定步伐,阐述了深交所稳步推进国际化发展的重点任务,说明了支持上市公司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具体举措。境外投资者表示,中国资本市场在疫情爆发后运行较为平稳,有利于全球金融市场应对共同挑战,认为疫情不会动摇中国长期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表达了对中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基本趋势的信心。
3月初以来,深交所已连续举办两期上市公司与境外投资者线上交流活动,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跨境沟通平台加强与全球市场和资本对接。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相关部署,持续完善好深港通平台,积极探索多样化市场联通模式和跨境产品,创新跨境服务方式,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坚定不移地有序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0-03-18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历经多年时间修订,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新《证券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帮助中小投资者了解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3月11日晚,方正证券投教基地开展了“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系列云讲座”的第一期活动。
活动采用线上直播的方式,全国各地区中小投资者可同步观看学习。本次云讲座由方正证券投教基地讲师为大家带来“新《证券法》十大修订的解读”,从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十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吸引了3000多名投资者在线学习和互动交流。
未来,方正证券投教基地将持续开展“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系列云讲座”直播活动,帮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学习《证券法》知识,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性投资者。
供稿单位: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03-18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新《证券法》压实“看门人”职责
一日5张罚单 券商违规行为被“点名”
新《证券法》落地以来,监管部门加强对券商违规行为的查处。日前,深圳证监局一天之内对5家券商下发罚单,对其存在的诸多违规行为予以监管。据不完全统计,年内已有12家券商及相关负责人收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出的罚单合计19张。
从处罚事项看,被罚券商主要存在内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下属子公司现场合规检查不足等问题,少数问题较严重券商被限制业务活动。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夯实了证券业合规经营的制度基础。
同日开出5张罚单
日前,深圳证监局一日连开5张罚单,对5家券商营业部存在的多类违规行为敲响警钟。
具体来看,华泰证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未审慎核查交易异常预警的关联客户等行为被出具警示函;财达证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合规管理人员及信息技术人员名下挂有客户并开展客户维护工作等合规管理不到位情形被出具警示函;国泰君安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副总经理实际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4个月未向深圳证监局报备的情形被出具警示函;东方财富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因存在未对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审慎核查的情况被出具警示函;西南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因存在投顾人员私下代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被责令改正。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明确,相关券商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稳健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累计向券商及相关负责人开出19张罚单,涉及12家券商。从披露内容看,内部治理及合规问题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此外,券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未对相关金融产品及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准入管理,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下属子公司现场合规检查不足,对合规有效性评估中发现问题的规范力度不足等。
从处罚结果看,多数券商或相关负责人被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少数问题较严重券商被限制业务活动。
1月1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公告,经查发现,华林证券存在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各内控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高管及下属各单位考核未由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大量职位由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最终,证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限制新增各项业务规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持续强化合规经营理念
早在2017年10月,证监会便通过颁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对券商合规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也明确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还于日前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0-03-20
■ 深交所“同舟共济战疫情,理性投资克时艰”系列活动
3月13日上午,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成功举办第十八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帮助投资者增强维权意识,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本次网上咨询活动是深交所“同舟共济战疫情,理性投资克时艰”系列活动之一,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共收到投资者提问270条,咨询内容涉及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方方面面。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所有问题认真进行在线解答。现精选其中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请问,若某上市公司在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施行前正好处于暂停上市期间,而修订后的《证券法》又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该上市公司是否直接按照新规定被终止上市?
答: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本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中小板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能否重新上市?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问:上市公司能以微博、微信或互动易回复代替公告进行信息披露吗?
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问:融资融券证券账户是否能买入所有深市上市证券?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其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范围仅限于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投资者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公布的上述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范围。
问:投资者交易、申赎跨市场股票ETF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投资者交易、申赎跨市场股票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通过本所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
(三)当日通过本所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
(四)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
(五)当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问:新股申购中签后没有足额缴款,后续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问:深交所主要对哪些证券交易事项予以重点监控?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8条规定,对上述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上报证监会。
问:“深交所官网—市场数据—电子期刊—统计月报—成交概况”栏目中的股票成交金额是否包含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交易额?
答:“深交所官网—市场数据—电子期刊—统计月报—成交概况”栏目中的股票成交金额包含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金额。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0-03-20
新《证券法》第93条明确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确认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欺诈发行案件中先行赔付实践的成功经验,同时又予以新的发展,是此次新《证券法》中备受关注的内容之一。较之原来保荐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先行赔付,新《证券法》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自愿性,并同时将责任主体范围予以扩展。其实,在消费者保护、道路交通、工伤保险等领域,先行赔付制度已有更早的实践探索。在先行赔付的实践和制度发展过程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方向:一种是偏向于市场化纠纷解决的先行赔付,一种是偏向于公益性救助的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的实践和制度发展
市场化先行赔付的特点是通常以民事责任主体作为先行赔付主体,采取自愿原则或者虽然作为法定义务,但附以较严格的适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一些销售平台的提供者自发探索了先行赔付制度,以提升平台的市场竞争力。早在2000年,某家居销售平台提供商就推出了“先行赔付实施办法”,当商家的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时,可以由这个平台提供商先行赔付。2003年,某电商平台就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达成协议,设立了60万元的先行赔付保证金。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采取先行赔付的做法日益广泛,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确定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设定了较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在药品监管领域,2004年湖北、福建等地的药品监管部门推出了由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消费者关于假劣药品的投诉后,为消费者先行赔付再追偿的制度。在2019年的《药品管理法》中调整为由市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在接到受害者的赔偿请求后,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在市场化的先行赔付模式中,赔付主体是市场主体,赔付资金也来源于市场,但赔付程序能否启动取决于诸多因素,实施效果可预期性较弱。
公益性的先行赔付往往以专项设立的基金作为先行赔付主体,相对市场化的先行赔付模式,公益性的先行赔付往往具有一定的刚性。比如在道路交通领域,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已经规定了当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在工伤保险领域,2007年江苏南通市探索了由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先行垫付职工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的制度。这些探索在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中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些通过专项基金的方式予以先行赔付的制度,更偏向于突出先行赔付的公益性和救助性。采取这种模式通常用于对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救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为此建立专项基金。基金来源需要与赔付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制度建设成本更高。
探索针对先行赔付的正向激励机制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领域的先行赔付主体是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并以自愿为前提,这一规定凸显了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和解性特征,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市场化先行赔付模式。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的规定,既是对过去成功经验的确认,也是对资本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倡导和鼓励。这种市场化的路径设计完全符合资本市场特点,但也面临一个问题:如何才能调动责任主体先行赔付的积极性,如何才能让这一制度具有可持续性?
在其他市场领域,许多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之所以愿意主动探索这一制度,是因为先行赔付的承诺可以吸引消费者,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从投保基金公司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人的三件先行赔付实践案例来看,在投资者端取得了相当成功的赔付效果,在责任主体端则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激励机制的问题。如何将新《证券法》规定的倡导性责任转化为市场主体的主动责任,这对将来先行赔付制度运行的实效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即先行赔付制度有可能与新《证券法》中的中止/终止调查制度(行政和解),或者与退出制代表人诉讼结合起来,成为中止/终止调解程序中的民事赔偿或者退出制代表人诉讼程序中的整体性和解的一种实现方式。先行赔付制度将作为其他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配套制度发挥作用,而行政处罚、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则作为先行赔付的一种反向激励机制。当然,在证券发行中进一步探索针对先行赔付的正向激励机制,让承诺先行赔付起到提升发行方市场信心的作用,将更有助于这一制度从前端发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功能。
编者按 自3月20日起,投保基金公司和中国证券报联合推出“新《证券法》投保制度系列谈”专栏,
围绕先行赔付、行政和解、集团诉讼、纠纷调解和适当性管理等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创新进行详细解读。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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