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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监局:实控人控股股东“三要三做到” 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中证网讯    山西证监局网站10月31日消息,山西证监局10月29日联合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省上市公司协会召开辖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专题培训会。会议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少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带头规范运作,从“三要三做到”入手,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是要敬畏风险,做到积极主动应对。特别是存在股票质押风险、债务违约风险、商誉减值风险、退市风险的公司股东,更要担当作为,积极主动帮助上市公司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稳步推进相关工作。二是要敬畏法治,做到规范运作。要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为有所不为,牢牢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四条底线。三是要敬畏市场,做到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带头遵循独立性要求,不越权指挥,不非法侵占,推动公司治理发挥作用,引导上市公司聚焦实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主业,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积极回报中小投资者。

  会议邀请证监会上市部、上交所专家,分别从上市公司法规政策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两个方面进行专题授课。参训公司股东表示,要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能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在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发展方面发挥好排头兵和领头雁的作用。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分管高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80多人参加了会议。山西证监局、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9-10-3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9-10-31 21:50: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68人气

证监会公布对恒安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证网讯        证监会10月31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对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恒安嘉新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恒安嘉新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恒安嘉新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恒安嘉新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对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证监会表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恒安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19-10-31    来源:证监会

2019-10-31 21:48: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08人气

美都能源4宗信披违规 董事长闻掌华等3人吃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美都能源”,600175.SH)及当事人吴海军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进展

2018年3月,美都能源以29.06亿元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其中,以8.02亿元受让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顺安”)所持27.47%的股权。5月31日,美都能源与合肥顺安达成合意,其同意美都能源将付款时间延迟至2019年5月30日之前,且将其所持27.47%的股权在2018年9月30日前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让渡给美都能源。但美都能源未对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7月,美都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墨烯”)以2.4亿元增资入股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0%的股权,并将其更名为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美都海创的部分原股东与美都墨烯达成了业绩承诺,即在美都墨烯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完成增资款,并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为美都海创融资支持不少于5.6亿元的前提下,对美都海创2019-2020年的业绩予以承诺并在未完成的情况下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美都能源尚有8500万元的增资款未到位,5.6亿元的融资支持也未实现,因而未触发2018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但美都能源未对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2016年12月,美都能源的全资子公司美都金控(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金控”)与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原股东签署协议,以合计7.14亿元获得鑫合汇34%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风波影响,鑫合汇发布《关于实施“振鑫计划”进行部分产品调整的业务公告》。其中提及4个还款计划节点,分别是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6日和2019年5月6日。前两个时间节点鑫合汇均按期支付并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进展公告,但第三个时间节点其未按期支付款项。2019年1月7日,美都能源已获悉“振鑫计划”受阻,但未对此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信息披露

2019年4月23日,美都能源年报中披露,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向关联方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转账共计6828万元。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信息披露。

美都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闻掌华、沈旭涛分别时任美都能源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海军系美都海创的总经理,兼任时任美都能源副总裁,主管美都海创的经营活动,且关联方上虞海创系吴海军实际控制。吴海军主导了上述资金划转的事项,但未及时上报美都能源,导致美都能源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美都能源及闻掌华、沈旭涛、吴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美都能源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美都能源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美都能源成立于1988年6月4日,注册资本35.76亿元,于1999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闻掌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72亿股,持股比例29.98%,闻掌华同时为美都能源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最终受益人。闻掌华自2002年11月23日起至今为美都能源董事长,任期至2020年5月10日。

美都能源现为瑞福锂业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20.86%,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7.47%;美都海创现第一大股为美都墨烯,持股比例60%,吴海军为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1.56%,同时为法人代表、最终受益人、经理、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沈旭涛: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进展

(一)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3月,你公司以29.06亿元收购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其中,以8.02亿元受让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顺安”)所持27.47%的股权。5月31日,你公司与合肥顺安达成合意,其同意你公司将付款时间延迟至2019年5月30日之前,且将其所持27.47%的股权在2018年9月30日前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让渡给你公司。但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二)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增资事项

2017年7月,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墨烯”)以2.4亿元增资入股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0%的股权,并将其更名为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美都海创的部分原股东与美都墨烯达成了业绩承诺,即在美都墨烯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完成增资款,并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为美都海创融资支持不少于5.6亿元的前提下,对美都海创2019-2020年的业绩予以承诺并在未完成的情况下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有8500万元的增资款未到位,5.6亿元的融资支持也未实现,因而未触发2018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但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风险事项

2016年12月,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美都金控(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金控”)与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原股东签署协议,以合计7.14亿元获得鑫合汇34%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风波影响,鑫合汇发布《关于实施“振鑫计划”进行部分产品调整的业务公告》。其中提及4个还款计划节点,分别是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6日和2019年5月6日。前两个时间节点鑫合汇均按期支付并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进展公告,但第三个时间节点其未按期支付款项。2019年1月7日,你公司已获悉“振鑫计划”受阻,但未对此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资金拆借

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年报中披露美都海创向关联方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转账共计6,828万元。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闻掌华、沈旭涛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闻掌华、沈旭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16日

关于对吴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海军:

2019年4月23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年报中披露,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向关联方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转账共计6,828万元。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系美都海创的总经理,兼任时任美都能源副总裁,主管美都海创的经营活动,且关联方上虞海创系你实际控制。你主导了上述资金划转的事项,但未及时上报美都能源,导致美都能源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16日

2019-10-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10-29 10:11: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85人气

沪深交易所修订股份质押公告格式 增设差异化信披制度 增加高比例股权质押信披约束

  近日,上交所修订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并双双发布。据沪深交易所介绍,本次修订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落实股东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完善、细化披露内容,逐级强化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旨在通过提高股份质押信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醒控股股东关注风险、适度把握质押融资规模,引导其专注主业,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稳定市场预期。

  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规对于增量股权质押的资金用途、保障措施等事宜的披露进行了细化要求,大体原则是“质押比例越高,披露内容越详尽”,例如,质押率超过80%以上,需要中介发表专业意见,简单来说,监管的思路是提高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成本,并以此引导上市公司股东控制风险。

  另据介绍,具体实施上,本次修订采取“新老划断”原则,存量质押部分仅需在质押状态发生变化时再按照新规进行细化披露,增量质押部分应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充分披露。在具体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建立分层次、差异化的股份质押信披制度,增加高比例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本次修订以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以下合称控股股东)质押比例作为质押风险分层标准,对不同层次形成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有针对性地揭示风险。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超过50%的,须披露未来一定期限内质押到期偿付安排、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侵占公司利益情形,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鼓励股东质押融资资金优先用于满足上市公司主营相关需求;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超过80%的,还应进一步披露质押融资具体用途、股东资信情况、高比例质押原因及必要性、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等信息,引导控股股东敬畏风险,合理控制质押比例,从源头把控风险。

  二是新增股份冻结、被强制平仓等情形的披露要求,持续规范股东信息披露行为。首先,确定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原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往往具有“行为趋同、风险联动、共同处置”等特点,鉴于此,本次修订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纳入监管范围。其次,明确平仓风险的披露标准。要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5%以上股份出现被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时,披露相关股东的履约能力、追加担保能力等,充分揭示风险信息。再次,新增股份冻结的披露要求。考虑到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本次修订增加控股股东股份被大额冻结或可能影响控制权等3种额外披露情形,要求相关股东充分披露债务逾期、资金占用等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的影响。此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质押股份的,可在质押前自愿进行预披露。

  三是细化股份质押用途、业绩补偿义务等披露要求,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新规列明质押用途的多种可能类型,要求股东充分揭示所持质押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等情况,以保障出资方、投资者全面了解分析股票质押潜在风险。结合最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要求,明确质押股份涉及业绩补偿义务的具体披露要求。

  四是引入控股股东平仓风险“第三方”核查力度,督促各方归位尽责。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出现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时,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要求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可能变更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发表意见,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化解股票质押等重点领域风险,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上交所表示,后续将严格执行新规,督促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审慎评估、开展质押,支持控股股东和相关方化解质押风险,培育专注主业、稳健经营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下一步,深交所将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加强对股东质押行为监管,密切关注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支持产品创新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多措并举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风险化解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与各方协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努力打造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匹配的资本市场生态体系。

2019-10-28 来源:证券日报

2019-10-29 10:00: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24人气

引领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完善 创业板十年间1家退市3家暂停上市

  创业板运行十年,通过服务创新企业逐步发展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创业板不仅在“入口”方面有所创新,在“出口”方面也实行严格退市制度。

  据数据显示,截至10月24日,创业板公司欣泰电气由于存在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退市,占比0.13%。A股市场最近10年(以含创业板上市企业共3708家计),退市56家,退市比例为1.5%。创业板另有金亚科技、乐视网、千山药机3家公司分别因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和2018年度净资产为负暂停上市,比例为0.5%。A股市场同期暂停上市33家,比例为2.4%。

  “财务造假不仅让企业经营者和控制人获取非法收益,更重要的是让广大投资者损失巨大,还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必须严厉打击。此外,从创业板发展的角度看,让乐视网等企业暂停上市非常必要,避免更大投资者的增大损失,有利于市场优胜劣汰,也给企业经验者敲响警钟。”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创业板退市制度

  发挥引领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在创业板推出退市制度时,与主板相比,就增加了“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退市指标,通过设置市场化指标强化板块风险控制机制。

  此外,为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功能、遏制炒壳炒差不良风气,创业板还于2012年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并相应修订上市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体系:一是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标准。二是改进退市风险警示,并缩短资不抵债公司、成交量过低公司的退市时间,落实“快速退市”理念。三是严格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四是建立“退市整理期”制度。

  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改革中,净资产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市场化退市指标、快速退市、严格恢复上市审核标准、设置退市整理期等规定在后续主板退市制度改革中被借鉴或采纳,可见创业板对健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起到了关键的引领作用。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议健全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功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完善市场化退市条例,在通过注册制优化创业板上市公司“进口”的同时实现“出口”市场化、制度化,促进形成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特征、行政与市场条例相均衡的优胜劣汰市场退出机制。

  退市方式或将更多元化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创业板退市制度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卞永祖认为,当前创业板还存在上市公司退市难的问题,也就造成了创业板新陈代谢不快、优胜劣汰不够的问题,一些经营不善、发展前景不良的企业占用了宝贵的资源,并助长了炒作风气,也影响了投资者价值取向,应该加大不良企业的退市力度。

  众所周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将加快推行,那么在此背景下,退市制度应如何配合注册制的推行,以及如何更好地为创业板的存量与增量企业服务?

  李湛认为,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动、多元化退市等经验,在当前注册制试行加快推进等金融改革的大环境下,未来创业板退市机制将逐步具备注册退市、转板退市、强制退市以及并购重组退市等多元化特征。

  李湛进一步分析认为,针对目前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现状,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第一,完善退市制度,强化股价、股东人数、市值等因素在退市制度中的权重,丰富市场类指标在退市中的作用,均衡市场与行政退市条例的比例;第二,继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建立高效顺畅的转板机制;第三,继续优化与推行投资者保护机制。对投资者而言,强制退市、转板退市等面临利益损失,建议在完善退市制度的同时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还要对企业信息透明度制定更严格标准,对于企业弄虚作假严重的情况要一票否决,从而对企业形成更大的威慑。”卞永祖说。

2019-10-25 来源:证券日报

2019-10-29 09:52: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90人气

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正形成全方位立体新格局

  一个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渐成熟。近日,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全球排名比去年提升36位,至第28位。

  笔者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由两年前的119名到今年的第28名,位置大幅提升不仅表明了中国投资者保护的做法和经验已得到了世界银行的评估肯定;而且也意味着监管层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践行的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的成效显著。

  一直以来,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都受到国家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务院层面构建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2016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构建了证券期货市场统一的适当性管理体系;2016年、2018年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相关意见,填补了证券期货市场诉调对接制度空白。

  今年以来,投资者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已形成一套与市场情况相适应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涵盖国务院文件、司法政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级,基本覆盖投资者保护领域各个方面。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主体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是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保障。

  从此次世界银行发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指标中可以看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下设信息披露程度、公司透明度指数、董事责任程度、股东权利指数、诉讼便利度、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等子指标,每个子指标下又分若干问题。

  据了解,证监会牵头负责了报告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其中一半内容涉及上市公司领域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则。

  笔者认为,监管层通过对信息披露、公司透明度、股东权利指数、诉讼便利度等一系列子指标的完善推动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个综合指标的大幅提升。这件事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因为这一项项子指标意味着制度的不断修订、完善和调整,“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容得以细化。

  由此可见,“投资者保护”这一理念不仅体现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中,更在创新业务领域中得以强化,监管部门正在以丰富制度供给、提供制度保障的形式逐步构建对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的新格局。

2019-10-28 来源:证券日报

2019-10-29 09:46: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40人气

点掌投教小知识之保险,应该怎么保?

保险让生活更美好!这句话是保监会在2014年提出来的,但是又有多少人对这句话产生过共鸣?很多人认为,保险可有可无,买不买都行。

但在西方的发达国家中,人们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已经把买保险列为家庭必要的开支当中。为什么东西方对保险的认可会有如此之大的反差。那么,保险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其实保险的本质就是互助和保障。互助就是用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帮助。保险更是一种契约式互助,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公平,经济,高效。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就已经萌生了保险意识的萌芽。到了公元前1792年左右,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而现代意义的保险,则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这听起来或许很复杂,那我们就用一个小故事,来轻松地理解,什么是保险,不同种类的保险又是如何诞生的吧?
话说有一家艺术品连锁店开业了,总共招聘了 100 个店长,签约 20 年。每个店里的艺术品都非常昂贵,均价 5 万元。店长们的平均工资一个月也就几千块,面对单价 5 万的艺术品,多少有点紧张,万一打碎了一个艺术品,高额的赔偿可能会让他们倾家荡产。所有的店长们小心翼翼地经营了几年,可是每年难免还是会打碎几个艺术品。为此大家忧心重重,深怕下一个倒霉蛋就是自己,干活的积极性都少了很多,想着不干活打碎艺术品的概率就小一些。
终于,公司来了一位聪明的总经理,很快这位总经理就召集了所有的店长来开会,他告诉大家,他有了一个好办法来解决大家的难题,那就是每位店长都交个份子钱,以后谁家店里万一打碎了艺术品,就从这笔份子钱中拿钱赔偿。这样大家的风险就都减小了。
店长们还是很疑惑,心想需要缴纳多少份子钱呢?
总经理说:" 根据统计,你们每年平均打碎 3 个艺术品,平均损失 15 万,均摊到每个人就是 1500 元 "。这些钱谁来管理呢?总经理找了理财专家来管理,根据市场行情,雇佣理财专家大概一年要 5 万元,平摊到每个人就是 500 元。1500+500=2000 元。大家想了想,每年交 2000 元,可以换一年的平安,解决后顾之忧后,工作积极性也提高了,光收入增加都不止这一点,大家纷纷同意了。
同样地,我们把打碎艺术品看做保险中的出险概率,把理财专家的雇佣费用,看做是保险产品中的预定费用,两者相加,就是保费了。短期消费型保险就这样诞生了。
我们接着来看看故事的发展吧。话说大半年过去了,竟然还没有人打碎艺术品,终于,有一位店长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找到总经理说理去了。店长觉得,自己交了份子钱,但是艺术品并没有被打碎,感觉吃了亏。总经理说,但如果你不交这笔份子钱,但万一你打碎了店里的艺术品,就要自己承担损失。店长感到左右为难,一边觉得每年 2000元万一不打碎艺术品吃了亏,一边又觉得万一发生风险自己承担不起。
总经理一眼看出了店长的顾虑,说道:" 或许你可以这样,每年多交2000元,也就是交 4000 元,其中2000 元用来保障,剩下的 2000元我让理财专家用来做投资的话,只要收益达到 6.22%,20 年后就能回本。你今后二十年每年都交 4000 元,如果 20 年内,没有打碎艺术品,累计交的 8 万元最后都返还给你;但有一个条件是,这 20 年得连续交,中途不能把份子钱取出来,否则要算你违约。"
店长一听,觉得自己怎么样也不会吃亏,一口承诺:" 没问题 "
如此一来,这就是返还型储蓄保险了。
这一年交了4000元的店长果然没有打碎艺术品,看见其他店长都损失了 2000 元,他不禁得意了起来。还偷偷把自己的方法告诉了关系好的店长们。很快一传十、十传百,大家都觉得自己不会是那个倒霉的人,于是纷纷都交了4000 元。总经理也很乐意,第二年总共收了 40 万元的份子钱,他留下 15 万元作为可能赔付摔碎艺术品的准备金,5 万元付理财专家的工资,剩下 20 万元就让理财专家继续去投资了。
这一年市场还不错,投资回报率达到了 10%(利差益,预定利率 6.2%),而且这一年店长们的艺术品也只打碎了 2 个(死差益),雇佣的理财专家也只花了 4 万(费差益)。到了年底,反而还赚了 6.76 万。听说了这个事情,店长们又不高兴了,他们找到总经理说,原来你用我们的钱去赚了那么多钱,却不分给我们,太不公平了。
总经理想了想说:" 我赚钱是靠自己的脑力和体力,是我应得的。要不这样吧,你再多交点,每年 8000 元(分红险),二十年后我不仅还你 16 万本金,还每年把盈利的 70% 分给你如何?店长们一听,觉得这样更划算,于是纷纷交了 8000 元。"
如此一来,分红险就这么诞生了。
这一年恰逢股市大涨,总经理赚了很多,到了年终,店长们一看自己的帐户,非但没有像最开始损失 2000 元,反而还多了几百块钱的红利。于是总经理鼓动大家说,你们看,我的投资做的这么好,大家不如把自己不急用的钱都给我吧,除了扣除 1500 元的赔偿准备金,500 元的理财专家的管理费用,其余多给我的钱我帮你们运作,我每个月给你们结算利息,而且是利滚利。
也有店长担心风险,问道" 那如果投资亏了怎么办?" " 放心吧,我给你们承诺月利率为正,年利率一定在 2.5% 以上。"总经理回答道。众人一盘算,我们哪里懂什么投资运作,理财专家很擅长,交给他放心!于是众人你 1 万,他 2 万都交了出来。
万能险就这么诞生了。
这时候来了一个新的店长,大家纷纷向他解释这个项目的吸引力,劝他多拿一点钱出来。新店长听得云里雾里,赶紧回家问懂理财的太太。他的太太说:" 交 2000 块钱保障你的事业安全就可以了,其他钱交给我打理,咱们制定一个适合咱们自己的家庭投资组合,比他们强多了。"
故事就讲到这里,故事虽简单,却包含大量的保险
知识。
咱们买保险交的钱去哪了呢?保费 = 保障成本 + 管理费 + 用来投资的钱;而保险公司又是怎么赚钱的呢?保险公司利润 = 死差益 + 费差益 + 利差益。
无论我们购买的是消费型险,还是返还型、分红、万能,每年的保障成本和费用都是被消费掉的,保险公司之所以能返本、分红、付息,其实是拿我们的钱去投资,再把投资的收益再分配给我们。
在这个故事中,随着时间的推进,店长们的关注点也在改变,开始只关注保障,后来关注的是保本,最后开始关注收益,越来越忽视保险的本质。故事里的店长们为了能返还本金,宁愿每年多付出了几倍的保费;最后为了能获得收益,把闲散的钱都交保费了。店长们贪图保险的收益,但其实保险公司的投资是相对偏保守的,收益必然要低于大多数投资品种。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很多人保费交了不少,保额依然不足。所以建议大家买保险的时候要明确这样一个核心本质,保险姓保,回归保障本源。
其实,保险,并不是你想的那样!
误区一:保险,还分红?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
解答:保险并不是投资,分红只是附加部分。你永远算不赢精算师!保险的本质之一在于保障,更看重的是风险发生后的补偿性;投资的本质在于潜在的收益,更看重的是投资过后的改善性。
误区二:给家人保险,是我爱他们的表现!
解答:在绝大多数的家庭中,最需要保障的,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在一般的家庭构成中,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长辈;也有爸爸、妈妈等家庭支柱;还有需要养育的孩子。其实,保险最大的作用,是当家庭遭遇变故,生活质量不会下降。因此,最应该投保的,是为家里带来最大贡献的家庭经济支柱。
误区三:每次坐飞机我都买保险,这样就够啦!
解答:保险的种类很多,我们要做好规划和保障顺序。
一般而言,保险保障顺序依次是:医疗补充 > 重疾 > 意外 > 身故 > 储蓄分红。
医疗补充类的保险,可以覆盖医保以外的费用,进行足额保障;
重大疾病类的保险,可以在突发重大疾病时,进行赔付并保障治疗和后期生活所需要的支出花费。
意外保险,可以在突发意外事件时,保障自己和家庭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意外变故而大幅下降。
身故保险,可以帮助在投保人身故后,保障家人继续的生活需求,并且在合理规划后,可以提前安排遗产分配。
储蓄分红型保险,相对其他种类的保险而言,保额较低、保费较高,保障相对也少一些,但是可以起到强制储蓄的功效。
误区四:每次买多少保额,都是自己想出来的!
解答:保险的保额计算非常重要,需要经过严密的测算。比如,医疗补充类的保险,需要计算满足基本治疗费用的额度,来确定保额;重大疾病类的保险,则更需要额外考虑病后生活和恢复部分的费用,来确定保额;意外保险,在考虑家庭后期生活的同时,也需要额外考虑家庭负债部分的额度,并增加到保额里;身故保险,则要着重考虑家庭成员学习和生活部分的支出需求,来确定保额

2019-10-25 15:30: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78人气

什么是高收益债券及其主要成因与风险

  热点追踪

  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公告债券违约案例不断增多,今年以来,已有康得新、精工集团、东方金钰等30家债务主体的91只债券违约,涉及金额789.94亿元。自2014年“11超日债”构成实质违约以来,违约债券数量累计达到382只,规模达到3000.43亿元。巨量违约债券正在催生高收益债券市场,部分机构以两折的价格接盘违约债,在完成兑付后个券收益率多达5倍以上。目前市场参与高收益债投资已经有部分公募机构、私募、券商,以及部分银行的委外资金,但整体上参与的体量并不大。

  什么是高收益债券

  高收益债券(high-yield bond)主要指评级在投资级以下或不具有评级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通常以高票息或低折扣作为信用风险补偿,因此相较于一般的投资级债券具有更高的潜在收益,又被称为非投资级债券、投机级债券或垃圾债券。根据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划分,穆迪债券评级Baa3以下,标普和惠誉债券评级BBB-以下的债券为高收益债券(参考下表)。高收益债券往往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之所以能够吸引投资者,是因为其具有比一般信用债券更高的收益率,投资机构如能较好地进行组合,收益不仅能够覆盖风险,还可能获得巨大的投资利润。

什么是高收益债券及其主要成因与风险

  高收益债券的主要成因

  “堕落天使”。“堕落天使”指的是公司债券在发行时,主体尚属于投资级别,但之后因经营状况恶化或某些特殊事件的发生导致其信用风险上升,级别被下调,沦为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例如知名的美国三大汽车巨头——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都曾从投资级别被下调至高收益债。

  “明日之星”。“明日之星”指的是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其发行主体尚处于公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风险较高,主体评级在一开始就被评估在投资级别以下。尤其对于新兴行业的初创公司,高收益债券市场是其重要的融资渠道,许多公司通过发行高收益债券获得了发展所需要的大部分资金,并借助该资金在行业内快速成长,成为巨头,例如早期的MCI通讯、时代华纳、米高梅等公司。

  杠杆收购。在一般的杠杆收购中,自有资金仅占10%左右,其他大部分都是负债性资金,高收益债券是杠杆收购所需要资金的主要来源。高收益债券直接推动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的并购浪潮,例如被称为“世纪大收购”的美国雷诺兹-纳贝斯克收购案,总金额达250亿美元,其中99.94%的资金由发行高收益债券筹得。

  高收益债券的风险

  信用资质低。高收益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一般较差,存在相对较高的违约信用风险,一旦出现违约,其高票息往往难以覆盖损失。同时,负面信息以及市场情绪变化对高收益的债券的估值冲击更大,部分机构由于防止在信息披露时显现出持有违约债券而导致投资者大量赎回的现象,会大量抛售违约债券,进一步导致债券价格剧烈下跌。

  易集中爆发。高收益债券的违约率和回收率通常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系统性风险较高,周期性特征较为明显,在经济衰退时期容易产生违约集中爆发的情况。

  流动性差。高收益债券由于其信用评级低、违约风险高、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更适合私募发行、场外交易,因此其流动性通常较差。

  综合考虑高收益债券主体信用资质较差、系统性风险高且易集中爆发、流动性低等风险以及其潜在的高收益的特点,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能够承受资金流动性波动并且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风险识别能力、抗风险能力与管理能力的专业投资者。

2019-10-25 15:26: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325人气

9月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出炉

  全国股转公司日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和主办券商执业记录(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对主办券商9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计值。结果显示,33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34.02%,其中财通证券、东吴证券、山西证券、西南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第一创业7家券商的综合点值为100分。

  财通和东吴并列第一

  尽管财通证券等7家券商的9月综合点值为满分,但考虑到加减点项,最终评价点值排名前三的主办券商为财通证券、东吴证券(并列第一)、山西证券,后面依次是西南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第一创业。

  从月度环比排名来看,部分券商的名次出现较大变化。比如,财通证券、东吴证券分别从第58名、第71名上升到并列第1名,第一创业从上月的第71名上升到第7名,中泰证券从第55名上升到第9名,天风证券从第75名上升到第12名。8月排名前三的申万宏源、安信证券、开源证券本月分别降至第8名、第56名、第10名。其他头部券商方面,中信建投从上月的第63名增至第13名,华泰证券从第35名增至第23名等。

  全国股转公司介绍,本月共有103家主办券商参与评价,其中中信证券(山东)并入其母公司中信证券合并评价,东方花旗并入其母公司东方证券合并评价,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并入其母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合并评价,华泰联合证券并入其母公司华泰证券合并评价,民族证券并入其母公司方正证券合并评价,华英证券并入其母公司国联证券合并评价,实际有97家主办券商评价结果。

  33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34.02%;39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80(含)-90点之间,占比40.21%;15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含)-80点之间,占比15.46%;10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以下,占比10.31%。

  4家券商负面行为超2条

  9月份共记录负面行为78条,按照《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后为106条,涉及22家主办券商。其中,推荐挂牌类1条,占比0.94%;推荐后督导类10条,占比9.43%;交易管理类91.5条,占比86.32%;综合管理类3.5条,占比3.31%。其中,9月负面行为记录数在2条(含)以下的主办券商18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19.34%;负面行为记录数在2条以上的主办券商4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80.66%。

  具体来看,交易管理负面行为的条数最多,合计91.5条,其中又属“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这条负面行为最多,达84条,月度占比为79.25%;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综合管理负面行为、推荐挂牌负面行为分别有10条、3.5条和1条。

  全国股转公司2016年4月1日起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为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进一步满足监管需要,适应市场发展,全国股转公司于2017年8月起调整《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2018年1月,对原《评价办法》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对于计值方法作了改进完善,在保持评价体系连贯性的基础上突出了正面导向。

  对于评价结果运用,全国股转公司明确了三项差异化制度安排。一是以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三板的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以及市场建设活动。二是将季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强制培训挂钩。三是使月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日常报告等自律管理要求产生联动。

2019-10-23 来源:中证报

2019-10-23 15:02: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47人气

中基协注销12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0月21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公告称,山东龙元建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满足注销条件,将注销该12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告显示,这12家机构分别为:财商通(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财佳成(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昊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高速沃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威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知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诚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富坤中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摩根盛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龙元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积累机制,提高协会自律工作透明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自2019年11月1日起,协会将在官网(www.amac.org.cn)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页面对纳入异常经营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公示。

2019-10-23 来源:中证报

2019-10-23 15:00: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067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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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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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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