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隆鑫通用发出问询函,要求该公司就证券时报近日发出的财务疑云系列报道,做出详细说明。
具体而言,隆鑫通用的国内摩托车业务客户武侯区隆润摩托车经营部(下称:隆润经营部)早在2016年6月就已经办理注销登记,但隆鑫通用在2018年却将该公司列为一大客户,声称这一年为己方贡献了1503.07万元营业收入。不仅如此,问询函进一步指出,从2016年注销至今,隆润经营部累计给隆鑫通用带来销售额4821.84万元。
对此,隆鑫通用回应称,隆润经营部并未告知公司注销事项,此后的业务往来没有出现异常。
“公司注销了都不可能开得出发票。”一位律师人士告诉记者,相关业务维持正常的可能性不大。若从现在的时间点往前推,隆润经营部已经注销了超过三年时间,为什么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隆鑫通用也没有发现该客户的异常,还与该客户产生了累计4821.84万元的销售额?
对此,交易所问询函要求隆鑫通用说明:与隆润经营部的业务实际开展情况,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结合相关内控制度,说明开展销售业务时是否对交易对方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及调查情况;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公司与已办理注销登记的隆润经营部开展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结合销售模式、客户结构,核实并说明公司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注销登记等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情况。
另外,隆鑫通用的另一个客户重庆隆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隆润)的股东陈小麒,曾任隆鑫通用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目前也是隆鑫通用IPO前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西藏载鸣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但隆鑫通用未将客户重庆隆润列为关联方。值得说明的是,陈小麒还曾经是乌鲁木齐广渝隆鑫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美瑞机电有限公司的股东,目前这两家公司也已处在注销状态。
对此,问询函要求隆鑫通用结合陈小麒在公司任职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持股、所任职务,说明公司与其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补充披露公司与陈小麒参控股或任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业务往来情况,说明相关往来是否与陈小麒在公司承担的工作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结合公司对员工兼职的相关管理规定,说明有关内控机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另外,隆鑫通用多次购买渝农商行理财产品却未将该行列为关联方,而渝农商行却将隆鑫通用列为关联方,二者对关联方的认定不一致。另一方面,隆鑫通用的控股股东隆鑫控股目前持有渝农商行5.02%的股权,而且也是渝农商行截至今年3月底的最大贷款客户,贷款余额高达52.64亿元。
隆鑫通用此前以隆鑫控股相关人员未在渝农商行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为由,称购买渝农商行理财并不构成关联交易。但实际上,渝农商行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9年6月才辞任该行董事的段晓华曾任隆鑫控股总裁助理兼财务总监。
对此,交易所问询函要求隆鑫通用补充披露自公司上市以来,隆鑫控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渝农商行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姓名、职务及对应任职期间,说明公司认定渝农商行不构成关联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公司自上市以来与渝农商行的资金往来和其他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委托理财等,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说明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交易所问询函还要求隆鑫通用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同时,问询函要求律师以及会计师就前述三大问题发表意见。
回溯资料,隆鑫通用曾因2018年财报中的存货周转天数显著低于同行业公司等事项,被交易所问询。交易所当时要求公司列出主要客户名称、对应营业收入,说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在当时的回复函中,隆鑫通用将前述已经于2016年注销的隆润经营部,以及前述有己方股东、“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陈小麒任职的重庆隆润列为两大客户,并称两个客户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而相关会计师对此给出了“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核查意见。
2019-11-08 来源:证券时报
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融资功能,落实差异化监管安排,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进行修订,同时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众公司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是本次新三板改革的基础文件,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将围绕两个部门规章,制定出台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此次《公众公司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四是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规章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将与全国股转公司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确保新三板改革平稳落地,促进新三板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
2019-11-08 来源:证监会
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正式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将按程序批准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沪深300ETF期权,中金所上市沪深300股指期权。
股票股指期权是管理股票现货投资的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四年多来,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产品功能逐步发挥,在培育市场、培养人才、积累经验等方面为扩大试点打下了基础。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有利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证监会将指导交易所做好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2019-11-08
来源:证监会
证监会党委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规则适用方面,修改后的再融资规则发布施行时,再融资申请已经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尚未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2019-11-08 来源:证监会
证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证监会起草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定基本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是优化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鉴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主要针对具有较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设置相对公开发行较低的负面清单形式的基本发行条件。同时,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效提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便捷性。三是设置便捷高效的注册程序,提升融资效率。一方面,最大限度压缩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期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另一方面,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科创板再融资运行总体情况和市场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小额融资的业务规则。
欢迎社会各界对《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2019-11-08 来源:证监会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使得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因而备受市场关注。
“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与注册制改革的要求相配套,另一方面要与科创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模式、会计政策等相兼容。”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会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不过,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的是,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哪些情形可能引起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强制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另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6月18日,湘财证券研究所宏观研究员盘宇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主板、创业板退市制度相比,科创板退市制度存在五大显著区别:一是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用主营业务、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多个定量指标判断企业是否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辅之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定性标准。其中,还特别强调对于营收主要来源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企业退市处理,打击“保壳”、“炒壳”行为。二是丰富交易类退市指标,除构建关于成交量、股票面值、股东数量的交易指标外,还首次引入市值指标,与《上市规则》相呼应,体现出尊重市场化定价的监管思维。三是细化规范类退市指标细则,引入信披违规和规范运作缺陷的退市情形,落实信披和合规经营责任。四是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五是退市程序的变化,明确科创板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加快退市流程,并且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将永久退出市场。
由此可见,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科创板的退市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全面立体,在退市标准、程序以及执行等方面更加严格。不过,针对科创企业特点,科创板还引入了适用于研发企业退市的特殊安排,这也凸显出对科创研发企业的确充满了“真爱”。
那么,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付立春表示,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同时,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科创板退市制度突出一个‘严’字,充分发挥市场的筛选机制,通过大浪淘沙的过程使真正创造价值的公司崭露头角,从而保证科创板上市公司整体的高质量。”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顾慧君在6月18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对于科创板设立如此严格退市制度的必要性,顾慧君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从上市公司来看,严格的退市制度将敦促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从而在整个科创板生态上促进优胜劣汰;二是对投资者而言,严格的退市制度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三是从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角度来看,严格的退市制度能够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科创板稳健运转;四是对资源配置而言,严格的退市制度能够帮助科创板形成“价格发现”功能,保证资本有效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根据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5号)显示,经查,广东雄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资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雄资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梁维耀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军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雄资投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决定对雄资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雄资投资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雄资投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雄资投资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郑武龙为法人代表、实控人、最终受益人之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95号
关于对广东雄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雄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梁维耀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军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2019-1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发制药”,871290)于2017年11月8日与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保龙”)在北京市东城区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龙发制药以每股9.5元的价格向嘉兴保龙发行股份757.89万股。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8日,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焦家良及配偶郭某秀、焦少良及配偶高某霞、龙发制药控股股东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等5方与嘉兴保龙签署了《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以龙发制药为标的公司,设置2017年-2020年各年的目标净利润和净利润底线,若标的公司未实现当年目标净利润,则焦家良、焦少良等五方需对嘉兴保龙予以现金补偿;若标的公司2017年-2020年任一年未实现当年的净利润底线、标的公司未能于2020年末提交公开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文件、标的公司股票未能于2021年末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本市场上市交易等三种情况中任一被触发,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收购其所持有的龙发制药全部或部分股份;在嘉兴保龙支付增发款后,标的公司若以低于协议记载的发行价格发行任何股份,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补偿差价等。上述约定可能对龙发制药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上述《协议书》签署后,焦家良、焦少良作为协议签署当事人、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当事人焦家良、焦少良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这是龙发制药在4天之内收到的第二份监管书。10月28日,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显示,龙发制药存在以下问题: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二、公司治理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云南证监局决定对龙发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龙发制药前身为成立于1985年的楚雄州制药厂,1998年8月,楚雄州制药厂改制为楚雄雁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0月13日,更名为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2016年5月30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名称由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9.03%;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9.36%;云南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61%。当事人焦家良持有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90%股份,焦少良持有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焦家良、焦少良最终持有龙发制药股份比例分别为72.09%、8.07%,二人为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同时,焦家良现任龙发制药董事长,焦少良现任龙发制药总经理。
龙发制药于2017年4月5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3158.09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601377.SH),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9年8月29日,龙发制药发布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 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挂牌公司控股股东龙润投资、实际控制人焦家良及焦少良、其他两名自然人(上述五方简称“协议乙方”)2018年6月8日与投资者签订了《协议书》,对挂牌公司2017 年-2020年度业绩进行了对赌约定。
2019年9月4日,龙发制药发布了《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与投资者对赌情况风险提示的公告》,再次对上述《协议书》进行信披。
2019年10月31日,龙发制药发布了《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称,董事长焦家良和副董事长、总经理焦少良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焦家良、焦少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焦家良、焦少良: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制药)于2017年11月8日与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保龙)在北京市东城区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龙发制药以每股9.5元的价格向嘉兴保龙发行股份757.89万股。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8日,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焦家良及配偶郭某秀、焦少良及配偶高某霞、龙发制药控股股东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等5方与嘉兴保龙签署了《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以龙发制药为标的公司,设置2017年-2020年各年的目标净利润和净利润底线,若标的公司未实现当年目标净利润,则焦家良、焦少良等五方需对嘉兴保龙予以现金补偿;若标的公司2017年-2020年任一年未实现当年的净利润底线、标的公司未能于2020年末提交公开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文件、标的公司股票未能于2021年末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本市场上市交易等三种情况中任一被触发,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收购其所持有的龙发制药全部或部分股份;在嘉兴保龙支付增发款后,标的公司若以低于协议记载的发行价格发行任何股份,则嘉兴保龙有权要求焦家良、焦少良等全部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补偿差价等。上述约定可能对龙发制药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上述《协议书》签署后,焦家良、焦少良作为协议签署当事人、龙发制药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2019-1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油漆”,股票代码“渝三峡A”,000565.SZ)作为持有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业”,300016.SZ)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9年6月17日至8月1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北陆药业股票合计454万股,2019年8月1日因误操作买入北陆药业股票0.45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三峡油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三峡油漆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注册资本4.34亿元,于199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张伟林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三峡油漆第一大股东,持股1.76亿股,持股比例40.55%。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是重庆市政府出资组建,2000年8月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北陆药业成立于1992年9月5日,注册资本4.89 亿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WANG XU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王代雪为北陆药业第一大股东,持股1.11亿股,持股比例22.64%,三峡油漆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046.45万股,持股比例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093X8)作为持有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9年6月17日至8月1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北陆药业股票合计454万股,2019年8月1日因误操作买入北陆药业股票0.45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10月29日
2019-1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5号)显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存在未勤勉尽责,资产管理业务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未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相关法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5号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未勤勉尽责,资产管理业务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未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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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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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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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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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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