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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市场对境外资金有较强吸引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4月17日在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未来中国的市场以及人民币资产对境外资金仍然会有较强吸引力。因为中国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趋势没变,国内市场有非常大的潜力;而且国内疫情防控取得积极进展,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中也会发挥很大作用。

  王春英介绍,从债券投资角度看,中国的债券收益非常可观,对于中长期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从股票市场情况看,中国的股票市场实际估值较低,价值投资前景非常好。所以,中国的市场不论从直接投资、债券投资还是股票投资的角度,对境外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始终欢迎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

  另外,王春英称,3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为186亿美元,跨境收支逆差达477亿美元,跨境收支呈现逆差主要是人民币出现净流出。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证券投资项下资金流出是主因。3月份股票项下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出,债券项下资金延续净流入。

  王春英表示,尽管3月份股票市场资金呈现净流出,但从阶段变化看,3月24日以后,陆股通“北上”资金重新回到净流入状态,港股通“南下”净流出也逐步平稳。股票市场没有形成持续、单方向的资金流出。实际上,在外部冲击下,股票市场跨境资金有所波动是市场的正常反应,相对规模变动也处于合理范围内。

2020-04-1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20 09:47:3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32人气

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放宽

  沪深交易所17日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放宽了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适当调整最低受让比例及转让价格下限,具体为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转让价格下限由原来的九折调整为七折,即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70%。

  沪深交易所表示,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4月17日发布实施《通知》。《通知》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产生股票质押违约的企业,提供了更多可选的处置途径,有利于帮助其轻装上阵。

  《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申请人办理前述协议转让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协议转让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二是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及时按照《通知》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未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质权人和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对相关协议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核实。四是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承诺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沪深交易所表示,将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把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机制,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0-04-1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20 09:43:3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029人气

公募基金获准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中国证监会17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简称《指引》)。分析人士指出,稳步推进公募基金投资精选层股票,有利于拓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帮助投资者分享优质创新创业型企业成长红利。

  拓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

  《指引》主要作出如下安排:一是明确管理人要求和可参与投资的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可参与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二是严格防控风险。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精选层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机构内控、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赎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估值披露等方面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采用公允估值方法估值并依照证监会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量公募基金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投资精选层股票。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允许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有利于拓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帮助投资者分享优质创新创业型企业成长红利。全面推行注册制背景下,《指引》的出台遵循了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助于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竞争力。

  激活市场流动性

  分析人士指出,允许公募基金投资精选层可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有利于股票合理定价。

  “公募基金入场直接投资于精选层对于新三板市场发展构成长期利好,但引入公募基金需要更为完善的制度设计。这也是下一步新三板发展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唯有稳妥推进才能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推行。”中国国际科促会理事布娜新表示。

  权威人士指出,下一步,新三板将从激活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开发指数产品类适宜公募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标的,吸引机构投资者入市。

  公募产品蓄势待发

  公募基金普遍认可新三板投资价值。目前,多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正积极备战精选层投资事宜。

  新三板全面改革启动伊始,富国基金便积极参与及准备,助力新三板稳步前进。招商基金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先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关注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尤其是A股稀缺的优质赛道龙头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发布后,将继续加大市场推广力度,督促基金公司尽快启动产品设计、立项和报批;同时推动证监会将新三板基金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加快审核速度,确保首批新三板基金产品能够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认购。

2020-04-1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20 09:42: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643人气

保险代理人监管新规拟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

  银保监会16日发布通知,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文件是2018年7月首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版本,变化主要体现在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等九大方面,进一步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以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起草《规定》,可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此举措的背景之一,是在前期监管实践中,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专列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提出加速独立代理制建设。

2020-04-1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20 09:40: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29人气

上交所第十次会员大会将以视频形式召开

  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凝聚全体会员力量,上交所将于2020年4月18日召开第十次会员大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不断强化法人治理的法定要求。为持续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此次会员大会将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本次会议议题将包括选举产生新一届上交所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全面审议上交所相关工作报告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120余名位于全国各地的上交所会员代表将不受地域阻隔全员参会,中国证监会相关领导和部门代表也将受邀通过视频参会。

  会议将通过上交所“证通云会议”专用系统,实现全体参会人员“面对面”交流、共同审议各项报告、线上行使表决与选举权力等功能。同时,可充分发挥理监事作用,在线完成片区沟通工作。

  近年来,上交所不断强化治理机制、丰富会员大会召开形式,在确保会议效果的前提下切实凝聚各方合力。各会员单位亦能通过会员大会平台,立足自身角色定位,积极参与交易所治理工作,审议交易所重大事项。(朱凯)

2020-04-16  来源:证券时报

2020-04-17 09:28: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749人气

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 释放经济发展潜力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中国政府网消息,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有力领导下,国内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复工复产稳步推进,经济活力逐步提升。

  从货币政策看,今年以来,央行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灵活适度,不断加强前瞻性、针对性和逆周期调节。同时,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大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尤其是央行15日宣布开展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1000亿元,中标利率较上期下降20个基点。这是今年我国经济进入疫情周期以来,MLF利率第二次下调,这也意味着逆周期调节力度在逐渐加码。

  此次金融委会议也强调,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会议指出,国际上金融市场震荡回稳,经济走势受疫情冲击十分明显。目前外部风险大于内部风险,宏观风险大于微观风险,在这样的形势下,关键在于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事,从总量和结构同时入手,在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把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要扎扎实实的做好自己的事”有两个支撑性因素,一是中国经济的潜力和空间巨大;二是财政和货币等需求管理政策还有较大空间,需通过逆周期调节把经济的发展潜力和空间释放出来。

  从总量和结构角度看,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认为,总量政策主要是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货币政策一方面保障市场的流动性充裕,满足资金的可得性要求。在确保企业经营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引导利率下行,满足企业长期投资的需要。货币政策的重点仍然是要通过定向降准甚至贴息的措施,向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倾斜。

  财政政策主要发挥结构和补足需求的功能,当前最重要的是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包括进一步减费降税和财政补贴,同时扩大财政投资支出,拉动社会整体投资水平刺激投资需求。应考虑在大型耐用品比如汽车和家电等产品上推出进一步的刺激消费政策,带动社会消费上升,利用消费端的上升拉动社会投资需求,用内需的扩充对冲外需的压力。

  此外,当前对经济的管理要供需齐上,李建军认为,主要有三方面任务:一是继续支持防疫工作的资金和物质的支持;二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维系和开展;三是助力经济逐步恢复正常,支持企业和居民逐步恢复投资和消费。

2020-04-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17 09:21: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58人气

深交所与马交所远程签署合作备忘录

  4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马来西亚交易所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远程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进一步拓宽跨境合作领域和渠道,共同发挥中马资本市场枢纽作用,增强市场信心,服务两国实体经济,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务实合作。这是深交所突出自身市场、技术、区位等方面优势,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有序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多层次交流合作的又一积极进展,凸显了在全球防控新冠疫情冲击下,通过开放合作共克时艰的导向。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马交所主席拿督诗林出席签约仪式。

  马来西亚是最早表示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在“一带一路”框架和两国政府支持下,中马不断优化贸易结构,各领域合作蓬勃发展,产业链、供应链联系日趋紧密,两国资本市场合作也涌现出新机遇。2019年,深交所与马交所开展了多次互访交流,两所就促进双边创业创新资源和资本对接、在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推进中马资本市场合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签署合作备忘录,不仅为两所未来合作翻开新的一页,也为两国资本市场在疫情期间守望相助、加强合作树立良好典范。根据备忘录,双方将通过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V-Next平台)共享信息资源,推动中马产业链对接合作,为两国企业、投资机构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融资对接机制。同时加强指数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共享市场发展经验,为后续更深层次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完善跨境投融资服务体系,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易所务实合作,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与先行示范区相匹配的资本市场生态体系,全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吴少龙)

2020-04-16  来源:证券时报

2020-04-17 09:17:5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68人气

金融委:资本市场发展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 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中国政府网消息,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认真研判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有力领导下,国内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复工复产稳步推进,经济活力逐步提升。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加强投资者保护

  会议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

  分析人士指出,以新证券法为契机,投资者保护正在开创新局面。

  “一方面,围绕投资者救济、自我保护,法治供给增多。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制度供给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推动建立,成为司法救济新渠道。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大幅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完善,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说。

  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会议强调,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从新证券法内容来看,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打出了组合拳。配合新证券法施行,3月20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其中,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标的资产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也应认定为欺诈发行。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这为后续监管实践提供了有力依据。”

  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

  会议指出,国际上金融市场震荡回稳,经济走势受疫情影响明显。目前外部风险大于内部风险,宏观风险大于微观风险。在这样的形势下,关键在于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事,从总量和结构同时入手,在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把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认为,当前结构性数量工具仍然丰富。国内准备金率工具存在使用空间。此外,央行流动性投放工具也较多,定向降准、MLF、PSL、逆回购、再贷款再贴现等,都可以提供长、中、短期流动性。从流动性投放角度看,央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2020-04-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17 09:15: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73人气

金融委会议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筑牢基石

  2020年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特别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新近实施的《证券法》,重中之重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其中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如何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而且很快业内已经出现了第一个代表人诉讼案例,即杭州中院以代表人诉讼方式开展的“15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即《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投资者保护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开始进入快车道。

  此次重要会议,要对一些背道而行的不良分子重拳打击,特别是对投资者保护冲击最强的造假、欺诈行为,从重处理,切中当下市场时弊。会议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给市场主体提出了基石性要求,同时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可谓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投资者保护的再升级。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易主席也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总要求,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注重发挥各方合力,努力探索出一条既遵循成熟市场惯例、又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特征的资本市场发展之路。对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必须坚持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

  市场是复杂的利益博弈场所,总有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背道而行,其核心是根本不顾及“依法诚信经营”的基本纪律,意图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各种方式,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谋取自身的不当利益。从发行人角度而言,进行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屡禁不止;从已上市公司角度而言,虚假披露、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及其他方式输送利益,并不少见;从交易主体角度而言,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获取利益,时有发生。甚至近年来还出现了若干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设局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恶性案件。这些市场违法行为,严重偏离了“依法诚信”的基本底线,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生态,扰乱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功能的发挥。

  新《证券法》修改后,大幅度提升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过去的“没一罚五”,调整为“没一罚十”,将过去通常罚款“三十万、六十万”,提高到“五百万、一千万”,这无益非常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对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及时回应市场关切,进行市场出清。

  除打击不法分子,对投资者最重要的保护,其实还在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让投资者可以与优秀的公司共同成长,毕竟一个守规矩的“没落户”,浪费市场资源,让投资者无法获取回报,本身就是个资源错配“错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除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也在于加强信息披露,这也是此次会议强调的“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赋予了发行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且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此之外,此次《证券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修改,就是在第八十五条,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往往起到重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可谓是一项有效的法律措施。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披露信息和虚假披露违法,行为类型从原来的“指使”,扩展到了“组织、指使及隐瞒”,这也有利于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带来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此外,在“优胜劣汰”方面,此次《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交易”制度,授权交易所制定新的退市规则。目前在科创板,已经明确取消了“暂停交易”而要求直接一步“退市”,这无益也有利于市场出清,让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留在市场上,把部分壳公司淘汰出局,优化资源配置,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标的,也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对于我们中介机构而言,会议也再次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依法谨慎勤勉从业,也是每个中介机构应尽的职责。特别是,《证券法》取消了对会计师证券从业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后,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备受市场关注。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面临的新的课题和挑战。放开管制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举,但是在放开后,如果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也有待市场检验和监管跟进。

  最后,个人建议,在未来完善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应重点考虑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履行。易主席指出,要“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从美国市场经验来看,除信息披露和打击欺诈,对上市公司运行而言,保证公司“依法诚信”运行的很重要抓手,其实是董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即董事应当谨慎勤勉、忠实地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大股东对小股东也负有信义义务。美国公司诉讼实践中,充满对公司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诉讼,这成为规制公司规范诚信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石性制度。我国《公司法》实际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若干特定违法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规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遗憾的是,因为法律规定“语焉不详”,缺乏明确指引,所以此类案件非常稀少,也因此缺乏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澄清,让这一很重要的法律规则成为摆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John C. Coffee, Jr.,在谈到以刑罚手段规制信义义务时指出,刑罚更重要地不是增加违法成本,而是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虽然新《证券法》大幅度增加了违法成本,但是对有些投机分子而言,可能不过是增加了其利益计算中的成本项,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还不足以阻吓其违法冲动。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从《公司法》信义义务到《刑法》背信犯罪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弥补这一关键短板,形成具体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多手段震慑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让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利益。

2020-04-16 09:28: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27人气

提高注会审计质量 为国家金融稳定作出贡献

  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会议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发生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这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众多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问题,若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刑事责任。其中,一是民事责任的追究充分体现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一个投资人的追究、追偿、起诉功能,实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目标;二是行政责任大幅加重,例如罚款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还有市场禁入等等;三是追责方式和程序更加严密,特别是注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责和功能的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得以充分运用。证券法的这些规定,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别是明确违反义务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大家都能够依法行事,直至达到一种“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这就应该是法律规范的最大效果。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查出财务上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必须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练就“火眼金睛”,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须紧跟时代发展,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提高注会行业和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社会公信力,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把服务国家、诚信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更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目标。习总书记总书记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批示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这说明注册会计师把服务国家建设作为行业主题,是党对行业的期望和要求,所有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将“专业报国,服务社会”作为工作的目标与使命,作为共同为之奋斗的价值体现。

  正因为如此,注册会计师在承办鉴证业务时,必须恪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保证出具的专业报告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能牺牲职业道德,牺牲国家利益或其他投资一方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以换取自身利益。

  二、把加大培训、提升质量作为长久抓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注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注会行业的审计鉴证,是市场监督体系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保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等,作用重大;注会行业在战略规划、管理咨询、跨国并购、投资决策等方面提供的专业服务,对于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正因注会行业肩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要,现在的行业发展与新时代国家建设对行业服务的新要求相比,行业的综合服务能力、专业服务水平还存在不相适应、不相匹配的问题。高端人才相对缺乏,专业胜任能力还须提升。所以,注会行业必须要加大人才培训的力度,不断提升审计质量。

  三、把加强管理、强化问责作为发展保障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若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刑事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此类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更加加重,明确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显著加重,把关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在此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一是要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自身风控和合规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如加强项目胜任能力评估、尽职调查等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多级复核制度,严格复核流程和所有项目经手人职责。

  二是要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自律。独立性和专业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基础,也是影响其“看门人”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可通过建立防火墙、避免利益冲突等措施,保持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

  三是要强化内部问责力度,明确各个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和内部问责力度,规范执业,最大限度避免内控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风险问题。对合伙人要使他们归位尽职,当前许多合伙人已变成营销人员,热衷于找项目、找关系,拓展业务,对业务把关不严;要加大合伙人的内部问责,使他们承担起应有职责,有效负责起对项目和团队注会人员的管理、监管和培训。

  四、把技术开发、智能应用作为坚强后盾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已经成为推动各个行业发展的新支撑和新动力。作为注册会计师要能适应信息技术的新趋势,新变化,以信息化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于事务所的一体化管理,优化审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风控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和财会水平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今年在疫情期间,在无法进行现场审计的情况下,信息化平台的应用和智能化的审计程序,为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年报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需要各方重视和投入,此中涉及硬件建设、软件建设、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等方方面面,必须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大资金保障,有条不紊,长期推进。因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性很强,单以服务外包的形式,较难获得满意的信息化平台和顺手的审计辅助软件,必须要通过内部培养的形式,培养既懂会计、审计又懂软件开发和智能化应用的复合型人才。要积极鼓励员工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参加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考试,为拓展信息系统升级及咨询业务储备人才,提高财会专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新时代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和不竭动力,注会人员应切实提高审计质量,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服务国家建设。

2020-04-16  来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4-16 09:22: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8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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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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