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以与新证券法形成配套,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在2018年、2019年两会期间,刘新华也提出了推进公司法、刑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建议。今年,在新证券法已经施行的背景下,刘新华再次建议修改公司法、刑法,完善法治体系,促进资本市场规范运行。
六方面建议修改公司法
刘新华认为,新证券法已经施行,对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公司法和证券法、刑法和证券法、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共性和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协调统一。
具体而言,建立完善公众公司制度。刘新华说,实践中,众多具有公众性特征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无法得到现行公司法的有效规范。建议在公司法中重新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将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在公众公司中,进一步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条例。
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刘新华建议,在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作出以下修改:一是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不得滥用控制权。二是禁止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丰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远程参与股东大会**便利。四是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最低出席比例,避免个别股东操控股东大会。五是增加上市公司子公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刘新华指出,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公开发行普通股票、公司债券两种直接融资工具,但从市场实践情况看,融资品种结构和发行方式的规定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市场多元化融资需求,不利于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他建议,一是修订公司法中关于“同股同权”的相关条款,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议,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数量的普通股。二是丰富类别股制度,明确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其他种类的特别股,维护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三是明确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私募债发行**法律依据。四是丰富债券品种,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发行可**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五是加强债券持有人保护,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制度。刘新华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的相关制度。二是明确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期限内出质的,不得在限制**期限内行使质权。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大比例质押自己持有的股份提出规范要求。三是增加股份让与担保制度,明确为担保债权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移于债权人。明确上市公司违反法律**的担保无效。
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刘新华建议,增加有关授权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分立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再适用一般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法律制度规定。
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刘新华建议,一是增加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与分红挂钩机制。二是完善公积金转增股本制度,*除股票发行溢价款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公司发行股票所得价款全部计入实收资本。同时,*除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允许通过削减股东权益的方式吸收亏损。三是增加规定监事会可以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发挥监事会作为公司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四是对上市公司会计年度作出特殊安排,明确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与经营状况,在公司章程中对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作出安排。
拓展刑法规制范围
刘新华指出,新证券法扩宽了证券的范围,需要修订刑法以形成良好的衔接,确保证券法的实施效果。
具体而言,一是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修订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刘新华说,新证券法已规定存托凭证属于法定证券类型,并明确其公开发行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践中,已有红筹企业提交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申请,今后一旦出现欺诈发行存托凭证的情形,危害性较大,亟需修订刑法拓展法律规制范围。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更加隐蔽,方法更加多样,如“抢帽子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幌骗交易操纵”等。目前,过半数的案件判决书引用兜底条款予以处罚,反映出刑法规定的操纵情形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新证券法新增了操纵市场行为,细化了规定,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衔接,建议增加新的操纵情形。”刘新华强调。
二是加大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惩戒力度。欺诈发行犯罪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但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同时,从境外立法经验看,各国和地区对欺诈发行都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事责任,如美国规定最高可判处25年有期徒刑。
三是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刘新华认为,在实行**制的背景下,信息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需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打击力度,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的一致性,宜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另外,一些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反应强烈,如上市公司康得新连续4年业绩造假。一些**和地区对信息披露造假行为规定了较高的刑事责任,如美国最高可处20年有期徒刑,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应大幅提高刑期年限。
四是扩展虚**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刘新华说,新证券法规定的**证明文件的中介不仅包括保荐人,还包括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承销商等,这些机构在债券承销、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方面负有很高的义务,需修订证券法扩展虚**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2020-05-22 来源:中证报
“证券发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全国人大代表、深圳****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21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在行政处罚和民事**方面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刑罚短板亟需补齐。他认为,应“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制改革保驾护航。
护航**制 修改刑法重罚欺诈发行
“欺诈发行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毒瘤’。”王建军表示,该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
“刑法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刑事追责作为严惩重罚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应需而变、应势而变,发挥更大作用。”王建军认为,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
另外,王建军指出,证券发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
有鉴于此,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第160条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为全面实施**制保驾护航。
值得关注的是,王建军已连续三年提出修改刑法,严打重惩欺诈发行。
应需而变匹配新证券法
“现行刑法第160条仅列举股票、债券,无法涵盖证券法新增证券品种以及资本市场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证券品种,有必要拓展规制范围,避免留下法律漏洞。”王建军说。
王建军表示,**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对于现行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王建军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该罪归类不够准确;二是该罪刑期设置过低;三是该罪规制范围偏窄;四是建议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打击力度。
准确归类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
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放置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王建军建议,纳入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更准确。
从两项罪责的规制逻辑看,王建军表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旨在打击企业设立、经营、清算过程中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虚假出资、虚假破产、徇私舞弊低价折价**国有资产等,强调对企业**、债权人**和****的保护,而欺诈发行直接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和社会公共**,超出了第三节规制范畴。
“从行为性质看,欺诈发行还是典型意义的诈骗。发行人采用粉饰报表、虚构业绩的方法骗取投资者信任,非法占有投资者钱财,符合金融诈骗罪基本特征。”王建军表示,从危害程度看,“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其他犯罪行为由于影响范围相对确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罪刑相当合理设置刑期和罚金
王建军表示,为进一步提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违法成本,强化精准打击,建议刑法明确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从刑罚方面加大震慑力度。
王建军认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期设置过低。从危害后果看,欺诈发行案件涉众性强、影响恶劣,比起集资诈骗有过之而无不及。按“罪刑相当、罚当其过”的原则,最高5年的刑期设置明显偏低,没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
“从法律责任的梯级看,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都是资本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最为严重,应对标最严厉的处罚量刑。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应在10年以上,并拉开梯度。”王建军指出,从境外市场实践看,美国规定的欺诈发行最高刑期为20年,2005年世通公司CEO因欺诈、内幕交易等数罪并罚获刑25年。
刑法第160条规定的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标准,也明显偏低。王建军表示,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的融资规模下,罚金数额与违法收益严重不对称;另一方面,该标准已显著低于新证券法就欺诈发行设定的行政罚款标准,刑事处罚应有的严厉性难以彰显。
2020-05-22 来源:中证报
中**讯(记者 昝秀丽)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日前在对《2019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简称《报告》)进行解读时表示,证券公司应注重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完善投资者保护的线上和线下机制建设,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诉讼和**等方面。
刘锋分析,投资者保护是现代资本市场有效运行和发展的根本,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在投资者保护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报告》采用客观数据与投资者主观意见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基于严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周密详实的调查实施方案,从投资者证券资产安全、投资者服务教育和监督投诉、投资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证券公司偿付能力、行业文化建设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维度,对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和相关制度建设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泛,为监管部门和市场了解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现状,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了重要参考。
刘锋表示,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重点强化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切实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为证券公司组织开展全面立体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了依据。《报告》以新《证券法》的修订及实施为立足点,为证券行业,尤其是作为金融中介的证券公司如何正确**业务发展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提出了客观中肯的建议,通过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和提升企业文化“软实力”等途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此外,证券公司应注重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完善投资者保护的线上和线下机制建设,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诉讼和**等方面。在新《证券法》设定的法律框架内,证券公司可通过制度建设和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等措施,保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良好的预期。
2020-05-2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中**讯(记者 昝秀丽)中信证券首席市场策略师张群日前在对《2019年度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下称《报告》)进行解读时指出,现阶段,证券服务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金融业扩大开放的背景下投资逻辑发生了改变,客户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与投资服务供给之间存在不匹配。构建综合服务方案、满足投资者一揽子投融资需求,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张群表示,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的一大亮点,集中体现在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这一章节覆盖了投资行为全流程,从事前、事中、事后为投资者**全方位的保护。《报告》则对上述相关规**了积极、全面的呼应。比如,在事前保护方面,《报告》分析了证券公司对客户的风险测评、回访与风险提示的执行情况,考察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在事中保护方面,《报告》以大量详实的调查数据,对投资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状况以及证券公司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在事后保护方面,《报告》通过分析12386热线投诉工单**情况,考察证券公司**投资者投诉的效率等。整体而言,《报告》对投资行为的全流程均有覆盖,数据详实、论据充分,高度体现和贯彻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要求。
张群还表示,《报告》针对2019年度评价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五项具体建议。其中,第一、五项分别涉及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支柱,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了价值引领和精神支撑。自2019年以来,证券行业已逐渐呈现出“合规、诚信、**、稳健”行业文化蓬勃发展的新局面。证券公司应将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之中,倡导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以制度建设承载文化理念,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流程化的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人员和业务的一体化、全覆盖管理;同时严抓制度落实,固化良好品行,通过日常宣传培训倡导良好的价值追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培育具备内生动力、持续正向反馈的文化生态。而五项建议中的第二项“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理念,理解投资者**诉求”,则与证券行业近来普遍提及的“以客户为中心”的财富管理理念相一致。现阶段,证券服务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金融业扩大开放的背景下投资逻辑发生了改变,客户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与投资服务供给之间存在不匹配。构建综合服务方案、满足投资者一揽子投融资需求,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自2018年底以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开启全面向财富管理转型升级的战略,以金融科技、投资顾问、金融产品等为抓手,通过平台化、体系化建设,为投资者**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客户财富的保值、增值。2019年底推出的公募基金投顾业务试点,更是创设了通过为客户****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服务,实现财富管理目标的一个新的业务模式。当前,证券行业的财富管理转型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既是行业发展的蓝海所在,又是投资者保护的重点领域,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2020-05-2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中**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5月22日消息,为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0年5月、2017年7月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分类监管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正向激励作用,得到行业和市场认可。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强化**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履行程序后**实施。
2020-05-2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黄金的涨与原油的跌,背后竟然有这样的逻辑!
——点掌投教特邀期货分析师讲解近期市场
随着2020年的到来,对于全球而言,都将会是一个特殊的年份,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了全球的经济,商品中的黄金和原油也因此成为了最火热的品种。为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普及这两个品种背后的投资逻辑,做好风险防范,点掌投教请来了专研黄金原油板块的新纪元期货高级分析师——刘力铭,为我们一起挖掘黄金和原油的投资逻辑!
散户抄底受困于情绪化交易
由于近期的原油价格暴跌,今年期货的开户数量暴增,很多投资者都抱着想去抄原油底的心态进入到期货市场,对于这种情况,刘力铭认为无论是投资哪个领域,要去抄底或者逃顶都需要很高的技术和很强的消息面分析能力,而且目前的国际局势还是不太稳定,受到疫情的影响,全球各国的原油需求量都在下跌,即使沙特和俄罗斯谈判已经达成协议,但后续需求量的下降也是一个事实,就算要抄底也只能用小仓位试一试。
在三年期货的从业时间里,刘力铭发行很多散户比较喜欢情绪化交易,这样就会导致交易过程中产生很多错误,而一些比较理性的、程序化的交易者就会大概率去避免这样的错误,刘力铭也提醒投资者一定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做一个理性投资者比任何的一些技术分析都有用。
原油走势已经与黄金产生背离
原油走了一个箱体运行,很多投资者认为到了底部区域了,对此刘力铭认为从一年以上的长期角度看,现在应该是在一个底部区域,但近期来看依然还要谨慎,因为疫情的因素导致整体的实际需求下滑,即使俄罗斯、沙特都在减产,但需求的减少是不变的事实,而需求何时复苏目前还不能确定,如果需求量起不来,那么原油的价格也是很难有所起色。
短期对于原油的操作刘力铭建议可以小仓唯围绕着20美元的关口上下做波段,超过20美元以上,达到28美元附近可以做个小短空,低于20美元,在15-16美元附近可以做个小多头。最重要的一定要记住,就是不要做隔夜,因为现在的消息面比较多,很容易就引起行情剧烈波动,隔夜的风险是比较高的。
原油与黄金从历史长期角度来看,是正相关的,但在最近一段时间,和原油相反的是,黄金则是创出了近期新高,达到了1700多美金每100盎司,对此刘力铭认为这是黄金未来半年内的一个高位了。因为黄金市场有好几个,国内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还有各个银行的纸黄金,国外有伦敦、美国等交易所,而行情对比下来会发现最近国际黄金涨了很多,但国内黄金价格始终过不了380元每克。黄金作为避险品种在疫情的情形下出现了暴涨,可涨到了高位,避险的效用就没那么大了,反而有下跌的风险,所以对于黄金,刘力铭是不建议投资者继续做多的。
投资需要寻找可复制的交易体系
经历了多年的交易经验,刘力铭总结出了一套自己的交易方法,叫海龟交易法,其中的核心就是不管是做交易还是投机,并不是因为每个人天分不同而产生不同,更多的是基于他的方法和策略,强调的是技术分析和心态调整。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也许平时只关注了账户上的盈亏,却忽略了每一次交易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其实只要找到了这个逻辑后,投资者在市场里就不会迷茫,可以形成一个可复制的交易体系,这样就不会靠运气的成分去交易,而可以终身受用。
有了自己的交易体系,在期货中设置止损位也是必不可少的,刘力铭告诉大家可以选择交易量比较大的位置作为止损点,因为交易量大明显就是支撑位或者压力位,在这位置附近设止损点会比较安全,短线则可以通过日K、60分钟或30分钟线中去观察止损的位置。
刘力铭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嘉宾介绍:
刘力铭 新纪元期货高级分析师
主要擅于分析贵金属及能源化工品种,结合宏观经济和市场心理从整体上把握行情走向,基于微观市场变化从细节上寻找短线套利机会。专注于寻找各个品种中的量化投资机会。
日前,在第二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证监局联合上海市金融工作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基地、点掌传媒投资者教育基地等上海地区投教部门,线上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宣传活动。点掌投教“慧眼识非”入选活动打非视频精选。
据悉,此次活动是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助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落实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特殊时期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开启,活动在5.15日于中国证券网上线进行“云直播”,采用“云参观”“云宣传”和“云课程”等新媒体形式,通过“VR导览”“微课视频”等互联网技术,持续运行1个月向投资者传递声音、普及知识、倡导理念,营造理性投资的良好氛围。
“云参观”走进投教基地
积极引导上海实体投资者教育基地服务转型,保障疫情期间的优质投教服务供给。活动集中展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湘财证券等4家实体投教基地网上虚拟展馆及各基地线上投教平台,帮助投资者足不出户享受360度“云参观”和“一站式”权益宣传服务。
“云宣传”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上网跨域”特征明显,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工作,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组织开展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为主题的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聚焦场外配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外盘期货、非法期货交易等重点领域,大力宣传、深入普及,提高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等联合出品的常见金融骗术揭秘视频,第一财经《谈股论金》和上海证监局命名的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点掌投教出品的《慧眼识“非”》、湘财证券的《宫廷理财之道》等投教视频入选“云宣传”远离非法证券活动精选案例。
“云课程”专题宣传教育
以新《证券法》、创业板改革、新三板改革、“财务造假”风险警示案例和私募风险识别为主题,开辟专题微课视频专栏,进一步向投资者普及宣传新《证券法》特别是投资者保护专章有关内容;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业板、新三板改革的制度安排、运行机制,理性参与投资。
通过风险警示案例解读,引导投资者看清财务造假的真实面貌,提高财务信息识别能力;聚焦私募风险识别重点领域,提高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掌投教负责人、点掌财经常务总裁廖芳表示,作为上海证监局首批命名的上海市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我们将继续在上海证监局的领导下,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合作,探索创新投教宣传形式,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良好市场环境尽一份力量。
2020.05.21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近日,监管层针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连续发声。《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梳理,今年以来截至5月14日,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共发布51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13张涉及内幕交易,18张涉及信披违规,3张涉及财务造假。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侧面反映出我国对资本市场的重视度日益提升。从近两个月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会议看,4月7日金融委会议提出要“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并首次提出“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的表述,在随后的金融委第二十六次、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市场纪律均增强关注,有助于在中长期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首先,有利于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加大对造假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可以让更多资源流向优良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有利于提高投资者收益。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目的就是蒙骗投资者并推高股价。通过加大对此类公司的打击力度,能够给投资者及时提示,使其将资金投入到业绩优良的企业,达到提高财产性收益的目的。另外,打击造假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会增加投资者信心,对于吸引长线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从而改善投资者结构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监管层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具体来看,对于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件,证监会曾表示,康得新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拟对康得新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做出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同时,认定该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4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中邮证券首席研究官、董事总经理尚震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直接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运营秩序,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无法发挥决定性作用,导致资产价格失真和资源错配,无法起到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属于监管严厉打击的领域。“零容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持资本市场秩序,是新时期深化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底线,体现了监管层肩负的历史使命。
谈及今年监管层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还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卞永祖表示,要加快研究新形势下的资本市场发展策略,完善监管流程,利用科技监管。此外,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发挥其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对于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提示,避免发生大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
陈雳表示,首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监管将继续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此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也提出,要“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预计后续监管会加强对债市环境的维护。(记者 孟珂)
2020-05-15 来源:证券日报
如果A股市场可以为自己做广告,“与逾1.6亿人一起建设一个总市值接近60万亿元的投融资生态系统”或许是句不错的广告语。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投资者支撑着投资端的流动性和活力,是生态平衡和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A股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9年5月15日,证监会举办启动仪式将每年的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至今日恰逢一周年。一年来,A股市场投资者保护“升级”:法治供给持续完善,监管效力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合规意识进一步增强,中介机构肩负起更多责任。
首先,去年以来,A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治供给不断增强,最大的亮点则来自于新《证券法》,其涉及投资者笔墨最重之处在于投资者保护专章,这也是增加市场活力的重要篇章。
该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更为难得的是,新《证券法》不是简单的强调“保护弱者”,而是肯定投资者在市场生态中的权利、影响力以及对于市场发展的杠杆力,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这些无疑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为激发市场活力“埋下伏笔”。
其次,市场主体对于投资者在A股市场生态体系中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知,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本职工作”。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最恰当的定位,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框架的制定者,秉持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构建符合A股市场实际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乃至最终推动高质量资本市场的建设。虽然名为“投资者保护”,但这是对于投资者天然弱势地位(例如信息获取难度、成本、效率等)的合理救济,其内在逻辑应该是“投资者服务”,是监管部门对投资者合理诉求的前瞻和辨识,也是对市场生态平衡的全力以赴。
就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的每一份信任都值得敬畏和尊重,因为正是这些信任撑起了上市公司融资、估值,也支撑其在A股市场的每一次前行。而最有价值的敬畏和尊重,是上市公司提高质量、远离违规,有决心、有能力回报投资者。
中介机构是连接投资和融资的桥梁。在投资者保护和服务中,应避免俯视——轻视投资者的专业度与知情权,在履行中介责任中缺位;也应避免仰视——为了争夺客户,吸纳不适格的客户或向其推介不合适的业务等。中介机构应主动平视投资者,与投资者共同成长。当然,这份平视也应该保持到其与上市公司等B端客户的交流中,真正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协助上市公司一起给投资者贡献最好的投资环境。
中小投资者也请注重自我保护和自我增值。作为市场的适格投资人,中小投资者需要为自己的每一个决策负责。“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绝不仅仅是一份入市时必须签署的格式条款,而是对自己的一份责任、对市场的一份承诺。
第三,笔者认为,最理想的投资者保护,是以市场主体行为合规为前提的法治威慑引而不发;是增强投资财富效应,让投资者分享经济增长和企业成长。
虽然新《证券法》等法治供给,给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充分的司法、行政救济,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并不应是目的,而是威慑和救济手段。法治供给真正的目的是督促市场合规运行、让心存侥幸者望而却步。
监管和市场主体应该将更多的注意力“配置”给激发市场活力。A股市场投资者的“潜在购买力”其实十分充足,因此,A股市场最需要的是不断增强财富效应,让资金想来、敢来、来了不想走,从而反馈于融资端,形成优质公司和优质资产增加、估值提升,投资财富效应再提升的良性循环。
笔者认为,投资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之一,也与优质上市公司一样,共同构成了有韧性、有活力的资本市场的建设内核。在建设A股市场生态系统的“大项目”中,“保护逾1.6亿投资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这件大事,没有局外人。
2020-05-15 来源:证券日报
日前,随着南京中院正式启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A股集体诉讼拉开帷幕。这对于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降低诉讼成本、更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加之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问题多次被金融委“点名”,显示出监管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对澄星股份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引起市场关注。
在公告中,南京中院列出两种诉讼方式,一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与诉讼(明示退出除外,即集体诉讼),没有登记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这两种方式,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95条,均有相关规定。
“证券纠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此前如果有成千上万投资者来起诉,法院就需要立成千上万个案子进行审判,但是采用代表人诉讼后,成千上万的起诉,只需要立一个案子审判,不仅大幅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也能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黄德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外,如果投保机构直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将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集体诉讼的起航,开启了投资者零成本维权的新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真正确保资本市场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当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失信收益时,对于打击资本市场失信行为,将产生强大威慑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投资者积极问询
“公告发出之后,投资者非常积极,我们的咨询电话几乎快被打爆了。截至目前,已经有329件诉讼请求在法院登记。”黄德清告诉记者,有的投资者表示,完全没有想到法院会主动推动投资者维权,因为以前是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维权。
据记者了解,投资者可以通过南京中院网上诉讼平台进行登记,也可以向法院邮寄材料登记,登记手续也非常简单。投资者仅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流水和诉讼请求,即可完成登记。据南京中院公告,上述4个案件的征集期均为30天,截止日为6月8日。
投资者王女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她所持有股票的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己曾联系律师计划提起诉讼。“但是当时律师判断,我买入的区间可能不符合起诉范围,所以作罢。而据此次南京中院的公告初步判断,我买入和卖出的时间符合索赔标准,已经联系了律师进一步咨询,暂时还未登记。”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我开始买入这家公司股票,当时股价超过4元,买的不多。后来股价一直下跌,我又进行了补仓,在2018年和2019年持续买入,越买越多。到目前持仓均价在2元多,浮亏约10万元。”王女士表示。而截至5月14日收盘,该公司股价仅1.86元/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其已经接受涉及上述4家公司的20多位投资者正式委托,后续可能还有100多个。据了解,投资者可以自行去法院登记,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登记。
“此前大多股民不积极参与诉讼,是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较高,而获赔金额不一定很高。但是若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诉讼,消极的投资者、不积极维权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获赔投资者人数将大幅增加,?对于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王智斌表示。
代表人选取、审判程序灵活
在代表人诉讼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代表人的选取。针对不同起诉方式和实际情况下投资者的不同诉求,南京中院也灵活安排了不同的代表人选取方式。
据南京中院公告,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保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投保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与符合法院登记条件的投资者,为同一批投资者。”黄德清表示。
“如果以第一种方式诉讼,即股民向法院登记后起诉。代表人的选取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投资者可以自行协商推选。但是考虑到投资者都是单独的个体,没有过多的交流和联络,彼此之间不熟悉,法院可以发挥主导性,将登记的投资人状况进行说明,推荐具有代表性的投资者作为代表人。若以第二种方式诉讼,即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向法院登记全部诉讼主体,法院就不需要再进行确定代表人的程序,投保机构可以直接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黄德清表示。
“但是我们也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第二种诉讼方式下,投资者明确拒绝投保机构作为代表,即‘明示退出’。这样诉讼可能就以‘两条路径’同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组织这批人共同推荐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案件可以推荐2名至5名代表人。这样就解决了另外一部分投资者的问题。”黄德清进一步解释道。
然而,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后,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投资者也会有不同的主张事实。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已经收到一批股民的委托,对上述4家公司中的2家进行起诉。“其中一名投资者涉及金额几千万元,损失惨重。但目前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诱多型还是诱空型在业内还尚有争议,而诱多型和诱空型有不同的索赔条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及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而根据南京中院的公告内容,是按照诱多型来进行诉讼主张,我代理的股民暂不计划参与本次代表人诉讼。”
对于这种情况,黄德清表示,法院也有考虑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个别投资者对共同事实之外,可能还会主张非常具有个性的事实。这个时候,我们会一同审理、分别判决。在判决书上也会有差异性表述,单独列出个性事实的判决结果。”
对于没有参加登记、没有进入诉讼的投资人来说,法院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结果,可以直接适用,不用再通过诉讼得到权利救济,投资者可以进一步节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投保机构被“寄予厚望”
对于此次投保机构是否参与上述4家公司的诉讼,黄德清表示,需要等征集期满后,以委托投保机构的投资者人数来判断。
目前,证监系统投资者保护机构有两家,分别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证券日报》记者向两家投保机构咨询是否有接受投资者委托时,投保基金回复称,暂时没有需要对外发布的内容,而投服中心则表示暂时不方便透露。
“投保机构若能参与到诉讼中来,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法院裁判效率,都将有很大帮助。对于投资者来说,投保机构的介入,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判断能力,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法院来说,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法院就不需要再进行确定代表人的程序,有助于诉讼的推进,另外,借助投保机构的专业优势,也可以促进沟通,就相关专业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黄德清表示。
也有律师表示,南京中院启动的集体诉讼,既是降低诉讼成本的示范,也是索赔收益向“长尾的尾部”延伸的探索,必将导致参与索赔的股民数量激增,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影响深远。因为“如果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诉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甚至不用登记,就可以拿到赔偿金。”
刘俊海表示,集体诉讼一小步,将是资本市场一大步。投保机构要做好股民的“娘家人”,需要有强大的维权能力,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推动投资者理性维权。无论是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还是作为代表人帮助公众投资者提起诉讼,都要有担当,确保每一个提起诉讼、支持诉讼的案子,经得住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通过支持投资者维权,推动资本市场法治车轮滚滚向前。(记者 吴晓璐)
2020-05-15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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