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公司法实行公司注册资本一律实缴制。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5、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万元。
此外,“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005年10月公司法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其中注册资本从一律实缴,修改为基本的“认缴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删除了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但还是规定了注册资本3万元的最低限额,同时也规定了认缴出资的最长缴纳期限,即一般公司为2年,投资公司则放宽为5年。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再次修改,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基本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认缴出资的实缴期限规定。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除该方案附件所列的金融保险等27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所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实行认缴制登记,且不设定认缴出资的实缴期限。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形成公司数量呈爆炸式增长,对活跃市场自然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公司登记管理的困难、公司内部纠纷不断,民事行政责任承担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所谓假冒他人身份登记公司,也是在这个阶段大量出现。
这次修改公司法,也不是走回头路,而是有所回调,强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期缴纳认缴出资的责任义务,并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制,但并未设定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新公司法新增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按照新公司法将原法第八十五条“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修改为“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有认缴制,而一律实行实缴制。
“AI智能炒股机器人”、“资金快速翻倍”、“一年3.5倍收益”,这样的选股软件你想试试吗?小心掉进“非法荐股”的陷阱。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网络平台上出现多款号称能为投资人实现自动选股交易的APP,但这些APP背后的运营公司都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资质,可能存在非法荐股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过深入调查,警方逐步挖出了3个以策略选股为幌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犯罪团伙,并摸清了团伙组织架构。
经查,以犯罪嫌疑人钟某、陈某、黄某等人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注册成立多家科技公司,公司下设研发、推销、售后、客服等团队,上述团伙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发多款策略选股APP和算法,随后以“个股涨停”“资金快速翻倍”“一年3.5倍收益”等为噱头,通过发布网络广告、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引流发展客户,以每年2万元至25.98万元不等软件服务费的价格,对外兜售“AI智能炒股机器人”“金牌服务版策略模型”等非法软件及“蛟龙出水”“见龙在田”等各类明目的软件功能,或是以每款200元至13888元不等的价格,推销其根据自身炒股经验开发的所谓算法模型,以此非法牟利。
来源:上海市公安局
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团伙会以提供包含180种策略的参数化自动选股交易工具为名,向客户推销“大户版”“机构版”等进阶服务,进而提供全套参数设置建议,甚至远程代客操作服务。通过预设交易策略及交易参数,帮助客户实现自动化选股、下单、撤单等交易。这些非法软件预设的自动化全仓买入、亏损卖出、高频交易等激进的操盘手法,极易造成投资人亏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上述犯罪团伙标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热门概念,有的以小程序、APP等定时推送“精选”个股,有的以售后客服方式提供选股、交易参数设置,甚至可以代替客户自动完成股票交易,但其实质都是向投资人非法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威胁投资人财产安全。
2023年5月至7月,上海警方开展波次收网行动,先后捣毁上述3个非法荐股犯罪团伙。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大家,投资理财不受骗,认清资质是关键。
3月12日,莱茵生物公告称,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告知,获悉其当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29号),主要内容如下: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王洋、秦本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万元,并处以414.55万元罚款,其中,对王洋处以207.28万元罚款,对秦本军处以207.28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近日,深圳坪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非法给他人荐股,牟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7年开始,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质的被告人李某通过开设“投机总赚”网络账号发表股票行情文章吸引客户,直接向股民客户收取会员费、群费后,将付费客户拉入李某建立的荐股群聊,向付费客户推荐股票交易标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勾结,将网络招揽的股民客户挂靠在该负责人虚设的证券经纪人名下。被告人李某则在“投机总赚”网络账号发表股票行情文章,引导客户到某证券公司开户,将证券开发关系人确定在上述虚设的证券经纪人名下,并与客户约定,在客户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上调交易佣金后,将客户拉入李某建立的荐股群聊,向客户推荐股票交易标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等服务,而后以虚设的证券经纪人名义提取高额交易佣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无证券执业登记记录,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记录,其经营的深圳某新媒体公司、深圳市某实业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的规定。经统计,被告人李某通过虚设经纪人获取佣金1413万元,通过网络直接收取会员费用303万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坪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716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716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自媒体等慢慢成为了投资者了解股票、获取投资知识的重要平台。而在这些平台上,不乏一些没有从业资质的人员,意图利用投资者想赚快钱、赚大钱的心理,把自己包装为“股神”“大师”推荐股票,或发布虚假广告推荐非法交易平台,或以投资咨询、促进交易等手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多种手段引人入局,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资者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作为新型违法犯罪模式,“无证上岗”的“股神”利用互联网生态土壤,游走于灰色地带,如不能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有效打击、遏制与监管,将会危及金融安全秩序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对此,互联网平台、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到守土有责,强化财经博主的行业资质审核,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做好合规管理。对投资者以及散户而言,也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切勿轻信所谓的“股神”推荐,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选择合法正规机构,审慎辨别谨防受骗,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宣传工作,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今年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点掌投教基地继续组织开展“2024年3:15 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专项活动”。
活动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金融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为目的,宣导证券期货政策法规,提示投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理念,提振投资者信心,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活动口号:“投资者保护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
活动内容主要有:持续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客观看待行情波动,理性认识市场,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提振投资者信心。强化防非宣传,重点聚焦非法荐股活动,聚焦老年人、青年人等易受侵害群体,聚焦互联网涉非活动高发地。普及宣传新《公司法》《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投资者维权救济途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等。
据媒体报道,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表示,T+0结算制度将于3月28日开始试行。
有股民表示:“三哥厉害,公平”,也有股民认为:“T+1都没玩明白还羡慕别人T+0”。
点掌投教基地本期采访了阿牛智投创始人毛羽,普通人到底能不能做T+0?
T+0是什么?
毛羽表示,假设你手上有股票,你判断股票可能会下跌,那么你先卖出股票,当天把卖出的股票买回来,做了一个摊薄成本的动作,这个叫T+0。
假设你卖出股票是5块钱,你买回的股票是4块8毛钱,相当于你摊薄了2毛钱的成本。但是很不幸,很多人是5块钱卖了,股票又涨到5块1毛钱。
把T+0讲得好的人很多,但是真正做得好的人很少。
交易不可能有全胜,只能讲胜率,如果说大家都是按照量价趋势的判断,无论是你用什么周期。比如说1分钟线,5分钟线,30分钟线,60分钟线,来做T+0,最后都是一个按胜率和赔率来决定你最后的交易结果。如果说你短线的水平高,并且心态稳定,执行力强,你的胜率就高。否则你做T0的成功率就会很低。
对于99%的人而言,不建议他们做T0
毛羽进行了成千上万次的大数据量化测试,发现大体上有规模的T0策略的成功率60%,算是高胜率了,这是计算机做的结果,量化工具一次可以操作上千只股票,有融券机制的情况下每天可以反复操作,最后才能跑出一个相对靠谱一点的胜率。普通人不可能盯住全市场5000多支股票的微小级别机会,还受制于下单速度,胜率也就在20%左右,所以T0做的越多钱赔的越快。
还有一种情况,一些人做了10次T+0,每次都赚了1%,可是有一次没做好,股票突然暴涨涨停,前面10次赚的1%就都没了。这就是赔率的原理,所以T0听起来很爽,实操起来是很难的。
毛羽在十年前也碰到过几个T+0高手,并且去观摩过他们的现场,他们都是一个团队,少的几个人,多的几十个人,一个老大指挥一屋子操盘手一起下单,很热闹,当时还是人工下单时代,这些人每年能赚不少钱,但是近几年这些团队几乎销声匿迹了,有些人转到抖音上去卖T0的教程,为什么呢?
因为在量化交易的面前,人的反应速度远远跟不上,再高的高手都会被秒成渣,所以交易员做业绩越来越难,老板赚不到钱,团队就养不住了,好一点的T团队转型做量化了,跟不上量化大潮的就被淘汰了。
有些讲师非常喜欢讲T0,为什么?
因为有很多股民非常喜欢听,很多股民做交易是完全顺着自己的情绪来的,虽然进场胜少赔多,但是他觉得爽,这是交易中最可怕的,所以讲T+0就是顺应了大多数人的心理弱点,这就相当于说,既然你喜欢玩游戏,哪怕我知道这个东西不好,但无所谓啊,只要你愿意为此付出就行了。
毛羽从概率上计算有多少人能从T0上赚到钱:
1、T+0必须全职炒股,80%的股民都不能做到全职炒股;
2、T+0的人必须非常善于做短线,没有3-5年的专门训练是不可能的,80%的人都达不到;
3、T+0的人必须情绪稳定,80%的股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波动,看到大涨就上头,看到大跌就手抖;
所以能通过T+0赚钱的股民,最后的概率是0.2×0.2×0.2,是不是不到1%?
毛羽提醒投资者不要对T+0心存幻想。赌场上偶尔得手,赶紧把筹码兑现,把钱装到兜里就得了,千万别觉得自己就是股神,毕竟一般人的T0的胜率比赌场要小多了。
在日前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的发言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第一,投资和融资是一体两面。资本市场有两个绕不开的话题,即如何把握投资与融资、公平与效率。投资和融资是一体两面,没有投资就没有融资,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投融资平衡发展进入良性循环,资本市场才能够健康的发展。
第二,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证监会工作最重要的核心任务,也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
第三,监管工作的两个关键词:“强”和“严”。强是指“强本强基”,从根本上看,必须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严是指严监严管。针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各领域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要全面地检视,并且加快补齐监管存在的一些短板弱项。
第四,做好入口监管:下一步将成倍、大幅地增加现场检查覆盖面。企业的IPO上市,绝对不能以圈钱作为目的,更不允许造假,欺诈上市。
第五,强持续监管:一是防假打假;二是规范减持,对于“技术性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绕道违规减持的行为,进一步堵塞相关制度漏洞;三是推动分红。
第六,畅通出口:加大力度推动强制和主动退出。一方面,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另一方面,完善吸收合并等各种政策,进一步拓宽退出渠道,也鼓励一些公司能够主动退出。
第七,压实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企业必须扛起第一责任(主体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作为企业的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还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中介机构,也都要各负其责。
第八,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建设是一项体系性的工作,至少需要1个基石和5个支柱。“1个基石”就是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有稳定的回报或者可以期待的成长性。
第九,五大举措推动资本市场稳定性的提升。这也是上述所说的“5个支柱”:一是更合理的资金结构,二是更完善的基础制度,个是更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四是更优质的专业服务,五是更严格的监管执法。
第十,不轻易干涉市场运行;发生极端情况时,该出手就出手。市场运行自有规律。正常情况下,不会对市场运行进行干预,但是一旦市场严重脱离了基本面,出现非理性剧烈震荡,流动性枯竭,市场信心严重缺失等极端情况时,该出手的时候也要果断出手,以纠正市场失灵。
吴清主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
关于投资与融资,我理解二者是一体两面的、不能分割的,这两大功能相辅相成,没有投资就没有融资,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只有投融资平衡发展,资本市场也才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关于公平与效率,我理解,在公平交易、合理定价、充分竞争的条件下高效配置资源,促进高质量发展,这样资本市场才有持久的生命力。但是,由于市场参与各方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都有很多差异,监管者要特别关注公平问题,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在我们这样一个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更是如此。所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重要的中心任务,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
关于下一步工作,我们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尊重规律,尊重规则,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尊重规律,首先是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还要尊重创新规律;尊重规则,首先是尊重法律,尊重契约,还要尊重一些国际通行的技术规范。从监管方面来说,重点是突出两个字,一个是强,一个是严。
强,就是要强本强基。从规模上看,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是全球第二大市场,但还不够强。前一段时间的市场波动再次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都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源头活水。必须真诚善待投资者,更好服务投资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监管执法和司法上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中长期资金参与市场。同时,我们也必须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让企业更好发挥主体作用,提升投资价值,我们也将与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相关宏观部门和股东单位、地方政府等方面协同发力,共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营造更好环境。从根本上看,必须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关于严,就是严监严管,就是依法从严监管市场,依纪从严管理队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实现监管全覆盖,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我们将认真对标对表,针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各领域、各主体、各环节,全面检视并加快补齐监管存在的短板弱项。我们将瞪大眼睛,对问题机构、问题企业强化早期纠正,对各类风险及早处置,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重点严打。特别是一些触碰底线的,比如造假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都要严厉打击。在队伍管理上,我们将刀刃向内,严抓严管,真正在政治上、专业上、作风上、廉洁上过得硬,打造一支监管铁军。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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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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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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