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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来了 点掌投教基地走访古越龙山

5月24日,点掌投教基地联合点掌财经、阿牛智投等走访上市公司古越龙山,带领35位中小投资者参观了古越龙山的中央酒库、黄酒文化博物馆等。

 股东来了  点掌投教基地走访古越龙山

“走访上市公司的活动很好,让我们对企业了解更深入了,也更有信心了……”不少投资者希望多多举办走访上市公司的活动。

  股东来了  点掌投教基地走访古越龙山

点掌投教基地是上海证监局首批命名的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知道越多,风险越小”为理念。在《股东来了》活动到来之际,点掌投教基地通过组织投资者实地调研上市公司等方式,引导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技术产品特点,关注上市公司质量与投资价值,促进形成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良好氛围。

2024-05-29 10:53: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83人气

低风险,高回报?投资理财类诈骗常用伎俩你会上套吗?

“低风险 高回报”,“年化收益20% 稳赚不赔,投资越多赚得越多”,“一键提现、马上到账”……

看到这样的广告信息,你是不是又心动了?其实,这些都是骗子精心谋划的骗局,一旦落入陷阱,你只能成为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里待宰的羔羊。

诈骗真实案例:

案例1:市民方女士刷短视频时,看到教投资赚钱的视频,便主动与对方联系。对方给方女士分享了网址链接,下载通讯App,称会有老师分享投资项目,并教学。随后,又让方女士下载了所谓的“投资理财”App,经过骗子的一套“返利诱惑”一“提现失败”一“充值返额”的操作,方女士损失17万余元。

案例2:市民王女士通过网络社交结识了一位自称“退伍军人”,通过几天网上热恋后,王女士发现对方“高端大气上档次”,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此后骗子让王女士用其提供的账户进行投资挣钱,王女士损失5万余元后,对方直接将王女士“拉黑”。

案例3:市民李先生的微博账号收到陌生好友添加申请。对方自称某知名互联网大厂的工作人员,目前有活动抢优惠券,转手出售就能有5个点的优惠。对方给了李先生一个陌生二维码,用浏览器扫码进入后操作界面“X音电商”,通过充值账户,购买优惠券,再卖出,李先生小赚一笔,便放松了警惕。此后,李先生开始自己操作进行充值,但无法提现,才意识被骗,累计损失4万元。

诈骗套路如何识别呢?

1.以“保本高息”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

不法分子假借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概念,推出所谓“投资理财神器”,在网络平台发布消息宣称“稳赚不赔”,以高返利、按月返利、保持现金流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关注。

2.以“专家内幕”虚假消息诱导投资

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消费者为好友,将其拉入“投资”群聊,然后冒充投资导师、理财专家,以“投资暴富案例”“直播课”骗取消费者信任,或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消费者确定婚恋关系,再以有“内部消息”“会员渠道”“特殊资源”等诱骗消费者参与投资。

3.以“投资返利”虚假平台转移资金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仿冒投资平台,向消费者发送虚假链接,引导消费者下载App进行投资,并以小额投资返利作为诱饵,不断引导消费者加大资金投入。

不法分子随后迅速转移资金,甚至利用消费者急于提现的心理,以“登录异常”“服务器维护”“银行账户冻结”等名义,收取所谓“保证金”“解冻金”等,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资金损失。

2024-05-28 10:34:0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1人气

亏损2.24亿元!警惕这类投资骗局

吸粉引流、恶意喊单、快进快出……

近期,兰州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期货案,嫌疑人借期货交易之名行诈骗之实,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据警方介绍,该案导致3300余名投资者亏损2.24亿元。
投资期货小赚大赔,有人被骗数百万元
2023年3月,受害人关女士刷手机时,无意中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有财经主播推荐某款期货交易软件,并对虚假的盈利成绩信以为真。下载该软件后,关女士先在交易平台小赚一笔,随即追加投资,结果无论买空买多都是亏损。
“和其他正规交易平台不同,这个交易平台一笔手续费就高达200元至300元。”种种可疑迹象,让关女士开始怀疑平台的真实性。在大笔亏损后,她选择报案。
被主播“头头是道”的分析打动后,另一位受害人王女士也下载该期货交易软件并加入了微信群。在群内“专家”手把手“指导”下,短短6个月就亏损30余万元。据她回忆,平台上每笔交易都会收取高额手续费,如果不交易,还会收取延期费。
2023年兰州警方陆续接到大量受害人报案,有人不到一个月就损失十几万元,有人共计被平台坑骗254万元。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开展全面调查。
专案组缜密分析工商、税务、银行等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手段筛查过滤,并对交易平台APP溯源解析。通过调取后台数据,警方发现一个由幕后金主、吸粉引流、技术支撑、资金结算等环节组成的职业化犯罪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在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软件搭建交易平台,购买期货品种数据,通过编写运算代码更改数据后发布,形成虚假期货大盘数据K线图和分时图走势。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这起案件中犯罪团伙“披着现货的外衣,以非法期货为手段,干着诈骗的勾当”,表面看属于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实际是典型的诈骗犯罪类案件。
2023年11月,兰州警方组织警力分赴多地同时抓捕,捣毁网络平台犯罪窝点15处,现场查扣电脑、硬盘、手机等作案工具,对9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冻结涉案资金6000余万元,剩余涉案资金正在全力追缴。
多种手法“收割”受害者
警方介绍,该案大部分受害人是平时从事股票、期货投资的爱好者。截至案发,这些受害人累计亏损资金额达2.4亿元。投资者进入违法交易平台前,嫌疑人就设下层层圈套,通过话术诱骗受害人加大投资。
圈套一:使用诈骗常用伎俩“吸粉引流”。
警方介绍,该团伙与一些平台推广公司合作,吸引投资者入局,业内称为“吸粉引流”,手法与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前期犯罪极为相似。
首先,嫌疑人吸引投资爱好者进入手机直播间,假装“荐股老师”分析股市、期货市场走势,逐步推介自身虚假的期货产品,团队水军则在直播间内互动点赞。“荐股老师”会分享虚假盈利图,进一步诱骗受害者进入虚假期货股票、原油分析群。
专案组民警张向阳说,一个群有20多人,其中只有一人是受害者,其他成员全是诈骗者或水军,他们相互鼓动、诱导受害者下载安装交易平台。“诈骗团伙还会根据受害人投资金额大小,按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等不同金额等级分策略施骗。”张向阳说。
在捣毁犯罪窝点时,民警发现一名诈骗分子会同时操控十多部手机,在网上冒充水军诱骗投资者,一墙之隔的“导师”就在办公室内,对着屏幕分享理财心得。
警方在查获现场发现诈骗分子使用多部手机诱导受害人。(专案组民警供图)
圈套二:恶意喊单,诱迫投资者触发强平线。
强制平仓是期货市场中的专业术语,触发强平的情形之一是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如何让受害人在交易平台上快速亏损触发强平线?在赢得信任后,诈骗团伙中的投资“导师”会恶意喊单,诱惑受害人频繁交易,进行非理性投资。投资者短时间内出现巨额亏损,就会被强制平仓,有的受害人“上午投资,下午就被平仓”。
圈套三:设置高额手续费、延期费。
专案组民警王哲介绍,该平台虽声称手续费是万分之八,实际则是在本金20倍的基础上收取,如此一来,每笔交易一进一出,就会被扣除万分之三百二十的高额手续费。此外,为逼迫投资者快进快出频繁交易,平台还设置了高额延期费,不交易时按万分之一收取。
谨防投资市场中的迷惑性骗局
随着国内对诈骗犯罪采取高压打击态势,许多犯罪团伙开始转向更具欺骗性的犯罪模式。上述犯罪团伙作案手法就极具迷惑性,K线图和分时图走势数据均引用合法的期货品种数据,引得不少投资人上当受骗。
此类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操作复杂的敛财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博说,嫌疑人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组织人员大肆招徕投资者,诱骗他人进行所谓“交易”,以“赚取”受害人高额手续费和亏损,作为自己的“盈利”,以“期货交易”之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近些年,借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传播渠道,金融投资骗局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广大投资者也需增强自我保护和投资风险意识,远离非法期货投资活动。面对不明机构、人员营销推介的“产品”和高利诱惑,需要理性研判,不去轻信“躺赚”美梦,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024-05-24 10:43: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1人气

2024《股东来了》火热进行中!参与攻略来了!

       5月15日,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股东来了》(2024)投资者权益知识竞赛正式启动,旨在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居民金融素养。
       《股东来了》是我国首个以投资者权益为主题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知识大赛,自2018年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六届,活动覆盖全国36个辖区及港澳台地区,累计超过2000万投资者参与答题,共举办各类特色投教活动7000余场。
       《股东来了》(2024)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上海、江苏、西藏、深圳四地证监局共同举办。

2024《股东来了》火热进行中!参与攻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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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09:49: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6人气

关于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的提示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的提示》。全文如下:

​近年来,以“减免债务”“代理退保”为代表的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乱象持续蔓延,有的已形成有组织的黑色产业链、非法利益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权。

“代理维权”乱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宣传信息夸张不实。不法分子通过网站、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声称可以“优化债务”“修复征信”“全额退保”。以“维权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处理众多案件”等为宣传噱头,虚构成功案例,诱导消费者。

二、牟利方式花样繁多。不法分子常以各类“咨询公司”为伪装,向消费者收取高比例维权提成、手续费、咨询费。不仅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还要求消费者将身份证、银行卡等交其“保管”,以便其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牟利、截留维权退还资金,甚至擅自代消费者办理信用卡、小额贷款等套取资金。

三、“维权手段”涉嫌违法违规。不法分子教唆消费者或以消费者名义发起大量不实投诉举报,提供夸大或虚假的证据,如编造误导销售、暴力催收等情节,虚假报警谎称身份证丢失被冒名开卡或信用卡被盗刷等。

“代理维权”乱象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风险:

一、面临财产损失风险。消费者一旦签署所谓的“代理维权”协议,不但需支付高额维权费用,还有可能被非法侵占维权退还资金,甚至被套取贷款、信用卡资金,将面临资金损失。

二、面临信息泄露风险。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面临信息被泄露倒卖风险。消费者如想终止“代理维权”,不法分子可能根据掌握的信息,对消费者及亲友进行骚扰恐吓,干扰消费者正常生活。

三、面临法律责任风险。不法分子诱导消费者采用涉嫌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维权,甚至被诱导参与非法集资等,消费者一旦听信教唆,可能被卷入报假警、伪造证据资料、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理性选择适当产品和服务。请消费者根据实际需求、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从正规渠道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勿受“更高收益”“全额退保”等诱惑,购买或换购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因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时,请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渠道提出诉求,不可轻信不法分子虚假承诺,切勿受怂恿参与违法违规活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陷阱。

三、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金融账户等,不轻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泄露或买卖,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4-05-21 10:20: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3人气

电影投资?全国700多人被骗金额3.2亿!

“我投资二十多万认购了某电影0.07%的份额,可一晃一年多下来了,非但没有任何获利,还不给退款,我怀疑这是诈骗!”
“我在群里跟着老师做股票投资,认购了2份额电影股票,每份14万元,共投资28万元,可都3年了,非但没拿到一分钱,老师也消失不见了。”
……
2年间,全国各地700多人均因购买所谓的电影收益权相继被骗,少则两三万,多则上百万,涉案金额超3.2亿元。而深挖下去,令办案民警感叹犯罪分子狡猾的是,这些打着投资“幌子”的都是一部部真实备案的电影,甚至还有大腕明星的加盟,犯罪分子也是该电影真实的出品人之一。如此隐蔽的诈骗究竟如何得手的?
5月16日,镇江市公安局发布侦办的一起部督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揭示了背后的真相。这也是江苏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
案件研讨
无法兑现的高额回报
2021年8月的一天,重庆的文女士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学府路派出所报警称,自己遭遇了“杀猪盘”,投资的24.5万元血本无归。
原来,文女士在2020年3月添加了一名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来自宁波,开汽车配件公司,两人相聊甚欢,文女士一度觉得对方是自己的“蓝颜知己”,相见恨晚。
同年5月,在对方的强力推荐下,文女士购买了由镇江某影业公司出品的电影《开国将帅授勋1955》0.07%的份额,根据签署的协议约定,一年后电影上映,文女士可获得相应的分红。
然而,收益并没有如约而至。反之,在文女士的不断追问下,这名“蓝颜知己”人间蒸发了……
相似的经历,退休在家的彭女士也遭遇了。2020年8月,彭女士加入了一个“炒股群”,跟着群里的“李老师”,她学到了不少炒股的锦囊妙计。同年9月,李老师添加彭女士为好友,并将其拉入了一个小群,推荐了投资电影《开国将帅授勋1955》。
彭女士对李老师的建议深信不疑,当下投入了28万元。一名客服为她提供了专业一对一咨询。没两天,一份《认购合同》就寄了过来,合同上载明了项目内容及预计电影上映时间为2020年底或2021年初。其中特意注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影片未获得许可证或2年内不上映,承诺按乙方认购金额的10%计算收益并回购。直到2021年中,约定好的收益非但没有得到,专属客服也联系不上了。
抓捕周某
真实的电影出品人
文女士、彭女士的上当受骗经历,只是这场骗局中的冰山一角。2021年至2022年期间,京口公安分局陆续接全国数百名被害人报案。报案人所称述的情况大同小异,矛头直指镇江某电影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
这么多受害人、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决不能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2022年底,京口公安分局迅速组建专案组,由经侦大队会同刑警大队、学府路派出所展开全面调查。
侦查人员对该公司及其旗下多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银行账目进行了深度研判。发现《开国将帅授勋1955》这部电影于2019年备案立项,第一出品方为上海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主演为某知名影星。涉事的镇江某电影公司则为该电影的联合出品人之一。
“电影真实存在,合同的一方也确实有版权,那么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初步研判下来我们觉得这里面不简单。”该案的主办民警、京口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陈宇说。
最先进入警方视线的是周某。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周某以4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电影30%的版权,电影上映后周某可以按照比例获取票房分红。但根据前期报案以及初步核查情况,周某出售的电影收益权远超30%,甚至达到80%!“很明显,这就是超额出售。”经侦大队大队长许驰中表示。
而周某用于支付电影投资款项凭证显示,前期其只支付了300万元,剩余4000万元资金均为2020年至2021年案发期间转入。随即,警方确认该笔资金均为被害人投资款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是合同诈骗。”陈宇说,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由周某、吴某、姚某等人为核心成员的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该团伙职责分工明确,由周某出面向电影出品方购买电影版权,取得电影版权后大幅度虚增电影制作成本。“令我们感到夸张的是,电影实际制作成本为1.4亿,而周某对外宣称是3.5亿,却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纯粹就是信口雌黄。”陈宇介绍到,吴某、姚某则为居间商,以高额返佣招募代理商,代理商在对外宣传时除夸大电影收益以外,还会采用股票群聊、直播间荐股等手段吸引被害人投资,待时机成熟后以转让电影版权及收益权的名义,向被害人进行融资。
一张返佣单揪出百余个代理团伙
在基本掌握该犯罪团伙的脉络后,镇江警方对该系列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陆续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开展抓捕。
立案调查时,姚某已因合同诈骗于2022年被上海警方抓捕归案。顺藤摸瓜,没多久,吴某也落网了。
原来,除了电影《开国将帅授勋1955》之外,周某在尝到甜头后,还投资了电影《杨戬》。吴某是《开国将帅授勋1955》的居间介绍商,姚某则是《杨戬》的居间介绍商。
在骗取受害人的钱款后,他们以50%—60%的高额返佣奖励招募来的代理商,周某自己拿30—40%,其余部分则由吴某、姚某分得。而所有的佣金都由徐某公司发放。
如果找到佣金发放表,那么一切难题就能迎刃而解。经过连日攻坚,对徐某公司多台电脑进行数据搜索和比对后,专案组终于在仓库一台废弃电脑里获得两部电影的完整返佣表,该表格中包含了投资人姓名、投资日期、投资金额、居间团伙返佣比例及收款账户、代理商团伙返佣比例及收款账户等重要信息。
以此表作为拓展要素,专案组对代理团伙用于接收返佣的账户进行发散分析,成功拓展出代理团伙100余个。
2023年5-10月,专案组陆续在上海、安徽、贵州、江西等地对上述团伙展开集中收网行动,截至目前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40人,29人移送起诉,冻结、扣押涉案资金500万余元。
针对其余众多的代理商团伙,专案组对涉案资金账户进行了更深一步的分析,及时将线索上报至公安部。其间,在公安部的高度重视下,成功发起该特大合同诈骗案集群战役,集群战役涉及全国23个省、直辖市,目前侦查人员正配合外地公安机关协同对代理商团伙开展打击。

2024-05-21 09:14: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16人气

股民防骗宝典:杀猪盘

股民防骗宝典:杀猪盘

2024-05-20 13:11: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46人气

惊天大雷!虚增收入超42亿、资金占用涉77亿!

    5月17日晚间,中泰化学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5月17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泰化学2022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存在重大遗漏;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公司股票将于5月20日停牌一天,5月21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中泰化学”变更为“ST中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022年虚增收入42.48亿元,中泰化学及7名高管被罚

  5月19日,中泰化学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更正后)。

  公告称,经查明,当事人中泰化学、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时任财务总监彭江玲、董事、总经理江军、监事张清华、副总经理吕文瀚、副总经理丁永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亿元、虚增成本42.48亿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亿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4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还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管理事务,对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虚增收入规模负有主要责任,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任职期间负责中泰化学整体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3、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6、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7、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8、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控股股东中泰集团被罚

  5月17日,中泰化学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中泰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国资委。

  公司去年亏损超28亿元,股价较高位跌去7成

  公司官网显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优势资源转换企业,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前身是1958年建厂的新疆烧碱厂。公司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乙炔法PVC生产企业和国内最大的氯碱生产企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控股45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47家参股公司,公司总资产803亿元,员工2万人。

  近三年来,中泰化学营收每况愈下,到2023年持续恶化,净利润转亏。财务数据显示,中泰化学2023年营业收入约371.18亿元,同比减少28.15%;归母净利润亏损约28.65亿元,上年同期盈利7.76亿元。今年一季度,公司营收77.8亿元,同比下降27.33%;归母净利润亏损约1.77亿元。

  股价方面,中泰化学最近高点是在2021年9月,股价一度超过18元,随后开启断崖式下跌,截至目前,已经较高位跌去7成。

  截至周五A股收盘,中泰化学股价上涨5.12%,股东户数超11万户。

2024-05-20 13:09:3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49人气

把“僵尸企业”、害群之马坚决清出市场!

吴清主席在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的致辞

  各位来宾、各位同事:

  今天是第六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向长期以来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支持资本市场的广大投资者,向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领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中国证监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使命和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我们正在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国九条”,扎实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核心内容就是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为此,我们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则,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加强现金分红、股份减持、量化交易等方面监管,督促行业机构履职尽责,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鲜明导向。我们将一以贯之抓好落实,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

  第一,进一步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崇尚法治、尊重规则是办好资本市场的基本前提。实现良法善治,必须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更要更立足中国国情,牢牢把握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个最大的市情。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制定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建议,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研判,更加注重制度的公平性,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实质的公平保护。

  第二,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是投资价值的源泉。从上市公司的“入口”到持续监管,再到“出口”,都正在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目的就是坚决把造假者挡在门外,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彻到公司信息披露的全过程,把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理念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机制,把“僵尸企业”、害群之马坚决清出市场。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扛起责任。同时,我们将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优化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支持那些有创新发展潜力的公司加快做优做强,既支持优质的新兴企业健康成长,也支持优质的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让投资者更好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第三,进一步推动行业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行业机构连接投融资两端,必须倾注更多的精力来服务投资者。要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端正经营理念,回归本源、守正创新,恪守信义义务,增强专业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更加适配的产品和服务。对标对表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五要五不”,重视声誉管理,坚定职业操守,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

  第四,进一步依法严打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去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查办案件数量和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于“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我们的态度坚定不移。我们将会同有关各方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快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刑事衔接效率,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第五,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近年来,证券法的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化解投资者纠纷,加强权益救济提供了许多新的制度机制探索,一些标志性案例相继落地。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综合用好这些投资者保护制度工具,加大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作用,加强诉调对接,推广示范判决机制,依法用好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更加有力支持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同时,我们将动员各方力量,更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位来宾、各位同事!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继续给予大力支持。我们将与有关各方一道,特别是与金融监管总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地方党委政府、新闻宣传单位以及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合力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积极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2024-05-16 09:23: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1人气

警惕投资理财三大常见骗局:有人聊天45天,被骗50万!

如果有人告诉你股票交易内幕信息,或者告诉你投入188元就可以翻倍赚钱,你会心动吗?

这是骗局!请一定保持警惕。不法分子的“邪恶之手”极大可能已经伸向你的“钱袋子”。

案例一

聊天45天,被骗50万

杨某曾在豆瓣小组认识了一位男孩,在小组内交流感觉挺投缘,于是便加了对方微信,彼此的交流更加频繁,经常聊到深夜。

随着聊天的逐渐深入,这位男生,开始谈及自己的投资,经常炫耀一笔净赚数万的成绩,也慢慢有意识地给杨晓灌输“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观点,还规划着2人的未来,不上班一起边旅行边投资赚钱。

但此时的杨某,已经深陷在甜蜜的爱情泡沫之中,不仅将积蓄投入其中,甚至在一个网贷平台借了2万多。万万没想到的是,之后这位男生突然就失联了。此时,杨晓才猛然醒悟,自己遭遇了“爱情杀猪盘”,为此消沉了很久,一边伤心一边还债。

案例二

深信自己找到内部渠道会获取高额收益

王先生浏览网页的时候看见炒股的推荐信息,随后便与对方取得联系,下载了Workplus SE软件进行交流,并在里面学习了一些股票交易“内部”信息。之后王先生又在进一步引导下下载了Vo-qc的炒股软件,并完成充值,充值完成后在Workplus SE聊天软件中对方又指导王先生购买了“指定的股票”,但在这过程中对方称王先生被系统抽中,需要充值相应的金额进行认购,否则就会冻结在Vo-qc内的账户,王先生随即意识到自己被骗,而Vo-qc账户内的钱也无法提现。共被骗4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骗子的惯用伎俩,首先会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投资理财广告,并分享一些股票交易经验,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然后骗子进一步引诱,要求受害人下载他们推荐的软件充值投资,并能实时看到收益盈亏营造真实效果。一旦受害人加大投入后,就会发现无法提现或全部亏损,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案例三

迷之自信“投入188元返利翻倍的好事被我撞见了”

姚先生的手机安装有虚假投资理财软件,在之前也有过小额充值188元、500元、1000元后获得返利情况,但继续充值5000元后,客服称其操作失误,需要“修复”后才能提现,但“修复”需要缴纳148000元“担保金”,由平台和用户各承担一半。姚先生深信不疑转账10000元后即将再次转账64000元时,玉龙县公安局民警及时上门劝阻,这时姚先生仍然对诈骗平台深信不疑,打算再次转账“试一试”,最终在民警劝解下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的事实。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以高收益为幌子的骗局,同样是利用投资者初次小额投入尝到甜头为诱饵,引诱受害人加大投入金额,当资金越来越高,骗局也即将结束,即使最后意识到被骗,损失也很难再追回。

防骗提醒:

1.投资理财,请认准银行、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等正规途径。

2.凡是标榜“有漏洞”、“内幕消息”、“稳定高回报”的网络投资理财,都是诈骗!

3.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转账!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转账!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转账!

警惕投资理财三大常见骗局:有人聊天45天,被骗50万!

2024-05-15 12:55: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37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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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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