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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来,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依法从严追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责任人员。

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履职尽责的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司法标准,助推行业治理等,促推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025-01-03 16:46: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60人气

中国证监会扩大互换便利参与机构的范围

证监会网站12月31日发布《中国证监会扩大互换便利参与机构范围》公告。

前期,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证券、基金公司互换便利首次操作,操作金额500亿元,20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参与投标。工具实施以来,相关机构积极开展互换便利操作,根据市场情况稳步融资、投资,截至目前首批操作已全部落地,实际投放超过90%,发挥了互换便利工具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积极作用。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相关机构积极申请,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在首批20家参与机构基础上,根据分类评价、合规风控等条件增选了20家参与机构,形成40家备选机构池。每批次操作时,根据意向参与规模筛选出20家左右的机构参与人民银行招标操作。目前,第二次互换便利操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今天开始操作。中国证监会要求相关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投资能力,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有效发挥稳市货币政策工具功能,加强和改善市场预期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024-12-31 13:07:4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12人气

投服中心公开征集!特别代表人诉讼有望再增两例

       12月29日和12月28日,南京中院、深圳中院分别发布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据此,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于当天发布公开征集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的投资者授权委托公告,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该两起案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征集范围确定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服务中心确定了该两起案件的普通代表人征集范围。

  其中,金通灵案的征集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一)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二)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

  美尚生态案的征集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金通灵案和美尚生态案的征集期限截止日分别为1月3日24:00和1月2日24:00。如授权适格投资者达到50人以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如果该两起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有望再增两例。此前,我国已落地两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分别为康美药业案和泽达易盛案。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2024-12-30 14:03: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76人气

最高法: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

其中关于金融的内容指出:

完善金融强国建设司法保障机制。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健全完善金融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完善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裁判规则。

2024-12-26 15:14: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91人气

化债对经济、股市有什么影响?

化债策略的实施对经济、股市以及个人层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经济层面。 通过化债,地方政府能够减轻其沉重的债务压力,从而有更多的财政空间投入到关键的经济发展领域。这种债务重组不仅降低了财政风险,还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当地方政府不再过分担忧债务问题时,它们可以更大胆地投资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创新项目,这些都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股市层面。化债政策的实施通常会提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当市场参与者认为经济基础更加稳固,对未来的增长预期更加乐观时,这种积极情绪往往会反映在股市表现上。企业能够享受到更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这可能会提高其盈利能力,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推动股价上涨。

凡事有利必有弊。化债政策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缓解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为经济发展释放一定的空间,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债务依赖加剧。化债可能会让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债务融资,从而在未来可能导致债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增加了长期的财政风险。

挤出效应。大规模的债务置换可能会挤出私人投资,因为政府债务的增加可能会提高市场利率,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

金融风险转移。通过金融化债,比如债务重组、展期降息等措施,可能会将地方债务风险转移到金融机构,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2024-12-24 14:00: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81人气

怎么化债?

债务置换。

通过发行新的政府债券来置换原有的高成本债务。

例如,财政部宣布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这一措施旨在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成本,延长债务期限,从而减轻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并降低债务风险。

债务重组。

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展期、降息等方式重组债务,以此来降低债务成本。

债务重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等。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债务人的短期偿债压力,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债务转化。

将部分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减轻政府的偿债压力。

这种转化可以通过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来实现。例如,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公共项目交给企业运营,通过企业运营产生的收益来偿还债务,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024-12-24 13:51: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57人气

为什么要化债?

风险控制。

通过化债,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防止债务危机的发生。这就像一个家庭面临200万的债务,债主已经堵到门口,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延长债务期限或借新还旧的方式,以保障家庭的基本安全和稳定。

化债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的短期偿债压力,通过发行新的低利率、长期限的政府债券来置换高利率、短期限的存量债务,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经济活力。

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后,地方政府可以有更多的资源用于经济发展,提升经济活力。这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财政健康,还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化债,地方政府可以更大胆地投资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创新项目,这些都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政策信号。

化债政策的出台,向市场传递了积极的信号,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这表明政府在积极应对债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政策的明确性和连续性对于市场信心的建立至关重要,化债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市场对政府财政政策的信心。

2024-12-24 13:51:3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05人气

什么是化债?

在最近的财政部新闻发布会上,官宣了一个重大举措:“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加大力度支持地方化解债务风险。”

这是近年来支持化债力度最大的措施之一,标志着第四轮化债的启动。通过增加发行政府债券,来置换地方政府的存量隐性债务,以此来实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显性化”并逐步“缓释”。

什么是化债?

化债,简而言之,就是将地方政府的短期、高成本、不透明的“暗债”转换为长期、低成本、透明的“明债”。化债的本质,是通过时间换空间,有效控制和降低债务风险。

本轮化债,其核心在于:

债务期限的延长。

将短期债务转换为长期债务,减轻短期内的偿债压力。
例如,你为了购买一套房子,借了一笔短期高利贷,这笔贷款一年内就要还清。每个月的还款额巨大,压力山大。现在,政府推出了一个新的计划,允许你将这笔短期高利贷转换为30年的低利率按揭贷款。每个月的还款额大幅降低,让你有了喘息的空间,这就是债务期限延长的效果。

债务性质的转变。

将不透明的“暗债”变为可监管的“明债”,提高债务管理的透明度。
假设你曾经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向一些不正规的放贷机构借了一笔“暗债”,这笔债务不仅利率高,而且风险巨大,因为这些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政府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你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将这笔“暗债”转换成受监管的贷款,这样不仅利率更低,而且有了法律的保护,债务管理变得更加透明和安全。

债务成本的降低。

通过发行利率更低的政府债券置换高成本债务,减少利息支出。
再比如,你经营的一家公司曾因急需资金,以较高的利率发行了一些企业债券。随着公司业绩的改善和市场利率的下降,政府推出了债务置换计划,允许你以更低的利率发行新的企业债券,用新债券筹集的资金来偿还高利率的旧债券。这样,

2024-12-24 13:44: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00人气

证监会:将依法平稳推进退市监管

据证监会网站深夜23点发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王利答记者问。

问:今日网上流传36家公司将被退市、66家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还有多家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误导市场。对此,你有何评论?

答:仅凭是否被监管问询、业绩下滑等个别财务指标进行简单对照既不符合退市规则,也容易误导投资者。相关媒体报道指出将会退市的36家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据了解,有不少正在或者已经通过改善经营、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化解退市风险。相关媒体报道指出的66家可能在2024年年报披露后被实施*ST的公司,并不意味着都会退市,这些公司还有一年的时间可以改善经营、提高质量,化解退市风险。

退市是有严格标准的,请广大投资者多从法定渠道了解相关信息,防止被不全面、不准确的信息所误导。证监会将依法平稳推进退市监管,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对不负责任、严重误导广大投资者的媒体,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2024-12-24 10:10: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54人气

科创板关于退市整理期的新规

根据2024年4月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退市整理期

12.7.1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根据本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2.7.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12.7.3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转让。

12.7.4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

12.7.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公告中,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

12.7.6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2.7.7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12.7.8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12.7.9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已经交易的时间、剩余交易日及交易期满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并提示相关交易风险。

12.7.10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2.7.11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12.7.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上市公司将其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公司未聘请或无主办券商接受其聘请的,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通知公司和主办券商,并于2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2024-12-23 17:43:5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81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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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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