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虽然可能带来较高收益,但也伴随着多种风险。以下是主要风险类型及具体表现:
宏观经济波动
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利率变动(如央行加息)或汇率波动可能导致整体股市下跌。
政策与监管变化
政府政策调整(如行业监管收紧、税收政策变化)或地缘政治冲突(如贸易战)可能冲击市场。
行业周期性
部分行业(如能源、房地产)受经济周期影响明显,行业低迷期可能拖累相关股票。
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层决策失误、财务造假(如利润虚增)、产品竞争力下降(如技术落后)可能导致股价暴跌。
案例:瑞幸咖啡因财务造假退市。
行业风险
行业竞争加剧(如新能源汽车价格战)、技术颠覆(如数码相机取代胶片)或需求萎缩(如传统纸媒衰落)。
流动性风险
小盘股或冷门股可能因交易量低难以快速买卖,导致折价抛售。
投资者行为偏差
追涨杀跌(如盲目跟风炒作)、过度自信(频繁交易)或恐慌抛售可能放大亏损。
杠杆风险
融资融券或配资炒股可能因股价反向波动导致强制平仓,甚至本金归零。
时机选择风险
短期择时错误(如牛市末期入场)或长期持有衰退企业可能造成损失。
黑天鹅事件
突发自然灾害(如日本地震)、疫情(如COVID-19)、战争等不可预测事件引发市场崩盘。
信息不对称
内幕交易或机构提前获知信息,散户因信息滞后成为“接盘侠”。
市场操纵
庄家利用资金优势拉抬或打压股价,散户可能被“割韭菜”。
汇率风险:投资海外股票时,汇率波动可能抵消投资收益。
技术风险:交易系统故障(如券商APP宕机)导致无法及时操作。
心理风险:亏损压力引发非理性决策,如报复性交易。
分散投资:跨行业、跨市场配置,避免单一股票或行业暴雷。
长期视角:选择基本面优质的企业,减少短期波动影响。
仓位控制:避免满仓操作,保留现金应对极端情况。
止损纪律:设定止损线(如亏损10%强制离场),防止深度套牢。
持续学习:关注宏观经济、行业动态及公司财报,提升分析能力。
关键提醒: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再入市。新手建议从指数基金(如ETF)或模拟盘起步,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投资个股。
组合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是指通过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种不同的资产类别、行业、地区或金融工具,以降低风险并追求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策略。其核心理念是“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通过分散化来平衡风险与收益。
组合投资的核心原理风险分散:不同资产的价格波动可能不完全相关(例如股票和债券常呈反向波动)。通过组合投资,单一资产下跌的风险可能被其他资产的上涨抵消,从而减少整体波动。
收益优化: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选择相关性较低的资产组合,可能实现更稳定的长期回报。
常见的资产类别组合投资通常包含以下资产(可根据个人风险偏好调整比例):
股票:高风险高收益,代表企业所有权。
债券:相对稳健,提供固定利息。
现金及货币基金:流动性高,风险低。
房地产(REITs):抗通胀,提供租金收益。
大宗商品(黄金、原油):对冲通胀或地缘风险。
另类投资:私募基金、加密货币等。
组合投资的优势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如单个公司暴雷、行业衰退等风险。
适应不同市场环境:例如经济衰退时债券可能表现较好,而牛市时股票收益更高。
灵活性:可根据人生阶段(如年轻时的激进型、退休后的保守型)调整配置。
平滑收益曲线:避免“全仓踏空”或“满盘皆输”的极端情况。
如何构建组合?明确目标:确定投资期限(如5年、10年)、预期收益和风险承受力。
资产配置:经典模型如“60/40组合”(60%股票+40%债券),或根据年龄调整(如“100-年龄”%投入股票)。
再平衡策略:定期(如每年一次)调整资产比例,维持初始风险水平。
分散维度:不仅分散资产类型,还需考虑行业、国家、货币等多元性。
注意事项过度分散:持有过多资产可能增加管理成本,稀释收益。
系统性风险:全球金融危机等极端事件可能影响所有资产(需配置避险资产如黄金)。
成本控制:频繁交易或高费率基金可能侵蚀收益。
实例说明假设投资者A将100万元分配为:
50%股票(沪深300指数基金+美股ETF)
30%债券(国债+企业债)
10%黄金ETF
10%货币基金
当股市下跌时,债券和黄金可能上涨,货币基金提供流动性,整体组合波动小于单一持股。
组合投资并非追求短期暴利,而是通过科学配置实现长期财富稳健增长。它适合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追求风险与收益平衡的人群。
近日,福州警方通过多部门联动预警,成功阻止群众落入虚假投资理财骗局,为群众保住52万元。
近日,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接到预警线索:辖区居民陈某疑似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风险等级为“高危”。接警后,民警立即电话联系陈某并上门核查,发现他不在家中,且多次拨打电话均被拒接。
同时,鼓楼区反诈中心值班员连续拨打陈某的电话并发送防骗提醒短信。电话接通后,经过近半小时的耐心沟通,陈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鼓楼区反诈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指令洪山派出所再次上门劝阻。
与陈某见面后,民警向他进行了反诈骗宣传,“手把手”指导他卸载涉诈软件、拉黑所有可疑联系人,并协助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陈某向民警透露,他曾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以“高回报投资理财”为诱饵,诱导他添加微信并下载一款软件。随后,他被拉入所谓的“投资聊天群”。据了解,他当时已准备向“投资平台”转账52万元,所幸民警劝阻及时,资金未受损失。
在市场情绪低迷之际,4月7日到8日盘前,多则力挺A股的消息集中发布,带来实实在在的信心注入。
一是汇金公司4月7日盘中发布公告称,汇金公司坚定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充分认可当前A股配置价值,已再次增持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未来将继续增持,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汇金公司称,坚定看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根本在于看好中国经济的光明未来。汇金公司一直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战略力量,是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队”,发挥着类“平准基金”作用。央行对此表态,将坚定支持中央汇金公司加大力度增持股票市场指数基金,并在必要时向中央汇金公司提供充足的再贷款支持,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二是7日晚间近22时,中国诚通也发布公告称,旗下诚通金控和诚旸投资增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中央企业股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作为国务院国资委资本运营平台,坚定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后续将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功能作用,持续大额增持央国企股票和科技创新类股票,当好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者,有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三是夜深23时,中国国新发文称,公司坚定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坚决当好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其旗下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增持中央企业股票、科技创新类股票及ETF,积极支持关键领域科技创新,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贡献力量。
四是金融监管总局4月8日对外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调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上限,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通知将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进一步拓宽权益投资空间,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
*ST东方昨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股价已连续12个交易日低于1元。即使后续8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4月14日。
*ST富润昨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股票2025年4月1日收盘价为0.56元,已连续14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即使后续6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而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目前总市值约为2.84亿元,已连续14个交易日收盘总市值低于5亿元,即使后续6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总市值低于5亿元而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
截至3月31日,今年以来已有*ST大药、退市卓朗、*ST博信、海通证券和*ST美讯5家上市公司退市。其中,退市卓朗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海通证券被吸收合并而退市;此外,*ST美讯、*ST博信、*ST大药因市值不达标而强制退市。
目前A股中,*ST嘉寓、*ST旭蓝、*ST东方、*ST富润、*ST吉药的股价低于1元,上述5股的股东户数合计为25.82万户。
*ST嘉寓3月31日“一字”跌停,股价报0.43元/股,最新市值已不足4亿元。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ST旭蓝因被深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已于4月1日起停牌。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共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在新股申购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将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二是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有关在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三是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规定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四是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完善有关财务资助的表述,在《承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有关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抓好《承销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推动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四是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
一是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彼得·林奇(Peter Lynch)作为全球知名的投资大师,其投资理念以务实、理性著称。以下是他十大经典投资金句,涵盖了他对选股、市场波动、风险控制等核心观点的精辟阐述:
“每支股票背后都是一家公司,去了解这家公司在干什么。”
林奇强调投资需基于对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包括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管理层能力,而非仅关注股价波动。
“当你持有好公司的股票时,时间站在你这一边。”
短期股价可能与公司业绩无关,但长期来看,优质企业的增长终将反映在股价上。耐心是盈利的关键。
“股市下跌如科罗拉多州的暴风雪一样寻常,如果你有所准备,反而是买入廉价股票的大好机会。”
恐慌性抛售中,投资者可低价买入被错杀的优质标的。
“避开热门行业的热门股票。低迷产业中的好公司,往往是未来的赢家。”
被市场忽视的行业可能隐藏价值,而热门股常因高估值透支未来收益。
“永远不要投资于你不了解其财务状况的公司。最大的亏损往往来自财务不佳的企业。”
投资者需仔细分析资产负债表,确保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投资你熟悉的行业或企业,才能发挥自身优势。”
普通人可通过日常观察(如消费习惯、产品体验)发现潜力股,例如沃尔玛早期的投资机会。
“业余投资者应集中持有5家以内深入研究的企业,而非盲目分散。”
过度分散会削弱收益,而专注少数优质标的更易捕捉超额回报。
“没有人能预测利率、经济或股市走向,关注公司本身而非宏观猜测。”
经济预测常误导决策,投资者应专注于企业基本面。
“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智力在股市赚钱,但并非每个人都有必要的耐力。”
恐慌中抛售是多数人亏损的主因,坚持既定策略比频繁操作更重要。
“华尔街专家的意见无法带来优势,你的投资利器就在自己身上。”
投资者需独立判断,避免被市场情绪和短期波动干扰。
林奇的理念强调基本面研究、长期视角、逆向思维和纪律性。他认为普通投资者通过观察生活、深入研究企业,完全可能战胜市场。其金句不仅适用于股票投资,也对个人财富管理具有普适启发。
据公安部消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按照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的意见》,会同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犯罪,侦破了一批财务造假大要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作出积极贡献。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1、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2、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
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3、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
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4、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5、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