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4月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2.2.1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2.2.2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导致2019年度至2024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
(八)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12.2.3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12.2.4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向本所报告,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日起停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一款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12.2.5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日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虽满足本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条件,但具有其他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按其他退市风险警示的程序执行,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2.2.6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日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及时披露的,本所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12.2.7 本所根据第12.2.6条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2.2.8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终止上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2.2.9 本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2.2.10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复核。
12.2.11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在知道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
12.2.12 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提出的撤销申请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审议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的决定。
12.2.13 本所作出撤销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相应还原上市地位。公司股票同时具有其他的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本所对其股票实施相应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本所在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2.14 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所撤销决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还原上市地位。公司股份已经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本所在公司办理完毕其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还原上市地位前与本所重新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签署并提交相应声明与承诺,其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恢复正常交易时的流通或者限售安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票还原上市地位首日不设涨跌幅。
近日,社交媒体上出现众多假游资,他们冒充六一中路、92科比、炒股养家、孙哥、呼家楼、桑田路等知名游资大佬,通过开公众号等方式“割韭菜”。记者在社交媒体上搜索发现,以六一中路为关键会出现数十个相关账号。
其中一名为“六一中路营业部”的公号阅读量最高,影响力最大。
该账号主体类型为个人,IP地址为福建,简介称:“我们愿做市场吹哨人!做兄弟在心中!”从今年11月9日起,“六一中路营业部”持续发布关于股市的文章,短短两个月时间做到平均阅读量超过8万,10w+的文章也不在少数。然而该账号并非知名游资六一中路的官方账号。
从2017年至今“六一中路营业部”持续变更公众号名称,历史记录包括“佛祖显灵在线抽签、税友帮、地瓜红薯、二叔实盘”等十余个曾用名。也就是说,该公众号从7年前便已建立。
就在市场上假冒账号横行之际,今日六一中路本尊正式入驻同花顺社区,并公开澄清在社交媒体上没有账号。六一中路称:“六一中路无公众号、抖音等其他网络平台自媒体账号,已有平台均取得官方认证!六一中路不会有代客理财、直播、开群、授课、荐股、收会员、收徒弟等等直接或变相收费的行为,更没空写文章、写股评,希望广大散户投资者切勿上当受骗!”
2024年最火的游资莫过于六一中路,在大众交通一战封神后,六一又持续参与了金龙汽车、常山北明等股票的交易,打造出多个市场龙头。
在市场情绪高涨时的交易,六一被誉为“A股游资第一锁仓大师”,其操作风格颇具格局,能够持续带领股民“吃肉”,因此在散户心中有着极好的口碑。不少股民甚至在股吧留言“六一哥,做兄弟在心中”,以此表示对六一中路的感谢。
除了六一中路外,社交媒体上还有呼家楼、章盟主、方新侠等众多假冒游资的账号。事实上,区分账号真假并不难,只需查询账号主体和名称历史变更记录即可,但即便如此依旧有众多股民上当。
此类假冒账号往往先用大号进行引流,等粉丝数达到一定程度时再导流到小号上诱导粉丝打赏。在小号“六一中路午评”上随机点开一篇文章便可以看到上百人进行打赏。另一个名为“牛兄”的小号还开了付费阅读,累计付费用户超过千人,目前部分文章已被号主删除。
刚刚找到心仪的对象,又碰到了赚钱的大好机会,网络世界中真的遍地是“馅饼”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办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让市民王女士发现,网络中的“馅饼”竟然全是“陷阱”。
今年12月初,王女士在某社交APP上认识了自称是一名IT精英的张某。经过几天的网上聊天,王女士感觉与张某十分投缘。在接下来的相互了解中,王女士对张某逐渐产生信任,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
一天,两人偶然聊到投资方面的话题,张某便发来了自己正在投资的期货收益截图,并称可以带王女士在所谓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平台上一起投资理财,对方还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告诉了王女士,让她帮忙操盘投资。
操作几天后,张某又教王女士独立申请注册账户,并建议她使用一种叫作“U币”的虚拟币在该平台进行投资,收益会更高。不过为了避免线上交易风险,这种“U币”只能先通过现金购买。
看到平台账户里投资收益颇丰,心动的王女士准备继续加大投资,便联系了所谓的“U商”。随后,她分多次将40多万元现金在线下交给了所谓的“U商”。
正当王女士满心欢喜地想和男友分享马上就能赚到钱的喜悦时,她却发现再也联系不上张某。王女士感觉情况不妙,遂向集美警方报警求助。警方判断,王女士遭遇的正是电信诈骗中常见的“杀猪盘”陷阱。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类案件的手法通常分为三步。
第一步,伪装身份。诈骗分子利用社交平台假冒高薪精英身份等,与受害者添加联络方式后,利用受害人的日常动态,伪装其与受害人有共同爱好,进行日常攀谈,获取当事人信任。在进一步确认恋人身份后,诈骗分子会引导受害人下载专用境外聊天软件继续进行日常交流。
第二步,引导投资。诈骗分子会利用网络恋人的身份,伪装要送礼物或者带受害人投资外汇、虚拟币赚钱等小额利益,诱导当事人点击其发送的网站链接进行投资。
第三步,小额提现。诈骗分子通常以短期快速盈利让受害人初尝甜头,再以“内部消息”“平台漏洞”“虚拟盈利界面”等方式,不断向受害人施压,再进一步诱导受害人绕开线上交易系统,通过线下现金交易,将受害人钱财榨干后,卷钱跑路。
王先生刚退休不久,前段时间看股票市场活跃,自己又有点闲钱,便想学学炒股。刷视频号时,他偶然看到一个“大师”,分析行情头头是道,观察几天后,王先生通过视频扫码下载了一个炒股APP。
注册了账户,加入APP里的聊天群,理财经理每天兢兢业业荐股,教大家如何操作,群里的投资者纷纷晒出自己跟投盈利的截图,感谢大师推荐。
起初,没有炒股经验的王先生只充值了1万元,没想到,短短两天就有了上千元盈利。
“这波市场行情千载难逢,一定别错过,股市有波动很正常,但我们有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眼见为实的收益让王先生对理财经理的承诺深信不疑,又投进去5万。
十几天后,王先生账户里的资产翻了一倍有余。王先生欣喜若狂,准备加大投资,可这一次,理财经理却不让王先生转账,自称可以内部操作,8折买入股票,但是不能转账留痕,只能交现金。为了让王先生安心,理财经理甚至垫资5万元打入王先生的股票账户。王先生从银行取出的5万元现金就是打算还给理财经理的。
“正经股票交易哪儿有打折的呀?”民警断定王先生遭遇了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可王先生根本不听劝:“人家确实有内幕消息,要不我能挣到钱?而且客户经理先给我垫钱了,怎么会是骗子?”
“那您试试能不能从账户里提现?”眼看王先生被深度洗脑,民警一句话点醒王先生。他半信半疑地申请提现2万元,结果被告知操作失败。客服解释说,目前流动资金不够,只能进行小额提款,大额取现需要经过报批。
这一下,王先生心生怀疑,道出了理财经理已经安排人马上来上门取钱。派出所立即调集警力,在对方找王先生取现金时将其抓获。嫌疑人承认自己受老乡雇佣来取钱,跑一趟腿有500元好处费,根本不认识什么理财经理。
这类投资理财诈骗往往先在网上发荐股广告,立“大师”人设,自称有“内幕消息”“稳赚不赔”,专门诱骗那些缺乏经验的投资客。而克隆炒股APP就是骗子给事主洗脑的关键一环。
王先生下载的炒股APP是犯罪分子根据真实的炒股平台“克隆”的,图标外观和基本功能与手机应用市场里真实的APP一模一样。但仔细对比就能发现,里面的大盘数据和个股涨跌与真实市场情况并不相同,完全由骗子控制,骗子说哪只股票涨就一定会涨,事主跟着买卖一定能“挣钱”。
精准的预测加上可观的盈利,让事主很容易相信所谓的理财经理、投资顾问真的有内幕消息可以暗箱操作,于是不断加大投资。但事实上,投资者的真金白银早已进了骗子的腰包,假软件里显示的账户资金和盈亏都只是表面上的数字而已。
看到这些“坑” 当心是诈骗!
1、吹嘘“内幕消息”“内部操作”“稳赚不赔”的网络投资理财涉诈风险极大。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推荐的投资理财产品,不要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非官方应用市场的APP。
2、正规投资理财时钱款肯定转入金融机构的账户,不可能转入个人或不相干的对公账户,投资者如果发现对方是个人账户或与投资平台名称不符的对公账户,一定不要盲目转账。
3、对于“高富帅”“白富美”主动在社交平台示好,请仔细甄别,那些先谈感情再谈投资的,当心是诈骗!
4、不管是冒充“理财经理”,还是军警、“高富帅”,虚假投资诈骗的最终一步都要诱导事主在其提供的虚假网站或APP上投资。为了蒙骗事主,假平台允许事主进行几百上千元的小额提现,一旦大额提现就无法通过。如果已经投资,可以尝试大额提现操作,不能大额提现的千万不要再转账,应及时向警方报案。
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明年重点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扩大服务消费,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积极发展首发经济、冰雪经济、银发经济。
什么是首发经济?
简而言之,就是首次发布的产品,首次推出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技术,也包括这些年来市场上备受关注的首店经济。
首发经济涵盖了企业从产品或服务的首次发布、首次展出到首次落地开设门店、首次设立研发中心,再到设立企业总部的链式发展全过程。
首发经济具备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次亮相:首发经济强调“首次”,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的首次发布和展示。
链式发展:首发经济不仅关注首次活动,还强调整个链式发展过程,包括新品研发、发布、展示、推广和销售的完整体系。
引领性和潮流性:首发经济具有时尚、品质、新潮的特征,符合消费升级趋势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是地区商业活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
首发经济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首发经济始于“首店经济”:2015年,上海率先提出抢抓首店经济。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系统部署,其中专门提到“积极推进首发经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减少限制性措施,合理增加公共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
相比于首店经济,首发经济的内涵更为丰富。学习时报表示,首发经济与首店经济存在较大差异,首店经济是指利用资源优势,吸引国内外品牌在区域首次开设门店,使品牌价值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耦合,从而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经济形态。首店可以是全球首店、中国首店、区域首店等,通过这些首店的开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多元、个性化的选择,同时也促进商业的创新与升级。
然而,首发经济强调链式发展全过程,这种链式发展不仅为城市带来新品发布活动、品牌展示等短期的效应,更重要的是形成了围绕新品、新业态、新模式,以及首店和总部集聚的产业生态圈,逐渐构建起新品研发、发布、展示、推广以及销售等完整的体系网络。
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自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试点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
所谓个人养老金,就是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国家政策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自愿在特定账户存一笔钱,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到达退休年龄时,又多一个养老金来源、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与普通银行理财或基金、商业保险不同,个人养老金缴费,可享受延期征税的优惠政策。
为推动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通知要求优化产品供给,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基础上,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
通知还增加了提前领取情形,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第二届“中金所杯”全国高校金融财商辩论赛正式启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践行“大投保”理念,加深在校学生对金融本质的认识,厚植金融报国情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意识,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服务国家战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强国建设培养高素质金融后备人才,特举办第二届“中金所杯”全国高校金融财商辩论赛。
指导单位: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司、中国证监会团委
主办单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报名时间:即日起-2024年12月31日
报名方式:以学校名义报名参加,,参赛队伍经各片区初赛选拔后,获胜队伍将代表片区出战,参加总决赛。具体赛程将视报名情况和地区分布实际,由大赛组委会研究确定。
报名电话:李老师(18673178919、0731-88684778)、唐老师(021-50160768)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5年经济工作。
会议指出,明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守正创新、先立后破,系统集成、协同配合,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充实完善政策工具箱,加强超常规逆周期调节,打好政策“组合拳”,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
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表述中,首次提出“加强超常规逆周期调节”;同时,近14年来,中央首次定调“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会议指出,要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
对于投资者来说,相较于2023年12月份中央政治局会议,本次中央政治局会议的通稿内容中,有四个提法变化值得重视:
首先是“稳住楼市股市”,而在2023年12月份中央政治局会议的通稿中并未出现类似的表达;
其次是货币政策方面,由“稳健的货币政策”改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再者是财政政策方面,由“积极的财政政策”改为“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
最后是“超常规逆周期调节”,而2023年的提法为“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
对于A股市场来说,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构成了间接利好;而“稳住楼市股市”这一提法,无疑是一种直接利好,有望继续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今年5月,家住天津的尚女士看到社交平台上的一位陌生人关注了自己,并逐一为自己发表的视频点赞,还主动加尚女士为好友。
被害人 尚女士:他跟我说自己是一个保密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认识之后,他每天对我嘘寒问暖,还给我发了很多他的生活照、工作照。我一看对方个人条件也挺好,对我也挺上心的。
尚女士与对方聊了几天之后,很快确立了网恋关系。认识一个半月后,对方声称自己有内幕消息,可以带尚女士在所谓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平台上一起投资理财。对方还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告知尚女士,让她帮忙操盘投资。
被害人 尚女士:他就跟我说,因为自己在这个部门里,不太方便操作投资软件的一些东西。我按照他说的操作以后,看到他的收益界面确实有了大幅增长,再加上他把涉及钱的账户都告诉我了,我就对他更放心了。
操作几天后,对方又教尚女士独立申请、注册账户,并建议她使用一种叫作“U币”的虚拟币在该平台进行投资,收益还会更高。不过,为了避免线上交易风险,这种“U币”只能先通过现金购买。
被害人 尚女士:他说你就放心交给我吧,我帮你联系人买“U币”去投资,第一次让我取了4万元,我把4万元在一个快餐店里,交给了一个能买“U币”的“U商”。给了他之后,我看我的账户里多出了这些钱,也有相应的收益。
看到平台账户里投资收益颇丰的尚女士,此时还并不知道,这个平台本身就是一个虚假平台,里面显示的金额都是诈骗团伙可以自行操控的。
被害人 尚女士:第二次是我主动说的,我又取出了6万多元的现金,在一个街角再次给了那名“U商”。
尚女士分两次将10万多元现金交给了所谓的“U商”,以为自己通过虚拟币投资挣到了钱,不想竟接到了天津警方打来的电话。
被害人 尚女士:警方说我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我当时出于对他的信任,就没把警方说的话当一回事。在警方多次联系我之后,我试着从这个账户把钱提出来,发现提不了,我才发现自己确实被骗了。
警方梳理案情发现,所谓的“U币”投资只是幌子,尚女士前期遭遇的骗局,从本质上来说是典型的婚恋类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她所谓的从事保密工作的网恋男友,只不过是境外诈骗分子打造的人设。而所谓的“U商”,则是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跑分团伙。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民警 孙茜:这种虚拟币在我国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犯罪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虚拟币不了解的情况,造成一种可以投资升值的假象。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要求被害人以现金的形式线下交付,拿现金转化成虚拟币,再由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钱包账户进行转移。
经查,今年7月以来,该团伙打着所谓“U商”的旗号,在天津及其周边省市跑分作案10余起,涉案金额50余万元。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 李众衡:他们通过境外软件,与他们的上家联系,上家会告知他哪里有任务,哪里有单,他们就去接单。他们就会到与被害人约定的地点接收现金。他们从中抽取2%到3%的佣金,有的距离远的,他们上家也会给他们报销路费。
目前,该团伙4人已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尚女士的被骗资金还在进一步追查当中。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大家:远离高额返利诱惑,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