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资本市场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跃文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有望在主板和中小板市场全面推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一步,需要继续完善与注册制相关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应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刚刚出台的新退市制度要尽快发挥作用,同时开展下一阶段市场化退市改革方案的准备工作,加快退市改革进程,尽早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
中国证券报:日前提出的资本市场三大核心任务有何新的重要意义?
张跃文: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的与资本市场直接相关的三项任务。
我国经济处在新的发展阶段,需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加速向质量效益型增长模式转变。实体经济发展理念的变化带来对资本市场服务需求的变化。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强调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有意无意地弱化资金使用效率和市场投资功能。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资源配置要向高效率产业部门倾斜,科技型、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当得到更多资金支持,这就要求市场机制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资本市场的运行模式要真正体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股票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两项基础制度,调整这两项制度,将对资本市场运行理念和运行模式产生深远影响。股票发行从核准制转向注册制,以及多元化发行上市标准的推出,意味着股票发行的行政管制进一步弱化,哪些企业能够最终获得资本市场支持,将主要由市场投资者集体决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市场化程度极大提高。如果投资者足够理性,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足够好,那么投资者选择的结果显然是优先支持高效率的产业部门和优势企业,使资本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够更好符合新发展阶段要求,投资者也能够得到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促进形成资金与实体经济的高水平循环。
常态化退市机制是一项与发行注册制相配合的改革。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数量、可投资资金以及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好钢要用在刀刃上”,面对新兴产业部门的巨额资金需求,必须将有限的市场资源投入到最有潜力的产业和企业中去。那些已经在市场中浪费了大量资源、失去了投资者支持的低质量上市公司,应当适时退出市场,将市场空间让位于更具竞争优势的企业。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增加直接融资,改变融资压力和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银行系统的状况,事关金融体系稳定,必须久久为功、长期坚持。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常态化退市对于增加直接融资有重要促进作用。这两项改革的成功推行,将明显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增强市场化配置资金的能力,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与投资功能更加平衡,进而吸引更多国内外资金入市,为更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
目前,这三项任务的推进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股票发行注册制即将全面推行,要取得预期效果,还需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日前明确,距实现常态化退市还有距离,未来仍有较大改革空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方面,近期银行信贷增加较多,加之受部分企业违约的负面影响,信用债融资受到一定抑制,股票融资在科创板推动下虽有明显增加,但体量相对较小,因此直接融资总体增速不容乐观。在这种形势下,监管机构将三项任务列为资本市场建设的核心任务,体现了迎难而上的工作态度,也预示着未来会将更多资源向三项任务倾斜,对于推动三项任务取得新进展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证券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今年会如何稳步推进,有望取得哪些新的进展?
张跃文:股票发行注册制已经先后在科创板和创业板实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初步建立了“一个核心、两个环节、三项市场化安排”的注册制架构。从实施情况来看,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周期明显缩短,多元化的发行上市条件为不同类型企业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便利,个股发行上市审核进程的透明度大幅提高。
今年,在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证券法要求,有望在主板和中小板市场全面推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一步,还需要继续完善与注册制相关的各项配套制度,以注册制为龙头推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改革要抓紧研究方案并尽快实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发行注册制度和上市审核制度的分工与配合,真正实现两个环节各有侧重,主责单位各负其责,减少重复审核,将注册制做实;二是加强企业上市后的持续性监管,要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推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动态监管网络;三是增强沪深证券交易所独立性和工作主动性,准予其根据自身市场需要适时调整各层次股票市场上市制度,拟定更加符合自身特点的上市审核流程,制订各层次股票市场差异化上市制度安排,让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真正迈起步子来;四是加强退市制度执行力度和监管,刚刚出台的新退市制度要尽快发挥作用,同时开展下一阶段市场化退市改革方案准备,加快退市改革进程,早日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上述改革工作有的已经启动,正在推进之中,有的还需要各方面条件进一步成熟,相关工作在今年都应当有新进展,确保股票发行注册制落地。
A股将加速转向买方市场
中国证券报:全市场推行注册制后,将对A股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张跃文:注册制改革突出了股票市场的包容性,加快了新股发行上市进度,使A股市场加速转向买方市场。多元化的上市标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体现出更好包容性,一些近期财务指标不够理想的企业可凭借市值和研发投入等优势指标获准发行股票并上市。注册制改革对于A股上市公司的增加起到直接推动作用。监管机构应切实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监管原则,不干涉新股发行数量和节奏,可以预见,随着注册制在全市场推行,我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衍生出的股权融资需求将得到更好满足,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跻身上市公司行列。大量企业陆续上市,需要有更多的股市资金来承接。因此,A股市场必然会走向买方市场,注册制的施行无疑加速了这一进程。买方市场条件下,投资者将拥有更多发言权,投资者集体态度会明显影响股票市场改革进程。
注册制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也将产生深远影响。以往我们比较重视入口监管,注重股市准入门槛的设置和上市企业筛选。实行注册制以后,入口监管功能有所弱化,对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上市公司持续性监管的要求提升,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能力成为实行注册制的关键配套条件。监管机构将会重新配置监管资源,增加数字技术运用,完善监管协作机制,以更好监督和指导数量庞大、类型众多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报: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在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方面,还可以做哪些尝试?
张跃文: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建立,是股票市场基础性制度调整到位的自然结果。单兵突进式的退市改革难以取得理想效果,退市制度的调整需要与其他基础性制度改革有机结合。
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要与完善多层次股票市场相结合。需要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和市场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起来。目前我国上市与非上市企业的估值差距较大,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数量众多,强制推行严格的退市制度阻力较大。我们主张采用市场化方式完善退市机制,即在进一步丰富股票市场层次的基础上,在各层次市场建立差异化、阶梯式的退市制度和转板制度,适当减小企业从特定层次市场退市的价值损失,增加对企业避免退市和争取升入高层级市场的激励,这样既可以建立起常态化的退市机制,也能够鼓励上市公司主动作为,切实提高自身质量,做好市值管理,增加投资者回报。
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要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结合。我国股票市场是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股市基础制度改革必然涉及公众利益。目前看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高投资高风险股票的资质要求,帮助公众投资者远离退市风险较大的股票,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形成常态化退市机制。
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要与完善上市公司重组制度相结合。重大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退出市场重要渠道,它可以实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退出市场,但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有价值资产不必退出市场,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刮骨疗伤”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股市的现实情况,应当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开展有益于提升自身价值的重大资产重组。目前,需要提高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效率,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周期,完善必要的上市公司股东分类表决机制。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需要从提高办事效率的角度,加快对涉及国有资产的上市公司重组审批。另外,还要鼓励和监督金融机构及证券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提供优质融资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和会计审计服务等,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基础性制度。
强化资本市场投资功能
中国证券报:提高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重目前还存在哪些体制机制性障碍?如何加快破解?
张跃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关键是强化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为实现这一目标,以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政干预控制证券发行数量、价格和节奏,而大规模引入公众投资者增加市场资金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场机制作用,不利于提高实体经济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市场融资功能的长期效果不理想。有利于投资者的准入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市场融资端与投资端出现失衡。
下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点应是强化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吸引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为此,需要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基础,降低债券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各类投资者广泛参与证券发行市场,从投资者角度对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深入改革,真正落实创新型、集合型投资产品备案制,增加风险对冲工具供给,借鉴发达市场经验持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2021-01-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在年度工作会议上表示,2021年全国股转公司将积极做好在新三板实施注册制准备,全力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的核心是要做到信息的充分披露。在新三板实施注册制,首先需要完善发行承销等各方面市场基础制度;其次,需要全面完善市场监管制度机制;第三,要着力提高新三板公司质量,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具体而言,全国股转公司表示,2021年全国股转公司将积极做好在新三板实施注册制准备,研究完善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市场基础制度,持续推进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数据治理等基础工作。
银泰证券股转业务部总经理张可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三板在精选层落地之前,对公司只挂牌并不公开发行,一线监管部门主要对挂牌过程进行审查,从环节看类似于注册制,但因为没有实施公开发行,所以业界认为仍不属于注册制。
“新三板推出精选层后,全国股转公司依然对申报精选层企业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但是之后要提交证监会核准,而不是由证监会进行注册。因此,今年新三板准备实施注册制,需要将证监会核准的环节改革为注册环节,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张可亮认为。
2020年新三板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了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全国股转公司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1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为8097家,其中,精选层挂牌企业43家,创新层挂牌企业1129家,基础层挂牌企业6925家。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今年全国股转公司将坚持把支持科技创新作为主责主业,深入发掘中小企业创新要素,全力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发挥好新三板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功能作用。
“未来新三板实施注册制后,将有助于新三板市场继续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和规范发展,也有助于增强精准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更有利于活跃市场以及完善市场生态,促进多层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郭一鸣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新三板可以作为中小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桥梁,企业在新三板获得融资的同时,为后续进入科创板、创业板市场或其他板块进行充分的准备。
2021-01-12 来源:证券日报
上交所1月1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简称《指引》),对酒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删除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11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是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规则载体。上交所自2015年全面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针对沪市主板公司行业结构和特点,先后制定发布了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保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删除其余11项,删除内容占比超过30%。
本次整合的删除项目主要集中于公司覆盖面小、发展变化快或披露相对成熟的行业。比如,集成电路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变化期,航空运输行业成熟度较高且指引仅覆盖5家公司。再如,钢铁行业指引中关于电子商务披露要求已不符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等,对此可以适度做减法,予以废止或删除。对于保留的指引和条款,则重在优化,包括梳理逻辑体例、明确术语定义、设置恰当披露标准等,以降低披露成本、增强规则清晰、友好度,方便各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本次指引修订结合各行业特性,选取关键指标,进一步强化财务数据与行业信息的关联度,以行业视角更好审视公司经营成果。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年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关键之年,全国股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改革的总体部署,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市场改革成效不断显现。
坚守中小企业服务初心
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自2013年正式运营以来,坚守初心与使命,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在规范企业经营、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守主责主业,助力企业成长。截至2020年末,新三板存量挂牌公司8187家,服务了包括沪深在内资本市场中九成的中小企业,有效拓宽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挂牌公司累计融资上万次,筹资金额约5300亿元,超1500家公司在亏损阶段获得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施并购重组1633次,涉及交易金额2188.72亿元,有效促进了企业资源整合和转型升级;市场涌现了一批小特精专企业,336家公司被评为专精特新“小巨人”,26家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2017年至2019年,累计有48家公司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系统谋划改革,增强活力韧性。在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下,广大中小企业作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对优化我国融资结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的需求不断凸显。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创新资本形成、促进科技产业资本紧密融合有了新要求。面对新形势,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成立深化新三板改革领导小组,围绕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从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形成了以转板上市为牵引,提升投融资功能为重点,精细化分层为抓手的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方案。
综合精准施策,提振市场信心。本次改革是在前期探索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全面制度功能完善,涉及市场全部基础制度,覆盖各个市场层次、面向所有挂牌公司。包括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制度,优化定向发行制度;分层次降低投资者门槛,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精选层实施连续竞价,提高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实施转板上市制度,畅通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完善分层次差异化的公司监管安排等。改革落地后的持续调研和评估跟踪显示,67.5%的个人投资者、72.8%的机构投资者认为本次改革丰富了投资渠道;多家大型券商在2019年年报中将加大新三板业务投入写入2020年规划;91.1%的挂牌公司对新三板未来发展有信心。
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短板
夯实中小企业向上发展基础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新三板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环节。在此次改革中,新三板按照“错位发展、具有特色”的原则,着眼于补齐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短板,进一步加强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打通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成长壮大的通道。
培育引领,承上启下。新三板既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规范、培育、融资并购,夯实企业在资本市场向上发展基础,又承接区域性股权市场或私募股权投资标的。据统计,2013年以来有194家挂牌公司通过IPO进入沪深市场并上市;152家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涉及交易金额946.90亿元;500余家公司从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入新三板;超六成挂牌公司有PE/VC持股。
精选落地,协调发展。7月27日,精选层平稳开市,市场形成了“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梯次递进的结构,挂牌公司质量基础有效提升。截至2020年末,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分别为41家、1138家、7008家。精选层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发挥,244家公司披露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相关公告,累计受理120家,超七成创新层公司计划1年-3年内公开发行进入精选层。创新层对优质企业吸引力大幅提升,超98%符合条件的基础层公司提交了创新层申请,调整后创新层公司数量是调层前的1.83倍,其中72.44%的新调入公司符合精选层财务条件。公司维持挂牌意愿增强,全年主动摘牌公司数量同比下降50.38%;38家公司取消摘牌计划,其中7家符合精选层财务标准;有8家摘牌公司或终止申报公司再次申请挂牌。
转板牵引,互联互通。目前,沪深交易所关于转板上市的相关办法已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该项改革措施进入实操落地阶段。办法明确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达到交易所规定上市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转板上市。调研反馈,企业不必因上市工作而摘牌、暂停资本运作,不必重复信息披露,可节约上市成本,有利于主业发展。同时,按照新《证券法》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关于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要求,新三板正在探索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以进一步发挥市场合力,服务小微企业向上发展。
完善市场融资交易功能
持续优化新三板投融生态
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改革落地后,新三板融资交易规模回升、估值定价能力改善、财富效应显现,市场资本形成、资源配置与财富管理的功能基础不断夯实。
融资规模增长,功能效率提升。在“小额、快速、按需”持续融资机制基础上,引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满足企业大额高效融资需求;持续优化定向发行机制,进一步打开发行限制、降低发行成本。2020年674家挂牌公司完成发行716次,融资338.50亿元,同比上升27.91%。其中,41家公司公开发行融资105.62亿元,占比31.20%;定向发行675次,融资232.87亿元,其中自办发行183次,融资15.10亿元,分别占比27.11%、6.48%。
市场流动性回升,估值定价改善。匹配不同层次企业公众化程度和流动性需求,实施差异化的交易制度,二级市场量价整体上涨。2020年全市场日均成交5.33亿元,同比上升57.44%,全年换手率9.90%,同比增加3.90个百分点,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年内新三板10只指数全部上涨,三板成指、三板做市、创新成指分别上涨8.83%、17.32%、22.16%,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由改革前的19.12倍提升至21.10倍,精选层市盈率为28.10倍,估值定价能力得到改善。
投融生态优化,财富效应发挥。实施差异化投资者准入制度,引入公募基金,明确QFII、RQFII投资挂牌股票的具体安排,投资者群体迅速扩大,参与积极性明显提升。2020年末全市场合格投资者数量达165.82万,是上年末的7.12倍;16只公募基金可投资精选层,其中7只新设公募基金已参与精选层,累计募集115.78亿元,有效认购23.64万户;精选层股票全年平均上涨73.21%,晋层前存量股东累计浮盈超200亿元,跨层次投资的财富效应显现。
创新传承,乘势而上。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强化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持续深化改革的重大机遇,新三板将把握发展良机,在认真总结改革实施效果基础上,持续践行初心使命,聚焦发挥“育英”小特精专功能,坚持错位发展,办出市场特色,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1-01-20 来源:证券日报
为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官网显示,《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至银保监分局和消费金融公司,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迎来首次监管评级。
“《办法》的发布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审慎稳健,产品和服务持续完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加剧,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合规性、发展稳健性受到挑战。随着数量增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方向、业务模式、客户定位的差异化显现,对其应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证券日报》记者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梳理,目前我国已有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其中27家已开业,符合参与监管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24家。面对评级考验,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已做好合规准备?《证券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监管通报问题
依然在部分公司存在
去年10月22日,头部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遭到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
通报中的违规行为是否是个案?《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前述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官网发现,个别公司的营销话术中依旧包含“随借随还”“随用随取”等内容,且有6家公司并未在官网展示产品利率相关信息。
以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的安逸花产品为例,在安逸花App的下载页面只展示了最低日息,“一千元一天利息最低0.48元(最终以审批结果为准)。”《证券日报》记者致电马上消费金融客服询问如何查看利率信息,客服表示,需要用户先下载App申请额度,申请成功后才能看到利率是多少,“因为我们这边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资质进行评估,具体的利率还是以系统审核为准,我只能告知您一般不会超过万分之十,您可以参考。”
当然也有部分公司已经开始在官网上披露年化利率区间,并提示信贷也有风险。例如,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公司的畅享贷产品披露了贷款年利率区间(18%-24%),同时,在产品介绍下方有明显的“风险提示”字样,内容为:申请过程中我司会视情况查询申请人人行征信;贷款仅用于消费支出,请勿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投资等消费金融被明令禁止的用途;请根据个人偿还能力理性借贷、理性消费。
此外,24家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信息披露相对充分具体,在官网展示了产品价目表。这3家公司分别是,捷信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去年11月9日,由上海市多个金融行业协会共同发起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发布。《公约》指出,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
从《证券日报》记者日前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各家消费金融公司距离《公约》中的规范要求,仍有较大的整改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1月17日打开黑猫投诉官方平台,输入“消费金融”搜索后,该平台显示共计63429条结果。其中“多扣款”“利息高”“催收”“骚扰”“高额服务费”等相关话题热度最高。
例如,某匿名用户提到某平台利息过高,超过国家规定的36%,希望能返还多收取的利息。署名为“艾古的角落”的用户投诉称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平台收取了服务费、灵活包费用,代开了保险,“以及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捆绑式附带了一个阴阳合同,其中费用包括灵活包费用以及服务费用高达10857.98元整,对方工作人员也并未告知。”
“消费者在选择消费信贷产品时,需要从本身的消费权益角度考虑,例如,贷款是否适用于自己本身,信贷产品以及公司是否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和相关权益有足够的保护等。”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已对金融营销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但除了监管的规定外,对于行业内的机构而言,需要更多地去考虑其作为一个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的价值等,从这个角度去规范自身存在的过度授信、过度营销等问题。
贷款流向监督不足
主体责任成表面文章
除了上述信息披露、营销话术等有歧义或违规外,《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平台还存在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信息泄露等问题。
在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平台,《证券日报》记者以需要贷款为由咨询了官方在线客服,当记者问道“我想炒股,想看看自己能贷出多少钱”时,客服人员表示,“贷款额度是由系统综合评定,您以实际申请结果为准”,并未对记者提到的贷款炒股违规作出提醒。当记者问及关于所借出款项去向平台是否会追踪时,客服表示“暂时不会”,“暂时不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具体以页面显示为准。”
无独有偶,《证券日报》致电另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客服询问借款成功后是否可自行决定消费用途时,客户回答“钱给到您,可以根据您自己需要支配”。记者随后追问“平台是否会追踪钱的流向”,客服回答:“一般会有一个电话回访,具体以后续工作人员联系您为准。”而当记者进一步询问资金是否可用于理财用途时,客服则称“看您自己(决定)”。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很多网友对于从消费金融平台所贷出的款项用途存在误区,认为贷出的钱可自由支配,只要保证还款就可以。但事实上,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后管理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是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记者观察发现,每隔一段时间总有消费金融公司“领罚单”,主要原因涉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消费贷款用途不合规等等。例如,去年9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兴业消费金融未尽贷款“三查”职责,违规发放不符合消费用途贷款,对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证券日报》记者咨询过程中,也有少数公司进行了资金用途提醒。例如,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您的贷款用途不能用于炒股、基金及赌博等。如果您违反规定,我们有权将您的款项收回。”当记者追问平台如何得知资金用途时,该客服表示“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此外,还有一些用户反映平台的信息泄露问题。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刘女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曾计划在某消费金融平台申请贷款,当时用了化名。虽然最终并未在该平台贷款,但是后续经常接到类似平台的电话,对其称呼正是当时所用的化名。
“我非常怀疑自己的信息是被上述平台泄露出去的,但是没有任何办法证明,未来也很难避免类似情况,只能拒接电话。”刘女士表示。
在《证券日报》记者对前述24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测评时,注册平台账户的翌日便收到了一条来自其他网贷平台的营销短信,提示记者有47800元额度可进行申领,而记者并未下载使用过该平台,个人信息疑遭到泄露。记者调查发现,有多名用户表示有类似经历。
今后,消费金融公司将如何拥抱合规,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
2021-01-19 来源:证券日报
我国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和互联互通的步伐正在加快。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二级巡视员倪改琴18日在2021债市发展论坛上透露,2021年围绕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证监会将强化与相关部委的监管协作和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此外,包括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以及中央结算公司等纷纷发声,明确表示未来将强化监管协作,不断加大债券市场开放互联的步伐。
据倪改琴透露,证监会将汇聚监管合力,做好风险防控工作。2021年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风险防控任务较重。证监会将完善违约风险预警机制,持续做好风险排查防控。强化与相关部委的监管协作和风险防范信息共享。完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机制,协调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
央行此前公布的今年十大方面的重要工作中,金融改革方面涉及的重点就是债券市场的改革。央行表示,将牵头制定债券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健全多渠道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框架,加大对债券市场逃废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另外,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市场认为是解决银行间、交易所两大市场分割,推动信用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市场人士认为,继发行方式统一后,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是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的又一制度性建设,是我国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道路上的重大进步。
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蒋则沈在当天的论坛上透露,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截至2020年末,银行和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债券超过18万亿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把握理财参与债券市场、参与直接融资体系建设的工作着力点,主动适应发展直接融资体系对理财业务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理财业务规则体系,丰富监管工具、提升监管能力,扎实构建适合直接融资体系特点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能力,打破刚性兑付。”蒋则沈表示。
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经理陈刚明看来,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对外开放和互联互通尤为重要。他透露,2021年中央结算要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把握进的态势;助力防范金融风险,坚守稳的底线;支持债市开放互联,夯实通的基础。
2021-01-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证监会1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内容: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形成“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明确六方面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重点明确六方面内容。
重点1: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重点2: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点3: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重点4: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重点5: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6: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2021-01-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为全国范围内首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由中心支持并委派公益律师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以当庭调解方式结案,两名原告已于7日收到赔付款项。
据了解,美丽生态因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处罚,八达园林法定代表人王仁年、时任总经理王云杰,美丽生态时任董事长贾明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为证监会管理的金融证券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共同赔偿两原告合计8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明确示范判决机制相关规定,即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例,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判决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2020年8月,投服中心美丽生态支持诉讼案被选为示范案件。同年12月29日上述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庭特设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参加庭审并委派公益律师代理两位受损投资者。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年1月8日之前由美丽生态、贾明辉二位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美丽生态在约定期提前一日完成给付。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美丽生态案是“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尝试。示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充分保障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心将坚持“为民、奉献、专业、引领”理念,继续推进“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的实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追首恶”的同时,探索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1-01-10 来源:新华网
上交所1月1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简称《指引》),对酒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删除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11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是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规则载体。上交所自2015年全面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针对沪市主板公司行业结构和特点,先后制定发布了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保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删除其余11项,删除内容占比超过30%。
本次整合的删除项目主要集中于公司覆盖面小、发展变化快或披露相对成熟的行业。比如,集成电路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变化期,航空运输行业成熟度较高且指引仅覆盖5家公司。再如,钢铁行业指引中关于电子商务披露要求已不符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等,对此可以适度做减法,予以废止或删除。对于保留的指引和条款,则重在优化,包括梳理逻辑体例、明确术语定义、设置恰当披露标准等,以降低披露成本、增强规则清晰、友好度,方便各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本次指引修订结合各行业特性,选取关键指标,进一步强化财务数据与行业信息的关联度,以行业视角更好审视公司经营成果。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迈入2021年,上海将如何挥毫泼墨描绘新发展格局下的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蓝图?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围绕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上海证监局表示,将持续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强化各方联合工作机制,凝聚共识、汇聚合力、聚焦重点,努力形成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新格局。
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2020年,上海证监局交出了一份可圈可点的高质量发展“答卷”。
以辅导监管为抓手,持续提升拟上市企业的规范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全力支持上海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助力企业持续发展。数据显示,2020年,上海证监局新增辅导备案164家,高效完成辅导验收工作81家,其中当年已上市13家,均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共有39家企业实现A股首发上市,共募集资金1197亿元,同比增长475%;共有103家次公司完成再融资,融资金额2503亿元,同比增长37%;上海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共计融资4419亿元;47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共融资22亿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辖区共有科创板上市公司37家,全国占比17%,列各省份第二位,融资金额合计1099亿元,总市值9943亿元,均列各省份之首。
同时,上海证监局鼓励辖区上市公司开展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为目的的并购重组,实现了产业整合或外延式发展。2020年,上海共13家次公司完成并购重组,涉及交易金额870亿元,规模同比增长75%。
2021年,上海证监局将继续以辅导监管为抓手,依托“浦江之光”行动,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建设。加强调研和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横向沟通,鼓励引导各类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引领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等更多重点领域企业,以及新经济代表性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企业上市发展。
助力民营上市公司发展
支持民营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为上海辖区民营上市公司提供了发展动能。2020年,辖区29家民营企业实现A股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合计386亿元;28家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567亿元;2家民营企业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交易金额133.46亿元;32家民营企业进行再融资,共计募集资金318亿元。
进入2021年,上海证监局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推动提高民营上市公司质量。首先,按照《若干措施》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提高上海民营上市公司质量的具体举措,围绕优化辖区民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推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助力辖区民营上市公司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
其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加快产业升级,做优做强。
再者,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通过加强监管接触力度、强化与交易所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等方式,共享相关监管信息,制定分类化解措施,切实降低民营上市公司整体风险。
营造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2020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有效落实相关举措,上海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下一步,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一是会同上海市有关单位,就《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确定的责任分工逐项推动落实;二是结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推动上海国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示范效应;三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和《若干措施》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强化内生约束机制;四是引导辖区各类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发挥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督促“关键少数”勤勉尽责。上海证监局还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与上海司法、公安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2021-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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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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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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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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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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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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