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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做好公司债券及ABS年报披露工作

1月13日,上交所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交所表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20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20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要求及《上市规则》第3.2.3条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前述要求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挂牌规则》第3.2.3条规定。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纾困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2021年4月30日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除外。

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年度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债券发行人需根据自身资信状况及过往信息披露情况,选择对应的年度报告模板进行编制。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选择对应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模板进行编制,托管人参照使用相关模板。

五、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及披露定期报告。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信息,积极配合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要求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七、本次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如存在不及时或漏报、错报,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上交所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2021-01-14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9 09:15: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17人气

监管3个月5次“喊话”压实主体责任 专家建议四方面发力

  队伍强不强,关键看“头羊”。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而“关键少数”人员的作为,则关系着上市公司的质量。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压实主体责任要求明晰主体范围、并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只有确定各市场主体责任内容,明确主体责任对应的监管结果,才能倒逼市场主体尽好责、履好职,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进而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良好协同的局面,共同推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盯住“关键少数”

  压实主体责任

  1月16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第二十五届(2021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坚持四个“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而其中之一便是“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阎庆民指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要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完善治理、规范发展、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引领创新,真正扛起提高质量的第一主体责任。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加上本次的表态,对于压实主体责任,证监会近3个月来已至少5次公开发声。其中,去年10月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压实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等;去年12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央视财经论坛暨上市公司峰会上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必须承担起直接责任、第一责任,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无旁贷”;去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证监会表示,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去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

  “上述密集信号显示,盯住‘关键少数’、压实主体责任将是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相关政策措施有望继续出台。”董忠云认为,监管作为外部力量,更多是发挥监督和辅助的作用,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更主要的还是在于各市场主体和“关键少数”要形成内生动力,为此监管层需要营造有利于内因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

  华财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首席行业分析师谢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难看出,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将越来越全面和严厉,这实际上是我国资本市场将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必然要求。注册制以“市场化”为导向,但前提和基础是“法治化”,“法治化”为资本市场“市场化”保驾护航。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相关市场行为主要围绕‘上市公司’这个核心展开。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司质量,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有助于建设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发展生态。”谢彩介绍,一方面,着力营造上市公司持续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环境对上市公司聚焦主业、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至关重要,也是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将内部经营和外部监管有效结合,从而有效提升投资者保护,实现资本市场监管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多方共赢。

  去年涉上市公司

  罚单超4000张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2020年全年,证监会、银保监会、市场监督总局、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共开出4285张种类不一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罚单”。

  从处罚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上市公司本身被罚969次,占比22.6%;包括原公司高管在内,公司高管被罚2090次,占比48.8%;公司股东被罚473次,占比11.0%;董事长被罚430次,占比10.0%;实际控制人被罚426次,占比9.9%;董秘被罚330次,占比7.7%(由于多个市场主体出现在同一宗违规行为中,上述数据有部分叠加)。

  谈及接下来在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方面还需如何发力,谢彩认为,强化“关键少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可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资本市场依法监管基础。继续推动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第二,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提升资本市场智慧监管能力。第三,加强推进和宣传举报人制度,增强社会力量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与社会很多市场主体都有关联性,通过加强推进和宣传举报人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力量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一方面,让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重大违规行为处罚的宣传,提升监管威慑力。

  “压实主体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除证监会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等市场相关机制外,在法律层面也需要高度配合。”董忠云还补充称,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投资者、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此应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的发声渠道和维权渠道,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进而对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特别是“关键少数”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2021-01-18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9 09:11: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30人气

中国证券业协会约谈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1月14日消息,1月12日,协会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日前参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

  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执业质量轻视和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必须正视其潜在危害影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协会已于2020年12月启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工作,明确要求承销机构建立内部报价约束制度,压实承销机构责任。目前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行业反馈的意见普遍积极正面,协会在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和履行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各承销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过程中形成的行业共识,着手研究完善报价内部约束机制,树立权责对等和卖者有责意识,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等承销工作,高质量执业。对于明显低于成本、造成市场恶劣影响的行为,协会将在证监会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自律调查。

  接受约谈的证券公司均表示将按照《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建章立制,规范自身报价行为,提高合规与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公司债券市场良好秩序。

2021-01-1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8 09:12: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48人气

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和河南能化予以自律处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4日发布自律处分信息显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永煤控股方面,一是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公司独立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也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占用其资产的情况;二是永煤控股大量货币资金被划转至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信息对投资人的风险判断有重要影响,但永煤控股在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中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三是相关发行文件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受限资产和违约记录信息不准确;四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河南能化方面,一是以自有资金认购自身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破坏市场秩序;二是相关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受限资产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受限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三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四是未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交易商协会表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永煤控股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1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现任、时任董事长强岱民、侯世宁予以严重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1年;对公司现任、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树明、成雪梅予以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6个月;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邢志丹予以警告。对河南能化予以严重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7个月;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银志予以警告。

2021-01-1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8 09:12: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01人气

互联网存款迎强监管 叫停非自营平台定存

  违规互联网存款被正式发文“叫停”。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

  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发声,警示互联网存款风险。包括蚂蚁金服、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携程金融、陆金所等互联网平台已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风险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不过已购买过该产品的存量用户并不会受到影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整体来看《通知》要求较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商业银行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董希淼表示,《通知》表示对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银行的豁免精神一致,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良性创新。下一步,应有保有压,疏堵结合,着力拓宽中小银行负债渠道和来源。

2021-01-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1-18 09:11: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92人气

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定出炉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请牢记

证监会1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内容: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形成“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明确六方面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重点明确六方面内容。

重点1: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重点2: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点3: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重点4: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重点5: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6: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2021-01-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5 10:14: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89人气

首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结案

      作为全国范围内首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由中心支持并委派公益律师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以当庭调解方式结案,两名原告已于7日收到赔付款项。

据了解,美丽生态因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处罚,八达园林法定代表人王仁年、时任总经理王云杰,美丽生态时任董事长贾明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为证监会管理的金融证券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共同赔偿两原告合计8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明确示范判决机制相关规定,即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例,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判决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2020年8月,投服中心美丽生态支持诉讼案被选为示范案件。同年12月29日上述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庭特设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参加庭审并委派公益律师代理两位受损投资者。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年1月8日之前由美丽生态、贾明辉二位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美丽生态在约定期提前一日完成给付。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美丽生态案是“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尝试。示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充分保障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心将坚持“为民、奉献、专业、引领”理念,继续推进“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的实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追首恶”的同时,探索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1-01-10 来源:新华网

2021-01-15 09:10: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87人气

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和河南能化予以自律处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4日发布自律处分信息显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永煤控股方面,一是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公司独立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也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占用其资产的情况;二是永煤控股大量货币资金被划转至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信息对投资人的风险判断有重要影响,但永煤控股在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中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三是相关发行文件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受限资产和违约记录信息不准确;四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河南能化方面,一是以自有资金认购自身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破坏市场秩序;二是相关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受限资产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受限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三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四是未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交易商协会表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永煤控股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1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现任、时任董事长强岱民、侯世宁予以严重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1年;对公司现任、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树明、成雪梅予以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6个月;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邢志丹予以警告。对河南能化予以严重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7个月;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银志予以警告。

2021-01-1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5 09:09: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04人气

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定出炉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请牢记

证监会1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内容: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形成“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明确六方面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重点明确六方面内容。

重点1: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重点2: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点3: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重点4: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重点5: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6: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2021-01-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4 09:11:2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89人气

上交所优化行业信披规则体系

上交所1月1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简称《指引》),对酒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删除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11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是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规则载体。上交所自2015年全面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针对沪市主板公司行业结构和特点,先后制定发布了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保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删除其余11项,删除内容占比超过30%。

本次整合的删除项目主要集中于公司覆盖面小、发展变化快或披露相对成熟的行业。比如,集成电路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变化期,航空运输行业成熟度较高且指引仅覆盖5家公司。再如,钢铁行业指引中关于电子商务披露要求已不符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等,对此可以适度做减法,予以废止或删除。对于保留的指引和条款,则重在优化,包括梳理逻辑体例、明确术语定义、设置恰当披露标准等,以降低披露成本、增强规则清晰、友好度,方便各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本次指引修订结合各行业特性,选取关键指标,进一步强化财务数据与行业信息的关联度,以行业视角更好审视公司经营成果。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4 09:09: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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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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