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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解绑信用卡透支利率消金支付市场有望重塑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银行金融零售转型的关键点之一,也是商业银行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争夺客户的“王牌”。 

  根据央行的通知,从今年起,信用卡透支利率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这意味着,信用卡透支利率将实现完全市场化。 

  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限制 

  近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原上限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着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时,应以明显方式展示年化利率,不得仅展示日利率、日还款额等。 

  所谓信用卡透支利率,主要是指信用卡持卡人的当期账单金额未按时全额还款、所产生逾期计息的利率,分期还款,以及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取现时应付的计息利率。 

  记者了解到,此前信用卡利率上下限均采取央行主导的区间管理制度。央行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过去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的万分之五)取消,开始实行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以此测算后年化利率在18.25%至12.78%之间,一直延续至今。 

  信用卡资深研究人士董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多年来,信用卡业务在与其他信用消费产品的竞争中,尽管透支利率相同,但信用卡因在政策合规、交易场景、业务流程等诸多方面缺乏竞争优势,一直处于下风。此次《通知》的发布,有望让信用卡业务重获市场主流地位。 

  提升银行差异化定价能力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深化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是金融业的重要工作目标。近年来,伴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不断推进,“影子银行”等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适时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方面能提升银行管理效率,改善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另一方面,可填补“影子银行”清理后带来的需求缺口,是在“堵偏门”之后“开正门”的具体体现。此次信用卡利率放开,是在当前经济“内循环为主、外循环赋能”的背景下,通过消费升级切入需求侧改革的一种尝试,能够有效激发消费市场的更多活力。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央行下发信用卡透支新规,体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与原则,势必会掀起银行间的信用卡利率之战。 

  王鹏认为,长久以来,我国的信用卡业务都是在广大商业银行办理,通过持牌机构,走法定程序进行规范化经营。今年以来,相关监管和公安部门重拳出击,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贷、套路贷进行打击和治理。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相对合规的消费和支出市场将成为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 

  王鹏进一步分析称,信用卡透支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差异化定价能力将得到极大提升。与非银金融产品相比,信用卡融资成本低、权益丰富,叠加利率优势,很可能在借贷市场里为传统金融机构扳回一局,在对抗消费金融公司产品以及花呗、借呗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挽回优势。传统的商业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信用卡,利用透支、提现等利率市场化方式,对这部分市场进行拓展。对于信誉较好、能及时还款的用户,银行可以给予透支优惠;对于信誉不好的用户,则可适当上浮透支利息额度,采取弹性制度。此举还将促进各大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竞争,银行为了争夺更多用户,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这对持卡人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2021-01-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3 09:14: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066人气

上交所公开谴责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1月12日,上交所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华晨集团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表示,这一决定是在查明华晨集团重大违规事实后做出的,也是严肃市场纪律的必要之举。华晨集团的违规行为虽属个案,但市场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当前,沪市债券发行人资信情况总体良好,债券市场整体风险平稳可控。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部署,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把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辩证关系,加强债券市场法制建设,持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优化债券市场产品结构,扎实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华晨集团存在四方面违规

  上交所指出,前期,华晨集团公司债券违约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经查实,华晨集团主要存在4个方面违规:一是未及时披露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重要子公司股权被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和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二是在华晨集团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及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遵守募集说明书承诺,未经受托管理人同意即进行资产转让及质押;三是未按规定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信用风险管理,在债券兑付关键时间点,多次拒绝受托管理人现场访谈请求,拒绝提供资金证明材料;四是在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制定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也未及时就相关兑付风险及处置进展作出提示。

  上交所认为,华晨集团前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应当对其予以严肃处理。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完善风控机制 推动市场创新

  上交所指出,将大力完善全链条、多环节协同管理的债券信用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防控工作嵌入到市场服务、融资审核、持续监管、风险处置和责任查处各个环节,引导全市场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在重大个案处置上,将采取实时监测、快速问询、主动约谈、现场走访、快查快处等多种措施,督促债券发行人积极偿债、依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将按照法治化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维护市场公信力。

  同时,对债券市场的违约现象,也要区分违约行为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地客观分析。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有些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遇到一些困难出现债券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市场违约率总体不高。对这类违约事项,可以也应当用市场化的原则和办法来疏导和化解信用风险。近年来,上交所陆续推出包括回售转售、债券购回、债券置换在内的一系列风险管理工具,为发行人主动进行流动性管理、优化债务结构提供便利;债券展期、回售撤销等具体实践也为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化解风险提供平台;而特定债券转让和匿名竞买机制的推出,更为违约债券提供了二级市场出清渠道,有效提升风险管理实效。

  上交所强调,将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认真研判债券市场发展形势,强监管、优结构,持续完善机制,推动市场创新,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市场功能。一是持续优化市场结构,继续支持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把交易所债券市场打造成优质企业筹措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场所。二是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深化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推进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支持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坚持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全力保障公募REITs顺利落地并扩大试点范围,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供必要的市场工具。四是加强市场预期管理,凝聚市场共识,深化与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扎实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1-01-1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3 09:11: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91人气

上交所优化行业信披规则体系

  上交所1月1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简称《指引》),对酒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删除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11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是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规则载体。上交所自2015年全面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针对沪市主板公司行业结构和特点,先后制定发布了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保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删除其余11项,删除内容占比超过30%。

  本次整合的删除项目主要集中于公司覆盖面小、发展变化快或披露相对成熟的行业。比如,集成电路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变化期,航空运输行业成熟度较高且指引仅覆盖5家公司。再如,钢铁行业指引中关于电子商务披露要求已不符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等,对此可以适度做减法,予以废止或删除。对于保留的指引和条款,则重在优化,包括梳理逻辑体例、明确术语定义、设置恰当披露标准等,以降低披露成本、增强规则清晰、友好度,方便各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本次指引修订结合各行业特性,选取关键指标,进一步强化财务数据与行业信息的关联度,以行业视角更好审视公司经营成果。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7: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34人气

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予以警告 将有关违规情况报送央行证监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1月8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自律处分信息显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具体看,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交易商协会称,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海通证券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2021-0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6: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00人气

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召开 部署2021年5项重点工作

  审计署网站消息,1月8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要求,2021年要抓好5项重点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谋划“十四五”时期审计工作。要抓好“十四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加强上下机关统筹、前后形势衔接、远近目标结合,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聚焦主责主业,高质量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审计要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监督这个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种好“责任田”,干好“分内事”。要把研究作为审计的前置准备,保证审计时能有的放矢,审计结果能够更好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要把揭示风险隐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善于从纷繁复杂的问题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真正的风险隐患及时揭示出来;要强化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注重综合分析研判,善于在全局下归纳提炼具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典型个案、局部问题,善于把财政、金融、企业等各专业审计发现的问题贯通起来分析,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着力推动源头治理,促进防患于未然。

  三是改进审计管理和组织方式,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必须把握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形式上,只有对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相关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全面覆盖,才能体现审计无禁区,形成一种常态化、动态化震慑,让权力始终对法律和监督怀有敬畏之心,让不法分子摒弃侥幸心理和“过关”思想,防止“破窗效应”。内容上,既要注重质量,也要兼顾效率。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和组织方式,可以为高质量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有力支持。要改进审计计划源头管理,审计机关在起草计划、建设审计项目库的阶段就要开展可行性研究,加强审计资源调配,实行动态滚动调整;要进一步改进审计组织方式,同时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是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推动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记账销账制度。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逐项逐条摆列清单,详细说明问题表现、违规性质、法规依据、整改要求和时限等要素。提出整改要求要科学合理、分类施策。要进一步明确各方整改责任。被审计地方和单位对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要督促其指导地方的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审计机关对整改工作负有跟踪督促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开展跟踪督促检查,防止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要推动有关部门单位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问题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分析可能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整改意见,既要整改具体问题,还要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

  五是坚持立身立业立信,全面加强审计机关建设。

2021-0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4: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23人气

深交所2020年处分上市公司120家次

  深交所1月11日发布的2020年纪律处分情况综述显示,深交所2020年共作出227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222份涉及上市公司监管,5份涉及债券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处分上市公司120家次、中介机构责任人员4人次、其他责任人员706人次;债券监管方面,处分债券发行人5家次、责任人员10人次。处分数量、处分力度较2019年进一步提升,延续从严监管态势,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秩序。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坚持信息披露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双轮驱动”理念,紧盯信息披露“蹭热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履行业绩承诺等市场关注度高、发生频率高的典型违规案件,深入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227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涉及的违规行为集中在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证券交易违规三个方面,数量占比约为42%、37%、21%。

  “管早管小管严”,防范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新冠疫情爆发后,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公告、投资者互动易等渠道炒作疫苗、口罩等热点概念,仅披露部分涉及热点题材的业务或合作,但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业务对业绩的影响,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对该类违规从快处理,及时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等提示市场风险,并对12单涉嫌“炒概念、蹭热点”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落实分类监管,精准查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深交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按照差异化的思路,针对不同情形分类施策。一方面区分违规情节,对已经偿还占用资金、解除担保责任的案件,酌情从轻、减轻处分。另一方面区分违规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组织、策划违规行为的“关键少数”从严处分、精准监管,共计对32单资金占用、27单违规担保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强化持续监管,聚焦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业绩承诺往往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新证券法也明确将公开承诺纳入监管范围。近年来,部分高估值、高商誉、高承诺重组的“后遗症”凸显,出现一批业绩承诺未履行案件。深交所立足业务规则,对23单拒不履行业绩承诺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加强债券监管,重视防范债券市场风险。近年来,深市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结合债券产品特点和监管经验,深交所紧盯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核算等重点方面,对5单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披露年报、挪用募集资金、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事项等违规案件予以纪律处分,发挥监管效能,预防债券信用风险。

  此外,针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情形,深交所主动作为,对4名中介机构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此外,在发行审核领域,首次对违反创业板发行审核规则的4名保荐代表人采取书面警示自律监管措施,强化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切实发挥核查把关的“看门人”作用。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继续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不断加大精准打击力度,持续提升一线监管质效,依法依规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为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3:4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54人气

交易商协会:东海基金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市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1月8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自律处分信息显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作为某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具体看,一是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市场秩序;二是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交易商协会称,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东海基金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东海基金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2021-0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1 09:18: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72人气

房贷新规调查:小银行受影响较大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暂未变化

  近日,房地产贷款市场迎来重磅新规。央行、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为各类银行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比划定了“红线”。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新规对银行、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有什么影响、目前各家银行执行情况又如何呢,专家又如何看?带着上述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地区多家银行及房地产中介机构。

  银行暂未收到相关通知 小银行未来受影响较大

  从各个银行的实际贷款情况来看,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记者统计发现,按照2020年中报披露的数据来看,目前超出上限的银行数量并不多,只有部分银行相关指标超出监管的划定范围,其余大部分都没有触及上限。针对超出上限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也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给不达标机构充分的整改时间,维护市场平稳过渡。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多家不同类型银行网点,据多数银行的个贷经理反馈,截至目前还没接到行里通知有政策变化,年初贷款额度比较充足,并未对个人购房有影响。

  “此次新规对我行的具体业务没有影响,受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小银行,由于资金量比较小,在人民银行设置限定的范围下,小银行总的放款量将下降很多。”某国有银行贷款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

  某国有大行的一位个贷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还不知道会给我行匹配多少额度,正在等待分行的通知。”

  此外,多家银行放款提速。《证券日报》记者近日咨询的数十家银行中,越来越多银行的放款速度是“一周见”,这与上个月多数银行以“一个月”作为参考时效有所不同。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以购房者身份咨询某城商行时,该行的个贷经理表示:“如果是纯商业贷款,资料齐全面签后一两天批贷,过户完两天之内可以放款。”

  在新规要求下银行将受到哪些影响?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规定的关于房地产贷款的两个上限,大部分银行是满足的,但考虑到房地产贷款本身每年的增量,这两个上限的刚性是比较明显的,因此《通知》更多的是在控制房地产贷款的增量,同时在存量部分关注不同类型银行间房地产贷款规模的结构调整,以使得不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与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银行相匹配。从住房贷款集中度的超限情况看,仅有小部分银行超限,且监管根据超限幅度设置了不同时间长度的过渡期。因此短期看个人住房的供给,至少在存量上受到的影响可能没有预期那么大。

  陶金进一步表示,目前来看,第一档国有大型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压降压力并不大。第二档中型银行的压力相对略大,个别银行可能需要主动减少住房贷款增量和压降存量来降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中小银行中,也存在个别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超限的问题,也可能需要通过主动压降来达到监管标准。

  房产中介客户目前未受新规影响 年底放款可能会紧张

  对于这项新规,更多的房产中介业务员表示不清楚,并没有接到相关通知,目前手上正在走贷款程序的客户也没有受到影响。也有中介表示,该项新规目前影响不大,可能后期放款速度会慢。

  “尚未收到有关该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任何信息。包括我们公司权证这也没有接到建委和银行的通知。”某贷款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对于购房者而言,北京地区房贷政策没有明显变化,也不会影响到个人购房者的合理按揭需求,不必担心。”

  不过,也有中介表示,监管限定银行房贷上限,影响的无非就是年底放款会比较慢。未来下半年房贷可能会面临紧张,贷款的审核条件有可能更加严格。

  在采访中,多数中介透露,从往年经验来看,年底银行的按揭额度确实会出现比较紧张的情况,有购房需求的还是尽快入手。

  专家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 房贷监管仍将趋严

  防止过多资金流入房地产是近两年监管管控的重点之一。去年8月份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台监管指标,其中出台的“三条红线”限制房企融资需求,此次又出台“两条红线”约束金融机构信贷供应。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上述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者多次提示房地产金融的风险。2020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要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温彬认为在新增贷款中应该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金融、小微企业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通知》发布后,对房企和购房者带来哪些影响?

  陶金表示,显然对房企产生了较大的额外融资压力,信贷供给的减少可能会促使大型房企寻求更多样化的融资手段,而小型房企则需要加强对自身财务和资金链的管理,更多依靠内源融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对于购房者而言,银行住房贷款可能会出现限额管理,不可避免地对申请房贷者信用和资质开展更能严格的审核,同时尽管房贷利率由LPR加点确定,但以往的相关优惠可能会减少。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和银行的业务合作需要谨慎,要关注银行后续一些贷款动向,防范合作后贷款工作受阻或者说不达预期,可能会影响楼盘销售。而对于个人购房者来说,关注贷款能不能很快发下来,如果批不下来的话责任由购房者承担。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房地产金融监管实施严格的监管政策,预计不会在2021年放松。

  “《通知》对增量的影响甚于对存量的影响,部分超限的银行需要主动化解存量业务,而未超限的银行业需要减少增量业务,因此未来房贷增量规模增幅将出现收缩。”陶金称。

2021-01-08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1 09:16: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63人气

逾3000亿元“子弹上膛” 次新基金建仓助推行情演绎

  开年以来,节节攀升的指数不仅催生了不少爆款基金,部分次新基金也在抓紧入市。据统计,去年11月以来,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累计已募资逾3000亿元,这些资金逐步入市或为“春躁行情”推波助澜。

  数据显示,部分12月末刚成立的新基金,短短几个交易日内涨幅超过上证指数。比如12月30日成立的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股票,成立后短短5个交易日内净值涨幅逾7%,跑赢同期上证指数。

  若统计去年11月成立的基金净值表现,97%的产品成立来收益回报皆为正,且有9只基金自去年12月来净值涨幅超过10%,如中信证券成长动力混合、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兴业研究精选混合等。

  一般而言,新基金建仓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意味着新基金可以进行一定的择时。事实上,部分次新基金现阶段也确实倾向于观望,净值变化甚微,比如鹏华高质量增长混合,11月18日成立至今涨幅不到0.5%,华安金享混合11月25日成立以来涨幅仅0.85%。

  “目前很多优质标的估值已经偏高,确实面临建仓难题,如果市场出现调整才是更好的建仓时点。”有基金经理直言,虽然看好今年的行情,但当前布局可能会更偏重于价值类、低估值的顺周期板块,对于某些热门板块会等待更好的时机。

  乐观的市场人士则认为,去年末以来基金发行速度加快,去年11月至今,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累计发行量已逾3000亿元,这些资金逐步入市或为“春躁行情”推波助澜。

  近期多名基金经理表示,尽管不排除春节后股市有一定的调整风险,但一季度仍是今年投资的好时机,将密切关注“春躁行情”。私募排排网此前的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8.57%的私募不看好本轮A股的春季躁动行情,71.43%的私募认为春季躁动行情会如约而至。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当前A股市场已经开启了跨年行情,并且逐步演化为春季攻势。现在来看,春季攻势刚刚开启。由于低基数的原因,上市公司一季度盈利有望大幅增长,这将为一季度A股春季攻势带来很强的支撑。

  不过,部分基金经理提醒,春节后还需防范流动性可能收紧的风险。沪上某基金经理认为,1月份在基金发行等增量资金影响下风险相对可控,但由于一季度经济复苏或超预期,春节后流动性可能会比较紧张,因此对春节后行情还需多一份警惕。

2021-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01-11 09:15: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70人气

可转债管理办法出台 防范风险强化投资者保护

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监会表示,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留空间三大原则,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方面,《管理办法》主要完善四方面规定: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要求。交易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修改完善现行的交易规则。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交易所应当根据各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来制定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证券公司也要对适当性制度进行核查评估。三是强化风险监测。交易所要加强风险监测,针对出现异常波动的可转债,可以采取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者是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四是防范强制赎回风险。发行人在赎回条款触发前后要予以及时的披露,向市场提示风险。这对于防范近期出现的强制赎回之后可转债价格大起大落的现象,具有较好的防范和抑制作用。

郭雳表示,《管理办法》还建立了受托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可转债的部门规章性文件,无疑体现了监管层面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以及对资本市场不同融资工具顶层制度设计的高度重视。第二,《管理办法》是对我国资本市场可转债实践的总结,更是可转债市场法治化的标志,有利于可转债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同时,本次《管理办法》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新三板市场的改革发展也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第三,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也体现了新证券法所倡导的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加强投资者保护、防范交易风险,完善市场规则、确保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目标方向。

郭雳表示,可转债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融资工具,对发行人来讲,可以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对于投资者来讲,丰富了其投资的渠道。因此,可转债是一种满足多元诉求的投融资工具。此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交易环节进行完善,有利于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风险,对一级市场也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利于可转债投融资功能的发挥。

“同时,本次《管理办法》在发行方面也做了衔接安排,包括保持可转债的发行规则不变,为并购重组定向转债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为新三板发行转债提供了制度依据等,有利于转债市场的发展。”郭雳表示。

2021-01-04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08 09:13:5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51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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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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