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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申底线要求 引导私募行业回归本源

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内人士认为,针对私募行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行了细化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促进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未来,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大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加强监管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私募姓“私”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私募基金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同比增长0.53%,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同比增长18.43%,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同比增长16.24%。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景泰利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英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针对上述私募行业存在的问题,《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十不得”禁止性要求有助于让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在规范中谋求发展,逐步建立成熟的市场化信用体系,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规定》再次强化了私募姓‘私’,不能公开宣传和募资,而且对私募基金的名称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监曾令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规定越是细化,对私募行业的界限定义越是清楚,越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而监管的着力点也可以更集中。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最重要的是要求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

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是比较务实的做法,避免了一刀切,给予市场主体一定时间来处理消化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潜在风险缓释,有助于保持私募基金行业稳定。

“整体来看,《规定》有助于私募行业正本清源,切实引领私募行业优化资源配置,发展资本市场。”田利辉表示,另外,在当前经济背景下,《规定》的出台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意义重大。私募基金是市场定价的重要力量,推进全市场注册制需要私募基金这一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规范运作。

去年超百家私募机构收罚单

严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近年来,监管层已明显加大了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年,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对14家私募机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04家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1名私募从业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这些私募机构被处罚的原因大多为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及的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如去年1月份,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厚德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发行的稳赢3号、稳赢4号、稳赢5号、嘉盈9号、鑫富1号、鑫富6号及魔方1号产品向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另外,公司挪用嘉盈9号、鑫富1号和鑫富6号产品资金,划转给关联方使用或借款给其他企业使用。

浙江证监局表示,公司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和挪用基金财产两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没收厚德载富违法所得51.11万元,并对厚德载富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规定》的落地,私募行业将迎来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在张英飚看来,最重要的是要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义务。“只有登记备案,才能让监管有依据,让一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无处遁形,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私募信用度。”

胡立峰认为,私募基金由于非公开募集特征,也未公开信息披露,来自社会的监督几乎没有,因此加强监管是主要手段。私募基金发展多年来,各方对于私募基金的理解与看法日益趋于一致,从一开始注重发展,发挥行业积极性,到现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加强监管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也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多年的必然结果。

“实际监管中,还需要区分私募基金不同类型,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三类不同的私募基金,这三类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差异较大。”胡立峰表示。

2021-01-11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4 09:06: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78人气

新年首周"零容忍"重拳出击 资本市场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新年伊始,资本市场监管“零容忍”继续重拳出击。根据沪深交易所市场监管动态显示,新年首周(1月4日至1月8日),沪深交易所对10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3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另据证监会网站统计,2020年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合计开出31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笔者认为,不管是交易所的监管措施还是证监会开出的罚单,背后透露出的都是证券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是顺利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首先,“零容忍”是对注册制改革顺利扩围的法治保障。

      当前,资本市场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已经进入到改革的深水区。而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造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也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关键所在。

      注册制改革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近年来,在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中,很多重大案件都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有关。

      “零容忍”还体现在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不断升级上,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其次,“零容忍”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的重要抓手。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是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的微观基础。没有好的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有好的资本市场。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在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提出,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守法经营、合规经营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上市公司尤其应该在守法合规上作出表率。”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强调说,一切与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对抗、不敬畏风险、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最终必然会受到市场和法律的惩罚,付出沉重代价。

      第三,“零容忍”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近年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一直都是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2019年,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而新证券法则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是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举措。

      笔者认为,2021年,“零容忍”政策将继续升级,多维度清理整治市场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乱象,开启新发展格局下的资本市场发展新气象。

2021-01-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4 09:04: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74人气

深交所去年发出纪律处分书227份 信息披露违规占四成

  记者从深交所了解到,2020年,深交所共发出227份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涉及的违规行为集中在信息披露违规、运作违规、证券交易违规三个方面,数量占比约为42%、37%、21%。 

  2020年,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对证券交易所强化一线监管、履行好自律监管职能提出更高要求。据悉,过去一年,深交所紧盯信息披露“蹭热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履行业绩承诺等市场关注度高、发生频率高的典型违规案件,深入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 

  信息披露违规是监管“重拳出击”的主要方面。新冠疫情暴发后,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公告、投资者互动易等渠道炒作疫苗、口罩等热点概念,仅披露部分涉及热点题材的业务或合作,但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业务对业绩的影响,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深交所发挥一线监管灵活、高效的优势,对该类违规从快处理,及时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等提示市场风险,并对12单涉嫌“炒概念、蹭热点”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恶性违规历来是监管重点。深交所区分违规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组织、策划违规行为的“关键少数”从严处分、精准监管,去年共计对32起资金占用、27起违规担保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也是处分高发区。近年来,部分高估值、高商誉、高承诺重组的“后遗症”凸显,出现一批业绩承诺未履行案件。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并购重组持续监管,深交所去年对23起拒不履行业绩承诺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针对违规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的案件,深交所坚决落实“零容忍”要求,累计对213个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对11位违规情节极其严重的部分当事人实施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严厉纪律处分,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任职资格,强化监管威慑力。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纪律处分一直是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管理、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抓手。深交所表示,将继续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不断加大精准打击力度,持续提升一线监管质效,依法依规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3 09:18: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08人气

银保监会规范短期健康险业务 严禁“短险长做”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引导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补制度短板 

  近年来,短期健康保险在快速发展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产品缺乏定价基础,保额虚高;部分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把短期健康险当作长期健康险销售,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核保理赔不规范以及无序竞争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明确监管要求,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一是规范产品续保。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得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险当作长期健康险进行销售。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捆绑强制搭售,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严禁随意停售,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披露具体停售原因、停售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四是规范核保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无礼拒赔。 

  提选购建议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体系,压实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求。 

  银保监会从两方面对消费者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提出建议: 

  一是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一般是在1年及以下,且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或包含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属于长期健康保险。同时,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来讲,其责任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建议消费者合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购买健康保险的目的是年轻时为老年做准备,现在为将来做准备。短期健康保险的特点是期限短,年轻消费者购买产品价格会比较便宜,但短期健康险也有自身局限性,比如,消费者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消费者再次购买产品的价格会升高,同时也会面临产品停售,无法再次购买的情况。消费者在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3 09:15: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46人气

央行解绑信用卡透支利率消金支付市场有望重塑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银行金融零售转型的关键点之一,也是商业银行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争夺客户的“王牌”。 

  根据央行的通知,从今年起,信用卡透支利率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这意味着,信用卡透支利率将实现完全市场化。 

  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限制 

  近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原上限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着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时,应以明显方式展示年化利率,不得仅展示日利率、日还款额等。 

  所谓信用卡透支利率,主要是指信用卡持卡人的当期账单金额未按时全额还款、所产生逾期计息的利率,分期还款,以及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取现时应付的计息利率。 

  记者了解到,此前信用卡利率上下限均采取央行主导的区间管理制度。央行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过去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的万分之五)取消,开始实行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以此测算后年化利率在18.25%至12.78%之间,一直延续至今。 

  信用卡资深研究人士董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多年来,信用卡业务在与其他信用消费产品的竞争中,尽管透支利率相同,但信用卡因在政策合规、交易场景、业务流程等诸多方面缺乏竞争优势,一直处于下风。此次《通知》的发布,有望让信用卡业务重获市场主流地位。 

  提升银行差异化定价能力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深化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是金融业的重要工作目标。近年来,伴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不断推进,“影子银行”等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适时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方面能提升银行管理效率,改善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另一方面,可填补“影子银行”清理后带来的需求缺口,是在“堵偏门”之后“开正门”的具体体现。此次信用卡利率放开,是在当前经济“内循环为主、外循环赋能”的背景下,通过消费升级切入需求侧改革的一种尝试,能够有效激发消费市场的更多活力。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央行下发信用卡透支新规,体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与原则,势必会掀起银行间的信用卡利率之战。 

  王鹏认为,长久以来,我国的信用卡业务都是在广大商业银行办理,通过持牌机构,走法定程序进行规范化经营。今年以来,相关监管和公安部门重拳出击,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贷、套路贷进行打击和治理。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相对合规的消费和支出市场将成为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 

  王鹏进一步分析称,信用卡透支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差异化定价能力将得到极大提升。与非银金融产品相比,信用卡融资成本低、权益丰富,叠加利率优势,很可能在借贷市场里为传统金融机构扳回一局,在对抗消费金融公司产品以及花呗、借呗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挽回优势。传统的商业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信用卡,利用透支、提现等利率市场化方式,对这部分市场进行拓展。对于信誉较好、能及时还款的用户,银行可以给予透支优惠;对于信誉不好的用户,则可适当上浮透支利息额度,采取弹性制度。此举还将促进各大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竞争,银行为了争夺更多用户,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这对持卡人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2021-01-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3 09:14: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065人气

上交所公开谴责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1月12日,上交所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华晨集团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表示,这一决定是在查明华晨集团重大违规事实后做出的,也是严肃市场纪律的必要之举。华晨集团的违规行为虽属个案,但市场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当前,沪市债券发行人资信情况总体良好,债券市场整体风险平稳可控。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部署,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把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辩证关系,加强债券市场法制建设,持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优化债券市场产品结构,扎实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华晨集团存在四方面违规

  上交所指出,前期,华晨集团公司债券违约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经查实,华晨集团主要存在4个方面违规:一是未及时披露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重要子公司股权被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和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二是在华晨集团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及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遵守募集说明书承诺,未经受托管理人同意即进行资产转让及质押;三是未按规定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信用风险管理,在债券兑付关键时间点,多次拒绝受托管理人现场访谈请求,拒绝提供资金证明材料;四是在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制定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也未及时就相关兑付风险及处置进展作出提示。

  上交所认为,华晨集团前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应当对其予以严肃处理。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完善风控机制 推动市场创新

  上交所指出,将大力完善全链条、多环节协同管理的债券信用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防控工作嵌入到市场服务、融资审核、持续监管、风险处置和责任查处各个环节,引导全市场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在重大个案处置上,将采取实时监测、快速问询、主动约谈、现场走访、快查快处等多种措施,督促债券发行人积极偿债、依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将按照法治化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维护市场公信力。

  同时,对债券市场的违约现象,也要区分违约行为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地客观分析。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有些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遇到一些困难出现债券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市场违约率总体不高。对这类违约事项,可以也应当用市场化的原则和办法来疏导和化解信用风险。近年来,上交所陆续推出包括回售转售、债券购回、债券置换在内的一系列风险管理工具,为发行人主动进行流动性管理、优化债务结构提供便利;债券展期、回售撤销等具体实践也为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化解风险提供平台;而特定债券转让和匿名竞买机制的推出,更为违约债券提供了二级市场出清渠道,有效提升风险管理实效。

  上交所强调,将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认真研判债券市场发展形势,强监管、优结构,持续完善机制,推动市场创新,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市场功能。一是持续优化市场结构,继续支持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把交易所债券市场打造成优质企业筹措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场所。二是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深化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推进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支持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坚持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全力保障公募REITs顺利落地并扩大试点范围,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供必要的市场工具。四是加强市场预期管理,凝聚市场共识,深化与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扎实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1-01-1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3 09:11: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89人气

上交所优化行业信披规则体系

  上交所1月1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简称《指引》),对酒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删除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11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是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规则载体。上交所自2015年全面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针对沪市主板公司行业结构和特点,先后制定发布了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保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删除其余11项,删除内容占比超过30%。

  本次整合的删除项目主要集中于公司覆盖面小、发展变化快或披露相对成熟的行业。比如,集成电路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变化期,航空运输行业成熟度较高且指引仅覆盖5家公司。再如,钢铁行业指引中关于电子商务披露要求已不符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等,对此可以适度做减法,予以废止或删除。对于保留的指引和条款,则重在优化,包括梳理逻辑体例、明确术语定义、设置恰当披露标准等,以降低披露成本、增强规则清晰、友好度,方便各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本次指引修订结合各行业特性,选取关键指标,进一步强化财务数据与行业信息的关联度,以行业视角更好审视公司经营成果。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7: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06人气

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予以警告 将有关违规情况报送央行证监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1月8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自律处分信息显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具体看,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交易商协会称,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海通证券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2021-0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6: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98人气

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召开 部署2021年5项重点工作

  审计署网站消息,1月8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要求,2021年要抓好5项重点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谋划“十四五”时期审计工作。要抓好“十四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加强上下机关统筹、前后形势衔接、远近目标结合,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聚焦主责主业,高质量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审计要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发挥应有作用,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监督这个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种好“责任田”,干好“分内事”。要把研究作为审计的前置准备,保证审计时能有的放矢,审计结果能够更好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要把揭示风险隐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善于从纷繁复杂的问题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真正的风险隐患及时揭示出来;要强化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注重综合分析研判,善于在全局下归纳提炼具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典型个案、局部问题,善于把财政、金融、企业等各专业审计发现的问题贯通起来分析,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着力推动源头治理,促进防患于未然。

  三是改进审计管理和组织方式,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高质量推进审计全覆盖,必须把握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形式上,只有对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相关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全面覆盖,才能体现审计无禁区,形成一种常态化、动态化震慑,让权力始终对法律和监督怀有敬畏之心,让不法分子摒弃侥幸心理和“过关”思想,防止“破窗效应”。内容上,既要注重质量,也要兼顾效率。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和组织方式,可以为高质量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有力支持。要改进审计计划源头管理,审计机关在起草计划、建设审计项目库的阶段就要开展可行性研究,加强审计资源调配,实行动态滚动调整;要进一步改进审计组织方式,同时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是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推动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记账销账制度。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逐项逐条摆列清单,详细说明问题表现、违规性质、法规依据、整改要求和时限等要素。提出整改要求要科学合理、分类施策。要进一步明确各方整改责任。被审计地方和单位对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要督促其指导地方的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审计机关对整改工作负有跟踪督促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开展跟踪督促检查,防止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要推动有关部门单位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问题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分析可能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整改意见,既要整改具体问题,还要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

  五是坚持立身立业立信,全面加强审计机关建设。

2021-0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4: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23人气

深交所2020年处分上市公司120家次

  深交所1月11日发布的2020年纪律处分情况综述显示,深交所2020年共作出227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222份涉及上市公司监管,5份涉及债券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处分上市公司120家次、中介机构责任人员4人次、其他责任人员706人次;债券监管方面,处分债券发行人5家次、责任人员10人次。处分数量、处分力度较2019年进一步提升,延续从严监管态势,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秩序。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坚持信息披露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双轮驱动”理念,紧盯信息披露“蹭热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履行业绩承诺等市场关注度高、发生频率高的典型违规案件,深入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227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涉及的违规行为集中在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证券交易违规三个方面,数量占比约为42%、37%、21%。

  “管早管小管严”,防范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新冠疫情爆发后,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公告、投资者互动易等渠道炒作疫苗、口罩等热点概念,仅披露部分涉及热点题材的业务或合作,但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业务对业绩的影响,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对该类违规从快处理,及时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等提示市场风险,并对12单涉嫌“炒概念、蹭热点”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落实分类监管,精准查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深交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按照差异化的思路,针对不同情形分类施策。一方面区分违规情节,对已经偿还占用资金、解除担保责任的案件,酌情从轻、减轻处分。另一方面区分违规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组织、策划违规行为的“关键少数”从严处分、精准监管,共计对32单资金占用、27单违规担保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强化持续监管,聚焦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业绩承诺往往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新证券法也明确将公开承诺纳入监管范围。近年来,部分高估值、高商誉、高承诺重组的“后遗症”凸显,出现一批业绩承诺未履行案件。深交所立足业务规则,对23单拒不履行业绩承诺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加强债券监管,重视防范债券市场风险。近年来,深市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结合债券产品特点和监管经验,深交所紧盯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核算等重点方面,对5单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披露年报、挪用募集资金、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事项等违规案件予以纪律处分,发挥监管效能,预防债券信用风险。

  此外,针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情形,深交所主动作为,对4名中介机构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此外,在发行审核领域,首次对违反创业板发行审核规则的4名保荐代表人采取书面警示自律监管措施,强化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切实发挥核查把关的“看门人”作用。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继续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不断加大精准打击力度,持续提升一线监管质效,依法依规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为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2 09:13:4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72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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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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