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江西证监局获悉,近年来,江西证监局在证监会和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惩处各类市场乱象和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辖区资本市场生态。
据介绍,自2018年至2020年,江西证监局三年累计查办违法违规类案件21件,累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件,罚没款金额合计1805.83万元,涉及当事人24名。案件查办数量逐年增长,其中2020年作出处罚决定及罚没款金额同比增长2倍、2.54倍。案件类型日趋多元,从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代客理财等违法类案件扩展至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案件等类型。积极推动行刑衔接,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及案件4件。此外,注重发挥行政监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快速反应、及时矫正的功能,对辖区市场主体累计作出行政监管措施32件。
在执法过程中,江西证监局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稳”字当头,确保执法成果经得起行政复议及后续司法审查,避免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和市场风险。查办的某内幕交易案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持续获胜,某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及审判监督前后长达5年行政及司法审查考验完美收官。
在监管执法上,面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持续多发、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复杂、阻碍对抗执法更趋激烈等严峻形势,江西证监局积极应对,不断强化一线监管、优化监管执法协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江西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明确监管要求。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重申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规范要求。如对上市公司,要求聚焦信息披露,强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求落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要求,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对私募基金机构,要求强化“募投管退”各环节的控制管理。
二是坚决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教育培训、案例警示等方式,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有效防控风险。通过一线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及时纠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立案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敢于亮剑,重拳出击,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对各类违法违规、挑战监管红线的行为及时出手,通过构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等立体化追责体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惩违法违规者。
四是不断深化监管执法协作。加快构建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就共同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与江西省公安厅签署《关于办理证券期货基金违法犯罪案件合作备忘录》,深化行刑衔接、意见参考、情报共享、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打造江西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办案基地。密切与各设区市政府、省地方金融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等沟通联系,传递资本市场监管理念,谋取最大共识,不断优化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
下一步,江西证监局将持续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护航江西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1-01-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水平,促进辖区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1月28日,新疆证监局联合全国股转公司通过线上方式组织开展了“辖区挂牌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线上专题培训会”,新疆辖区60余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员以及媒体代表近200余人参加培训。新疆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鹏出席此次培训并讲话。
会议对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动克服疫情对公司经营发展和信息披露带来的巨大影响,完成2019年年报披露工作表示肯定;并对挂牌公司在抗疫过程中捐款捐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表示感谢。
会议通报了当前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进一步做好年报编制与披露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年报编制和披露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应在4月30日前披露定期报告的规定,提前制定年报披露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年报编制进程,确保年报按期披露;二是要着力提升公司年报编制能力,认真学习2020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和披露年报,不断提高年报披露质量;三是要压实责任,加强沟通。挂牌公司、审计机构、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职,加强与全国股转公司及证监局的沟通,确保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顺利开展。
会议邀请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就“2020年年报编制与披露业务”进行了专题授课。从新证券法修订后年报编制披露总体要求、披露流程与内容、注意事项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分析讲解,并通过会后答疑方式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据介绍,新疆证监局近年来持续强化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监管,2020年向5家挂牌公司出具年报审核反馈意见44条,对3家公司开展了年报现场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公司及时出具监管关注函,推动挂牌公司不断提升年报披露质量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2021-01-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要来了。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具有特殊意义。北京金融法院将与两年前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差异化发展,将在金融行政案件审判方面有更好发展,探索出更多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
将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
这份草案的核心内容是计划设立北京金融法院,以集中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草案主要内容涉及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监督、法官任免等方面。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案件具体包括六大类,其中,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包括证券、金融借款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纠纷在内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均在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北京金融业的构造和发展均有着自身的特点,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是重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所在地,拥有众多全国乃至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同时,从相关案件数量、审判人才储备、运行机制调试等方面,北京也具备了设立金融法院的条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北京设立金融法院最重要的意义,一是为北京完善规范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作用提供司法保障,二是为北京建立完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运营中心提供司法保障。
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是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多数业内人士的共同感受。一位参与过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的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两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明显降低了所管辖案件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多年从事证券维权诉讼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向记者表示,自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以来,案件不会再因管辖权问题“空转”,降低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发生争议时也有了明确的维权“入口”,维权的时间成本大幅降低。此外,具有相关知识背景和审判经验的法官集中在了一起,这对于不同观点的充分碰撞和交流显然是有利的。
可探索新三板
金融纠纷集中管辖
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案件范围与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容基本一致。对此,专家认为,“初出茅庐”的北京金融法院可以向先行两年的上海金融法院“取经”。
吕红兵表示,设立两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民商事案件方面的创新值得北京借鉴。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出台了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并已经有了案例,在全国首创“中小投资者保护舱”、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新机制,打造了“全覆盖”“全链条”“全在线”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这些都是侧重在金融民商事案件角度的创新。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需要不断从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角度找到切入口进行创新和深化。
“现在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开始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只要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吕红兵表示,这意味着上海金融法院不仅是“上海的”金融法院,从另一个层面看它是“位于上海”的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正式设立后,可以探索对于新三板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的集中管辖,这些体制机制可以互用互通。
虽然两地金融法院不能排除其他类型的案件管辖权,但吕红兵也对记者强调,北京和上海两地金融法院的发展定位应该具有差异化,要错位发展。北京应在金融行政案件审判方面有更好发展,探索出更多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形成高地。
金融领域刑事案件
管辖权有望落地
不同于2018年中央深改委第一次会议对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强调的目的,2020年12月30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强调,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自2018年正式成立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对于金融刑事诉讼的管辖就一直未能落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向记者预测,按照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节奏,今年上半年或许就能看到北京金融法院的正式挂牌。接下来,在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上,京、沪两地金融法院有望一同将金融刑事诉讼的管辖权落地。
在吕红兵看来,下一步,无论上海金融法院还是北京金融法院都可以进一步探索金融领域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形成“三位一体”的专业金融审判组织。金融领域案件,在情节严重情况下可能转化为金融刑事案件。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并不拥有对金融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审理这类案件同样需要强调专门专业专职。“希望看到未来无论是上海金融法院还是北京金融法院能够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吕红兵对记者说。
2021-01-22 来源:证券时报
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自1月23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在上海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设立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符合北京的定位和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我国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董忠云认为,司法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我国向经济强国、金融强国迈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的同时,涉金融案件呈现出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有利于更专业、有效地审理相关涉金融案件。这对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
谈及在确保两家金融法院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方面还需如何发力?
朱奕奕认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但由于《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中的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因此,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应在该《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配套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朱奕奕进一步介绍:“考虑到金融审判的专业性,为确保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充分发挥职能,还需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应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
在董忠云看来,还应在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充分独立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协同性,加强相关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有效整合金融司法、金融监管等多方资源,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的合力。
2021-01-25 来源:证券日报
香港交易所22日宣布,合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将于2021年2月1日起纳入沪深港通股票范围。
香港交易所是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的先行者。2014年,香港交易所推出沪港通机制,让国际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直接投资内地股市;沪港通开启的互联互通机制先后于2016年及2017年拓展至深港通及债券通。
据介绍,依照此前沪深港三所就沪深港通股票范围安排达成的共识,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或其H股在香港上市的A+H股公司,该股票将根据沪深港通现行安排调入沪股通股票范围。同时,其对应的H股将根据沪深港通现行安排调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考虑到科创板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沪股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拟限于根据联交所规则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此外,香港交易所知悉,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其对应的H股也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可透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
未来,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
2021-01-23 来源:新华网
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围绕“数据让监管更加智慧”愿景,大力推进科技监管,2020年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成效。组建科技监管局,形成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为一体,中证数据、中证技术为两翼的科技监管组织架构,统筹开展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科技监管制度体系,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发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切实保障资本市场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基础工程建设,抓好上市、私募、稽查等监管信息系统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基本实现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技术保障。探索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打造金融行业领先的自主区块链底层平台。
高莉表示,未来一年证监会将继续深化科技监管改革,加强行业科技发展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狠抓基础工程,优化监管系统建设,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推进科技监管再上新台阶。
2021-01-23 来源:证券日报
1月25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郑商所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中国证监会党委决策部署,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持续推进产品与业务创新,做精做细做实现有品种,丰富科技监管手段,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完善合约规则,夯实制度基础。《报告》显示,2020年,郑商所不断丰富产品业务体系,完善基础规则制度,做精做细做实现有品种。上市短纤期货、菜籽粕期权、动力煤期权,推动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ETF上市,综合业务平台仓单交易客户参与度和市场规模不断增长。推出玻璃和纯碱、PTA和短纤跨品种套利指令。修订完善棉花、苹果、晚籼稻、硅铁、锰硅等品种合约规则,优化PTA、甲醇等品种交割仓库布局。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扩大保证金业务的担保品范围。满足客户期权对锁仓的对冲需求,提高市场资金使用效率。仓单交易业务新增硅铁、锰硅、尿素和红枣四个品种。
推进业务创新,提升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报告》显示,2020年,郑商所持续改进交易结算系统,大幅提升系统性能和容量,上线组合保证金仿真系统,有效提升保证金使用效率。制定专项技术保障方案和疫情极端场景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保障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持续深化合约连续活跃工作,将期货做市商制度扩展至菜籽粕、菜籽油、玻璃、锰硅、硅铁、纯碱等12个期货品种,各品种做市合约流动性大幅改善。优化套保审核机制,2020年郑商所共受理368个客户的2076份套保申请,申请量1735万手,审批量1481万手,均创历史新高。
丰富科技监管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郑商所持续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依规查处违规行为,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报告》显示,2020年共处理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线索417起,审理违规交易案件11起,对涉案的9个自然人客户及2个法人客户给予警告、公开谴责、暂停开仓等纪律处分。共认定实际控制关系账户837组,涉及2480个客户。
郑商所持续以科技为监管“赋能”,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据介绍,2020年,郑商所全面启动金融科技建设,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上线基于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新一代市场监察系统,优化关联账户分析算法模型,推进穿透式监管应用升级,基于深度学习技术开发辅助决策功能,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同时,郑商所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保障交割安全,已将82家交割仓库的视频监控接入交易所交割视频监控平台。
2020年,郑商所持续加强风险监测,及时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评估风险状况,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针对个别品种出现的交易、交割风险隐患,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跟踪期现货市场动态和仓单注册进度,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手续费、开展风险警示谈话等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深化对外开放,加强跨境监管协作。《报告》显示,郑商所深入推进对外开放,提升国际影响力。研究推出国内首例参考数据业务,吸引全球市场主体参考或使用郑商所期货价格。同时,郑商所成为国内首家被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纳入两项正面清单的期货交易所,为欧盟投资者参与交易提供便利。与新加坡交易所续签谅解备忘录,获批新加坡认可市场运营商牌照,不断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郑商所将继续扎实推进产品和业务创新,持续完善规则制度,加强一线监管和风险防控,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2021-01-26 来源:证券日报
1月25日,第二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发布的深交所与日本交易所集团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显示,两所将在推进实现ETF产品互通、开展跨境业务推广、促进跨境创新资本形成等方面深化合作。
日本金融厅长官冰见野良三、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等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在“市场结构改革以及资本市场合作的展望”圆桌论坛发言。根据合作谅解备忘录,两所将在中日ETF互通机制下持续做好ETF互通产品筹备工作,进一步推动跨境产品创新,拓宽互联互通渠道,为两国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跨境投资选择,促进双边创新经济以资本为纽带开展更多合作对接。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越是面对复杂严峻困难的外部环境,越要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深化合作,中日资本市场互惠合作正面临崭新机遇和广阔空间。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不断完善跨境投融资产品种类,充分发挥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持续深化跨境创新资本对接,积极参与全球资本市场合作发展进程,努力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共赢新格局,奋力建设优质的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本届论坛由中日两国证券业协会主办,来自中日两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嘉宾代表围绕“中日资本市场合作展望”主题广泛交流。
2021-01-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首批上市交易4个合约 交易手续费为4元/手
花生期货自2月1日起在郑商所上市交易。1月25日,郑商所公布了花生期货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并就花生期货上市交易、交割等有关事项作了安排。
根据公布的标准合约,花生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K,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首批上市交易的花生期货合约为PK2110、PK2111、PK2112、PK2201四个合约。预计在?2021年3月挂牌PK2203合约、4月挂牌PK2204合约,挂满一年合约后,再执行旧合约到期挂牌新合约。
花生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执行标准为±7%,交易保证金标准为8%。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花生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实际执行标准的2倍,即合约挂牌基准价的±14%。
手续费方面,花生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4元/手,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4元/手,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均为0.5元/吨。按照前期郑商所发布的《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和仓单转让手续费的通知》,2021年套保开仓、交割和仓单转让手续费免收。
交易时间方面,花生期货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时间为8:55—9:00,交易时间为9:00—11:30和13:30—15:00,暂不开展夜盘交易。
交割业务方面,花生期货指定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为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指定交割厂库为中粮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指定质检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首批花生期货车(船)板服务机构及厂库均位于河南、山东、河北三个花生生产大省,以主产区和集散地为核心区域,围绕花生油脂加工和粮油仓储、加工企业布局,不设置区域升贴水。两家指定质检机构均为现货行业权威质检机构,且临近主要交割区域。
交割相关费用方面,指定花生交割厂库收取仓储费用标准为0.6元/吨·天。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出入库等服务费标准为:入库费15元/吨,出库费15元/吨,配合检验费10元/吨,临储费0.6元/吨·天。花生出库时,客户可针对检验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指标提出质检申请,根据质检结果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
2021-01-26 来源:期货日报
2020年各地经济总体回稳,恢复势头加快。地方经济复苏主要靠什么?各地经济年报揭示了一个重要信息:新经济为经济稳步复苏注入了强大动力。
山东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去年山东经济增长3.6%,增速在东部发达省份中居前。山东经济能走出前两年跑输全国平均增速的低谷,最大的动力就是来自新旧动能转换初见成效。
山东是传统经济大省,同时也是传统产业大省,从2018年开始山东启动新旧动能转换,大力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四新”经济。经过3年努力,2020年“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突破30%,比2019年提高2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提高4.4个百分点至44.5%。“四新”经济有力支撑了山东经济的全面复苏。
新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各地经济数据中随处可见——广东去年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56.1%,占比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上海新能源汽车增长1.7倍,新材料增长10.8%,新能源增长8.5%;贵州去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15.7%……
无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西部地区,各地都强调高新技术引领,重视高技术产业发展。面对疫情冲击,新经济迸发出的力量使得各地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尽管疫情影响了线下服务和消费,但却刺激了线上会议、线上教育等各类线上服务的需求,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崛起和经济增长。比如,去年上海在芯片研发、游戏研发及电商、外卖和泛娱乐平台企业快速增长的带动下,全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产增速超15%,拉动全市经济增速1.1个百分点。
特殊之年,投资的重要性凸显。地方投资数据中,高新技术产业是主攻方向。去年各地高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速均好于整体投资增速,5G、数据中心等新基建投资步伐明显加快。
近期地方两会陆续召开,地方政府纷纷圈定今年经济工作施工图。多地都提出今年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可以预见新经济仍将是今年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2021-1-26 来源: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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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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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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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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