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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存款迎强监管 叫停非自营平台定存

  违规互联网存款被正式发文“叫停”。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

  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发声,警示互联网存款风险。包括蚂蚁金服、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携程金融、陆金所等互联网平台已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风险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不过已购买过该产品的存量用户并不会受到影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整体来看《通知》要求较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商业银行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董希淼表示,《通知》表示对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银行的豁免精神一致,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良性创新。下一步,应有保有压,疏堵结合,着力拓宽中小银行负债渠道和来源。

2021-01-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1-18 09:11: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040人气

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定出炉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请牢记

证监会1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内容: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形成“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明确六方面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重点明确六方面内容。

重点1: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重点2: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点3: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重点4: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重点5: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6: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2021-01-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5 10:14: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90人气

首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结案

      作为全国范围内首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由中心支持并委派公益律师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以当庭调解方式结案,两名原告已于7日收到赔付款项。

据了解,美丽生态因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处罚,八达园林法定代表人王仁年、时任总经理王云杰,美丽生态时任董事长贾明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为证监会管理的金融证券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共同赔偿两原告合计8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明确示范判决机制相关规定,即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例,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判决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2020年8月,投服中心美丽生态支持诉讼案被选为示范案件。同年12月29日上述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庭特设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参加庭审并委派公益律师代理两位受损投资者。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年1月8日之前由美丽生态、贾明辉二位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美丽生态在约定期提前一日完成给付。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美丽生态案是“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尝试。示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充分保障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心将坚持“为民、奉献、专业、引领”理念,继续推进“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的实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追首恶”的同时,探索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1-01-10 来源:新华网

2021-01-15 09:10: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91人气

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和河南能化予以自律处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4日发布自律处分信息显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永煤控股方面,一是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公司独立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也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占用其资产的情况;二是永煤控股大量货币资金被划转至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信息对投资人的风险判断有重要影响,但永煤控股在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中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三是相关发行文件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受限资产和违约记录信息不准确;四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河南能化方面,一是以自有资金认购自身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破坏市场秩序;二是相关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受限资产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受限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三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四是未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交易商协会表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永煤控股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1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现任、时任董事长强岱民、侯世宁予以严重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1年;对公司现任、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树明、成雪梅予以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6个月;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邢志丹予以警告。对河南能化予以严重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7个月;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银志予以警告。

2021-01-1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5 09:09: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04人气

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定出炉 “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请牢记

证监会1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内容: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形成“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明确六方面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重点明确六方面内容。

重点1: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重点2: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点3: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重点4: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重点5: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6: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2021-01-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4 09:11:2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90人气

上交所优化行业信披规则体系

上交所1月1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简称《指引》),对酒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删除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11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是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规则载体。上交所自2015年全面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针对沪市主板公司行业结构和特点,先后制定发布了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保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删除其余11项,删除内容占比超过30%。

本次整合的删除项目主要集中于公司覆盖面小、发展变化快或披露相对成熟的行业。比如,集成电路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变化期,航空运输行业成熟度较高且指引仅覆盖5家公司。再如,钢铁行业指引中关于电子商务披露要求已不符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等,对此可以适度做减法,予以废止或删除。对于保留的指引和条款,则重在优化,包括梳理逻辑体例、明确术语定义、设置恰当披露标准等,以降低披露成本、增强规则清晰、友好度,方便各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本次指引修订结合各行业特性,选取关键指标,进一步强化财务数据与行业信息的关联度,以行业视角更好审视公司经营成果。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4 09:09: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8人气

监管重申底线要求 引导私募行业回归本源

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内人士认为,针对私募行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行了细化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促进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未来,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大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加强监管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私募姓“私”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私募基金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同比增长0.53%,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同比增长18.43%,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同比增长16.24%。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景泰利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英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针对上述私募行业存在的问题,《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十不得”禁止性要求有助于让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在规范中谋求发展,逐步建立成熟的市场化信用体系,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规定》再次强化了私募姓‘私’,不能公开宣传和募资,而且对私募基金的名称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监曾令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规定越是细化,对私募行业的界限定义越是清楚,越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而监管的着力点也可以更集中。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最重要的是要求私募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

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是比较务实的做法,避免了一刀切,给予市场主体一定时间来处理消化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潜在风险缓释,有助于保持私募基金行业稳定。

“整体来看,《规定》有助于私募行业正本清源,切实引领私募行业优化资源配置,发展资本市场。”田利辉表示,另外,在当前经济背景下,《规定》的出台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意义重大。私募基金是市场定价的重要力量,推进全市场注册制需要私募基金这一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规范运作。

去年超百家私募机构收罚单

严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近年来,监管层已明显加大了对私募行业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年,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对14家私募机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04家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1名私募从业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这些私募机构被处罚的原因大多为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及的私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如去年1月份,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厚德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发行的稳赢3号、稳赢4号、稳赢5号、嘉盈9号、鑫富1号、鑫富6号及魔方1号产品向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另外,公司挪用嘉盈9号、鑫富1号和鑫富6号产品资金,划转给关联方使用或借款给其他企业使用。

浙江证监局表示,公司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和挪用基金财产两项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没收厚德载富违法所得51.11万元,并对厚德载富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规定》的落地,私募行业将迎来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在张英飚看来,最重要的是要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义务。“只有登记备案,才能让监管有依据,让一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无处遁形,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私募信用度。”

胡立峰认为,私募基金由于非公开募集特征,也未公开信息披露,来自社会的监督几乎没有,因此加强监管是主要手段。私募基金发展多年来,各方对于私募基金的理解与看法日益趋于一致,从一开始注重发展,发挥行业积极性,到现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加强监管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也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多年的必然结果。

“实际监管中,还需要区分私募基金不同类型,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三类不同的私募基金,这三类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差异较大。”胡立峰表示。

2021-01-11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4 09:06: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80人气

新年首周"零容忍"重拳出击 资本市场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新年伊始,资本市场监管“零容忍”继续重拳出击。根据沪深交易所市场监管动态显示,新年首周(1月4日至1月8日),沪深交易所对108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3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另据证监会网站统计,2020年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合计开出31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笔者认为,不管是交易所的监管措施还是证监会开出的罚单,背后透露出的都是证券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是顺利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首先,“零容忍”是对注册制改革顺利扩围的法治保障。

      当前,资本市场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已经进入到改革的深水区。而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造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也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关键所在。

      注册制改革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近年来,在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中,很多重大案件都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有关。

      “零容忍”还体现在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不断升级上,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其次,“零容忍”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的重要抓手。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是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的微观基础。没有好的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有好的资本市场。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在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提出,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守法经营、合规经营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上市公司尤其应该在守法合规上作出表率。”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强调说,一切与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对抗、不敬畏风险、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最终必然会受到市场和法律的惩罚,付出沉重代价。

      第三,“零容忍”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近年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一直都是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2019年,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而新证券法则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是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举措。

      笔者认为,2021年,“零容忍”政策将继续升级,多维度清理整治市场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乱象,开启新发展格局下的资本市场发展新气象。

2021-01-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1-14 09:04: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75人气

深交所去年发出纪律处分书227份 信息披露违规占四成

  记者从深交所了解到,2020年,深交所共发出227份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涉及的违规行为集中在信息披露违规、运作违规、证券交易违规三个方面,数量占比约为42%、37%、21%。 

  2020年,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对证券交易所强化一线监管、履行好自律监管职能提出更高要求。据悉,过去一年,深交所紧盯信息披露“蹭热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履行业绩承诺等市场关注度高、发生频率高的典型违规案件,深入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 

  信息披露违规是监管“重拳出击”的主要方面。新冠疫情暴发后,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公告、投资者互动易等渠道炒作疫苗、口罩等热点概念,仅披露部分涉及热点题材的业务或合作,但未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业务对业绩的影响,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深交所发挥一线监管灵活、高效的优势,对该类违规从快处理,及时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等提示市场风险,并对12单涉嫌“炒概念、蹭热点”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恶性违规历来是监管重点。深交所区分违规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组织、策划违规行为的“关键少数”从严处分、精准监管,去年共计对32起资金占用、27起违规担保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也是处分高发区。近年来,部分高估值、高商誉、高承诺重组的“后遗症”凸显,出现一批业绩承诺未履行案件。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并购重组持续监管,深交所去年对23起拒不履行业绩承诺案件予以纪律处分。 

  针对违规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的案件,深交所坚决落实“零容忍”要求,累计对213个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对11位违规情节极其严重的部分当事人实施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严厉纪律处分,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任职资格,强化监管威慑力。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纪律处分一直是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管理、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抓手。深交所表示,将继续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不断加大精准打击力度,持续提升一线监管质效,依法依规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3 09:18: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11人气

银保监会规范短期健康险业务 严禁“短险长做”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引导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补制度短板 

  近年来,短期健康保险在快速发展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产品缺乏定价基础,保额虚高;部分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把短期健康险当作长期健康险销售,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核保理赔不规范以及无序竞争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明确监管要求,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一是规范产品续保。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得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险当作长期健康险进行销售。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捆绑强制搭售,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严禁随意停售,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披露具体停售原因、停售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四是规范核保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无礼拒赔。 

  提选购建议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体系,压实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求。 

  银保监会从两方面对消费者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提出建议: 

  一是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一般是在1年及以下,且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或包含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属于长期健康保险。同时,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来讲,其责任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建议消费者合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购买健康保险的目的是年轻时为老年做准备,现在为将来做准备。短期健康保险的特点是期限短,年轻消费者购买产品价格会比较便宜,但短期健康险也有自身局限性,比如,消费者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消费者再次购买产品的价格会升高,同时也会面临产品停售,无法再次购买的情况。消费者在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1-13 09:15: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24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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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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