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1月8日消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自律处分信息显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作为某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具体看,一是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市场秩序;二是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交易商协会称,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东海基金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东海基金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2021-0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日,房地产贷款市场迎来重磅新规。央行、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为各类银行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比划定了“红线”。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新规对银行、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有什么影响、目前各家银行执行情况又如何呢,专家又如何看?带着上述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地区多家银行及房地产中介机构。
银行暂未收到相关通知 小银行未来受影响较大
从各个银行的实际贷款情况来看,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记者统计发现,按照2020年中报披露的数据来看,目前超出上限的银行数量并不多,只有部分银行相关指标超出监管的划定范围,其余大部分都没有触及上限。针对超出上限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也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给不达标机构充分的整改时间,维护市场平稳过渡。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多家不同类型银行网点,据多数银行的个贷经理反馈,截至目前还没接到行里通知有政策变化,年初贷款额度比较充足,并未对个人购房有影响。
“此次新规对我行的具体业务没有影响,受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小银行,由于资金量比较小,在人民银行设置限定的范围下,小银行总的放款量将下降很多。”某国有银行贷款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
某国有大行的一位个贷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还不知道会给我行匹配多少额度,正在等待分行的通知。”
此外,多家银行放款提速。《证券日报》记者近日咨询的数十家银行中,越来越多银行的放款速度是“一周见”,这与上个月多数银行以“一个月”作为参考时效有所不同。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以购房者身份咨询某城商行时,该行的个贷经理表示:“如果是纯商业贷款,资料齐全面签后一两天批贷,过户完两天之内可以放款。”
在新规要求下银行将受到哪些影响?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规定的关于房地产贷款的两个上限,大部分银行是满足的,但考虑到房地产贷款本身每年的增量,这两个上限的刚性是比较明显的,因此《通知》更多的是在控制房地产贷款的增量,同时在存量部分关注不同类型银行间房地产贷款规模的结构调整,以使得不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与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银行相匹配。从住房贷款集中度的超限情况看,仅有小部分银行超限,且监管根据超限幅度设置了不同时间长度的过渡期。因此短期看个人住房的供给,至少在存量上受到的影响可能没有预期那么大。
陶金进一步表示,目前来看,第一档国有大型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压降压力并不大。第二档中型银行的压力相对略大,个别银行可能需要主动减少住房贷款增量和压降存量来降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中小银行中,也存在个别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超限的问题,也可能需要通过主动压降来达到监管标准。
房产中介客户目前未受新规影响 年底放款可能会紧张
对于这项新规,更多的房产中介业务员表示不清楚,并没有接到相关通知,目前手上正在走贷款程序的客户也没有受到影响。也有中介表示,该项新规目前影响不大,可能后期放款速度会慢。
“尚未收到有关该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任何信息。包括我们公司权证这也没有接到建委和银行的通知。”某贷款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对于购房者而言,北京地区房贷政策没有明显变化,也不会影响到个人购房者的合理按揭需求,不必担心。”
不过,也有中介表示,监管限定银行房贷上限,影响的无非就是年底放款会比较慢。未来下半年房贷可能会面临紧张,贷款的审核条件有可能更加严格。
在采访中,多数中介透露,从往年经验来看,年底银行的按揭额度确实会出现比较紧张的情况,有购房需求的还是尽快入手。
专家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 房贷监管仍将趋严
防止过多资金流入房地产是近两年监管管控的重点之一。去年8月份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台监管指标,其中出台的“三条红线”限制房企融资需求,此次又出台“两条红线”约束金融机构信贷供应。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上述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者多次提示房地产金融的风险。2020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要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温彬认为在新增贷款中应该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金融、小微企业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通知》发布后,对房企和购房者带来哪些影响?
陶金表示,显然对房企产生了较大的额外融资压力,信贷供给的减少可能会促使大型房企寻求更多样化的融资手段,而小型房企则需要加强对自身财务和资金链的管理,更多依靠内源融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对于购房者而言,银行住房贷款可能会出现限额管理,不可避免地对申请房贷者信用和资质开展更能严格的审核,同时尽管房贷利率由LPR加点确定,但以往的相关优惠可能会减少。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和银行的业务合作需要谨慎,要关注银行后续一些贷款动向,防范合作后贷款工作受阻或者说不达预期,可能会影响楼盘销售。而对于个人购房者来说,关注贷款能不能很快发下来,如果批不下来的话责任由购房者承担。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房地产金融监管实施严格的监管政策,预计不会在2021年放松。
“《通知》对增量的影响甚于对存量的影响,部分超限的银行需要主动化解存量业务,而未超限的银行业需要减少增量业务,因此未来房贷增量规模增幅将出现收缩。”陶金称。
2021-01-08 来源:证券日报
开年以来,节节攀升的指数不仅催生了不少爆款基金,部分次新基金也在抓紧入市。据统计,去年11月以来,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累计已募资逾3000亿元,这些资金逐步入市或为“春躁行情”推波助澜。
数据显示,部分12月末刚成立的新基金,短短几个交易日内涨幅超过上证指数。比如12月30日成立的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股票,成立后短短5个交易日内净值涨幅逾7%,跑赢同期上证指数。
若统计去年11月成立的基金净值表现,97%的产品成立来收益回报皆为正,且有9只基金自去年12月来净值涨幅超过10%,如中信证券成长动力混合、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兴业研究精选混合等。
一般而言,新基金建仓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意味着新基金可以进行一定的择时。事实上,部分次新基金现阶段也确实倾向于观望,净值变化甚微,比如鹏华高质量增长混合,11月18日成立至今涨幅不到0.5%,华安金享混合11月25日成立以来涨幅仅0.85%。
“目前很多优质标的估值已经偏高,确实面临建仓难题,如果市场出现调整才是更好的建仓时点。”有基金经理直言,虽然看好今年的行情,但当前布局可能会更偏重于价值类、低估值的顺周期板块,对于某些热门板块会等待更好的时机。
乐观的市场人士则认为,去年末以来基金发行速度加快,去年11月至今,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累计发行量已逾3000亿元,这些资金逐步入市或为“春躁行情”推波助澜。
近期多名基金经理表示,尽管不排除春节后股市有一定的调整风险,但一季度仍是今年投资的好时机,将密切关注“春躁行情”。私募排排网此前的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8.57%的私募不看好本轮A股的春季躁动行情,71.43%的私募认为春季躁动行情会如约而至。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当前A股市场已经开启了跨年行情,并且逐步演化为春季攻势。现在来看,春季攻势刚刚开启。由于低基数的原因,上市公司一季度盈利有望大幅增长,这将为一季度A股春季攻势带来很强的支撑。
不过,部分基金经理提醒,春节后还需防范流动性可能收紧的风险。沪上某基金经理认为,1月份在基金发行等增量资金影响下风险相对可控,但由于一季度经济复苏或超预期,春节后流动性可能会比较紧张,因此对春节后行情还需多一份警惕。
2021-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监会表示,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留空间三大原则,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方面,《管理办法》主要完善四方面规定: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要求。交易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修改完善现行的交易规则。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交易所应当根据各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来制定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证券公司也要对适当性制度进行核查评估。三是强化风险监测。交易所要加强风险监测,针对出现异常波动的可转债,可以采取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者是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四是防范强制赎回风险。发行人在赎回条款触发前后要予以及时的披露,向市场提示风险。这对于防范近期出现的强制赎回之后可转债价格大起大落的现象,具有较好的防范和抑制作用。
郭雳表示,《管理办法》还建立了受托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可转债的部门规章性文件,无疑体现了监管层面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以及对资本市场不同融资工具顶层制度设计的高度重视。第二,《管理办法》是对我国资本市场可转债实践的总结,更是可转债市场法治化的标志,有利于可转债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同时,本次《管理办法》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新三板市场的改革发展也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第三,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也体现了新证券法所倡导的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加强投资者保护、防范交易风险,完善市场规则、确保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目标方向。
郭雳表示,可转债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融资工具,对发行人来讲,可以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对于投资者来讲,丰富了其投资的渠道。因此,可转债是一种满足多元诉求的投融资工具。此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交易环节进行完善,有利于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风险,对一级市场也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利于可转债投融资功能的发挥。
“同时,本次《管理办法》在发行方面也做了衔接安排,包括保持可转债的发行规则不变,为并购重组定向转债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为新三板发行转债提供了制度依据等,有利于转债市场的发展。”郭雳表示。
2021-01-04 来源:证券日报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成为今年市场关注的重点之一。
2020年年底,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
市场人士认为,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顺利,市场运行平稳,上市公司信披质量有所提升,价值投资理念正逐步形成,近日,刑法修正已经通过,退市新规正式发布并实现全市场覆盖,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过程中,主板和中小板注册上市标准是全市场成功推行注册制的重中之重,未来仍需强化投资者教育、提高信披质量、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注册制下278家公司IPO募资超3710亿元
自2018年11月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首次提出以来,经过两年多的探索,注册制已经先后在科创板和创业板平稳落地,从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不断深入。
易会满表示,证监会探索建立了“一个核心、两个环节、三项市场化安排”的注册制架构,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大幅提高。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至1月3日,科创板累计上市公司达215家,IPO募资合计3050.48亿元;创业板注册制下,63家公司上市,IPO募资合计660.33亿元。综合来看,注册制下,278家公司IPO募资合计3710.81亿元,占同期A股IPO募资比例为56.35%。
“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基础在于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理性程度、市场运行效率和注册制‘试验田’效果。”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自律和“零容忍”的他律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经过多年风险教育,我国股市投资者价值投资理念逐步形成。在交易制度多轮完善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日臻提升。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成功落地,创业板作为存量市场试点注册制开局良好,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开展充分,效果良好。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已经逐步具备。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科创板到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比较顺利,市场运行比较平稳,注册制改革的试点阶段成功完成。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上来看,全面推行注册制已无任何障碍。另外,作为注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退市新规已在2020年年底正式发布,并且实现全市场覆盖,为注册制的全市场推行奠定了基础。
此外,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核心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如实、充分、及时披露信息,而投资者需要在此基础上风险自负。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未来,可以通过继续完善投资者集体诉讼等法律安排,对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在全市场推广注册制。
主板和中小板IPO标准是全市场推行注册制重中之重
早在2020年10月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曾表示,证监会将研究制定全市场推广注册制实施方案。
在田利辉看来,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五方面问题:首先,注册制不是没有门槛,而是允许达到标准的企业可以注册发行上市。确定主板和中小板注册上市标准是全市场成功推行注册制的重中之重,要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和防范供给侧冲击的平衡。第二,需要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倡导价值投资理念。第三,需要切实推动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即不断提升信披质量。第四,要加强对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大数据监管提高市场运行质量。第五,不少投资者可能难以掌握价值投资方法,就需要将资金交给专业人士和机构予以投资。我国亟须进一步推升基金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董登新认为,主板和中小板的注册制改革中,IPO标准也应该多元化。但是,对于传统企业的IPO,应该有别于科创板和创业板对高科技和新经济企业未盈利的上市标准,需要有一定的盈利水平要求,即未盈利的传统企业不能在主板和中小板IPO。
易会满曾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文中表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拓宽直接融资入口。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也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核心举措。
“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不仅能够大力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而且能够不断推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将资产配置和定价权交还给投资者;还能够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逐步在制度上实现中国和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接轨。”田利辉表示。
“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即是资本市场制度统一的需要,也是市场包容性和开放性进一步提升的需要,有利于加速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促使投资者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尤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我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形成重要支撑。”董登新表示。
2021-01-04 来源:证券日报
1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下称“草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
对此,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认为,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是对印花税完整性的重要补充,提升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证券交易行为,明确各交易方权责利益,增强证券交易的规范性、可靠性和信誉度。
会议表示,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将印花税暂行条例纳入法律规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标志着中国税制向法治化又迈出重要一步。一是基本保持了现行税制不变,保证了印花税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实现了印花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三是通过简并税目,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特别是对工程类、投资类项目降低印花税税率,会对活跃投资产生一定积极的正向效应,增强印花税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进一步增强了经济活动交易的可靠性和信誉度,不仅有利于规范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也有利于全社会诚信建设。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印花税2199亿元,同比下降0.3%。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977亿元,同比下降8.6%;2019年印花税2463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229亿元,同比增长25.8%;2020年前11个月,印花税收入为2906亿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728亿元,同比增长49.2%。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主要受股票市场交易等因素影响,此次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有助于稳定预期,鼓励长期投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快速增加,特别是以股票、期货为交易平台的证券交易额大幅度增长,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已经占到整个印花税收入的四成以上,并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未来随着证券业快速发展其占比还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经济活动契约精神和增强法律效力的重要标志。”张依群说。
2021-01-06 来源:证券日报
1月6日,深交所发布食品及酒制造、电力、汽车制造、纺织服装、化工5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做深做细行业监管,优化规则制度供给,引导督促上市公司遵守行业指引,提升行业指引执行效果,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努力打造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深市上市公司群体。
上述深交所负责人表示,这是深交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有关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要求,继去年全面修订18件和新发布4件行业指引后,深入推进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建设,持续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本次发布的行业指引深入挖掘五类市场关注度高的传统行业特点,聚焦公司业务模式、产品特征、关键经营信息、特有风险等关键核心问题,着力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
食品及酒制造行业,市场普遍关注公司品牌运营、销售渠道、货币资金存管、食品安全等信息,指引要求公司加强对代表品牌、品牌定位、销售模式、经销商数量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在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期后销售退回、销售返利及销售奖励等特殊情况的会计核算方法,应收预付款项及存货的构成及坏账、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同时,披露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电力行业,其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影响大,且具有区域性特征,指引要求公司区分电源种类、经营区域对经营情况、财务指标进行披露,鼓励披露新能源发电业务的产能扩张、资产收购等重大投资计划。
汽车制造行业,市场对产销情况、新能源业务及特殊销售模式风险情况较为关注,指引要求公司披露产销数据、新能源整车及零部件生产经营情况,并提示按揭销售、融资租赁、经销商担保等销售模式风险敞口。
纺织服装行业,市场普遍关注公司的存货情况、销售渠道以及销售费用,指引要求公司充分披露库龄等存货信息、不同销售渠道的运营模式与经营数据、销售费用的构成及变动原因等行业关键信息。
化工行业,原材料和能源采购价格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有重要影响,且行业对环境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公司充分披露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采购价格情况,并及时披露受到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01-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年最后一天,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退市新规正式落地。这也意味着,2021年,在退市新规的“过滤”下,不断优化的市场生态将更加“宜居”。
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合并简称“退市新规”)。
笔者认为,这次退市新规特点鲜明,在借鉴吸收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试点经验的同时,加强与注册制改革的协同,通过对退市指标的完善、优化,强化了退市制度的“组合拳”效应,标志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退市制度改革再上新台阶,开启新发展格局。
首先,退市制度改革与注册制改革“并驾齐驱”成为“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的两大关键抓手。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证监会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重要抓手,加强基础制度建设。
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要求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因此,在稳步推行注册制、拓宽前端入口的同时,健全退市机制、畅通出口也是资本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
退市新规吸取前期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制度设计经验,契合注册制改革理念,建立了与“入口多元”相匹配的“出口畅通”设计,实现了退市制度改革与注册制改革“并驾齐驱”的新发展格局。
其次,退市制度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落实资本市场“零容忍”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四五”时期,退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将更加突出。
此次发布的退市新规亮点之一,就是对此前市场质疑较多的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等做出完善: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这是在原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基础上的补充完善,将与此前认定标准共同组成更为完善、严密,更具威慑力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强化警示和出清作用。
虽然退市并不是资本市场惩戒违法行为的唯一手段,但是,通过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体系的完善,充分利用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等多种工具,在尽量减小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体化追责,将成为“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落实“零容忍”的多元化“工具箱”。
此外,退市制度改革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质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2020年10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年均退市率仍然偏低,一些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长期滞留资本市场,严重制约资源配置效率;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没有及时出清,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加快出清这类公司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笔者认为,“退”是为了更好的“进”,退市制度改革与注册制改革互相配合,将共同打造资本市场高质量的“出口”和“入口”。
2021-01-05 来源:证券日报
我国债券市场规则建设正在加快统一步伐。专家认为,2021年,债券市场机制体制将进一步完善,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
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央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与此同时,为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发展,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同时,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主要在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规范熊猫债业务规范发展,则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债市开放,提升开放水平,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现阶段债市有两方面任务:其一是打破刚兑,让信用债具备风险定价功能,有风险的收益高,没风险的收益低,从而匹配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让市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同时风险出清,让一些低效率的债务循环退出市场,让发债方不盲目扩大债务规模。其二是维护债市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规范熊猫债业务规范发展,意味着债市管理的行政职能发生了彻底的转变,转向引导信息披露合规化,以保证市场信息对称,让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可靠,在了解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市场波动风险将交由市场自行消化。注重信披质量是债券市场步入成熟市场阶段的重要标志。”盘和林说。
近年来,我国推动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融资工具品种不断丰富,有效拓宽了实体企业融资渠道。”郭一鸣表示,未来继续深化债市改革,还需要在基础制度建设上大做文章,一方面完善债券市场法治;另一方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条款。此外,继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债券市场开放等,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
盘和林表示,2021年需要加大债市改革力度,一方面打破刚兑,让市场风险定价能力增强;另一方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尤其是信用评级需要对债市违约有更好的前瞻性;最后,有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债券市场衍生品,来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2021-01-04 来源:证券日报
新的一年来了,2021年资本市场将有什么新变化,需要关注些什么?今日本报从退市制度改革、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在2021年来临之际,A股迎来“史上最严退市制度”,2020年12月3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正式落地后的退市新规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的退市力度再升级,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是提升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有效路径,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形成慢牛格局的重要举措,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内容。长期来看,优化退市制度,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是我国资本市场长足发展和稳健成长的基石所在。
多类退市标准全面修订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落地的退市新规更加严格。例如,财务造假认定收紧,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此可见,退市新规中的财务造假更为严格,体现出监管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态度,对打击财务造假的坚定决心,从而对造假行为形成威慑,让严重财务造假的公司退出市场,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资本市场的公信力。
除此之外,退市新规还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同时,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何南野表示,新出台的退市新规,一是大幅降低了退市门槛,新增了多种应退市的情形,大幅缩短了退市所需要的时间,整体更为严格,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加符合当下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有利于让更多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企业退出A股市场,加强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二是退市新规的严格程度和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市场参与各方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效应,从而引导和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
谈及2021年退市将呈现哪些新趋势?何南野认为,一是退市将得到更严格的执行,退市效率也将大幅提升。二是2020年强制退市企业数量近20家,2021年退市数量或将进一步提升。
“新出台的退市新规号称‘史上最严退市制度’。在这新规下,一批劣质公司会加速退市。”田利辉说。
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应退尽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惩戒手段。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错必罚,另一方面也要坚持过罚相当,要实事求是,辩证、系统地考量上述关系。证监会正在加快制定责令回购等配套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退得稳’需要信息披露真实充分,以及实现投资者追偿机制,还需要推动场外交易的市场发展。”田利辉表示,信息公开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
何南野表示,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还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退市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不受其他无关因素影响和干扰,提高退市的执行力。二是要求拟退市公司在退市前及退市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给投资者更充分的自主退出时间。三是进一步打造更为良好的退市后市场,提升市场流动性,让更多不幸买入退市股的投资者能够继续保有退出的可能性。四是加大对退市企业的稽查力度,厘清各方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处罚额可用于投资者及公司善后事项。五是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实际可操作性,让更多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021-01-04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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