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官网显示,《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至银保监分局和消费金融公司,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迎来首次监管评级。
“《办法》的发布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审慎稳健,产品和服务持续完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加剧,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合规性、发展稳健性受到挑战。随着数量增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方向、业务模式、客户定位的差异化显现,对其应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证券日报》记者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梳理,目前我国已有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其中27家已开业,符合参与监管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24家。面对评级考验,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已做好合规准备?《证券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监管通报问题
依然在部分公司存在
去年10月22日,头部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遭到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
通报中的违规行为是否是个案?《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前述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官网发现,个别公司的营销话术中依旧包含“随借随还”“随用随取”等内容,且有6家公司并未在官网展示产品利率相关信息。
以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的安逸花产品为例,在安逸花App的下载页面只展示了最低日息,“一千元一天利息最低0.48元(最终以审批结果为准)。”《证券日报》记者致电马上消费金融客服询问如何查看利率信息,客服表示,需要用户先下载App申请额度,申请成功后才能看到利率是多少,“因为我们这边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资质进行评估,具体的利率还是以系统审核为准,我只能告知您一般不会超过万分之十,您可以参考。”
当然也有部分公司已经开始在官网上披露年化利率区间,并提示信贷也有风险。例如,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公司的畅享贷产品披露了贷款年利率区间(18%-24%),同时,在产品介绍下方有明显的“风险提示”字样,内容为:申请过程中我司会视情况查询申请人人行征信;贷款仅用于消费支出,请勿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投资等消费金融被明令禁止的用途;请根据个人偿还能力理性借贷、理性消费。
此外,24家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信息披露相对充分具体,在官网展示了产品价目表。这3家公司分别是,捷信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去年11月9日,由上海市多个金融行业协会共同发起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发布。《公约》指出,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
从《证券日报》记者日前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各家消费金融公司距离《公约》中的规范要求,仍有较大的整改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1月17日打开黑猫投诉官方平台,输入“消费金融”搜索后,该平台显示共计63429条结果。其中“多扣款”“利息高”“催收”“骚扰”“高额服务费”等相关话题热度最高。
例如,某匿名用户提到某平台利息过高,超过国家规定的36%,希望能返还多收取的利息。署名为“艾古的角落”的用户投诉称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平台收取了服务费、灵活包费用,代开了保险,“以及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捆绑式附带了一个阴阳合同,其中费用包括灵活包费用以及服务费用高达10857.98元整,对方工作人员也并未告知。”
“消费者在选择消费信贷产品时,需要从本身的消费权益角度考虑,例如,贷款是否适用于自己本身,信贷产品以及公司是否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和相关权益有足够的保护等。”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已对金融营销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但除了监管的规定外,对于行业内的机构而言,需要更多地去考虑其作为一个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的价值等,从这个角度去规范自身存在的过度授信、过度营销等问题。
贷款流向监督不足
主体责任成表面文章
除了上述信息披露、营销话术等有歧义或违规外,《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平台还存在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信息泄露等问题。
在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平台,《证券日报》记者以需要贷款为由咨询了官方在线客服,当记者问道“我想炒股,想看看自己能贷出多少钱”时,客服人员表示,“贷款额度是由系统综合评定,您以实际申请结果为准”,并未对记者提到的贷款炒股违规作出提醒。当记者问及关于所借出款项去向平台是否会追踪时,客服表示“暂时不会”,“暂时不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具体以页面显示为准。”
无独有偶,《证券日报》致电另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客服询问借款成功后是否可自行决定消费用途时,客户回答“钱给到您,可以根据您自己需要支配”。记者随后追问“平台是否会追踪钱的流向”,客服回答:“一般会有一个电话回访,具体以后续工作人员联系您为准。”而当记者进一步询问资金是否可用于理财用途时,客服则称“看您自己(决定)”。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很多网友对于从消费金融平台所贷出的款项用途存在误区,认为贷出的钱可自由支配,只要保证还款就可以。但事实上,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后管理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是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记者观察发现,每隔一段时间总有消费金融公司“领罚单”,主要原因涉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消费贷款用途不合规等等。例如,去年9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兴业消费金融未尽贷款“三查”职责,违规发放不符合消费用途贷款,对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证券日报》记者咨询过程中,也有少数公司进行了资金用途提醒。例如,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您的贷款用途不能用于炒股、基金及赌博等。如果您违反规定,我们有权将您的款项收回。”当记者追问平台如何得知资金用途时,该客服表示“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此外,还有一些用户反映平台的信息泄露问题。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刘女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曾计划在某消费金融平台申请贷款,当时用了化名。虽然最终并未在该平台贷款,但是后续经常接到类似平台的电话,对其称呼正是当时所用的化名。
“我非常怀疑自己的信息是被上述平台泄露出去的,但是没有任何办法证明,未来也很难避免类似情况,只能拒接电话。”刘女士表示。
在《证券日报》记者对前述24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测评时,注册平台账户的翌日便收到了一条来自其他网贷平台的营销短信,提示记者有47800元额度可进行申领,而记者并未下载使用过该平台,个人信息疑遭到泄露。记者调查发现,有多名用户表示有类似经历。
今后,消费金融公司将如何拥抱合规,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
2021-01-19 来源:证券日报
我国债券市场统一监管和互联互通的步伐正在加快。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二级巡视员倪改琴18日在2021债市发展论坛上透露,2021年围绕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证监会将强化与相关部委的监管协作和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此外,包括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以及中央结算公司等纷纷发声,明确表示未来将强化监管协作,不断加大债券市场开放互联的步伐。
据倪改琴透露,证监会将汇聚监管合力,做好风险防控工作。2021年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风险防控任务较重。证监会将完善违约风险预警机制,持续做好风险排查防控。强化与相关部委的监管协作和风险防范信息共享。完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机制,协调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
央行此前公布的今年十大方面的重要工作中,金融改革方面涉及的重点就是债券市场的改革。央行表示,将牵头制定债券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健全多渠道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框架,加大对债券市场逃废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另外,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市场认为是解决银行间、交易所两大市场分割,推动信用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市场人士认为,继发行方式统一后,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是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的又一制度性建设,是我国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道路上的重大进步。
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蒋则沈在当天的论坛上透露,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截至2020年末,银行和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债券超过18万亿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把握理财参与债券市场、参与直接融资体系建设的工作着力点,主动适应发展直接融资体系对理财业务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理财业务规则体系,丰富监管工具、提升监管能力,扎实构建适合直接融资体系特点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能力,打破刚性兑付。”蒋则沈表示。
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经理陈刚明看来,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对外开放和互联互通尤为重要。他透露,2021年中央结算要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把握进的态势;助力防范金融风险,坚守稳的底线;支持债市开放互联,夯实通的基础。
2021-01-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证监会1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内容: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
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形成“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其中,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明确六方面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重点明确六方面内容。
重点1: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重点2: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重点3: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重点4: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重点5: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6: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2021-01-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为全国范围内首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由中心支持并委派公益律师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以当庭调解方式结案,两名原告已于7日收到赔付款项。
据了解,美丽生态因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处罚,八达园林法定代表人王仁年、时任总经理王云杰,美丽生态时任董事长贾明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作为证监会管理的金融证券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共同赔偿两原告合计8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明确示范判决机制相关规定,即法院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例,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判决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2020年8月,投服中心美丽生态支持诉讼案被选为示范案件。同年12月29日上述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庭特设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参加庭审并委派公益律师代理两位受损投资者。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年1月8日之前由美丽生态、贾明辉二位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美丽生态在约定期提前一日完成给付。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美丽生态案是“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尝试。示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充分保障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心将坚持“为民、奉献、专业、引领”理念,继续推进“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的实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追首恶”的同时,探索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1-01-10 来源:新华网
上交所1月1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简称《指引》),对酒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删除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11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上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是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规则载体。上交所自2015年全面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针对沪市主板公司行业结构和特点,先后制定发布了28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钢铁、建筑、光伏、服装、新闻出版、酒制造、化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有色金属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保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删除其余11项,删除内容占比超过30%。
本次整合的删除项目主要集中于公司覆盖面小、发展变化快或披露相对成熟的行业。比如,集成电路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变化期,航空运输行业成熟度较高且指引仅覆盖5家公司。再如,钢铁行业指引中关于电子商务披露要求已不符合最新行业发展趋势等,对此可以适度做减法,予以废止或删除。对于保留的指引和条款,则重在优化,包括梳理逻辑体例、明确术语定义、设置恰当披露标准等,以降低披露成本、增强规则清晰、友好度,方便各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本次指引修订结合各行业特性,选取关键指标,进一步强化财务数据与行业信息的关联度,以行业视角更好审视公司经营成果。
2021-01-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迈入2021年,上海将如何挥毫泼墨描绘新发展格局下的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蓝图?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围绕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上海证监局表示,将持续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强化各方联合工作机制,凝聚共识、汇聚合力、聚焦重点,努力形成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新格局。
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2020年,上海证监局交出了一份可圈可点的高质量发展“答卷”。
以辅导监管为抓手,持续提升拟上市企业的规范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全力支持上海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助力企业持续发展。数据显示,2020年,上海证监局新增辅导备案164家,高效完成辅导验收工作81家,其中当年已上市13家,均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共有39家企业实现A股首发上市,共募集资金1197亿元,同比增长475%;共有103家次公司完成再融资,融资金额2503亿元,同比增长37%;上海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共计融资4419亿元;47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共融资22亿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辖区共有科创板上市公司37家,全国占比17%,列各省份第二位,融资金额合计1099亿元,总市值9943亿元,均列各省份之首。
同时,上海证监局鼓励辖区上市公司开展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为目的的并购重组,实现了产业整合或外延式发展。2020年,上海共13家次公司完成并购重组,涉及交易金额870亿元,规模同比增长75%。
2021年,上海证监局将继续以辅导监管为抓手,依托“浦江之光”行动,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建设。加强调研和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横向沟通,鼓励引导各类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引领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等更多重点领域企业,以及新经济代表性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企业上市发展。
助力民营上市公司发展
支持民营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为上海辖区民营上市公司提供了发展动能。2020年,辖区29家民营企业实现A股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合计386亿元;28家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567亿元;2家民营企业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交易金额133.46亿元;32家民营企业进行再融资,共计募集资金318亿元。
进入2021年,上海证监局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推动提高民营上市公司质量。首先,按照《若干措施》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提高上海民营上市公司质量的具体举措,围绕优化辖区民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推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助力辖区民营上市公司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
其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加快产业升级,做优做强。
再者,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通过加强监管接触力度、强化与交易所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等方式,共享相关监管信息,制定分类化解措施,切实降低民营上市公司整体风险。
营造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2020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有效落实相关举措,上海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下一步,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一是会同上海市有关单位,就《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确定的责任分工逐项推动落实;二是结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推动上海国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示范效应;三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和《若干措施》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强化内生约束机制;四是引导辖区各类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发挥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督促“关键少数”勤勉尽责。上海证监局还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与上海司法、公安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2021-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1月13日,上交所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交所表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20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20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年报准则》要求及《上市规则》第3.2.3条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参照前述要求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当符合《挂牌规则》第3.2.3条规定。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纾困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2021年4月30日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除外。
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年度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债券发行人需根据自身资信状况及过往信息披露情况,选择对应的年度报告模板进行编制。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选择对应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模板进行编制,托管人参照使用相关模板。
五、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及披露定期报告。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信息,积极配合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要求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七、本次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如存在不及时或漏报、错报,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上交所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2021-01-14 来源:证券日报
队伍强不强,关键看“头羊”。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而“关键少数”人员的作为,则关系着上市公司的质量。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压实主体责任要求明晰主体范围、并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只有确定各市场主体责任内容,明确主体责任对应的监管结果,才能倒逼市场主体尽好责、履好职,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进而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良好协同的局面,共同推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盯住“关键少数”
压实主体责任
1月16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第二十五届(2021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坚持四个“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而其中之一便是“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阎庆民指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要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完善治理、规范发展、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引领创新,真正扛起提高质量的第一主体责任。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加上本次的表态,对于压实主体责任,证监会近3个月来已至少5次公开发声。其中,去年10月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压实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等;去年12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央视财经论坛暨上市公司峰会上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必须承担起直接责任、第一责任,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无旁贷”;去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证监会表示,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去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
“上述密集信号显示,盯住‘关键少数’、压实主体责任将是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相关政策措施有望继续出台。”董忠云认为,监管作为外部力量,更多是发挥监督和辅助的作用,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更主要的还是在于各市场主体和“关键少数”要形成内生动力,为此监管层需要营造有利于内因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
华财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首席行业分析师谢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难看出,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将越来越全面和严厉,这实际上是我国资本市场将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必然要求。注册制以“市场化”为导向,但前提和基础是“法治化”,“法治化”为资本市场“市场化”保驾护航。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相关市场行为主要围绕‘上市公司’这个核心展开。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司质量,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有助于建设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发展生态。”谢彩介绍,一方面,着力营造上市公司持续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环境对上市公司聚焦主业、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至关重要,也是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将内部经营和外部监管有效结合,从而有效提升投资者保护,实现资本市场监管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多方共赢。
去年涉上市公司
罚单超4000张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2020年全年,证监会、银保监会、市场监督总局、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共开出4285张种类不一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罚单”。
从处罚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来看,上市公司本身被罚969次,占比22.6%;包括原公司高管在内,公司高管被罚2090次,占比48.8%;公司股东被罚473次,占比11.0%;董事长被罚430次,占比10.0%;实际控制人被罚426次,占比9.9%;董秘被罚330次,占比7.7%(由于多个市场主体出现在同一宗违规行为中,上述数据有部分叠加)。
谈及接下来在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方面还需如何发力,谢彩认为,强化“关键少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可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资本市场依法监管基础。继续推动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第二,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提升资本市场智慧监管能力。第三,加强推进和宣传举报人制度,增强社会力量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与社会很多市场主体都有关联性,通过加强推进和宣传举报人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力量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一方面,让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重大违规行为处罚的宣传,提升监管威慑力。
“压实主体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除证监会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等市场相关机制外,在法律层面也需要高度配合。”董忠云还补充称,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投资者、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此应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的发声渠道和维权渠道,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进而对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特别是“关键少数”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2021-01-18 来源:证券日报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1月14日消息,1月12日,协会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日前参与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
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执业质量轻视和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必须正视其潜在危害影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协会已于2020年12月启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工作,明确要求承销机构建立内部报价约束制度,压实承销机构责任。目前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行业反馈的意见普遍积极正面,协会在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和履行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各承销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过程中形成的行业共识,着手研究完善报价内部约束机制,树立权责对等和卖者有责意识,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等承销工作,高质量执业。对于明显低于成本、造成市场恶劣影响的行为,协会将在证监会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自律调查。
接受约谈的证券公司均表示将按照《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建章立制,规范自身报价行为,提高合规与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公司债券市场良好秩序。
2021-01-1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4日发布自律处分信息显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永煤控股方面,一是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公司独立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也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占用其资产的情况;二是永煤控股大量货币资金被划转至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信息对投资人的风险判断有重要影响,但永煤控股在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中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三是相关发行文件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受限资产和违约记录信息不准确;四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河南能化方面,一是以自有资金认购自身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破坏市场秩序;二是相关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受限资产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受限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三是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四是未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交易商协会表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永煤控股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1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现任、时任董事长强岱民、侯世宁予以严重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1年;对公司现任、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树明、成雪梅予以警告,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6个月;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邢志丹予以警告。对河南能化予以严重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7个月;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银志予以警告。
2021-01-1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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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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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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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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