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下称“会议”)近日召开。此次会议对今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作出全面部署,尤其强调要扎实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落实落地,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优化,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专家及业内人士认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扎实落地,从发行、*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违法、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各个维度多措并举优化制度,将是今年资本市场改革政策的主要基调。这些举措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扎实根基、重塑生态,为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
会议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指出,要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优化,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认为,去年以来,监管理念突出强调“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监管部门的政策信号也折射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一主题。注册制强调更好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实现各参与方的归位尽责,在发行上市的审核上,则强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他提出,在推进全面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不同市场应寻求差异化发展,兼顾增量与存量,先发优势与后发优势形成互补,各市场板块通过良性竞争共同探索注册制改革的路线和红线。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对注册制改革试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着手实施制度**和优化。在此过程中,各项改革将把握优先序、强化科学统筹。在关口前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优化审核机制、把握投融资平衡等方面,相关部门可望**一系列务实政策。
注册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注册制在全市场实施将是一个各项基础性制度全面完善的、水到渠成的过程。除对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进行评估和经验总结外,会议还提出,要统筹抓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和*市改革方案的落地见效,严格*市监管,拓展多元*出渠道;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突出放管结合,深化简政放权;稳步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看来,发行制度和*市制度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一方面,资本市场经过不停的“新陈代谢”才能把好质量的公司留下来,让市场形成向上的力量,增加*市力度,才能确保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金融资源是有限的,能够获得流动性溢价的资产数量也是有限的,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如果*市制度不跟进,市场就很难实现平衡。
他认为,从市场稳定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角度看,当前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当务之急,在于扎实推动完善*市制度,并坚决予以执行。如果每年的股票上市数量远大于*市数量,那就意味着新兴产业、科创公司越来越难以通过上市获得流动性支持,注册制也就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
记者获悉,今年,监管部门将严格*出监管,坚决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规避*市的行为,强化交易所*市实施的主体责任,坚决做到应*尽*,同时继续会同有关方面拓展多元*市渠道,确保*得下、*得稳。此外,作为资本市场深改、基础性制度优化的重要内容,今年相关部门还将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做精做细**层,统筹发展创新层和基础层。
专家指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畅通枢纽功能是“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肩负的重要使命。以全市场推行注册制为核心和目标的基础制度完善,必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增强活力、提升韧性,平稳、扎实地走过这一年提质增效的改革发展之路。
2021-02-01 来源:****报
银保监会日前开出2021年第二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显示,横琴人寿存在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等问题。
具体来看,横琴人寿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取得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备案。随后,横琴人寿将相关专业人员调整至资产管理事业部其他岗位,不符合监管规定。
在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截至2020年6月末,横琴人寿投资的信托计划,部分合同载明受托人不对或无法对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控,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
在购买债券和不动产方面,2020年5月,横琴人寿投资的债券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2019年8月,横琴人寿购置的自用不动产,在支付投资款项后未及时完成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且在项目违约后未向银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要求横琴人寿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及时整改投资管理能力以及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和信托计划等存量投资存在的问题,严格规范开展再保险业务,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运作。
2021-01-29 来源:新华网
1月29日,证监会公布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包括财务造假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内幕交易案、操纵市场案等多种类型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例。案件涉及主体既有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也有中介机构、基金从业人员等。具体如下:
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益,长期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五、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信披违法典型案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迪生态)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陈义龙实际控制凯迪生态及其大股东的重要事实,隐瞒与陈义龙相关公司间10余亿元的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8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刻意隐瞒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虚构业务的典型造假案件。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控制19个银行账户伪造采购、销售资金往来,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不可触碰的监管“高压线”。
七、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新冠疫情期间“蹭热点”,违规披露信息典型案件。2020年2月,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披露子公司为抗疫相关医药中间体主要供应商,并虚构境内外销售客户7家,2017年至2019年相关销售收入实为968万元,夸大为11,548万元,市场份额15%-20%。本案表明,“蹭热点”、夸大其词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严惩。
八、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中健网农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件。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违规确认收入、虚构客户回款、编造送货单等方法,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本案表明,新三板挂牌公司要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治理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合规底线。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实际控制人史一兵,指使将万达信息及子公司累计7.4余亿元资金划转至关联方,并调整会计科目予以掩饰,史一兵被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违规信披,依法应予严惩。
十一、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债券虚假陈述典型案件。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14富贵鸟”和“16富贵01”募集说明书中,分别隐瞒13亿元、24亿元对外担保,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从事资金拆借。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履行审计程序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监盘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林州重机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2亿元,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表明,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核查验证职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
十三、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重要事项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对销售回款异常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未发现销售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重要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本案警示,中介机构应当对舞弊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充分关注,严把执业质量关口,否则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十四、恒泰证券出借客户账户案。本案系一起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3月至6月,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交易部某业务团队将35个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恒泰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本案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控,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筑牢市场诚信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十五、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额内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期间汪耀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络、接触,与亲属共同控制21个账户买入“健康元”10亿余元,获利9亿余元,被罚没36亿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十六、张秋菊等11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内幕交易窝案。2017年5月16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大股东筹划变更控制权。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李某将信息泄露给同学、同事、朋友、医生等人并引起再次传递,导致11人内幕交易被处罚。本案警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务必律己慎行,严守秘密,切勿从事内幕交易或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十七、吴联模操纵市场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资14亿余元,炒作“凯瑞德”股价;同时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发布节奏影响股价,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被处罚没款5.1亿余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切勿触碰操纵市场等违法红线。
十八、远大石化跨市场操纵期货合约案。本案系一起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石化)利用资金优势,控制18个期货账户,大量连续买入聚丙烯期货合约PP1609,同时在现货市场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决远大石化罚没款7.4亿元,董事长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本案表明,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价格,引发市场波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十九、赵艰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责案。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实施“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3年至2017年,赵艰申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与其参与管理的4只基金趋同交易39亿余元,非法获利1523万元,涉嫌犯罪。2020年10月赵艰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280万元。本案表明,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准则,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远离利益输送等违法红线。
二十、永安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案。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对83只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上限;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受到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要恪守合法合规运作底线,高度自律,诚信经营。
2021-01-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月28日,记者从江西证监局获悉,近年来,江西证监局在证监会和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惩处各类市场乱象和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辖区资本市场生态。
据介绍,自2018年至2020年,江西证监局三年累计查办违法违规类案件21件,累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件,罚没款金额合计1805.83万元,涉及当事人24名。案件查办数量逐年增长,其中2020年作出处罚决定及罚没款金额同比增长2倍、2.54倍。案件类型日趋多元,从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代客理财等违法类案件扩展至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案件等类型。积极推动行刑衔接,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及案件4件。此外,注重发挥行政监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快速反应、及时矫正的功能,对辖区市场主体累计作出行政监管措施32件。
在执法过程中,江西证监局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稳”字当头,确保执法成果经得起行政复议及后续司法审查,避免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和市场风险。查办的某内幕交易案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持续获胜,某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及审判监督前后长达5年行政及司法审查考验完美收官。
在监管执法上,面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持续多发、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复杂、阻碍对抗执法更趋激烈等严峻形势,江西证监局积极应对,不断强化一线监管、优化监管执法协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江西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明确监管要求。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重申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规范要求。如对上市公司,要求聚焦信息披露,强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求落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要求,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对私募基金机构,要求强化“募投管退”各环节的控制管理。
二是坚决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教育培训、案例警示等方式,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有效防控风险。通过一线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及时纠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立案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敢于亮剑,重拳出击,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对各类违法违规、挑战监管红线的行为及时出手,通过构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等立体化追责体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惩违法违规者。
四是不断深化监管执法协作。加快构建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就共同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与江西省公安厅签署《关于办理证券期货基金违法犯罪案件合作备忘录》,深化行刑衔接、意见参考、情报共享、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打造江西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办案基地。密切与各设区市政府、省地方金融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等沟通联系,传递资本市场监管理念,谋取最大共识,不断优化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
下一步,江西证监局将持续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护航江西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1-01-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月28日,记者从江西证监局获悉,近年来,江西证监局在证监会和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惩处各类市场乱象和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辖区资本市场生态。
据介绍,自2018年至2020年,江西证监局三年累计查办违法违规类案件21件,累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件,罚没款金额合计1805.83万元,涉及当事人24名。案件查办数量逐年增长,其中2020年作出处罚决定及罚没款金额同比增长2倍、2.54倍。案件类型日趋多元,从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代客理财等违法类案件扩展至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案件等类型。积极推动行刑衔接,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及案件4件。此外,注重发挥行政监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快速反应、及时矫正的功能,对辖区市场主体累计作出行政监管措施32件。
在执法过程中,江西证监局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稳”字当头,确保执法成果经得起行政复议及后续司法审查,避免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和市场风险。查办的某内幕交易案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持续获胜,某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及审判监督前后长达5年行政及司法审查考验完美收官。
在监管执法上,面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持续多发、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复杂、阻碍对抗执法更趋激烈等严峻形势,江西证监局积极应对,不断强化一线监管、优化监管执法协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江西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明确监管要求。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重申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规范要求。如对上市公司,要求聚焦信息披露,强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求落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要求,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对私募基金机构,要求强化“募投管退”各环节的控制管理。
二是坚决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教育培训、案例警示等方式,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有效防控风险。通过一线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及时纠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立案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敢于亮剑,重拳出击,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对各类违法违规、挑战监管红线的行为及时出手,通过构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等立体化追责体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惩违法违规者。
四是不断深化监管执法协作。加快构建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就共同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与江西省公安厅签署《关于办理证券期货基金违法犯罪案件合作备忘录》,深化行刑衔接、意见参考、情报共享、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打造江西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办案基地。密切与各设区市政府、省地方金融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等沟通联系,传递资本市场监管理念,谋取最大共识,不断优化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
下一步,江西证监局将持续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护航江西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1-01-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水平,促进辖区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1月28日,新疆证监局联合全国股转公司通过线上方式组织开展了“辖区挂牌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线上专题培训会”,新疆辖区60余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员以及媒体代表近200余人参加培训。新疆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鹏出席此次培训并讲话。
会议对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动克服疫情对公司经营发展和信息披露带来的巨大影响,完成2019年年报披露工作表示肯定;并对挂牌公司在抗疫过程中捐款捐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表示感谢。
会议通报了当前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进一步做好年报编制与披露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年报编制和披露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应在4月30日前披露定期报告的规定,提前制定年报披露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年报编制进程,确保年报按期披露;二是要着力提升公司年报编制能力,认真学习2020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和披露年报,不断提高年报披露质量;三是要压实责任,加强沟通。挂牌公司、审计机构、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职,加强与全国股转公司及证监局的沟通,确保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顺利开展。
会议邀请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就“2020年年报编制与披露业务”进行了专题授课。从新证券法修订后年报编制披露总体要求、披露流程与内容、注意事项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分析讲解,并通过会后答疑方式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据介绍,新疆证监局近年来持续强化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监管,2020年向5家挂牌公司出具年报审核反馈意见44条,对3家公司开展了年报现场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公司及时出具监管关注函,推动挂牌公司不断提升年报披露质量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2021-01-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要来了。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具有特殊意义。北京金融法院将与两年前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差异化发展,将在金融行政案件审判方面有更好发展,探索出更多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
将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
这份草案的核心内容是计划设立北京金融法院,以集中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草案主要内容涉及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监督、法官任免等方面。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案件具体包括六大类,其中,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包括证券、金融借款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纠纷在内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均在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北京金融业的构造和发展均有着自身的特点,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是重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所在地,拥有众多全国乃至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同时,从相关案件数量、审判人才储备、运行机制调试等方面,北京也具备了设立金融法院的条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北京设立金融法院最重要的意义,一是为北京完善规范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作用提供司法保障,二是为北京建立完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运营中心提供司法保障。
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是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多数业内人士的共同感受。一位参与过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的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两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明显降低了所管辖案件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多年从事证券维权诉讼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向记者表示,自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以来,案件不会再因管辖权问题“空转”,降低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发生争议时也有了明确的维权“入口”,维权的时间成本大幅降低。此外,具有相关知识背景和审判经验的法官集中在了一起,这对于不同观点的充分碰撞和交流显然是有利的。
可探索新三板
金融纠纷集中管辖
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案件范围与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容基本一致。对此,专家认为,“初出茅庐”的北京金融法院可以向先行两年的上海金融法院“取经”。
吕红兵表示,设立两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民商事案件方面的创新值得北京借鉴。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出台了全国首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并已经有了案例,在全国首创“中小投资者保护舱”、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新机制,打造了“全覆盖”“全链条”“全在线”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这些都是侧重在金融民商事案件角度的创新。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需要不断从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角度找到切入口进行创新和深化。
“现在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开始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只要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吕红兵表示,这意味着上海金融法院不仅是“上海的”金融法院,从另一个层面看它是“位于上海”的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正式设立后,可以探索对于新三板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的集中管辖,这些体制机制可以互用互通。
虽然两地金融法院不能排除其他类型的案件管辖权,但吕红兵也对记者强调,北京和上海两地金融法院的发展定位应该具有差异化,要错位发展。北京应在金融行政案件审判方面有更好发展,探索出更多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形成高地。
金融领域刑事案件
管辖权有望落地
不同于2018年中央深改委第一次会议对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强调的目的,2020年12月30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强调,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自2018年正式成立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对于金融刑事诉讼的管辖就一直未能落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向记者预测,按照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节奏,今年上半年或许就能看到北京金融法院的正式挂牌。接下来,在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上,京、沪两地金融法院有望一同将金融刑事诉讼的管辖权落地。
在吕红兵看来,下一步,无论上海金融法院还是北京金融法院都可以进一步探索金融领域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形成“三位一体”的专业金融审判组织。金融领域案件,在情节严重情况下可能转化为金融刑事案件。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并不拥有对金融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审理这类案件同样需要强调专门专业专职。“希望看到未来无论是上海金融法院还是北京金融法院能够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吕红兵对记者说。
2021-01-22 来源:证券时报
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自1月23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在上海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设立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符合北京的定位和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我国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董忠云认为,司法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我国向经济强国、金融强国迈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的同时,涉金融案件呈现出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有利于更专业、有效地审理相关涉金融案件。这对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
谈及在确保两家金融法院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方面还需如何发力?
朱奕奕认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但由于《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中的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因此,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应在该《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配套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朱奕奕进一步介绍:“考虑到金融审判的专业性,为确保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充分发挥职能,还需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应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
在董忠云看来,还应在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充分独立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协同性,加强相关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有效整合金融司法、金融监管等多方资源,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的合力。
2021-01-25 来源:证券日报
香港交易所22日宣布,合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将于2021年2月1日起纳入沪深港通股票范围。
香港交易所是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的先行者。2014年,香港交易所推出沪港通机制,让国际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直接投资内地股市;沪港通开启的互联互通机制先后于2016年及2017年拓展至深港通及债券通。
据介绍,依照此前沪深港三所就沪深港通股票范围安排达成的共识,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或其H股在香港上市的A+H股公司,该股票将根据沪深港通现行安排调入沪股通股票范围。同时,其对应的H股将根据沪深港通现行安排调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考虑到科创板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沪股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拟限于根据联交所规则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此外,香港交易所知悉,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其对应的H股也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可透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
未来,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
2021-01-23 来源:新华网
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围绕“数据让监管更加智慧”愿景,大力推进科技监管,2020年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成效。组建科技监管局,形成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为一体,中证数据、中证技术为两翼的科技监管组织架构,统筹开展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科技监管制度体系,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发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切实保障资本市场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基础工程建设,抓好上市、私募、稽查等监管信息系统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基本实现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技术保障。探索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打造金融行业领先的自主区块链底层平台。
高莉表示,未来一年证监会将继续深化科技监管改革,加强行业科技发展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狠抓基础工程,优化监管系统建设,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推进科技监管再上新台阶。
2021-01-23 来源:证券日报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